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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村的變與常:村落社會中的宗族組織(陳重成)Update: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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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村的變與常:村落社會中的

宗族組織

陳重成

(育達商業技術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宗族組織向來是中國農村社會結構的核心,通過與地緣的緊密複 合,形成一種地方化鄉紳政治的歷史傳統,至於在地個別宗族勢力的 強弱與否,則端視其在村落政治體系中所扮演的角色份量。基本上, 中國的農村是一個超穩定的社會體系,呈現為一種巢狀的細胞式組織 結構,而宗族組織就是構成農村社會的細胞單位,這些細胞單位成為 介於個人與國家之間的中介組織,同時也是個人人身賴以依附的組織 性單位。傳統的村落社會係以宗族作為政治共同體來運作,在中共實 施改革開放之後,宗族組織的運作模式,雖然在形式上已轉移到村行 政組織,但真正發揮維繫村落社區秩序,使村民形成一個行動主體的 力量仍是宗族意識和宗族網絡。如果從村落的社會活動和組織來看, 宗族組織與村落組織有著不可分割的密切關係,其在村落的政治組織 和祭祀組織中扮演了一個舉足輕重的角色,從而使得村落社會得以成 為一個具有內在權力結構、宗教組織和信仰合一的共同體。 關鍵詞:宗族組織、地域群體、宗族村落、連鎖遷移、繼嗣群體、血 緣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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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清代時期漢人的宗族組織(lineage organization)已遍及全中國的漢 人居住區,且已高度發展成為以血緣關係和地緣關係為紐帶的同姓聚 落 (single-surname settlement) 共同體,或一姓一村一鎮,或幾姓一 村一鎮,或一姓數村。直到當今,在華南、華中和華東等地區的農村 仍然沿襲聚族而居的形式,多是一姓一村,或一姓數村,或幾姓一 村。由於歷史的因素,整個中國大陸宗族組織的發展風貌呈現出極為 明顯的南北差異現象,在南方由於長期開發及歷代北方人士不斷南 遷,以及經濟文化較為發達等因素,宗族組織相對比較發達,至於北 方的宗族組織規模則相對較小。1 基本上,中國的農村是一個「超穩定體系」(ultrastable system)的 社會結構體,呈現為一種巢狀的細胞式組織結構,而宗族組織就是構 成農村社會的主要細胞單位,這些細胞單位乃成為介於個人與國家之 間的中介組織,同時也是個人人身賴以依附的組織性單位。從政治文 化的向度來看,農村的政治文化結構即體現為宗族的關係網絡,村落 組織和社區文化則表現為宗族組織和宗族文化的形態。2 長期以來,宗族組織通過與地緣的緊密結合,形成一種地方化鄉 紳政治的歷史傳統,至於在地宗族勢力的強弱與否,則端視其在村落 政治體系中所扮演的角色份量。根據貝蒂(Hilary Beattie)對明、清兩 代安徽省桐城縣地方上層社會的研究發現,該縣鄉紳人物絕大多數出 自於六大地域化宗族,這幾個宗族基本上在明朝後期即已在地方上扎 下根基,並在整個清朝繼續統治當地社會,從明朝到清朝確立地方鄉 喬 志 強 ,《 中 國 近 代 社 會 史 》 (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 ,1992 年 ), 頁 100-111;麻國慶,《家與中國社會結構》(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 年),頁 80。 折曉葉,《村莊的再造--一個「超級村莊」的社會變遷》(北京:中國社 會科學出版社,1997 年),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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紳社會地位的主要依據始終是土地的占有情況和龐大而綿密的宗族組 織網路。3 在傳統社會中,社區上層人物憑藉其自身的經濟地位、在社區內 被尊重的程度,以及受封建王朝官僚體制的間接承認程度等為策略, 來塑造個人形象,以確保個人在村落社會中的上層地位,這也使得村 落社區的權力結構呈現為等差格局。1912 年進入「後中華帝國」時 期,隨著當代民族國家的形成(nation-state building),以及黨國組織 官僚體系對村落社區的進一步滲透,中國傳統村落社區內部已逐漸轉 變成一種正式權力與非正式權力並存的二元格局,從而導致村落權力 結構的分化。4 中國的農村社會向來是由在地的宗族血緣共同體所組成,村落社 會是一個具有內在權力結構、宗教組織和信仰合一的共同體,5社區和 家族二者在區域範圍內構聯成一定的權力網絡,從而使得地域空間制 度與宗族制度相互揉合成一體。但是,自中共建政後即推動一連串的 社會改造運動,有計畫地把村落社區科層化,俾於黨國對社區進行全 面的控制,而村落社區也因此產生「行政細胞化」的現象。6 中共在中國大陸取得政權之後,即在農村地區建立一套新的社會

請見 Hilary Beattie, Lard and Lineage in China: A Study of Tung Cheng

County, Anhwel, in the Ming and Ching Dynasti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9)。

王銘銘,《社會人類學與中國研究》(北京:三聯書店,1997 年),頁 59。 麻國慶,《家與中國社會結構》,頁 104;黃宗智,《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 會變遷》(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1994 年),頁 28。

