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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号线

海峡两岸肇事鉴定经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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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 二号网路线黄诚宪(广昱资通股份有限公 司)

三号重机车 837-JWG 驾驶吴慧绫(车损受伤)、四号 行人邱晓君、五号重机车 JRH-770 驾驶林金树(车损 受伤)、一号货车 657-UC(车顶受损)

二、路況 晴天:日间自然光线市区道路,无号志交叉路口,限速 50 公里

三、駕駛行為 无 一车右转、三车停止、四行人直行、五车直行

四、違規行為 网路线低垂,致使一号行驶车辆勾拉 掉落衍生连环事故

五、肇事因素 肇事原因 无

六、肇事責任 100% 0%

七、刑事責任 有 无

八、民事責任 民事赔偿车损

三.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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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議事項

•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六、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他類似之標識。

七、疏縱或牽繫畜、禽或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

八、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

九、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五.佐証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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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目录(转弯车未让直行车)

•一.案情摘要:

•二.街景圖:

•三.綜合分析:

•四.建議事項:

•五.佐証资料:

一.案情摘要:

事故摘要:

由陈可蓉骑乘甲车:重机车 987-HES 号,沿莿桐二号桥北 向南直行,与乙车由林钰华所 驾驶自小客车 N4-0998 号,沿 莿桐二号桥旁右转后直行,两 车同向,甲车看到时已来不及 刹车追撞乙车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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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街景圖:

三.綜合分析:

一、當事人 甲重机车(车损)(受伤) 乙小客车(车损)

二、路況 晴天光线晨或暮光县道划有分向线两车道,限速 60 公里 无号志路口 支干道交叉路口

三、駕駛行為 北向南直行 右转后直行

四、違規行為 行经无号志交叉路口未减速作随时 停车之准备

行经无号志路口右转未暂停礼让直行车先行

五、肇事因素 肇事次因 肇事主因

六、肇事責任 30% 70%

七、刑事責任 无 有

八、民事責任 民事赔偿车损 民事赔偿车损

九、保險理賠 (一)强制险:(20 万内医疗费, 第三方责任险赔付甲车损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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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議事項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 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 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 行駛。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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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目录(无中心线车道行驶未靠右)

•一.案情摘要:

•二.街景圖:

•三.綜合分析:

•四.建議事項:

•五.佐証资料:

一.案情摘要:

事故摘要:

某日清晨,晴,一辆重型货车沿某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过程 中,与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二轮摩托车 乘客死亡、摩托车驾驶人受伤。

地方鉴定:

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袁某、重型货车驾驶人林某承担此次事 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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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街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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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議事項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第 21-1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第 39 條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

第 46 條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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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應減速慢行。

五、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

第 99 条: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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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目录(未让优先同行方先行)

•一.案情摘要:

•二.街景圖:

•三.綜合分析:

•四.建議事項:

•五.佐証资料:

一.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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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摘要:

某日 12 时 45 分,晴天,尚某驾驶一辆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信号灯路口左转弯时,与周某驾驶并搭载一人的 由南向北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客受伤不治当日死亡。

地方鉴定:

一.尚某驾驶机动车行经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为肇事主因。二.周某无证驾驶二 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且穿拖鞋,为肇事次因。

二.街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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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合分析:

一、當事人 甲小型客车 乙普通二轮摩托车,当场死亡 丙乘坐摩托车,受重伤抢救无效

二、路況 白天晴天有号志十字路口、路面有大量散落物和泥土

三、駕駛行為 转弯 直行 无

四、違規行為 无 未让已转弯车辆未减速 未戴安全帽

五、肇事因素 无 原因 无

六、肇事責任 0% 100% 无

七、刑事責任 无 无 无

八、民事責任 无 民事赔偿 无

九、保險理賠 強制險:(20 萬以內醫療費、

200 萬死亡費等)赔付乙和 丙死亡费

第三人责任险赔付丙死亡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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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檔中 海峡两岸肇事鉴定经验分析 (頁 143-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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