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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廠商運輸成本之吸收與四定理

4.2 四個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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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3

同樣地,A 廠商負擔運輸成本後的利潤,恆大於讓消費者自行負擔運輸成本 的利潤,故 A 廠商有誘因自行負擔運輸成本。此時市場對 B 廠商商品之需求為 零,故 B 廠商也會跟進,選擇運輸商品給消費者。

4.2 四個定理

定理 1. 在廠商不能夠價格歧視,且有買賣承諾的存在時,兩廠商會同時設廠在 線形城市之中點。

若此線型城市上只有一家 A 廠商,則其將會訂價於消費者的保留價格,而 A 廠商為了極小化運輸成本,將設廠於線型城市的中心點。若現在 B 廠商也加入 市場,則市場上將存在兩個價格,消費者只向訂價較低的廠商購買,故廠商不能 將價格訂的比另一廠商高,以免整個線形城市上之消費者均轉而向另一廠商購買。

但此訂價也不得過低,使得廠商無法獲取利潤。在第二階段進行價格競爭時,只 要價格比對方低一點,就能搶到全部的市場,所以在第一階段,廠商要盡量極小 化運輸成本,使自己在第二階段有更高的利潤空間來與另一廠商競爭。故在第一 階段,A、B 二廠商皆會選擇設廠在線型城市的中心點。而在第二階段,兩廠商 將進行價格競爭至利潤為零為止,均衡時兩廠商訂價一致,消費者隨機向其中一 家廠商購買,兩廠商皆無正的利潤 (如圖 4-4)。

𝜈 𝑝𝐴 = 𝑝𝐵

= 𝒸ℓ2

𝜋𝐴

消費者剩餘

運輸成本

𝑎 = 0 𝑏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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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 B 廠商設廠地點固定,A 廠商之設廠地點的決策將受到三個因素所影 響,一是向 B 廠商靠近,則能降低運送至商域重疊區消費者所需負擔之運輸成 本,而能搶到更多在商域重疊區的消費者,增加利潤。二來兩廠商靠近卻也導致 商域重疊區擴大,使得價格競爭更為劇烈,利潤水準降低。第三,由於 A 廠商 向 B 廠商移動,使得 A 廠商將商品運送至其獨占區的運輸成本上升,利潤因此 而減少。

表 2

廠商 向 B 廠商靠近對利潤的影響

商域增加 (+)

價格競爭加劇 (−)

獨佔區之運輸成本上升 (−)

假設在兩廠商訂價相同時,商域有重疊之處,任一廠商在給定對方此價格的 情況下,皆有誘因降低其價格以爭取到商域重疊區的市場 。而只要有一廠商改變 定價,例如 B 廠商定價較 A 廠商低,因消費者只向定價較低者購買,故在商域 重疊區的利潤必由 B 廠商所獨得。在 B 廠商降價因而奪得商域重疊處之情況下,

A 廠商可考慮之訂價策略有二,一是提高價格以極大化其獨占區之利潤。在此情 況下,由於 B 廠商之商域已固定,故 A 廠商會將價格提高至消費者的保留價格 以極大化利潤。但此情況不會是均衡,因 B 廠商將會提高其訂價,只要價格保 持在較 A 廠商之訂價低即可維持其在商域重疊區之需求並增加利潤 (如圖 4-6)。

另一方面,由於價格的提高,B 廠商也因此更有利潤空間來負擔運輸成本,能將 商域擴大,拓展至 A 廠商之獨占區,壓縮 A 廠商的利潤至零為止,故 A 廠商並 不會選擇提高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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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6

另一策略是 A 廠商選擇降低價格至比 B 廠商定價低,則商域重疊區之消費 者全將轉而向 A 廠商購買商品,使得 A 廠商利潤提高。但在廠商無法價格歧視 之情況下,降價將使得其商域範圍內之定價全面下降,A 廠商利潤空間被壓縮,

商域變小。同理,在 A 廠商價格比 B 廠商低時,B 廠商也有誘因將價格降至比 A 廠商低一點以取得所有商域重疊區的消費者,但商域也因訂價降低而變小。此 價格競爭將導致兩廠商之商域不斷縮減,直到 商域完全平分線形城市為止 (如圖 4-7)。因此時已無商域重疊區,廠商即使再降低價格也搶不到消費者了。

圖 4-7

在均衡時 A 商會設廠於 1/4,B 廠商設廠於 3/4,價格競爭至 𝑝 = 1/4𝑡 + 𝑐為 止,兩廠商各負責運送一半的市場。此均衡將使社會上之總運輸成本極小化,等 同於極大化社會福利。

1 4

3 4

θ θ θ θ

𝑝 − 𝑐

θ θ 𝑝𝐴

𝑝𝐵 θ θ

B 廠商之商域 A 廠商之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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θ θ

B 廠商對𝑥之運輸成本 𝑝 = 𝜈

θ θ

𝑏 𝜈 − 𝑐

A 廠商對𝑥之運輸成本

𝜋𝐵 𝜋𝐴

𝑎 𝑥

定理 3. 在廠商可以價格歧視,且有買賣承諾的存在時,兩廠商會分別設廠於線 形城市之 1/4 處及 3/4 之處。

若廠商可以向各個消費者價格歧視,則廠商之訂價策略即為在其獨占區,將 價格訂在消費者的保留價格;在與另一廠商之商域重疊區內,對每一區位之消費 者採價格歧視至一方廠商利潤為零為止;而在商域以外之處,訂價於消費者保留 價格之上,以避免遠端之消費者要約,使得運輸成本過高導致利潤下降。

在商域重疊區的競爭力又受到運輸成本的影響,若較靠近 A 廠商(如圖 4-8),

表示 A 廠商運送至該消費者的運輸成本較低,而有較高的利潤空間與 B 廠商進 行價格競爭,結果將會是 A 廠商能用較低價格搶到該消費者。但由於存在潛在 的競爭者,B 廠商,A 廠商仍無法將價格提高。

圖 4-8

兩廠商在第一階段要選擇設廠位置,以極大化第二階段定價競爭後的利潤。

假設給定 B 廠商設廠區位,A 廠商的設廠區位同定理 2,受到三因素所影響,

商域大小、價格競爭程度以及運輸成本。但與定理 2 不同的是,在價格歧視下,

廠商在商域重疊處之價格競爭,不會影響到其獨占區之訂價,也就不會壓縮到廠 商獨占區之利潤,故廠商之商域大小就不會因而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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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三力量的拉扯下,在均衡時同樣使得 A 廠商設廠於線形城市的 1/4 處,

B 廠商設廠於 3/4 處 (如圖 4-8),社會運輸成本極小化,達到社會福利極大。但 與定理 2 的差別在於廠商因可對消費者價格歧視,使得部份的消費者剩餘被廠 商剝奪,生產者剩餘提高。

圖 4-8

定理 4. 在廠商可以價格歧視,但無買賣承諾存在時,兩廠商會分別設廠於 1/4 與 3/4 之處。

若廠商可以價格歧視,則廠商之訂價策略與定理 3 同,惟其並不需對商域 以外,運輸成本過高導致利潤為負之處之消費者,訂定高過其保留價格之價,只 須拒絕其要約即可。故在廠商可差別取價之下,有無買賣承諾並不影響廠商之訂 價及設廠區位。在第四種情況下,達到與情況三相同的均衡,A 廠商設廠於 1/4,

B 廠商設廠於 3/4,社會福利達到極大。

1 4

3 4

θ θ θ θ

𝑝 − 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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