Helen Siu, Agents and Victims in South China: Accomplices in Rural Revolu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9), pp. 143-170; Stenphan Feuchtwang, “Domestic and Communal Worship in Taiwan,” in Arthur Wolf, ed., Religion and Ritual in Chinese Society (Stanford, 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pp. 10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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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制度,這種新制度具有兩個基本特點:一是土地和生產資料的集 體所有制,以生產隊作為基本的生產和核算單位,雖然私人土地所有 權被徹底消滅,但並未在農村建立起全民所有制;二是戶籍制度的建 立,造成農村和城市居民在身分上的巨大差別,農民沒有在城市工作 和居住的權力。7由於土地的集體所有,限制了土地買賣和通過租佃關 係來改變居住村落的可能,再加上城鄉之間人口流動的壁壘,反而使 得原有的宗族組織與自然村落之間的關係更加密合。 無論是在傳統的封建體制時期,亦或是當代的社會主義社會裡, 宗族組織仍然是中國農村社會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社會組織,整個農 村社會就建立在這種組織的內部與外部的相互聯繫上,這也是中國農 村社會的典型特點,而中國大陸農村社會的同質性之所以遠大於城 市,正是在於以這種血緣關係和親緣紐帶所形成的社會結構所使然。

貳、中國農村的聚落形態與宗族組織類型

針對中國的村落組織形態,艾赫(Emily Ahern) 從中國宗族間的 互動關係,將村落的宗族組織分為三大類型:第一種類型為村落中只 有單姓宗族(single-lineage)占支配地位,即所謂的「單姓村」(single-surname village),這種類型的宗族內部之房派組織相當發達,宗族成 員的房派認同觀念較強,房派利益高於整體宗族的團結;第二種類型 為村落中同時存在著數個勢均力敵的宗族,此即所謂的「多姓村」 (multi-surname village),各宗族彼此之間既合作又充滿競爭,這種類 型的宗族內部具有高度的認同感;第三種類型為村落中由數個宗族構 成,但其中某一大姓宗族的勢力遠超過其他各族,而形成一族獨大並 控制其他各小姓宗族,或是各小姓宗族聯合共同抗衡大姓宗族的局 朱秋霞,〈家族、網絡家族和家族網絡在村莊行政權力分配中的作用〉,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季 刊 》 ( 香 港 ), 夏 季 卷 , 總 第 23 期 ,1998 年 , 頁 1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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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此即為「主姓村」。8 此外,威爾伯(C. M. Wilbur)則從漢人村落的統治機關之構成要 素著手,將中國的村落區分為由單一宗族組成的「單姓宗族村落」, 以及由兩個宗族所組成的「複姓宗族村落」兩大類型;9而中國大陸學 者麻國慶則進一步將單姓宗族村落稱為「融合型村落」,將複姓宗族 村落稱為「聯合型村落」。10 傳統上,在中國東南沿海地區,由於受歷史性移民遷徙的影響, 移民總是處在一種「敵對社會」裡,再加上連鎖遷移(chain-migration) 的內聚合型集體流動的移民方式,移民者通常都是把整個家族由原居 地遷移過來,所以大家族在當地占據極重要的地位。這不僅表現在居 民的居住結構為單姓村的聚落形式,而且也表現在村落及地方的界限 上,這就是次級方言和文化的界限,這種宏觀的社會結構至今仍然深 深地影響著當地的社會生活形態。 與南方村落大相逕庭,華北地區的村落社會結構特徵則呈現為一 種雜姓混居的情況,宗族在村落中的影響力相對也比較薄弱,甚至微 不足道。再加上華北時常飽受旱澇肆虐,因此更需要一種跨村際的協 調性組織,因而也打破了村落間的封閉性,這也使得華北的村落更具 法人的特點,並更緊密地融合在具有政治意義的行政制度裡。11

一、單姓村的聚落組織形態

作為擁有共同土地和集體財產的宗族而言,華南地區的宗族組織

Emily Ahern, The Cult of the Dead in a Chinese Village (Stanford, 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pp. 250-263.

C. M. Wilbur, Village Government in China (JHKBRAS: Journal of the Hong Kong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 1933), p. 18.

麻國慶,《家與中國社會結構》,頁 104。

請見 Philip C. C. Huang, The Peasant Family and Rural Development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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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要比華北地區來得發達,而且多形成為一種單姓村落的聚落形 態。在華中和華南地區,特別是在福建和廣東兩省,宗族和村落相複 合的情形最為突出,很多的村落都是由單一的宗族所組成。在單姓村 落中,宗族組織基本上和村落政權組織是相結合的,村務完全由一姓 來支配。特別是在漢人的移民區,往往為了自衛和墾殖新區域,而採 取一種聚族或聚姓而居的方式,使得單姓村落大量湧現,這種單姓村 落形態以閩南和嶺南地區最為普遍。 在中國南方,單姓宗族村落是鄉村社會的一個主要構成部分,單 姓大村聚居是華南地區的一大特徵,特別是客家人的村落一定是單姓 村。根據中國大陸學者折曉葉對廣東省寶安區沙井鎮所做的調查發 現,該鎮共有 26 個行政村,單姓村高達 23 個之多,其中陳氏和曾氏 兩大姓又占了 20 個,而多姓村只有三個(共和村、民主村、和一 村),而且都是中共建政後才設立的。在中國南方的單姓村落中,宗 族組織至今仍與村落的行政組織和經濟組織緊密地結合在一起,村莊 完全被宗族的力量所滲透,自然村落的行政邊界則與宗族「房」的結 構完全重合。12 單姓村落的社會結構,表現為一種宗族組織與政權組織高度複合 的同構體。在融合型的單姓宗族村落中,血緣共同體與村落是同一 的,所有的權利都集中在同一宗族,村落社會的結構表現在集權的特 徵上,亦即宗族和村落在組織上是高度融合的,從村的組織運作、村 落裁判、土地經營,到村落間的互動,宗族與村政具有高度的統一 性,至於村落的領導權則受控在宗族組織的寡頭精英手中,他們不但 負責維持村落內的秩序,同時還處理村界和村落間的問題。 在單姓村落中,儘管宗族和村落在組織上是融合的,但二者仍有 區別,即祭祀和政治通常是分離的,而村落的精英階層也被劃分為兩 種類型,一種是以系譜上的地位、年齡、學者的權威為基礎的族長或 折曉葉,《村莊的再造--一個「超級村莊」的社會變遷》,頁 4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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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老,其具有祭祀和禮儀的領導權,但缺乏政治上的實權;另一種是 以人格、財力和領導能力為主的村落政治領導人,他們掌握著村落具 體的政治統治權。但也有單姓村落的領導精英是二合一型的,其一方 面在推動村落公共事務時通常是以村長的身分出現,另一方面在處理 宗族內部事務時又以族長的姿態來運作。13

