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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日治時期龍眼貿易的發展與商人團體的再組成

第三節 商業組合的再建立

1895 年,臺灣人面臨選擇究竟根留臺灣?亦或是移居中國?如前所述,有的 直接遷回中國,有的如嘉義賴家,先觀察遷移的可能性後,再決定居留臺灣發展。

然而,其他的龍眼商是否也是定居臺灣?又或者是遷移中國?有關這點,目前尚 無資料可以佐證,尤其是自清中葉以來,因應龍眼貿易規模的擴大而組成的福員 郊,礙於史料的限制,目前只能看到福員郊在日治初期仍舊存在,而且持續在臺 灣活動。根據 1898 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中所收入的「嘉義福員商郊組合 規約」中的記載如下:

照得我嘉義品物之中,於福員一道原有設立商郊議定章程,為貿易之遵循,

以表公平,而昭信守,無如邇來事久年湮,舊章幾廢,……,率循舊章重 新整頓。59

透過規則中對於重立規章的原因,可以看到該規約收入公文類纂的時間為 1898 年,此時已過 1897 年 5 月 8 日選擇去留臺灣的時間,此刻提出要將原有「舊 章重新整頓」,除了是因為「無如邇來事久年湮,舊章幾廢」之外,也可以看到 福員郊在選擇去留的期間,可能一度有解散的情況,但隨著時局穩定,以及家業 多在臺灣的影響,致使龍眼商們決定再度組織郊行,以便於掌握臺灣的龍眼貿易。

然而,不知什麼原因,福員郊突然宣佈解散組織,60在之後的時間內幾乎沒有郊 商活動運作的記載。由於組織的解散,原先在臺灣的郊商成員們,後來可能有的 移往中國,但直到 1917 年止,嘉義城內仍有「業此者四十餘人」,61此後取而代 之的是由商人擔任城內的中繼商,自行前往產地購買龍眼,再轉運輸出的貿易方 式。

至於其他龍眼商人起初是否決定移往中國,目前尚無從知曉,但可以肯定的 是後來選擇繼續留在臺灣的龍眼商人,仍舊繼續掌握著龍眼的貿易權。這些龍眼 商如第三章所述,主要是位在嘉義、臺南的龍眼商。如前所述,這些商人主要是 作為仲介商的角色,由嘉義的商人向產地的農民購買龍眼後,先轉運至嘉義城內,

之後包含「鹿、笨、朴」的商人,62以及臺南的龍眼商便來到嘉義城採買後,之 後運至臺南輸往島外,(參見第三章)。這種以個別商號到產地購買龍眼,較無組

59 原文參閱附錄六。

60 根據 1917 年臺灣日日新報的記載:「市內業此者四十餘人,前清曾設販賣組合,嗣後解散」,

「以致邇來品種價格,莫能一致」。「福員郊總會」,《臺灣日日新報》,1917-10-18,版次 04。

61 「福員郊總會」,《臺灣日日新報》,1917-10-18,版次 04。

62 參閱附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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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移出量來看,整個日治時期臺灣龍眼對日本的移出呈現成長的趨勢。然而,

由於日治初期臺灣龍眼仍是以中國為主要輸出地,加上政策上對於龍眼的補助較 少,因此對日的貿易較少。1914 年至 1920 年間,雖然也因為受到戰爭景氣的影 響,對日移出有所增加,但成長的幅度與規模,仍舊小於輸出量。

其次,就商人的演變來看,日治初期臺灣因為馬關條約規定,臺灣人面臨去 留臺灣的問題,龍眼商人也面臨同樣的去留抉擇,透過上述嘉義賴家與泉州商人 的例子,我們可以看到當臺灣面臨政權轉移之際,商人會思索如何才能對於家族 及產業最為有利。以嘉義賴家來說,當日軍快攻佔嘉義城時,賴世英選擇先避居 山裡,待兵災過後再回到城內。對於家族去留臺灣問題,賴家並非立刻決定是否 遷移,而是透過勘查、評估之後,認為家族產業多在臺灣為由,才決定居留臺灣。

戰爭對於經濟貿易的影響甚大,以泉州商人的案例來看,由於臺灣戰亂蜂起,使 當地商品的價格產生波動,間接影響到中國的內需市場。為此,泉州商人的作法 是透過書信和電報的往來,了解臺灣、泉州、寧波的市場變化後,來斷定接下來 的市場發展。以龍眼的市場變化而言,便能因此得知龍眼市場因為戰亂,行情看 跌,而寧波的代理商則也會根據行情,給予適當的意見。

目前有關龍眼商人決定去留的問題,尚無相關數據可佐證。但是,可以確定 的是選擇留下來的龍眼商,仍舊掌握著臺灣的龍眼貿易,只是在清代作為最大規 模的福員郊,其在日治初期雖有活動,但後來便解散,原先組織內的郊商,後來 部分也留在臺灣繼續活動。此時,龍眼商人多數以中介商的形式,自行向產地購 買龍眼,再進行轉運臺南及其他各處。然而,這樣的情形到 1915 年,因應臺灣 龍眼貿易的繁榮景氣,商人們再次開始組織起來,貿易形勢漸趨組織化。在此期 間,原先是清代福員郊的郊商,在 1917 年重新組成嘉義福員郊,其他在嘉義地 區的龍眼商人,也順應潮流組成相關行業組合。臺灣的龍眼商人再次朝向有制度 性,並且有組織性買賣貿易模式。1920 年代,隨著戰後經濟的衰退,以及日益高 漲的勞資雙方的糾紛,在臺灣的商人,多半成立商工會以抗衡,原嘉義福員郊的 商人,也因此改組為「臺灣干龍眼同業組合」,除了繼續龍眼的輸出外,更進行 龍眼造林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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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龍眼是種從果實、花朵,到樹幹本身,皆有其利用價值的一種高經濟價值的 果樹。臺灣是龍眼的主要產地,栽種的規模遍及全臺,其高溫多雨的氣候環境,

