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背景
過去所提及的型場在列入正式的跆拳道運動競賽項目後,即是現 今大眾所說的跆拳道品勢 (Poomsae) 。2006 年世界跆拳道聯盟 (World Taekwondo Federation,WTF) 於韓國首爾舉辦了第一屆的世 界跆拳道品勢錦標賽,至今已經舉辦過七屆世界錦標賽(詳見附錄 一),在連續舉辦七屆世界錦標賽後,世界各國參與跆拳道品勢運動 競賽的人口也逐漸增加。品勢項目也相繼在 2009 年世界大學運動會 以及 2010 年亞洲盃跆拳道錦標賽,列為跆拳道種類中的正式競賽項 目。我國由發展至今,世錦賽成績總共獲得 3 金 3 銀 25 銅之佳績,
我國順利爭取到 2017 年夏季世界大學運動會的舉辦權,世大運的規 模僅次於奧林匹克運動會有,由於參賽運動員的年齡正值運動生涯的 巔峰期,所以算是比賽水準頗高的重要國際賽事,常被視為大學生的 奧運會並且有小奧運之稱(維基百科,2012),品勢項目在我國的發 展逐漸茁壯,未來有機會為成為奪牌項目。
跆拳道品勢以裁判評分標準來看,是為較具主觀性的一個運動項 目,由過去經驗看來外界對於裁判評分是否公平,選手在落敗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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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心理的影響導致批評裁判素質,各單位教練、選手與觀眾認知不 同,對於評判結果有著不同的看法,諸如此類的問題層出不窮。翁志 成(2005)提到,運動裁判執法具有教育性、社會性、競技性等體育概 念,在執法層面來說,裁判的公平性將直接影響到球員的表現與球賽 的精采度。而專業的裁判在評分標準上如果不一致且不夠客觀,勢必 將造成選手對於裁判的執法上有更多錯誤認知及負面的質疑,以及影 響到比賽的可看性。
跆拳道運動競技項目,給予大眾上的認知皆是場上對手互相競 技,現今已不是僅限於場上競技對打的競賽,品勢項目的崛起讓跆拳 道運動有了不同型態的一面。劉昭晴、李建興(2005)指出,2003 年國 際跆拳道總會,為了防止跆拳道技能僅被社會大眾定位在腿部踢擊攻 防的刻版印象,而限制了跆拳道運動的發展,因此於該年 11 月新增 了武藝競賽項目,其中包含品勢、防身術、擊破等,開始著重跆拳道 運動“力與勁”的藝術性。品勢規則由世界跆拳道聯盟所訂定,主要規 則為動作技術的正確性以及動作的表現性為範疇。我國在接受跆拳道 品勢運動的人口數已漸增,社會大眾對於跆拳道運動場上唯有互相競 技的觀點也逐漸減少。
跆拳道動作以技擊為主,品勢動作則著重於整體套路,動作分為 可攻擊亦可防禦以及攻防閃避的動作。劉怡伶(2008)指出,以跆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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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勢各動作而言,它包含了人體的拳、腕、肘、膝和腳等部位的運用,
具有相當深澳的內涵功夫在其中,品勢動作除了攻擊、防禦、進退、
閃躲等動作間的交互使用外,更具備了許多宇宙萬物的自然意涵,進 而變化出各種強身健體的方式,提供習武者內外兼備的素質與修養。
跆拳道品勢為各年齡層皆可參與的運動競賽項目,在國際性的競 賽中為避免裁判舞弊,Ansorge, Scheer, & Howard (1978)指出,不管 是男子或是女子競技體操比賽,裁判員均會對自己本身所處國家的參 賽選手評審出高分數。在世界跆拳道聯盟訂定跆拳道品勢競賽規則中 提出,在選手與裁判國籍相同時,裁判必須下場由另一國籍裁判進行 裁決,在國內則是裁判與選手的身分隸屬於同一道館或者學校單位之 情形下,主副審裁判與選手之間必須釐清關係,換由另一位沒有爭議 的主副審裁判上場進行判決,但對此方法還未有跆拳道品勢的相關研 究,因此目前還未能準確的發現此項方法是有正面性的效果。
我國屬世界跆拳道聯盟會員國之一,在品勢競賽中主要以世界跆 拳道聯盟最新頒佈之規則為主,廖俊強和許吉越(2006)指出,任何一 種運動的發展過程,都離不開規則被不斷合理的修訂和更新。世界跆 拳道聯盟至今已在規則上修訂 13 次(運動競賽規則)目的就是要讓 跆拳道運動更公平公正。我國參與跆拳道品勢競賽的組織為中華民國 跆拳道協會以及中華民國跆拳道武藝協會、原住民跆拳道協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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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增加了學生跆拳道運動總會。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主要辦理 國內裁判員講習制度,國內舉辦各項重大的跆拳道品勢競賽,裁判分 配也將以取得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 A 級以上裁判證照,且擁有 A 級 裁判證照的裁判在執法經驗以及對於跆拳道的專業知識認知上也有 相當的程度。
裁判執法時可能受到內外在因素的影響,而此影響將攸關於品勢 選手勝負的關鍵,且裁判的判決也將影響比賽公平性及發展的優劣。
而裁判在評分上是否有選手、教練與觀眾間的疑慮存在,在針對品勢 項目尚未有裁判評分的相關研究,因此本研究針對 2011 年全國跆拳 道品勢錦標賽大專組主副審裁判評分數據進行相關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