二、主姓村的聚落組織形態

在主姓村落裡,往往由一姓獨大的家族操控全村的村政,或由幾 個次大姓的宗族聯合其他小姓宗族來共同抗衡大姓宗族;在自然村落 中,各宗族在公共組織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基本上與本宗族勢力的強 弱有關,特別是在地方選舉上,各宗族均有各自的「鐵票」,大宗族 往往能掌握多數票源,以廣東省的長塘村為例,該村以陳姓為大姓, 占全村人口的 46.9%,其家族即透過選票來左右村委選舉。此外,在 村委會、治保會、團支部、民兵連、財會和婦聯等 6 個村組織的 25 名 成員中,陳姓即占了 12 個,顯示宗族組織在村民的公共生活領域中所 發揮的支配性作用。14 此外,以福建省美法村和塘東村為例,這兩個村落均為主姓村, 其中美法村的陳氏宗族和塘東村的蔡氏宗族分別各占該村人口的 86% 和 30%,這兩個強勢宗族分別支配或主導各該村落的大小事務,同時 占據了村落的地理中心位置,而把其他小姓宗族排擠到聚落的邊緣地 帶,至於其他宗族在村落中的地位則僅是一種依附性的角色。15

請見 Hilary Beattie, Lard and Lineage in China: A Study of Tung Cheng

County, Anhwel, in the Ming and Ching Dynasties; David Faure & Helen. F. Siu, Down to Earth The Territorial Bond in South China (Stanford, 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 161-187。 王滬寧,《當代中國村落家族文化--對中國社會現代化的一項探索》(上 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年),頁 370-373、384-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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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的薛家埭(自然村)也是一個主姓村落,但非薛氏宗族的 張姓少數人家則通過「虛族」的關係併入薛家埭。與此同時,薛家埭 (行政村由薛家埭、何家埭、許步山橋和西里行濱等自然村落所構 成,西里行濱再分為高家埭、陸家埭、南埭)這個多姓的主姓村在 「聚族而居」的原則下日趨分化為單姓的小村落。至於由這六個自然 村落所組成的多姓薛家埭則發展出一種虛擬的家族形式,即不同姓氏 宗族之間以一種準宗族的稱謂來相互稱呼。16 不過,也有少數例外的個案,在四川省一碗水村,賈姓雖為該村 的大姓,該族占全村人口的 41.5%,但由於該姓在中共建政前是大地 主,土改期間賈氏家族成員多數被劃為地主、富農,而成為後來階級 鬥爭的對象,因而賈氏家族成員即使在改革開放後也未能出任該村任 何的村幹部職務。17 在主姓村的村落中,各氏族往往通過「聯宗」的方式來擴張勢 力,同姓異族可通過同姓聯宗及通譜的方式,來擴大同姓宗族在地方 上的影響力。至於小姓弱族則通過「異姓聯宗」的方式來尋求集體自 保,以對抗地方上大姓宗族的壓迫,即「大姓欺壓小姓,小姓又聯合 眾姓為一姓以抗之」,眾小姓聯宗之後,又選一個各姓都同意的宗為 姓 , 如 以 「 齊 」、「 同 」 為 姓 , 取 同 心 齊 力 之 義 , 有 以 「 海 」、 「萬」為姓,取人多勢眾之義,有以「安」、「福」為姓,取平安多 福之義。18 王銘銘,《村落視野中的文化與權力--閩台三村五論》(北京:三聯書 店,1997 年),頁 162。 黃宗智,《長江三角洲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1350-1988)》(香港:牛津大 學出版社,1994 年),頁 154-155。 王滬寧,《當代中國村落家族文化--對中國社會現代化的一項探索》,頁 440-455。 徐 揚 杰 ,《 宋 明 家 族 制 度 史 論 》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 ,1995 年 ), 頁 32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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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姓村的聚落組織形態

