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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

人的遷徙自由是基本人權,也是自由社會的表彰。在理想狀況下,自由社會 中人員的移動遷徙,係由個人自由意志決定,但在現實情形下卻並非如此。自從 近代民族國家形成之後,國家疆界的概念使得人的流動開始受到限制,國家有權 排除非國民進出國家邊界的法律限制,被視為是國家主權的象徵(Juss, 2004:298)。 時至今日,隨著資通訊、交通等科技發展所引發的全球化現象,使得人員、貨物、

訊息及資金在國際間的流通頻繁,遠超過以往人類所能想像的程度;其中,又以 人員的遷徙流動,歷史最為悠久,所帶來的影響與衝擊也最全面、最直接地影響 到人類型態與社會的發展。

人員貨物進出一國國境間的國家管理,向來被列屬為國家主權的核心表現之 一,其他國家無法任意干涉。「國境」一詞,究其文意即知為一國領土之界限,可 分為陸、海、空之不同領域。除了地理上的界限外,凡是進入一國主權範圍內的 交界點,皆可稱之為國境。惟依據學者李震山的觀點,國境偏重「邊境」的概念,

涵蓋範圍包括點、線、面,甚至立體空間,而現行入出國之概念,就法令規定與 實務運作觀之,皆僅及於點(機場與海港)。故入出國管理之管轄,僅及於國家所 設得以出入之場所,非法入出者亦非入出國管理範圍。而國境管理所涉及者,依 前述空間概念的定義,則包含海岸巡防署,1甚至海軍之職責(李震山,1999:18)。

兩者之間,以「國境」範圍遠大於「入出國」之範圍。

在「入出國管理」部分,廣義而言,入出國管理指涉的範圍非常龐大,其對 象包括人、物(貨物、交通工具),2舉凡入出國之前的證照核發、入出國當時的查

1 原文為「…其已涵蓋現行水上警察局(原為保七總隊)、海岸巡防署、陸軍海防部隊…」,該文付 梓為 1999 年,彼時仍有水上警察局及國防部海防司令部之設置。2000 年為統一事權,納編原執行 海防業務的國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改編為海洋巡防總局)、財政部關 稅總局緝私單位,正式成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2 一般入出國管理之對象,係實際可見之人、物;資金匯兌與資訊的交流,皆多以電腦作業,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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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管理、入國之後的居停留管理,以及必要時強制出國等均屬之。狹義而言,則 較集中強調在入出國當時於國境之管理。為篇幅所限,本研究採狹義之解釋,研 究範圍以「入出國境之人流管理」為主,不計非法管道部分。在名詞使用上,亦 統一使用「入出國管理」,避免造成混淆。

入出國管理之法理基礎為國家基本權之維護、人民基本權之保障,以及國際 法之信守(李震山,1999: 1)。除了是國家主權的象徵外,其背後目的尚有:保存 國家、民族文化、維護價值與法律、保護國民經濟與社會權利、以及較為罕見的,

民主制度的意義所在(Taylor, 2005)。3 因此,無論在法理上,或是實踐上,入出 國管理可謂國家安全的第一道防線,在國家社會整體利益的保障上,有其不可否 認的重要性。

臺灣地區最早實施入出國管理,係自 1949 年政府自大陸播遷來臺時開始,隨 著臺灣整體政治、經濟及社會的變動發展,歷經超過一甲子的演變後,無論在組 織職掌或是任務分工,都顯示出巨大的變化。

1949 年 2 月 10 日,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遵照先總統 蔣公亥寒貳電:「鞏固 臺灣」指示,會同臺灣省政府公布「臺灣省准許入境軍公人員及旅客暫行辦法」,

3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人員入境管制,重點即在防止匪諜滲透。又為防止臺灣地區之 人口流失,於同年 5 月 28 日公布「臺灣省出境軍公人員及旅客登記辦法」,並於 6 月 1 日實施出國管制,臺灣地區入出國管理制度便從此開始。彼時「許可制」均 依據「戒嚴法」第 11 條第 9 款執行,4由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協同省府實施人員 入出國管制。5

在法令方面,入、出境分別立法;管理對象則區分為軍、民。凡軍事部隊團 體及其眷屬,均由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政工處及第三處負責;公教人員及一般民 眾,則由臺灣省警務處辦理。兩者分地辦公,皆以臨時編組人員處理。後臺灣省

可見者,故有其他管理制度,非入出國管理範疇。

3 此種說法係由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思想出發,認為主權在民論係民主制度的基石,政府的主權來自 於被統治者放棄天然自由,獲取集體的契約自由。外國人與國民的地位不同,並未參與和國家的契 約行為,故此種國民與非國民的差別待遇,乃是民主制度顯現的意義之一。

4戒嚴法第 11 條第 9 款規定:「寄居於戒嚴地域內者,必要時得命其退出,並得對其遷入限制或禁 止之。」

5 參考移民署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083964&CtNode=29674&mp=1

(201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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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備總司令部改編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於 1950 年改屬行政院,受國防部指揮。

1951 年修訂法令,改依身分管理。入出國管理單位後又歷經多次整併更名,改為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民出入境聯合審查處」、「入出境管理處」等,但均屬國防 部指揮,採軍事管理(李震山等,1999:32)。1958 年陸軍總部將戒嚴業務轉至新 成立之警備總部,並將「臺灣防衛總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民 防司令部」及「臺北衛戌總司令部」,合併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一般簡稱為 警總。入出國管理業務一直在軍事體系下,維持著嚴格的管制,直至 1972 年改隸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為止。

