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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21 世紀後,金融業跨業整合、金融百貨化是全球金融產業的趨勢。1999 年 美國通過金融服務業現代化法案(又稱 GLB 法案)後,由於該法案廢除了銀行、

證券、保險分業經營的限制,改變了美國金融產業的結構與競爭態勢,許多以 往銀行專有的業務,例如聯合貸款,逐漸有其他金融或非金融機構參與。GLB 法案廢除了自 1933 年以來區隔美國銀行為商業與投資銀行的 Glass-Steagall 法案,

允許銀行、證券公司與保險公司的結盟,成立金融控股公司。而台灣在 2001 年 也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法」,陸續成立 14 家金融控股 公司,允許金融業務跨業經營。全球金融法規開放(De-regulation)的浪潮之下,

過去少有研究金融自由化對於全球聯貸市場的影響。本文嘗試研究近年來在聯 貸市場參與程度愈來愈高的非銀行機構(Non-bank)其在法規自由化的過程中所 扮演的角色。本文探討的重點有二:(1) 非銀行機構(Non-bank) 的放款行為與 傳統商業銀行是否有明顯的不同?(2)母公司成為金控後,非銀行機構的放款行 為是否會因此而所改變?由於美國相關的資料及非金融機構參與聯貸的比率較 高,因此本文以美國的聯合貸款資料為主,檢視 1995 年至 2007 年不同類型的 金融機構,在非金融機構加入金控的組織體系後,其放款行為的變化。

Akhigbe and Whyte(2004)針對銀行、保險、證券的研究指出,允許金融機構 跨業經營,例如傳統商業銀行可以參與投資銀行業務,將會使經營風險增加,

同時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也會增加,相對而言,證券業所面臨的風險卻是減少 的,原因在於銀行、保險業的經營風險增加是由於跨入原本風險較高的證券業 業務;而證券業由於銀行、保險的跨入,分散風險的結果反而使證券業的經營 風險降低。

Herdershott Lee and Tompkins (2000)研究指出 GLB 法案通過後,規模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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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所獲得利益愈高。Akhigbe and Whyte (2001)研究則認為 GLB 法案實行後,

對於所有的金融機構都有正向的影響。銀行的獲利與規模大小及資本化程度 (capitalization)呈正向關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不論規模大小都獲益;

然而也有其他學者持不同看法,Carow and Heron (2002)發現投資銀行及保險公司 因 GLB 法案而獲益,但銀行卻不會因此而受益。他們的研究還顯示 GLB 法案通 過對外國銀行,Thrifts,以及融資公司有負面的情形。

綜觀以上的研究,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對於各金融機構所造成的影響,至今 並無一致的結論。過去研究僅止於對於銀行、證券、保險三個類型金融機構造成 的獲利衝擊,以及經營風險的影響,並沒有對上述金融機構旗下非銀行機構 (Non-Bank)子公司授信政策、放款行為影響做進一步的探討。因此本研究主要針 對銀行、證券、保險公司旗下的非銀行機構(Non-Bank)在經過 GLB 法案後,其 放款行為、風險態度是否改變加以分析。

在聯貸市場上,不論是一般貸款或聯合貸款,借款公司與貸款銀行間存在資 訊不對稱問題,金融中介機構在此市場中則扮演非常重要的代理監督與風險分擔 的角色。但由於一般銀行多受制於保障存款者,維持信用安全,穩定金融體系運 作及相關法規的規範,導致其在利率的訂定,產品、服務與品質的提供上較無彈 性空間,因此逐漸興起了不以吸收大眾存款、受低度監理的非銀行機構公司 (Non-Bank Financial Entities; Non-Bank)的參與。

Finance Company facility amount(mil.)