在多姓村落中,村落組織基本上是按各姓氏宗族的實力來分配, 或由村落中幾個有婚姻聯繫關係的宗族來共同控制村政。在多姓村落 中,隨著宗族及親屬間互動關係的加深,村民小組成員之間的聯繫和 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已有逐漸弱化的趨勢,導致村委會等行政組織日益 鬆散,部分農村地區甚至發生以宗族組織取代村落正式組織的情況。 在湖北省洪湖市的部分村落,在 1980 年代末期曾多年沒有黨支部和村 委會,社區內所有的生產活動和日常生活都是由宗族來進行組織和管 理。19 在多姓宗族或複姓宗族的「聯合型」村落中,村落的政治權力是 分散在不同的宗族手中,村落政治表現為一種「分權化」(decentraliz-ed)的傾向。根據楊慶 在 1950 年代前對廣州近郊南景村所做的調查, 雖然該村的村務係由李姓和翁姓兩大宗族所控制,但各宗族的活動常 能與村落的公共事業保持一致性。至於村落的領導權則由各個宗族分 別選出的長老所共同組成的「宗族長老聯合會議」來控制,集體負責 處理村落各種事務,包括道路的修建、河川的整治、學校的整建、村 落的防衛,以及看青組織等等,都是由各宗族共同來籌劃。「宗族長 老聯合會議」採取宗族比例代表制,即李、翁二大姓分別派二至三名 宗族代表與會,而其他小姓宗族則各派一人參加,這也使得該組織具 有宗族聯合體的性質。20 此外,在多姓的行政村中,已出現各宗族紛紛自行成立村委會的 王滬寧,《當代中國村落家族文化--對中國社會現代化的一項探索》,頁 440-455;李守經、邱馨,《中國農村基層社會組織體系研究》(北京:中 國農業出版社,1994 年),頁 224。

麻國慶,《家與中國社會結構》,頁 104;Ching-Kun Yang, A Chinese

Village in Early Communist Transition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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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象。許多行政村以姓氏宗族為單位分別設立村委會,正副村長成了 族長,並進一步組織本宗族建立廟宇、祠堂,管理本族的生產和經 營,各村落完全處於宗族自主、自治的狀態中。在湖北省宣恩縣某村 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村委會正、副主任,民兵連長,以及婦聯會主 任等職務全由該村的湯姓族人包攬;黃梅縣某村的李、胡、邱三姓, 在選舉幹部、發展組織、修廟時都是一個宗族一個,各拉一派,這也 使得村委會和黨支部成了變相的宗族組織。21 在中國農村地區,無論是單姓村、主姓村或多姓村都傾向於聚族 而居。至於多姓村落和單姓村落之間的主要區別則表現在村落社區的 活動上,在多姓的村落中,一旦遇有婚喪喜慶,習慣上全村都要參 加;但在單姓村落中,居民的一切社交活動主要限於同族之間。22 從以上有關宗族和村落的關係可以看出,華北的宗族並不像華南 的宗族那樣具有一套完善而自成一體的組織形式,其組織形式是一種 鬆散的結合,甚至是一種有關係、無具體組織的聯繫體,族長的存 在,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種象徵。總的說來,在典型的華南宗族社會 中體現出一種有關係、有組織的特點;而華北村落的宗族則體現了一 種有關係、無組織的特點。23

參、村落政權組織與宗族制度的複合

中國傳統的村落中一般都存在著兩套並行的社會組織系統,一是 依地域關係劃分的政權組織,如都、保、甲;一是按血緣關係劃分的 宗族組織,如族、房、堂。傳統的村落社區是封建王朝政權的統治基 礎,封建基層政權的保甲就設置在村落之中,保正、甲首以村落為自 己的活動場所,村民是他們工作的對象。同時,絕大多數的村落是聚 李守經、邱馨,《中國農村基層社會組織體系研究》,頁 236-237。 黃宗智,《長江三角洲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1350-1988)》,頁 157-158。 麻國慶,《家與中國社會結構》,頁 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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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而居的,往往一村就是一姓一族,就是一個宗族組織,宗族的族 長、房長以村落作為活動場所,族眾則是他們工作的對象。如此,從 政權系統來看,一個村落社區就是一個保若干甲;從族權系統來看, 一個村落社區就是一個族若干房。政權系統和族權系統往往是合而為 一,而保正、甲首往往又由族長和族紳充任,使得村落政權組織與宗 族制度完全一體化。24

一、聚族而居的村落形態

傳統中國農村社會都是採聚族而居的方式,繼嗣群體(descent gro-ups)提供了村落社區組織的基礎。在中國的村落社區中,政治結構與親 屬制度是完全融合的,地域性組織和繼嗣(descent) 性組織是相互磨合 的,亦即宗族組織是地方組織的表現,而地方組織同時也是繼嗣組織 的表現。25因此,除去宗族,則官方的行政組織和自治組織便徒具其 名,只是一具空殼子罷了。在族村合一的中國農村社會中,村落只不 過是為聚居在同一地域上的宗族群體標示出一條共同的邊界。自明清 實行里甲制和保甲制之後,村始成為一個正式的行政體制,正式被納 入封建王朝政權的行政體系中。26 傳統中國的村落社會不但是一個由個別農戶組合的街坊,同時也 是一個自給自足的經濟單位,村落社區不僅劃出居住的界限,同時也 在某種程度上劃出生產與消費的界限,而農民工作和居住的紐帶關 係,又常常和宗族關係交織而相互強化,從而形成一個既封閉又緊密 的共同體。對於一個一般性的村莊而言,村落社區本身綜合了各種的 徐揚杰,《宋明家族制度史論》,頁 301。

