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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借貸獨特性的及非銀行機構角色探討

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回顧

第一節 商業銀行借貸獨特性的及非銀行機構角色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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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回顧

第一節 商業銀行借貸獨特性的及非銀行機構角色探討

一、銀行借貸獨特性

近幾年來,許多相關文獻研究銀行是否在金融中介機構中具有“獨特性”

(Uniqueness)。Fama(1985)針對銀行借款的研究指出,銀行收受存款(deposit-taking) 以及放款創造了該產業的經濟規模(Economies of Scope),並使得銀行在資訊取得 上擁有比融資公司及其他金融中介機構更多的優勢。對於銀行而言,擁有借款公 司的過去的存款歷史紀錄可以協助評估借款公司的風險,降低監督成本。Leland and Pyle (1977), Diamond(1984), Ramakrishanan and Thakor(1984) 認為銀行在資 訊取得上比其他中介機構擁有較大的成本優勢。 而 Mikkelson, and Partch (1986), James(1987), Lummer and McConnell(1989)的實證研究發現借款公司在發布向銀 行借款的消息後,借款公司的股價將有顯著的正報酬,支持之前學者提出的銀行 是“具有獨特的監督角色”假說。

然而,Preeceand and Mullineaux(1994)的研究發現除了向銀行借款,借款公 司股價會產生正報酬之外,若借款公司宣告向非銀行金融機構(Non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s)借款,市場上對於借款公司股價的反應也呈顯著的正報酬。

Preece and Mullineaux(1994)認為為了與銀行競爭,非銀行金融機構與銀行同 樣會蒐集借款公司的相關資訊以評估信用風險,並且非銀行金融機構會在合約上 設立相關契約限制條款(covenants)以利確保還款風險。因此,在類似的貸款契約 條件訂定以及相同的貸款流程下,若市場對於借款公司宣告銀行貸款後的股價是 正向反應,對於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貸款合約宣告同樣呈現顯著正向報酬率,也是 合理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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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銀行金融機構角色探討

Himmelberg and Morgan(1995)提出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同之處在於保 險公司(Insurance companies)的負債是以長期負債為主,因此在長期借款上擁有資 金成本的優勢,而銀行與融資公司以短期負債為主,使得在短期借款上較具優勢。

而由於短期借款是控制代理問題的一種方式,因此規模較小、資訊不對稱程度較 高(information-intensive)的公司會較傾向跟銀行以及融資公司借款。Carey,Prowse, Rea, and Udell(1993)也發現保險公司的借款對象是以資訊不對稱程度較低,且為 長期借款的公司為主。

不同於保險公司偏好較長期的借款特性,由於融資公司的負債比保險公司來 得彈性,因此融資公司可以針對借款契約的條件不同(例如到期日)來調整負債的 組成。而負債彈性高的特色,使得融資公司在短期借款上可以與銀行競爭。另一 方面,Becketti and Morris(1993)發現銀行貸款所要求的抵押品與融資公司所要求 的抵押品(collateral requirements)有顯著的不同,他們發現銀行商業貸款是偏向不 擔保貸款,而融資公司則是較專注於擔保品融資貸款、抵押品租賃等業務。

Remolona, and Wulfekuhler(1992)指出經濟範疇為融資公司在擔保借款(Secured lending)市場帶來了成本優勢。

近來也有文獻開始研究不同的籌資方式是否會對借貸雙方財務契約的訂定 有不同影響,例如私募(Private debt)以及公司債的發行(Public debt)是否會影響借 貸雙方財務契約的訂定以及資訊不對稱程度的高低。Diamond(1984, 1991)指出私 募市場的放款者有較強烈的動機誘因來監督借款者。Berlin and Mester(1992) , Rajan (1992)則指出私募放款人比公開(Public)的放款者更容易進行契約重協商,

若產生問題時,私募放款者也擁有較大的主動權來解決問題。很多學者也開始研 究放款者的特性不同,是否也會影響到放款行為的不同。Preece and Mullineaux (1994)和Billett , Flannery and Garfinkel (1995) 發現不論是傳統金融、銀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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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s)或是非傳統銀行(Nonbanks)宣告貸款事件發生後,借款公司的股價反應並 不會因為放款者身分、特性的不同而有差異。

再者,Carey , Post and Sharpe (1998) 針對不同型態的放款者的研究發現由於 法規限制以及名譽聲望的影響,造成銀行以及融資公司在放款行為上有顯著的差 異。他們發現,融資公司傾向借給風險較高的借款人,尤其是高度舉債的借款公 司。此外,由於銀行業是受到高度監理的產業。為了避免過多的風險,管理當局 會制定適當法規來確保銀行的營運狀況,例如管理當局會要求銀行揭露高風險的 放款,即便若干放款案件已經有抵押擔保品,但當局仍會要求銀行提列適當壞帳 準備以防止呆帳發生。因此 Carey (1998)研究美國聯邦儲備理事會對於銀行的高 度監理是否只影響到商業銀行以及銀行控股公司,抑或會連帶影響到整個控股公 司的非銀行機構(例如融資公司),因此他們針對融資公司的放款是否會因為母公 司的性質不同而影響到融資公司的放款行為。Carey (1998)指出,若母公司是銀 行控股公司的融資公司,則在放款行為上會較為保守,傾向借給財務健全、負債 比率較低的公司;而若母公司不是銀行控股公司的融資公司則會比較傾向借給風 險較高的借款公司。

Diamond (1984)指出傳統銀行基於金融服務角色,常有資訊搜集與分享及代 理監督的功能,所以能夠較仔細地評估借款人的信用風險程度。然而根據 Staten , Gilley and Umbeck (1990)及 Carey , Post and Sharpe (1998)分別以美國汽車貸款及 一般商業貸款為樣本的實證研究均發現,融資公司的專業化使其傾向貸款給高風 險的借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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