在戒嚴制度下,臨時性的軍事管理,取代了憲政體制應有的行政管理方式。

警備總司令部主掌一切入出國管理事務;雖有軍民分管之制,但皆以軍事管理。

入出國管理政策為協助維繫國民黨執政權力存續的工具之一,「以黨領政」、「以軍 領警」的特性十分明顯。

1970 年代由於美國政策轉變,意欲聯中制蘇,使得臺灣在國際政治的重要性 降低。1971 年退出聯合國事件,對國民黨政府是一個沈重的打擊;而在國內,逐 漸興起的黨外運動,不斷要求政治改革與自由。由於正值蔣家佈局權力接班,培 養蔣經國為下一代領導人的時期,為鞏固國民黨的統治正當性,政府乃進行有限 度的政治開放,並積極推動臺灣在經濟的國際化,希望透過與國際的連結,穩定 臺灣的國際地位與安全。

因配合開放與國際化的政策方針,過去在軍事管制下的入出國管理,必須改 變。1972 年 9 月 1 日,「入出境管理處」改名「入出境管理局」,隸屬內政部警政 署;自此,入出國管理業務正式由軍事體系改為行政體系管理。

在入出國管理的規範上,1960 年代後期開始,政府陸續擴大了海外華僑與港 澳人士來臺許可,放寬留學生出入國的保證與接眷出國的限制等,隨著臺灣國際 貿易的發展,1979 年正式開放國人出國觀光,入出國的人數快速增加,境管局也 開始著手研究入出國管理的資訊化。1981 年在中正機場架設電腦主機,處理國慶 華僑歸國之入出國事宜,係入出國管理正式邁向資訊化的第一步。

入出國管理雖在體制上改為一般行政體系,但軍事管理的影子卻依舊存在,

例如首任入出境管理局局長馬躬耕,係由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第五處少將處長調 任,繼任者汪元仁由海軍中將調任;直至 1994 年曾文昌以內政部總務司長身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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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第三任局長,始為警察資歷擔任局長之第一人(黃鶴仁,2001)。

入出境管理局的成立,表面上的理由係國防部為改進執行戒嚴法第 11 條第 9 款事權,「委託」內政部責成警政署設立,以管理本國人民入出國之相關事宜。其 依據係戒嚴法而非警察法(李震山等,1999:32),但「入出境管理局」一直以組 織暫行條例運作,並未真正成為具有法源的正式機關。

1987 年 7 月 14 日國民黨政府宣布解嚴,結束長達 38 年的威權統治時期;臺 灣的政治體制開始朝向民主化轉型。然而,解嚴並非代表臺灣全面自由化。國民 黨政府透過「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簡稱國安法),相當程度上仍繼續箝 制憲法賦予人民的自由與權利。除了對國家認同與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限制外,

也繼續管制人民的入出國權利,未能完全開放。國安法第三條規定,人民入出國 必須向境管局申請許可,而針對政治異議人士,亦即所謂的黑名單,賦予行政機 關不許可其入出國境的權力。6

在「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下,原「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入境出境管理辦 法」廢止,改行「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境管理作業規定」。1987年10月國民黨中常會 中,蔣經國總統表示基於傳統倫理與人道立場考慮,允許國人赴大陸探親」,於11 月2日開始實施,正式揭開兩岸交流的序幕。此後的入出國管理法規,很明顯地主 要集中在因應兩岸人民往來的管理上。除了1987年開放國人赴大陸探親外,統籌 大陸事務業務的陸委會,陸續通過一系列與兩岸往來有關之法令規定,例如:1988 年10月「現階段大陸同胞來臺探病及奔喪申請作業規定」,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 臺;同年11月通過「現階段大陸傑出人士、在海外大陸學人及留學生來臺參觀訪 問申請作業規定」; 1989年訂頒「滯留大陸臺籍前國軍人員及其眷屬返臺定居申 請作業規定」,為准許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之始。1990年6月通過「現階段大陸 人士來臺參觀訪問申請作業要點」,1991年開放新近結婚陸配來臺居留定居,1992 年公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作為兩岸人民往來的重要法律依

在「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下,原「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入境出境管理辦 法」廢止,改行「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境管理作業規定」。1987年10月國民黨中常會 中,蔣經國總統表示基於傳統倫理與人道立場考慮,允許國人赴大陸探親」,於11 月2日開始實施,正式揭開兩岸交流的序幕。此後的入出國管理法規,很明顯地主 要集中在因應兩岸人民往來的管理上。除了1987年開放國人赴大陸探親外,統籌 大陸事務業務的陸委會,陸續通過一系列與兩岸往來有關之法令規定,例如:1988 年10月「現階段大陸同胞來臺探病及奔喪申請作業規定」,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 臺;同年11月通過「現階段大陸傑出人士、在海外大陸學人及留學生來臺參觀訪 問申請作業規定」; 1989年訂頒「滯留大陸臺籍前國軍人員及其眷屬返臺定居申 請作業規定」,為准許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之始。1990年6月通過「現階段大陸 人士來臺參觀訪問申請作業要點」,1991年開放新近結婚陸配來臺居留定居,1992 年公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作為兩岸人民往來的重要法律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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