E. E. Evans-Pritchard, The Nuer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40), p. 205.

叢翰香主編,《近代冀魯豫鄉村》(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 年),頁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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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職能,有時並承擔一些小單位所不能勝任的特殊職能,這些不等 的職能都是由村長通過村政府來負責執行。27 村落政權組織與宗族組織具有高度的同構性和一致性,甚至在有 些農村地區的鄉里組織是按照宗族制度的方式來設置的,多數鄉里組 織領袖的產生都是受地域化宗族所控制。28對於一個單姓聚居、宗族組 織完備的村落而言,村內的各種社會職能往往由宗族組織來負責整合 與執行,特別是傳統的鄉紳治村模式,更為宗族與村政的合一創造了 一個有利的條件。在中共建政之前,中國的村落社區向來是由宗族中 的鄉紳來進行治理的,至於他們所擁有的各種不同的行政職稱和頭 銜,只不過是外部行政力量在滲透過程中所賦加的。實際上,鄉紳必 須將村落中非正式的慣例和宗族職能,進一步地與法定的體制和職能 加以結合後,才能具體推動各項村政庶務。 根據杜贊奇(Prasenjit Duara)的研究顯示,在華北的許多村落中, 宗族和房派構成了劃分地方事務的行政管理、各種公共活動,以及村 委員會治理代表分配原則的基礎。同時,儘管封建王朝對這種情況持 有不同的看法,但宗族是將村落與更上一層的儒家文化的規範世界聯 繫起來的重要中介組織。在 20 世紀,伴隨著國家權力對社會基層組織 的全面滲透,宗族在地方上和更廣泛的區域內所扮演的角色也隨之產 生重大的變化。29 杜贊奇的研究結果發現,在與全村事務有關的公共事務,通常被 人所承認的基本參與單位為構成同一宗族的房派,他們屬於同一祖先 黃宗智,《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頁 23;費孝通,《江村經濟》 (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96 年),頁 75。 趙秀玲,《中國鄉里制度》(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8 年),頁 177-180。

Prasenjit Duara, Culture, Power, and the State: Rural North China, 1900-1942 (Stanford, Calif.: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pp. 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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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後代,具有血緣集團的性質。因此,村落共同體是由擁有共同祖先 的血緣集團和在經濟上相互協作的家庭集團所組成。30基本上,保持一 個以宗族作為集體的行動單位,將有利於本族在鄉村政治和經濟活動 中占有一定的優勢,而宗族房派的聯合更有助於本族取得鄉村政治的 領導權。 在江西省泰和縣,重建和轉型中的宗族組織和地方基層組織之 間,即形成了一種合作與協調的互動關係,許多基層政權領導人本身 都直接參與宗族組織的活動,並在宗族內擔任重要的職務,當前宗族 的組織者大多以幹部或退休返鄉的幹部職工為主。基本上,在現階段 中國大陸農村的社會管理與社會整合過程中,宗族的親緣關係扮演了 一個相當重要的角色,宗族親緣與基層行政管理的交融是中國封建主 義歷史傳統的延承,同時也是當今中共黨國正式行政力量弱化的情形 下,增加村落社區成員信任感和凝聚力的客觀需要。31

二、血緣空間與政治空間的一體化結構

地域化宗族勢力的強弱與否,主要體現在村落政治體系中的作用 程度,通常宗族的勢力愈強,其對村政的影響力也就愈大。受傳統同 族聚族而居習慣的影響,血緣團體與地緣團體基本上是重合的,而在 村落的行政劃分上,往往又是以宗族或房派為基礎。在村一級,村委 員會成員的組成通常是以宗族的勢力來作決定,而呈現為一種「血緣 空間」(kinship space)與「政治空間」(political space)相重疊的一體

Prasenjit Duara, Culture, Power, And The State: Rural North China, 1900-1942, p. 91.

錢杭、謝維揚,《傳統與轉型:江西泰和農村宗族形態--一項社會人類學 的研究》(上海: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 年),頁 293-304;郭于華, 〈農村現代化過程中的傳統親緣關係〉,《現代化進程中的中國農民》(南 京:南京大學出版社,1998 年),頁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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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結構,32進而形成一種村落政權組織與宗族制度合二為一的村落政治 形態。 在中國歷史上,封建王朝所控制的鄉村基層組織與民間宗族組織 之間的關係一直是盤根錯節式地交織著,一直到民國時期宗族組織與 保甲組織依然是相互混合著。孔飛力(Philip Kuhn) 即指出,官方的地 域組織和「在地的組織網絡」(indigenous networks)之間存在著各種 互動的方式。33在基層的行政組織中,官方往往依民間的組織網絡來劃 分行政區域,相對地,民間也會在行政區劃內自行產生自發性的組 織。至於形成宗族組織與村政組織一體化的主要原因有二:首先,從 一開始保甲等地域性組織即以原有的宗族組織為基礎來劃分,特別是 在南方的珠江三角洲地區,農村基層的地域組織與宗族的門、宗等房 派的結構劃分完全重疊,甚至國家還通過以宗族組織來進行徵稅;其 次,到了 19 世紀,中央政權對鄉村基層組織的控制力量日益薄弱,宗 族組織乃繼起取而代之。34 在這兩種例子中,保甲組織的領導人全由宗族的領導精英充當, 宗族的領導人更利用官方所賦予保甲組織的權力來進一步鞏固並擴張 宗族對村政的控制,而使得「血緣空間」和行政單位成為村落社會實 體的兩個面向,同時也強化了宗族組織的「正統性」(orthodox)和「官 方化」(official) ,這也使得宗族擔負了組織基層政體的重要角色。民 國初年,華北地區的多姓村落通常會成立一個治理委員會,委員會中 的董事名額即依各宗族的實力進行分配,至於董事的產生方式,則由

Prasenjit Duara, Culture, Power, and the State: Rural North China, 1900-1942, p. 101.

Philip Kuhn,“Local Taxation and Finance in Republican China,”in

Susan Mann Jones, ed., select papers from the Center for Far Eastern Studies, No. 3, 1978-79, pp.101-102.

