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蘭的祭衣之爭,可看做是
1540
年代以來有關中性之事爭 議的一部分,同時也是戰場的擴大與集中。擴大的部份,是原接 近路德主流派路線的英格蘭教會,開始受到茲文利與克爾文教會 理念的影響或挑戰,使英格蘭成為歐陸宗教論戰交合的戰場。集 中之處在於,英格蘭的中性之事爭議以祭衣為焦點,而且從1549
年 至
1559
年 , 祭 衣 的 規 範 就 有 四 次 變 革 (1549
、1552
、1553
、1559
),這種現象在其他歐洲宗教改革地區始終未見,這可說是英 格蘭宗教改革的獨特性之一。祭 衣 之 爭 一 開 始 的 糾 結 點 , 也 是 霍 普 與 萊 德 利 ( 或 國 王 議 會)無法達成共識的關鍵,即在於祭衣是否為「中性之事」?霍 普在
1550
年10
月寫信給國王議會之前,對祭衣是否為中性之事的 態度,比較模糊,有時也同意祭衣為中性之事,但在寫給議會的 書 信 中 則 開 宗 明 義 主 張 : 上 帝 的 話 語 從 未 明 確 支 持 教 會 使 用 祭 衣,它也不是中性之事,所以英格蘭教會不應該要求教士穿著祭 衣。接著他提出中性之事應具備的四項要件:(1
)中性之事必須要以《聖經》為其本原與基礎(
originem et fundamentaum
)。換言之,中性之事的確認必須要有上帝話語的支持與認可,即使不是 明 確 的 言 明 (
verbis expressis
), 也 能 從 經 文 間 參 照 而 得 知(
Scripturarum inter se collatione
)。(2
)若真屬中性之事者,個人 可有自由選擇做與不做,而且不成為良心上的負擔,所以這些事 一旦成為「必要」,便不再屬於中性之事。(3
)中性之事須對教會及 信 仰 有 明 確 的 幫 助 方 可 使 用 ; 也 就 是 須 對 信 仰 有 「 造 就 」
(
aedificatioem
) 之 功 , 而 不 能 對 真 理 產 生 阻 礙 與 破 壞(
destructionem
)。(4
)中性之事不應由教會或其他獨裁權威強制決定(
violenta quadam tyrannide
),否則也不再是中性之事。93 基於以上四點,霍普主張祭衣的規定缺乏《聖經》基礎,且 由國家強制要求成為必要之事,又對信仰無造就之功,不能視為93 “Bishop Hooper’s ‘Notes’ to the King’s Council, 3 October 1550,” pp. 196-198.
「無關救贖」的辯論—十六世紀英格蘭的祭衣之爭 - 167 -
中性之事。表面上看來,霍普所提的四個條件,與當時路德派陣 營中反對與天主教勢力妥協的一派相去不遠,但霍普的針對性非 常強,他並不是為了廣泛討論中性之事的性質與應用而寫,乃是 以祭衣問題為單一訴求。
在他所提的四要件中,其實混雜了兩個議題:一,祭衣是否 為信仰上的中性之事?二,祭衣若為中性之事,應由誰決定採用 與否?是個人、教會、還是國家?前者是宗教問題,後者不僅是 宗教問題,也是政治問題,牽涉到教會與國家的關係。本節將先 討論第一個議題,第二個議題則在下節再詳細分析。從宗教上來 看,霍普從兩個面向闡述祭衣並非中性之事。首先,他沿襲茲文 利 教 派 「 人 人 皆 教 士 」 的 主 張 , 以 及 以 初 代 教 會 為 模 範 的 理 念
(這也是路德派的主張與理念),指出《新約聖經》中,沒有任何 地方提及神職人員與一般俗人應有服裝上的區隔,福音書作家也 從未提及初代教會使用祭衣。其次,祭衣只有在《舊約》時代是 合 法 的 , 是 亞 倫 祭 司 職 的 一 部 分 , 並 用 以 區 隔 祭 司 與 一 般 猶 太 人,但在《新約》之後的世代,祭衣已被革除,甚至「耶穌裸體 的 被 釘 在 十 字 架 上 」, 都 暗 表 耶 穌 禁 止 祭 衣 的 使 用 。 霍 普 也 引 述
《新約》所說:「我素來所拆毀的,若重新建造,這就證明自己是 犯罪的人」(〈加拉太書〉2:18),並藉此說明《新約》已廢除祭 衣 , 它 不 屬 中 性 之 事 , 而 是 被 禁 止 之 事 , 若 重 新 恢 復 , 便 是 犯 罪。94
霍 普 對 中 性 之 事 的 界 定 , 較 接 近 所 謂 的 「《 聖 經 》 簡 化 主 義」,95凡《聖經》中未給予明確同意的事物,即暗表否定,也因 為這樣的立場,他的對手萊德利給他冠上「再洗禮派」的大帽、
抹上異端的嫌疑。萊德利批評這一類人:
94 “Bishop Hooper’s ‘Notes’ to the King’s Council, 3 October 1550,” pp. 198-199.