$0

Investment Bank facility amount (mil)

Finance Company

7264 16672

投資銀行

Investment Bank

1554 3415

共同基金

Mutual Fund

1172 291

租賃公司、信託公司

Leasing Company , Trust

Company

365 274

保險公司

Insurance Company

88 170

$0

Insurance Company facility amount (m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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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 1 可以看出非銀行機構貸款合約數量從 2000 年後有大幅度的增長,其 中以融資公司(Finance Companies)以及投資銀行(Investment Bank)為市場上主要 的參與者,因此本文研究對象主要將針對上述二類非銀行機構作更進一步的研究 探討。

一、 融資公司 (Finance Companies)

美國的融資公司包括了非金融企業集團旗下提供資金融通的子公司、一般個 人消費信用貸款或企業金融財務借貸公司、租賃公司、以及提供貸款服務的非存 款金融機構。由於融資公司並沒有收受投資大眾的存款,所以不受相關銀行法規 限制(除非是傳統商業銀行旗下分支的融資公司),但也因此融資公司沒有存款保 險的權利及貼現窗口融資的彈性。一般而言,融資公司會以較高的貸款利率融通 資金給被傳統商業銀行拒絕貸款的借款人,並且使用較複雜的方式衡量風險以確 保還款。

Dynan, Johnson, and Slowinski(2000)的研究指出,美國綜合性融資公司其總 資產由 1980 年約 2,000 億美元成長至 2000 年約 13,000 億美元,近 20 年的成長 幅度高達 5.5 倍,而同期間銀行總資產的成長僅約為 3 倍。此外,融資公司之應 收帳款項目於 1990 年僅約為 5,053 億美元,但 2000 年已攀升至 11,197 億美元,

年成長率高達 8.3%。多元化的金融產品服務、富有彈性的訂價競爭策略,低廉 的籌資管道,較少的法規限制,及企業借貸行為的改變等因素,都是造成現今融 資公司之所以能夠快速崛起於信用市場的原因

Asset Liabilities and Net Worth

Receivables, gross

Consumer

584.2 Bank loans 79.0

unearned income

(26.0) Bonds, medium-term notes and other debt

774.9

Reserves for losses

(27.7) Other liabilities 323.5

Receivables, net

1,267.5 Total liabilities 1506.3

Other assets

483.6 Equity 244.9

Total assets

1,751.1 Total liabilities and net worth

1,751.2

<資料來源: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與傳統商業銀行不同的是,很多製造業、企業 專屬的融資公司,其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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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nnery(1994), Calomiris and Kahn (1991)指出,由於融資公司資金來源有商 業本票、中長期債券,因此會提高融資公司對於借款者監督動機。融資公司因業 務特性較易洞悉顧客的需求,故可提供更多量身訂作的金融商品服務,因而深化 與顧客間之互動關係,更穩固了其市場佔有率。

二、 投資銀行(Investment Bank)

由於美國允許商業銀行透過第 20 號條款設立獨立子公司(Section 20

subsidiaries )來從事投資銀行的業務,之後商業銀行就逐漸在承銷市場中占有一 定的地位。在 1993 年至 1996 年期間,前十大的投資銀行在公司債承銷市場的比 率,由 1985 年的 87%下降至 76%;前五大商業銀行則占了 13%。顯示商業銀行 在承銷市場的影響力愈來愈大。在此同時,投資銀行也開始搶佔商業貸款的業務,

而其中又以聯貸業務為主要的重點。

Maretno, Donald ,and Yi

(2006)研究指出,

投資銀行從 1996 至 2003 年間主辦超過 1300 件的聯貸案件,籌措了將近 7680 億美元。此外針對貸款合約(Loan pricing)的訂價,

Maretno, Donald , and Yi

(2006) 指出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的不同之處有以下三點:

(1) 資金來源

不同於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不能收受存款,因此投資銀行資金來源是從貨幣 市場以及資本市場上取得,相對資金成本較高。因此就會收取較高的貸款利率、

服務費 (Loan rate, Loan fees)。

(2) 法規限制

由於投資銀行不收受存款,因此並不受相關法規限制(例如法定存款準備),

因此可以提供較優惠的利率及服務費,然而不同資金來源以及不同法規限制對於 投資銀行以及商業銀行所造成的淨效果為何,至今仍無定論。

(3) 銀行關係

根據

Maretno, Donald , and Ha-Chin Yi

(2006)研究指出,投資銀行貸款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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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好承做一次性貸款(Term loans),而非循環性貸款(revolving loans),此外與商業 銀行相較之下,投資銀行更容易將貸款移往次級市場 (secondary market)交易;

顯示出投資銀行與借款公司的關係是較偏向交易性貸款(transaction banking),而 商業銀行則是較偏向關係性貸款(relationship ban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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