Prasenjit Duara, Culture, Power, and the State: Rural North China, 1900-1942, pp. 1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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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宗族的精英派定,並採「父死子繼」的遞補方式,而不是由全族選 舉產生,這也使得村政組織完全受宗族組織的操縱。35 1949年以後,特別是在中共推動土地改革和農業合作化之後,中 國大陸農村社會結構雖然在形式上出現了明顯的變化,但實際上並沒 有因此而根本地動搖以宗族組織為中心向外擴展的農村社會結構,甚 至更強化了宗族地方化的特性。主要原因是中共以行政命令將農民圈 在土地上,農民的子孫分家、女兒出嫁,還是出不了村、出不了鄉, 血緣關係網絡和地緣還是完全緊密地聯繫在一起。 在集體化時期,雖然還有黨的關係網絡、有社員和公社的關係網 絡,但這些並非根據農民自由意願和實際需要所建立起來的關係。因 此,無論從觀念上還是從實用的價值上來看,宗族關係和親戚關係仍 然是農民最重要的社會關係。另一方面,鄉村基層組織的管理模式, 依舊沿襲或模仿宗族家長制,再加上共產黨並沒有限制同宗同族的人 不可以入黨,也沒有限制同宗同族的人不可以當幹部,這也使得宗族 關係有機會滲透到黨的關係網絡中,因而宗族也得以在黨組織中來進 行運作,而黨的組織關係也成為宗族組織關係的另一種形貌。36 在集體化的經濟體制下,生產隊長與農民的利益最為直接,因 此,大隊在選任生產隊長時,往往須徵詢隊員的意見,並考慮隊裡不 同宗族之間的權力平衡。中共更企圖藉由推動將不同宗族合併入同一 個集體單位的方式,來削弱宗族組織在村落中的影響力。以江蘇省的 薛家埭為例,高家埭、陸家埭和南埭等三個小自然村落被併為西里行 濱生產小隊後,由於三個村落不同宗族間長期的恩怨所致,無論任何 一姓的成員出任生產隊長,均無法指揮其他村落的農民從事生產工 作。37

Prasenjit Duara, Culture, Power, and the State: Rural North China, 1900-1942, p. 107.

楊心恆,〈從鄉土社會到工業文明:轉型中的中國農村社會結構〉,《中國 社會轉型》(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1998 年),頁 13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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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域化宗族對村落政權組織的操控

