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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器官捐贈

第一節 器官捐贈

「器官捐贈」是指將身上良好的器官或組織,以無償方式捐贈給需 要器官移植的患者,器官泛指臟器,例如肝臟、腎臟、心臟、肺臟、胰 臟等器官,組織包含皮膚、眼角膜、肌腱、骨骼、骨髓等項目(中華民國 器官捐贈學會,2010)。

器官捐贈者除了肺臟捐贈者及胰臟捐贈者外,無年齡上的限制,取 決於器官或組織的可用性,另外活體捐贈基於健康風險考量,捐贈者必 須為成年人,若有特殊急迫情形,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2011.12.21.修 正公布)之規定,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經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並 出 具 書 面 同 意 書 即 可 活 體 捐贈部分肝臟(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學會,2010)。

依器官捐贈的方式可分為活體捐贈、屍體捐贈,分別敘述如下:

一、 活體捐贈

身體健康的成年人,自願在自身的健康及生理功能不受影響的情形 下,通過醫學專業評估,捐出部分器官,例如一顆腎臟或部份肝臟,以 供器官移植用,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2011.12.21.修正公布),受贈者以 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柯文哲,2000;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學會,

2010)。

二、 屍體捐贈

分為腦死者器官捐贈及無心跳者器官捐贈,兩者的不同在於腦死者 仍有心跳跳動,但必須仰賴維生系統,無心跳者則心跳停止(柯文哲、李 志元,2008;Brook & Nicholson, 2003)。

(一) 腦死者器官捐贈

即腦死者將良好的器官或組織捐出供移植用(柯文哲,2000;中華民 國器官捐贈協會,2010;石崇良、宋菁玲,2010)。造成腦死的因素包含 頭部外傷-例如車禍、墜樓等、頭部病變-例如原發性腫瘤、中風、其他 因素-例如腦部缺氧、心臟麻痺(柯文哲,2000;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協會,

2010)。

腦死的判定原是依據腦死判定程序(1987.9.17公布),現該法規已被

腦死判定準則(2012.12.17修正發布)所取代,其腦死判定相關條件內容 及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程序說明如表2-1-1、表2-1-2所示。

腦死判定由二位具判定資格之醫師共同執行,並進行二次判定性腦 幹功能測試,若病人為足月出生(滿三十七週孕期)未滿三歲者,其判 定醫師須為具有腦死判定資格之兒科專科醫師,第一次判定性腦幹功能 測試通過後需接回人工呼吸機,相隔至少4小時,再進行第二次測試,但 滿一歲以上未滿三歲者,應相隔至少十二小時,足月出生(滿三十七週 孕期)未滿一歲者,應相隔至少二十四小時,連續二次測試的結果皆完 全符合腦幹反射消失與無自行呼吸之條件者,即可判定為腦死(全國法規 資料庫,2013a)。

表2-1-1 腦死判定相關條件

條件項目 條件內容

1.醫院條件 1. 設有加護病房

2. 具有診斷結構性腦病變的儀器設備

3. 具有人工呼吸器及測定血液氣體等腦死判定所需之設備 2.患者條件 1. 昏迷指數≦5,且須仰賴人工呼吸機維持呼吸

2. 昏迷原因確定,且排除因新陳代謝障礙、藥物中毒影響未 消除前或體溫低於35℃所導致的可逆性昏迷

3. 腦部結構損壞且無法復原 3.醫師條件(符合

其一即可)

1. 神經科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

2. 具腦死判定資格之麻醉科、內科、外科、急診醫學科或兒

表 2-1-2 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程序

判定程序 說明

1.觀察期 1.情況明顯之原發性腦部損壞,應觀察12小時

2.腦部受損且有藥物中毒可能性者,需在藥物半衰期後再 觀察12小時

3.藥物種類不明者,需觀察至少72小時 2.判定性腦幹功

能測試

1.腦幹反射測試 2.無自行呼吸測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2013a。

(二) 無心跳者器官捐贈

即器官或組織的來源是因心肺死亡導致心臟跳動停止的捐贈者(柯 文哲、李志元,2008;Brook & Nicholson, 2003;Chaib, 2008)。

早期心跳跳動停止的死者是主要器官移植的器官來源,直到1968年 腦死定義明確,在醫學及道德上,腦死及有心跳器官捐贈者的觀念逐漸 被接受,加上腦死的病人還有心跳,器官組織灌流良好,可以減少器官 功能受損的機率,所以腦死病人的器官遂逐漸成為器官移植的主要來源 (柯文哲、李志元,2008;黃芝瑋,2010)。

柯文哲與李志元(2008)指出潛在的無心跳器官捐贈者包括:

1. 到院前死亡,即抵達醫院時已經沒有心跳以及其他生命徵象。

2. 經醫師施予心肺復甦術後判定急救失敗,即施予心肺復甦術急救時

間超過30分鐘,但仍無法恢復循環。

3. 有嚴重的外傷或腦傷,意識陷入昏迷,沒有救治希望而且瀕臨死亡,

例如無法控制的出血、嚴重腦傷,完全無意識且依賴維生系統,但 又尚未達到腦死程度。

4. 臨床上已經達到腦死程度,但是因為眾多因素導致無法進行完整判 定,例如有嚴重顏面損傷、肺功能障礙、血行動力不穩等。

5. 在醫院內心跳停止,而且事先已經簽署放棄急救同意書。

目前台灣僅對於腦死判定死亡者如何進行器官捐贈訂定相關法令,

對於心臟停止判定死亡者如何進行器官捐贈,並沒有訂定相關的法令程 序(柯文哲、李志元,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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