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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器官捐贈相關規定

一、 法規

世界各國關於器官捐贈與移植的立法可分為讓民眾自由選擇同意器 官捐贈的 Opt-in law,以及規定所有國民死亡後,身上的器官依法成為器 官移植的器官來源,除非該國民生前簽立拒絕器官捐贈書的 Opt-out

law(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學會,2010)。

台灣採用的是 Opt-in law,此法也是最普遍,被大多數國家所採用的 法律,但是相較於採用 Opt-out law 的國家,器官捐贈的風氣較不盛行,

目前採用 Opt-out law 的國家有西班牙、奥地利,比利時、法國、義大利、

瑞典、盧森堡、斯洛伐克、丹麥、芬蘭、波蘭、希臘、匈牙利、保加利 亞、拉脫維亞、以色列、新加坡等國,其中西班牙為目前全球器官捐贈 率最高的國家,每百萬人中有 34 位捐贈者 (中華民國器官捐贈學會,

2010)。

為了保障病人的權利,以及提供醫師一個安心施行器官摘取、移植 手術的環境,政府訂定相關法規,並依醫療實務面的需求,適時予以修 正,其相關法規及沿革如表 2-2-1。

表 2-2-1 台灣器官捐贈相關法規及沿革

法規 沿革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1987.06.19. 制定公布 1993.05.21. 修正公布

2002.07.10. 修正並增訂公布 2011.12.21. 修正公布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1988.03.11. 訂定發布 2003.03.20. 修正發布 活體肝臟捐贈移植許可辦法 2003.07.11. 訂定發布

2004.01.07. 修正發布 腦死判定準則 2004.08.09. 訂定發布

二、 捐贈者禁忌

捐 贈 者 的 絕 對 禁 忌 為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陽 性、庫 賈 氏 病、其 他 不 能 控 制 的 感 染,相 對 禁 忌 為 敗 血 症、開 放 性 結 核 病、藥 物 成 癮 、 病 毒 性 腦 炎 , 若 是 遇 到 相 對 禁 忌 的 捐 贈 者 , 須 告 知 並 向 等 待 移 植 者 或 其 家 屬 說 明,確 認 是 否 同 意 接 受,並 取 得 書 面 的 同 意 文 件 (財 團 法 人 器 官 捐 贈 移 植 登 錄 中 心 , 2012b)。

而 針 對 不 同 的 器 官 與 組 織,其 器 官 捐 贈 者 也 有 不 同 的 標 準,如 表 2-2-2 所 示 。

表 2-2-2 器官捐贈者標準 器官捐贈者 標準

肺臟捐贈者 1. 年齡不超過 60 歲

2. 無顱內腫瘤外之癌症病史 3. 無長期抽菸史(≦20 年)

4. 胸部 X-光等檢查顯示肺部無嚴重感染

5. 在 PEEP=5cmH2O 下,呼吸濃度 100%氧氣時,其 PaO2> 300mmHg;呼吸濃度 40﹪氧氣時,其 PaO2>100mmHg 肝臟捐贈者 1. 無顱內腫瘤外之癌症病史

2. 肝功能在可接受範圍內 胰臟捐贈者 1. 年齡 5 至 55 歲

2. 無糖尿病病史,無法確定者需檢查糖化血色素(HbA1C) 3. 無慢性酗酒

4. 無胰臟炎

5. 無顱內腫瘤外之癌症病史

表 2-2-2 器官捐贈者標準(續) 器官捐贈者 標準

心臟捐贈者 1. 過去病史與各項檢查證實心臟正常者 2. 無顱內腫瘤外之癌症病史

腎 臟 捐 贈 者 1. 無顱內腫瘤外之癌症病史 2. 腎功能在可接受範圍內

眼角膜捐贈者 1. 無特別年齡限制,但嬰幼兒不建議

2. 無全身性病毒或細菌感染,例如 C 型肝炎 3. 無白血病及淋巴癌

4. 無青光眼、虹彩炎或眼部腫瘤病史 5. 無明顯角膜炎且未曾動過角膜手術者

6. 非下列疾病死亡:不明之中樞神經性疾病、亞急性硬化性 腦膜炎、先天性德國麻疹、進行性多發性白血症腦病變、

雷氏症候群(Reye's Syndrome)、何杰金氏病(Hodgkin's disease)、巨細胞病毒性感染、狂犬病等

資料來源:財 團 法 人 器 官 捐 贈 移 植 登 錄 中 心 , 201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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