1979年以前,中國大陸農村有限的資源還是和宗族血緣緊密結 合,並具體反映在村落的地緣關係上,再加上黨國行政命令的制約, 因而宗族組織並未在中國大陸農村消亡,部分地區甚且因而進一步得 到強化。改革開放之後,農村社會的宗族組織再度與行政村組織合而 為一,甚至由宗族組織完全操控村政。實際上,宗族組織本身就是一 套權威和權力系統,在村落社區事務上,宗族組織扮演實際上的決策 角色,而村委會則只是擔負執行的功能。例如在湖北省的荊門市有 310 個村通過續家譜,先後成立了宗族組織,並自選族長、自立族規與族 法,這些地方的村黨支部書記在作決策時都須得到族長的同意才算 數。38再以廣西盧村為例,鄉村準政府組織成員名額的分配,往往和家 族人數的多寡成正比關係,村民委員會很難對自然村落發揮作用,村 民平時幾乎感覺不到村委會的存在,再加上村委幹部並非脫產的專職 幹部,對地方上的農民都有所顧忌,在推動相關業務時也多方遷就, 而無法完全落實共黨相關政策的精神。由於村委會功能不彰,宗族老 人說話的份量往往超過村委會。39 在人民公社解體後,中國大陸的村落概念也發生了變化,其包含 了兩層含義:一是自然村、一是行政村。自然村是指農民在歷史過程 中自然形成的集中居住地點,是血緣與地緣的結合,也是農民生活的 共同體;至於行政村則是中共官方所規定的農村基層單位,目前中共 官方並沒有關於行政村的正式規定,而只有關於村民委員會的規定。 現實的情況為,一個村委員會所轄的範圍就是一個行政村,行政村之 黃宗智,《長江三角洲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1350-1988)》,頁 191-202。 虞雲耀,〈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為實現農業現代化提供堅強的組織保 證〉,《中共中央黨校報告選》(北京),第 19 期,1995 年,頁 30-32。 王滬寧,《當代中國村落家族文化--對中國社會現代化的一項探索》,頁 43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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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再設村民小組,村民小組相對應於自然村。根據中共現行制度,行 政村的領導人不是由上級從村外指派,而是由本村產生。也因此,行 政村的村民結構直接影響了行政村領導人的產生,一個行政村是由數 個自然村所組合而成的,而自然村則是由宗族組織所構成,因此要了 解村落的權力結構,就必須由村落中的宗族組織著手。 隨著農村改革和行政官僚體系力量回撤到鄉鎮一級,農村的宗族 力量乃得以藉機迅速復甦、擴張。在農村非正式組織的力量中,宗族 對村民自治的影響力最大,地域化的宗族力量仍然在有形無形中支配 和影響村民自治的運作。首先,宗族是村民自治運作中最主要的社會 力量,由於每一個村民都生活在具有一定宗族血緣關係的自然村落 中,村委會要獲得廣泛村民的支持,就必須考慮村委會成員在各個自 然村的分配比例,而村民代表也必須按比例從各自然村中產生,當村 民在推舉村委會成員和村民代表時,首要考慮的是與自己有密切關係 的宗族成員,也因此地域化宗族的大姓比較容易進入村委會和當選村 民代表,從而使得宗族勢力得以操控村委會的運作。40 由於宗族組織具有排他性,在中共推行「鄉政村治」後,地域化 的宗族已積極介入村民自治的運作,以為本宗族爭取在地方上的最大 利益,或保護宗族在地方上的既得利益。如在村委會的選舉過程中, 同姓宗族往往推出自己的候選人,並以本宗族的「鐵票」支持宗族候 選人。根據中國大陸學者辛向陽等人於 1990 年代初在全中國大陸農村 所做的一次隨機性問卷調查發現,在 230 份問卷中,回答宗族組織會 影響村委會選舉的占 40%左右。由於宗族以組織力量介入村委會選舉, 使得村民自治逐漸走向宗族自治。41 徐勇,《中國農村村民自治》(武漢: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1997 年), 頁 171。 辛向陽,〈當代中國農村民主論綱〉,《學習與探索》(哈爾濱),第 1 期,1993 年,頁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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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據朱秋霞對陝西省王 村、山西省屯瓦村、浙江省項東 村、湖北省段夾村、廣東省雁田村和遼寧省趙堡村所做的調查發現, 當前中國大陸村落的行政區劃是以宗族體系為基礎的,每個行政村都 是由一個或數個有系統的宗族組織所構成的。基本上,行政村是由幾 個自然村所組成,每個自然村均由一個或兩個姓氏宗族所構成,自然 村之下再分為幾個村民小組,小組的劃分不是按居住區域,而是以姓 氏宗族為標準,而採取了一種自由組合的方式組成,一個小組均由一 個姓氏構成。至於在單姓的村落中,則以「房派」結構作為行政劃分 的標準。 以屯瓦村為例,從 1949 年以來,該村村內的管理單位經過幾次重 大的變動,1958 年甚至被劃分為 24 個生產隊,現在則為三個管理區。 但是,無論管理單位的劃分如何變動,直到 1980 年代後期為止,都沒 有改變自然村居民的基本結構,全村仍然由以趙、陳、孫等幾個大家 族為主。其他五個村落的情況亦是如此。到了 1990 年代,以宗族組織 作為村落結構的基本格局依然根深柢固。42 另以江西省三江村為例,1979 年該族族老商討恢復宗族議事制 度,決定建立新的宗族機構,整個宗族機構共分五級,即族、堂、 房、家、戶,比村委會和村小組兩級正式組織還嚴密複雜,宗族組織 和官方的基層組織相互交叉,構成了當前中國大陸農村最典型的網狀 金字塔組織系統。該莊的宗族組織及關係為:全莊三個村委會共一個 總族,每個村委會都自成為總族轄下的一個堂;每個堂由三個房構 成,村委會不得直接過問房務;每房由若干村民小組組成,但村民小 組直接歸村委會統管;若干家、戶編入一個村民小組,且同時又接受 房的管理。43 朱秋霞,〈家族、網絡家族和家族網絡在村莊行政權力分配中的作用〉,頁 163-166。 王滬寧,《當代中國村落家族文化--對中國社會現代化的一項探索》,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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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中共統治的中國大陸農村社會,已形成為一種正式村政結構 與非正式村落宗族結構重合的格局,整個農村基層政權已呈現為複合 的權力結構形態。從王銘銘對閩南美法村的個案研究中發現,民國前 美法村的政權組織與家族制度是相合為一的,族長和房長便是村落中 的實際政治領袖,他們對村中的社會生活、權力分配、衝突的解決和 生產關係等方面都發揮關鍵性的作用。到了民國以後,雖然國民政府 為了削弱族權,而採取任用非族、房長人員為保甲長的政策,但最後 卻導致保甲制與族房制合流。中共建政後,更企圖將正規的權力組織 滲透到宗族血緣共同體中,結果是造成當前正式與非正式兩種村落權 力結構併存的新格局。1979 年之前,村落的正式權力機構為大隊和生 產隊,然而大隊和生產隊的幹部一方面是黨國的代理人,同時也是地 方利益和宗族利益的保護者。44 1978年中共實施改革開放政策之後,行政村和自然村兩級基層組 織的正式權力受到限制,這使得傳統的宗族力量得以重新恢復,並在 村落中形成了兩個權威的互補格局。一方面,黨支部委員會和村民委 員會等「兩委」是黨國機器權力在村落的政治代表,同時也是中共維 繫政權的機制和統治的象徵,行政村村長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門提供候 選人名單,再由村民直選和上級任命,至於黨支部書記則是由支部間 接選舉產、上級任命,這些基層黨政官僚的權威基本上是來自於國家 機器的科層權威;另一方面,在地方事務方面,特別是在民間的祭典 活動中,族長仍然發揮象徵的組織性作用,而以村廟和祠堂為中心所 形成的非正式組織仍受族老所支配。 村支書是一個受黨國機器和地方政權組織認可的最高權力執掌 者,在村落社區中,生產大隊隊長和村長一般只當選為支部副書記, 568-581。 請見王銘銘,《社區的歷程--溪村漢人家族的個案研究》(天津:天津人 民出版社,199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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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置於書記的領導之下。這種法定地位,對於確定村內的正式權威和 權力結構,具有深遠的意義。在宗族村落中,由於各房系勢力交錯複 雜,無論任何宗族房系想掌握村落社區的最高權力,就必須先取得黨 支部書記的位置。由於黨支書獨攬村內主要的決策權,因此可以確保 宗族不致分裂、內耗也不至於太大,並且可以與外部政權保持一致 性。對於一個村落而言,所謂官民的「交匯點」,就是村支書個人, 也因此村支書這個職務,成為歷來村內權力競爭的焦點,而宗族組織 和村政組織的一體化也在這個交匯點獲得體現,45同時也強化了地域化 宗族對村落政權組織的操控。