成為孕育龍眼生長的絕佳溫床。臺灣在納入清朝版圖之後,中國擁有消費龍眼的 廣大市場,面對其背後的龐大利益,促使龍眼得以在臺灣大規模的栽種,以提供 商人進行貿易時所需要的貨物量,並隨著貿易規模的擴大,以及從事龍眼貿易的 商人日增,商人之間成立臺灣第一個販賣龍眼的商業組織「福員郊」。該行郊的 成立,背後對於龍眼貿易的影響,是個相當值得深思的議題。因此,本文旨在探 討自清代到日治時期,龍眼貿易的發展過程,以及過程中商人團體「福員郊」的 成立,其又如何經營龍眼在臺灣島內外的貿易?

以下先由龍眼的栽種談起,接著按照歷史時間的演變,論述從清初開始至 1920 年代,龍眼貿易的發展過程中,商人團體成立的過程,龍眼貿易的經營手法,

以及面對外在局勢的改變,商人的應對之策。

龍眼,早在漢代便有龍眼的食用紀錄,同時可能已經能進行長距離的運輸方 式。臺灣的龍眼由大到小區分,共有福眼、水肉眼、糖酸肉眼、鈕子眼四種,在 一般民間也稱為「桂圓」、「福員」、「福圓」,這些稱呼都是通用的。此外在泉州 也有另外依照果實大小來區分,稱為「砲」。其由大到小可分為大泡(砲)、中泡(砲)、

小泡(砲),此外最大的果實稱之為天泡(砲)。

臺灣是龍眼的產地之一,龍眼的栽種可能早在清代以前就有栽種,並開始在 市場上販售。龍眼主要生長於熱帶與亞熱帶的氣候,每年二到三月開花,六到八 月結果。臺灣生活環境高溫多雨,對於龍眼而言是極佳生長的溫床。栽種的範圍 主要位於臺灣中南部地區,中部的臺中、南投次之,北部地區雖然也有栽種,然 而數量上與中南部相比較為稀少。

由此可見,臺灣的龍眼栽種在數量存在著地域差異性,尤其是龍眼栽種時的 管理方法,北部地區以水田作為家中主要收入來源,剩餘的土地則種植果樹,或 是圈養牲畜,作為額外的收入來源;中部的龍眼直到日治時期仍舊是掌握在番社 的手中,並已出現專業化的果園的方式來經營。隨著龍眼的栽種可獲得的利益越 來越高,以龍眼宅為生產單位的生產模式已然形成,尤其是在分家產時,也是以 龍眼宅為單位來分給家族成員,龍眼已經被家族視為財產的一部份;至於南部地 區,該地區是龍眼的主要生產地,龍眼已成為當地居民的重要收入來源之一,以 龍眼宅為生產單位的經營模式也已然成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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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龍眼是種相當容易腐壞的果實,保存期限相當短暫。因此,農民多會 將龍眼加工,即透過加熱的方式將龍眼烘乾,烘焙方法則有分為土窯式焙灶、磚 造式焙灶兩種。

這些烘焙完畢的龍眼,由於保存期限延長,因此除了產地可直接品嘗鮮果外,

其它非產區的地方,也可以購買到龍眼,臺灣的龍眼消費市場油然而生,主要可 分為島內消費,以及島外消費。

島內消費方面,龍眼從果實,到烘焙後的龍眼乾,以及樹幹、龍眼花等都可 以用於日常生活所需。由於龍眼本身具有食補的功效,因此常被買來製成孕婦的 補品,以及冬天禦寒的食品來食用;龍眼的樹幹相當耐燒,因此人們多會購買龍 眼木,用來作為日常生活中燃料的供應;龍眼的花朵每年盛開於二月至三月之間,

由於透過龍眼花所採集而來的龍眼蜜,品質及味道上相當優異,因此有的商號便 會使用龍眼蜜,以作為製作甜點時的主要原料之一,來加以販售。

島外消費的部份,臺灣龍眼主要供應中國,當地農民多半會採買臺灣的龍眼 乾,在下田前飲用龍眼湯以作為祛寒禦暖之用。除了中國以外,自清末開港以後,

臺灣的龍眼也有向國外銷售的紀錄,然而因為史料的限制,對於銷售國家的國籍,

僅能確定其中一個是美國。至於銷售的規模,以及當地購買龍眼的原因為何?目 前尚無從得知。事實上,龍眼的貿易並非一成不變,尤其隨著時間的演進,以及 外在局勢和政權的改變,龍眼的貿易也受到影響,商人因此有其相對的應對方法。

清初,臺灣龍眼的貿易規模較小,幾乎不見於市場內,僅在府城的市場內有 其販售的蹤跡。清中葉以後,龍眼的貿易規模擴大,居民逐漸意識到龍眼的價值,

清初,臺灣龍眼的貿易規模較小,幾乎不見於市場內,僅在府城的市場內有 其販售的蹤跡。清中葉以後,龍眼的貿易規模擴大,居民逐漸意識到龍眼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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