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組織屬性
本研究依據國內博物館組織屬性,分別歸納為公共組織、行政法人型組織及 公辦民營,分別探討這三種組織屬性的相關理論。
壹、公共組織
公共組織的範圍與內涵,有廣義及狹義之分(Hult and Walcott,1990;
Johnson, 1992; Rainey, 1991; Rosenbloom,1993)。廣義的公共組織是指,
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服務社會大眾、提高公共利益為宗旨的組織,不論是 否屬於政府部門,均統稱為公共組織。狹義的公共組織是指,政府的行政部門 組織,其目標是在達成特定的公共目的。而從公共組織的理論發展,可歸納公 共組織的一些基本特徵(江岷欽,2003):
(一)以追求公共利益為其價值取向,目的和動機是謀求社會的公共利益,一切 措施都是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指導下為社會公眾服務。
(二)公共組織的活動受法律法規的限制,並具有法律的權威。
(三)公共組織受到廣泛的公共監督,基於公共組織有其公益性質,人們會對公 共組織的公平、回應、誠實、開放及責任有期望,因而會要求公共組織的 活動必須受到輿論或社會公眾的批評與監督。
(四)公共組織受政治環境的高度影響。
公共組織本身是一個極為複雜的組織系統,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把公共組 織劃分為不同的類型。依公共組織所擁有的權力大小,可將公共組織劃分為強 制型公共組織、半強制型公共組織和非強制型公共組織(陳振明,1999)。強制 型公共組織通常是人們所指狹義上的政府。其主要特徵是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 權,依賴公共權力實行強制性的管理。半強制型公共組織多是依靠市場手段而 非行政手段,這種強制性的動力源並非公共權力,而是當事人對契約的遵守或 對組織權威性的服從。因此,這種強制性是可以對抗的。非強制型公共組織最 大特點是非強制性和服務性,此種多為非營利組織,如基金會、文化和科學技 術團體及服務機構等。
組織的構成要素之一是目標,它是整體組織的一套價值標準(張國慶,
2000)。因為目標會直接反應出組織的屬性,而組織的屬性又決定於組織目標,
從管理學角度來看,以目標為導向,可促進組織結構與權責體系合理化,避免 權責不清等現象,且有明確一致的目標系統有助於了解自身工作定位,提高各 組織單位協調能力,更可激發組織成員的合作意識。有具體的工作目標,也可 作為客觀與公平的考核標準(江岷欽,2003)。組織目標會直接影響組織屬性 及定位,在理性系統模式中,組織被視為是達到目標的手段,所以有許多學者 把組織的特定目標作為產生績效標準的基礎,較具有代表性的帕森斯(T.
Parsons)的觀點,帕森斯認為組織績效包含了四個方面:一是組織必須要能達 到預定的目標;二是組織必須要能適應內外在的各種環境;三是組織內部必須 有層級劃分,平行單位或上下層級皆能發揮統合作用;四是組織雖然要能適應 環境的變遷,但應維護組織的基本結構。且組織績效具有多因性與動態性,是 按照一定的組織結構、職能要求等而建立起複雜的組織系統,也是環境、結構
與機制等多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必須隨著外部環境和內部因素的變化而有 所改變調整。
由以上可知,公共組織主要會受到環境因素、組織與環境的互動以及角色、
結構與過程所影響,組織目標的設定是公共組織賴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在一 定的程度上決定著組織的形式。因此,對於一個組織的設計,應了解組織目標 的基礎,進而確定組織形式。
貳、行政法人
目前國內僅有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兩廳院為行政法人法定身份,且行政法人草 案遲遲尚未通過,因此,此部分將探討行政法人制度之內容。
自一九八 0 年代以來,全球化帶起了各國的競爭性風潮,各國紛紛開始進行 行政改革之活動,透過政府角色重新調整的規劃,以委託外包、民營化的方式 將其公共業務移轉至民間辦理,政府的任務與經營也漸漸脫離守舊的傳統官僚 理念,融入企業化精神。其實我國對於行政業務的改革工作從未間斷,在推動 政府改造之前,主要有兩階段之推動改造情形。第一波行政改革於 1949 至 1987 年,以提高行政效率和加強便民措施為政府再造兩大目標。
第二波政府再造於 1987 至 1998 年,此次之政府再造為因應國外潮流所蘊含 之「企業型政府」理念,將台灣省政府及所屬機關改隸至中央,進行人事制度 再造,精簡、鬆綁人事法規,推動單一窗口作業等便民服務工作,並推動法規 鬆綁與流程簡化等(林嘉誠,2007)。而現階段政府為了增進其行政效率與回應 力,於民國九十年總統府組成「政府改造委員會」,其目標為:彈性精簡的行政 組織、專業績效的人事制度、分權合作的政府架構、順應民意的國會改造、興 利創新的服務機制,並建議成立「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簡稱組改會),
