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中國大陸農村集體社區的模式是由人民公社時期的行政村演 變而來的,它的基礎是集體組織,因此社區成員的認同感、歸屬感也 與集體所有制、集體觀念和集體組織有直接的密切關係。
在土地改革時期,社區是以地緣為界線,一般村民都是聚居數代 的世居成員,到了人民公社時期,行政村、自然村依然按照地緣形成 的村落來劃分。到了改革開放後,在隊改社(生產隊改經濟社、生產
折曉葉,《村莊的再造--一個「超級村莊」的社會變遷》,頁 87-90。
朱秋霞,〈家族、網絡家族和家族網絡在村莊行政權力分配中的作用〉,頁 176-177。
大隊改經濟聯合社)的過程中,有些行政村的邊界一度被以行政手段 予以擴大,使得經濟社的邊界超過自然村的界線,而形成一社多隊或 一隊多社的矛盾,從而引發許多不必要的村落衝突,最後中共當局被 迫乃不得不將經濟社還原為自然村。因此,到目前為止,在中國大陸 農村地區無論行政區劃如何變動,村落社區基層組織的邊界,基本上 還是保持著歷史所形成的地緣關係的界線,當前的村落集體社區就是 以人民公社時期所形成的行政集體村落為邊界。
在傳統中國社會中,整個社會關係的核心是以血緣關係為基礎,
依據每個人在宗族中血緣關係的親疏尊卑建立起一套嚴密的等級秩 序,並由此推及於整個社會的長幼親疏關係的建構。但隨著市場經濟 的發展,將中國大陸村落社會再組織起來的力量已不是以純粹血緣關 係為主的宗族力量,而是以泛宗族文化和地緣為基礎的集體力量。中 國大陸農村一般的社區類似於宗族社區或親屬社區,一個社區內總是 有一、兩個大姓家族的存在,但當前村落社區已更進一步形成了一種 擬制血緣網絡的泛宗族組織。
中國農村社會向來實行的是集體保障制度,而保障的基礎是土 地,因此,土地集體所有制是集體生存與發展的基礎。隨著鄉村工業 的發展和第三產業的興起,東南沿海地區村落社會組織的基礎結構已 由傳統的宗族組織轉化為另一種泛宗族組織的「集體社區」形態,社 區內部各種關係網絡的紐帶仍然是以家庭、家族、宗族等血緣關係為 主軸。這種社區化是一個集傳統家族文化、地緣關係、群體基礎結 構、行政組織單位、經濟實體、社會實體、情感歸屬與社會歸屬於一 體的綜合性概念。根據王穎對南海市農村地區的調查發現,村落社區 的宗族組織不但沒有瓦解,而且更進一步地擴大了,而形成了一種村 落集體社區,這種集體社區已成為農村社會最具基礎性的社會經濟實 體和組織單位,社區成為一種被擴大了的擬制宗族,並成為社區成員 在社會上進行活動的社會身分和標簽。64
一如傳統的族田屬於全族集體所有的形式一般,集體社區中的集
體經濟亦歸全體社區成員集體所有,它是維持泛宗族組織中「公」的 那一部分支出和提供集體成員福利暨保障的基礎,而具有傳統「收 族」的作用。至於集體社區領導人的角色則猶如傳統宗族組織中的族 長一般,村落社區成員亦習慣性地沿用家族式的稱謂來稱呼社區領導 人。隨著新集體主義的興起,中國大陸農村社會結構的基本單位,已 發展為一個個以地緣關係為主的「社區細胞」。如果從社區的橫向關 係來看,村落社會已形成了一種根據血緣親疏遠近關係所結成的帶狀
「社區細胞」體系;如果就社區的縱向關係來看,則構成了一個「大 社區細胞」涵蓋「小社區細胞」行政體系格局,這種「社區細胞」一 直延伸到社區最底層的自然村落,而「大社區細胞」與「小社區細 胞」之間的關係則猶如傳統宗族組織的族與各房之間的關係。
基本上,鄉村集體社區成員的身分是因土地而來的,並非僅是因 居住的地緣關係而來的,亦即地緣是構成社區邊界的一個重要因素,
但不是決定性因素,真正的決定性因素為土地所有關係。土地關係才 是構成社區利益群體的決定性因素,這種關係不因土地的形態而改 變,土地集體的關係一旦形成,集體社區這個利益群體便產生了。在 現實的鄉村社會中,這種以土地關係為依據所構成的集體社區,猶如 宗族血緣關係無法被改變是一樣的,其最初因土地而結成的利益關係 也不會改變,特別是隨著土地的不斷增值,這種利益關係變得更加牢 固。
社區化之所以被視為是宗族的延伸,是因為社區不僅擁有土地,
而且社區成員還擁有與生俱來的共享資源--集體資產,這一關係在股 份合作化的社區裡表現得最為明顯。社區成員對集體財產的所有權,
是與生俱來的,與最初因土地而獲得的成員身分有關,並與其後父系 成員的血緣關係與婚姻關係直接相關聯。雖然社區成員之間並不一定 有血緣關係,但其成員的擴大與發展,卻與宗族十分類似,依靠的是
王穎,《新集體主義:鄉村社會的再組織》,頁 165-166。
血緣和婚配關係。在改革開放之後,隨著利益分化、集體資產的擴 大、群體利益的明確化,社區的宗族特性也越來越明顯,這也使得泛 宗族組織的集體社區成為中國大陸農村社會最基層的組織單位。從集 體社區的特性來看,它是中國傳統宗族組織的延伸,是一個超越出血 緣關係,並以土地關係為基礎而形成的利益群體,是一個擴大了的宗 族組織。65
中國傳統社會結構的最大特徵之一是社會成員對組織的依附性,
在傳統的封建社會中,宗族組織是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個人必須依 附於宗族組織才能獲得社會地位和身分;在人民公社時期,實施以公 有制為基礎的計畫經濟,個人只有通過組織才能獲得一切,而組織也 只有通過由中央控制的組織系統的計畫指令,才能進行生產和參與社 會活動;到了改革開放之後,以股份合作制為形式的泛宗族新集體社 區已逐漸形成,它再度成為中國大陸村落社區農民的依附對象。集體 社區是鄉村社會工農業生產的基本組織單位,它一方面是一個泛宗族 組織,同時也是政府的基層政權組織,集大公(國家)和小公(集 體)於一身,而成為個人與國家政權之間一種新形態的中介組織。
泛宗族社區的集體保障與福利措施降低了社區內部的貧富差距,
同時也藉此建立了一種新的社會控制與管理制度。此外,社區的集體 保障制度,在農民與國家之間形成了一個緩衝地帶。新的集體社區是 傳統宗族組織結合公社組織的新產物,社區不但具有宗族組織和公社 組織的人情關係,同時還有集體承擔的社區保障和社區福利、各種形 式的集體再分配,並與鄉鎮政府正式的行政組織管道相聯繫,整個社 區不但是每一個農民所依賴的泛宗族組織,同時也是政府行政組織系 統的基層政權組織。66
王穎,《新集體主義:鄉村社會的再組織》,頁 168-171。
王穎,《新集體主義:鄉村社會的再組織》,頁 172-173、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