95 有關「聖經簡化主義」,參見註 88。霍普在早期的作品中,並沒有這樣的傾向,如 他於1547年所寫的《論基督與其職分》(A Treatise of Christ and His Office),文中 簡略談到「中性之事」,但指出這一類事「本身並無好壞」,也未主張中性之事須有
《聖經》明確的證據支持,見John Hooper, Early Writings of Bishop Hooper, p. 32。
完 全 不 考 慮 外 在 的 基 督 政 體 在 各 個 時 期 的 不 同 , 也 不 考 慮 基 督 徒 在 外 在 禮 俗 與 儀 式 上 真 正 的 自 由 , 在 上 帝 的 律 法 既 未 要 求 也 未 禁 止 的 事 情 上 … … 厚 顏 無 恥 地 挑 起 許 多 可 憎 的 錯 誤 。 他 們 或 把 使 徒 ( 如 保 羅 ) 本 身 曾 做 過 , 但 視 為 可 自 由 做 或 不 做 的 事 , 看 作 必 要 且 關 乎 救 贖 的 ; 或 把 上 帝 未 曾 禁 止 的 事 情 視 為 禁 令 與 罪 。 如 此 他 們 邪 惡 的 將 基 督 徒 的 自 由 帶 進 枷 鎖 之 中 , 並 在 上 帝 的 話 語 上 加 入 許 多 不 屬 上 帝 的。96
在萊德利看來,霍普犯了邏輯的錯誤,中性之事即《聖經》
未 予 以 清 楚 規 範 的 事 情 , 並 不 需 要 以 《 聖 經 》 為 其 「 本 原 與 基 礎」,否則即是與信仰有關的「信條」(
article of faith
)或「必要之事」。中性之事也是隨時可易之事,視情境(
circumstances
)而訂,但《聖經》並未鉅細靡遺地指示這些情境,世間的教會必須 自行選擇合於現實、合於秩序的規矩(如坐著或站著領聖餐、穿 著衣服或不穿衣服),而不是繼續像最初的使徒一樣,沒有教會、
沒有財產;只能在野外受洗,也只能在耶路撒冷、只能在晚餐的 時間領聖餐,那麼現今一切的教會禮儀都無法實踐,也無法執行 神命令信徒所做的事。97
萊德利的態度較接近路德及梅蘭賀通的立場,他認為許多上 帝未言明可做的事,只要不違背上帝話語、不將其視為必要;只 要 對 良 善 秩 序 有 益 , 或 有 助 於 信 仰 的 教 導 、 促 進 「 規 訓 」、「 服 從 」 及 「 人 民 的 禮 儀 」(
people’s manners
), 皆 可 使 用 。98他 更 進 一步批評霍普對《聖經》中有關祭衣部分的詮釋,指出雖然《新 約》並未言明教士與一般信徒應有服裝上的區隔,又說:人人皆96 Nicholas Ridley, “Reply of BP Ridley to BP Hooper on the Vestment Controversy, 1550,” p. 382.