朝向「去任務化」、「地方化」、「行政法人化」、「委外化」等四大方向進行改革。
其中,在組織改造調整策略中,提出「行政法人建置原則」,以創設行政法人為 優先完備法制基礎,且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已研擬「行政法人法草案」並於九十
二年四月送請立法院審議,作為行政法人共通事項的原則性規範(嚴錦堂,
2004)。
行政法人制度主要是以分流的方式,提升相關業務之效能,亦將原本由政 府組織負責之大量公共服務自政府部門移出,以公法人來專責辦理,將部分屬執
行性質由行政機關辦理較乏效能之業務,由行政法人來處理,使政府在政策執行 方式選擇上,更具彈性;也可引進企業經營精神,使這些業務之推行更專業、更 具效能。其採行理由如下(行政院組織改造委員會,2003):
1.融合公、私組織之優點與特性:
行政法人具有獨立之法人人格,僅受適法性監督,較行政機關具有彈性之組 織與經營管理,也可釐清其公共任務特性,將之保留在公法領域,強化監督並 避免與司法體系混淆。
2.成立財團法人可能衍生問題:
財團法人係以服膺自治為原則,為一種捐助財產之集合體,透過向法院登記 程序而取得法人人格。此種行政機關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並將自身任務委託執 行,常產生財團法人依附於行政機關的現象,一旦缺乏行政機關的奧援,即無 法獨立存在。實務上行政機關亦視其為其職能之延伸,相關人員亦易基於衡平 考量,於預算、人事、待遇上,與行政機關強求一致,欠缺彈性。
3.增加用人彈性
我國對於公務人員的考試、任用、陞遷、考績、俸給、退撫及權益保障等,
定有完整之法制體制加以規範。對於部分需要相當專業性及技術性人才的業 務,例如各類文教、科技研究機構等,受限於公務人員相關法制之規定,形 成晉用管理上的窒礙,無法延攬留用適當人才。行政法人制度之設計,可以提 供較有彈性、更符合其特性需要之人事進用、管理機制。
4.適度鬆綁政府會計和採購的限制
為有效防制貪瀆、浪費並提昇採購效率及品質,有關政府會計及採購目前亦 有相當綿密之防弊規定,對於部分性質特殊的業務,例如文物典藏維護、學術
研究等,形成束縛及窒礙,不利業務的推展。行政法人制度在會計及採購方面,
可以作適性之特別處理。
5.強化經營責任及成本效益:
行政機關的特質,在於落實國家公權力之執行,施政講求公平與正義,有時 無法兼顧成本與效率。行政法人在獨立自主運作及績效評估方面,可以透過相 關績效評鑑機制的建立與健全內、外部適當監督機制,強化經營責任及成本效 益。
6.開放多元參與公共服務:
行政機關所執行之公共服務,其業務性質涉及多元利益與使用者付費,可採多 元參與、民主運作,比一般行政機關更能有效照顧多元利益;另外,亦可將業務 執行由行政機關轉移至行政法人,藉法令規範及業務執行權限分離,避免球員兼 裁判的爭議。
依照現行之行政法人法草案(行政院組織改造委員會,2003)之主要重點內容 如下:
1.本法定位:定位為基準法性質,執行特定公共任務,其預算需國家挹注,因 此,行政法人定位為公法人,並具有人事及財務自主性。
2.適用範圍:目前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設立之行政法人、行政院以外之 中央政府機關及其地方自治團體得準用本法之規定,制訂自治條例。
3.組織型態:其組織具有彈性化及多元化特性,但本草案明定行政法人之組織 應設立董(理)事會,或設置首長一人。且應設立監事或監事會健全行政法人 之內部監督機制。
4.監督機制:行政法人組織除了有內部監督機制外,監督機關也應成立績效 評鑑委員會,針對行政法人組織每年度營運計畫與預算等核定或備查,原 則上僅採適法性監督,以事後監督為主。並應其行政法人相關資訊公開化 與透明化。
5.員工權益:行政法人須制定人事管理規章。進用之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
隨同移轉行政法人續任者,則採「保留身分,權益不變」之原則規劃。
6.會計財務:行政法人之會計制度,原則上由行政法人自主。財務上除了公有 財產外,監督機關並不介入,但核撥行政法人經費時,應受其審計監督,舉 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為限。
7.解散規定:行政法人解散時,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員及其債務皆由監督機關
7.解散規定:行政法人解散時,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員及其債務皆由監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