97 Nicholas Ridley, “Reply of BP Ridley to BP Hooper on the Vestment Controversy, 1550,” p. 377, 382, 390.
98 Nicholas Ridley, “Reply of BP Ridley to BP Hooper on the Vestment Controversy, 1550,” p. 385, 392. 萊德利在文章中略述了路德的主張,見Nicholas Ridley, “Reply of BP Ridley to BP Hooper on the Vestment Controversy, 1550,” pp. 393-394。
「無關救贖」的辯論—十六世紀英格蘭的祭衣之爭 169
-是「有尊君的祭司」(〈彼得前書〉
2
:9
),但這並不代表所有基 督徒都應該穿著相同的服裝,而是不能將教士的服裝視為必要之 事,或與救贖有關之事。再者,有關耶穌裸體受死之事,萊德利 點出霍普忽略了《新約.福音書》提到「兵丁用荊棘做成冠冕戴 在他頭上,又給他穿上紫袍」(〈約翰福音〉19
:2
);也提到兵丁把耶穌釘上十字架後,「就拿他的衣服分為四分,每兵一分;又拿 他的裡衣……」(〈約翰福音〉
19
:23
),這些經文都顯示耶穌並 非刻意以裸體之身受死,更無法詮釋為耶穌已革除且禁止使用祭 衣 。99歸 結 而 言 , 祭 衣 乃 中 性 之 事 , 透 過 英 格 蘭 教 會 與 國 會 的 許 可,可合法在英格蘭境內使用;但也正因它是中性之事,其他地 區的基督徒可自由決定他們是否要設立祭衣的規範,而此並不阻 礙「信仰的一致」(unity of faith
)。100然 而 , 萊 德 利 與 霍 普 的 爭 議 卻 將 英 格 蘭 的 「 基 督 共 和 體 」
(
Christian Commonwealth
)帶向分裂,前者有國王議會中主教團的支持,在貴族與平民中的支持者也相當多,後者亦得到不少英 格蘭新教徒的認同。101被牽連到此爭辯中的歐陸宗教意見領袖立 場也分歧,當時最支持霍普的,是在倫敦主持「外國人教會」的 拉司考,他同時間針對祭衣是否為中性之事的問題,發表了一篇 短文。102拉司考在此文中,如同過去討論中性之事常見的方式,
將與教會相關的事物分為三類:(
1
)在教會中必須持續遵守的事99 Nicholas Ridley, “Reply of BP Ridley to BP Hooper on the Vestment Controversy, 1550,” pp. 384-386.
100 Nicholas Ridley, “Reply of BP Ridley to BP Hooper on the Vestment Controversy, 1550,” p. 389.
101 “John Burcher to Henry Bullinger, Strasburgh, Nov. 21, 1550,” in Original Letters, v.2, p. 673; “Peter Martyr to Henry Bullinger, Oxford, Jan. 28, 1551,” in Original Letters, v.2, p. 487. 不過霍普的支持者人數相對較少,見“John Burcher to Henry Bullinger, Strasburgh, Dec. 28, 1550,” in Original Letters, v.2, p. 675。
102 這篇文章寫於1550-1551年祭衣之爭期間,當時並未出版,直到1566年因伊莉莎白 時 代 的 祭 衣 之 爭 , 反 對 官 方 祭 衣 者 採 編 反 對 祭 衣 的 作 品 , 編 成The Fortresse of Father, ernestllie definding the puritie of Religion, and Ceremoniies, by the trew exposition of certaine places of Scripture. …一書,其中收錄了拉司考的文章,其標題為:“The iudgement of Maister Ihon Alasco of remouing the vse of singular apparell in the chirch ministerie wrytten the 20. Daye of September in the 5 yere of the raygne of Kynge Edward the sixth: which was as followeth.”見The Fortresse of Fathers, sig. C4r-D2r。
物,如先知與使徒所傳的道、依使徒所立之典範執行的洗禮與聖 餐 禮 。(
2
) 中 性 而 自 由 的 事 , 即 有 利 於 聖 言 與 聖 禮 (the worde and Sacramentes
) 之 傳 佈 、 有 《 聖 經 》 為 其 本 原 基 礎 , 且 未 被《聖經》禁止,又不由任何權威「強制」的事物,例如在某一時 間聚會、在某一時間舉行聖餐,或以某一種方式祈禱。(
3
)應明確撤除與禁止的事物,此類事物又可分為兩種,一是明顯違背上 帝話語的事,如圖像、彌撒、向聖人祈求、為死者助禱等;一是 違反基督徒自由,只是表現合宜有益的樣貌,事實上為教會帶來 的是驕傲與虛偽,如禁食、吟唱、管風琴演奏,以及聖禮中使用 的「教會服飾」(
church apparell
)。拉司考與霍普一樣,不將祭衣 列入中性之事,而是必須革除的惡俗。103拉司考的文章在許多處與霍普寫給國王議會的信件相似,例 如他們的文章都只將焦點放在祭衣問題,而不廣泛地討論各項中 性之事。兩人所引用的權威與論證也雷同,例如他們皆引味吉爾
(
Polydore Virgil, c. 1470-1555
)的《發明及起源》(De Inventoribus
Rerum , 1499)一書,指出祭衣源自希伯來祭司的穿著,但在《新
約》的時代人人都「披戴基督」,不應再以祭衣分別彼此;又引保 羅按立提摩太與提多為主教時,並未提及任何特殊的服飾,主張 現 今 的 教 會 應 遵 循 初 代 教 會 簡 單 純 淨 的 模 式 , 不 使 用 祭 衣 。 此 外,拉司考與霍普也同引教宗塞拉汀(
Pope Celestine I, d. 432
)之語,強調主教與其他一般人的分別,「在於義理而不在於服裝、
之語,強調主教與其他一般人的分別,「在於義理而不在於服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