肆、村族集體主義的運作機制

一、宗族所有制的集體主義傳統

中國農村宗族制度與村落制度的複合還具體表現在村落集體主義 方面,以宗族作為社會組織形態的村落,在 1949 年以前,土地所有制 並不是以地主與農民的階級分化為標準,同時也不存在著地主對大片 土地的壟斷和對耕作者的土地剝削。在華南地區,農村宗族公田的占 有者往往是以宗族、房族為單位的「集團地主」;在閩南地區,以美 法村陳氏宗族為例,土地都是由宗族社區全體成員所共同占有,而不 是由某一個特定的階層所壟斷。46 根據黃宗智對長江三角洲的研究發現,對於土地的實際使用發揮 作用的田面權,仍然受到傳統的典贖、轉讓習慣,以及同族優先購買 權的制約,特別是在土地「絕賣」時,同族更有絕對的優先承購權, 這種慣例即源自於傳統宗族才是財產真正擁有單位的觀念影響。47也因 折曉葉,《村莊的再造--一個「超級村莊」的社會變遷》,頁 255。 陳翰笙,《解放前的地主和農民》(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 年),頁 27-45;王銘銘,《社區的歷程--溪村漢人家族的個案研究》, 頁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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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長期以來整個中國大陸農村土地的分配深深受到這種村族集體主 義的制約。 自 1950 年代後,中國大陸的宗族組織由於受中共各時期不同政策 和社會變遷的影響而發生了一些變化。1950-1955 年是宗族組織變遷的 第一個重要時期,這一時期互助組和初級農業合作社形式的農民土地 所有制取代了原有的土地所有,在互助組階段,農戶之間的生產互助 仍以宗族和親屬關係為基礎。 按中共《土地改革法》規定,土地改革的目標是「損有餘而補不 足」,至於損補的範圍,即土改的最基本單位為鄉。根據《土改法》 第 3 章第 11 條規定:「分配土地以鄉或等於鄉的行政單位進行。在原 耕地基礎上,按土地數量及其位置遠近,用抽補調整方法按人口統一 分配」,所謂「抽補調整」,即以全鄉的土地除以全鄉的農業人口, 求出平均每人應分配的土地數,然後與各戶原有的實際使用土地量進 行比較,凡超出平均數者抽出,凡不足平均數者補進。 土改以前,中國南方的農村地區,基本上是以宗族的公有化土地 制度為前提,但也全面地包容個別家戶的生產方式,高度體現了宗族 共同利益的一體化結構。在中國南方的大多數地區,土改實際上是以 行政村為單位來進行的,在單姓的行政村落中,土地的均權沒有超出 行政村的範圍,土改形同在宗族內部進行土地權的再分配,唯一小小 的變化是將祠田的產權均分給族人,因此影響不大。即使到了人民公 社時期,由於係將村落相鄰近的單姓大村合為一個生產隊,因此也沒 有影響到各村落土地的占有量。48基本上,從 1953 年的互助組、1954 年到 1955 年的初級社、1956 年的高級社,到 1958 年的人民公社的土 地所有權集中化過程中,農戶都是以宗族關係來進行合作生產的。 中共 1950 年代初所推動的「土地改革運動」在北方推翻了地主, 黃宗智,《長江三角洲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1350-1988)》,頁 115。 折曉葉,《村莊的再造--一個「超級村莊」的社會變遷》,頁 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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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閩粵地區則是剝奪宗族公有財產,將所有公田分田到戶;1950 年 代後期中共逐步在農村推動「集體化」,把土改期間分給農民的土地 收歸國有,並以都市的「單位行政制度」取代原來具有獨立性的鄉村 社會組織。在閩南地區,「土改」的首要工作不在於沒收地主的土 地,而在於對宗族的公田和個人的私田進行統一再分配。49

二、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集體主義

1958年後人民公社的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是建立在村族集體主義 的基礎上,即在「村族集產」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為「村族集產聯 合」的地方集體積累。因此,無論是生產隊,或生產大隊的確立,都 離不開傳統鄉族關係的維繫力,而與宗族之間保持著緊密的結合關 係。人民公社在某種意義上屬於「封建主義復辟」,即在農業小生產 結構仍然廣泛存在的條件上,重建土地國有制度的全國性系統,而公 社所實施的戶口制度,更將農民強制性地限制在土地上,不得離鄉離 土,這使得全中國大陸五萬多個人民公社猶如五萬多個封建莊園。而 人民公社生產隊採取按人口分口糧的方式,無疑是傳統宗族支持過剩 人口機制的一種變種形式。50 人民公社成為中共重組鄉村政權的組織形式,但是這種集行政、 經濟、軍事高度集中統治的公社組織,並沒有徹底瓦解傳統自然村落 宗族聚居的結構,甚至一些運作順利的公社「多半是以農民間近親、 近鄰的貧農家族群等自然的社群(community)形成的」。51反之,則會 王銘銘,《村落視野中的文化與權力--閩台三村五論》,頁 54。 魯凡之,《中國社會主義論》(臺北:南方出版社,1987 年),頁 184、 219;金觀濤、劉青鋒,《開放中的變遷:再論中國社會超穩定結構》(臺 北:風雲時代出版公司,1994 年),頁 436。

William L Parish, & Martin King Whyte, Village and Family in Contemporary China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8), p.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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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到農民的抵制。人民公社的組織不但沒有改變農民的居住方式,反 而限定了農民流動的可能性。農民在以「隊為基礎」的原則下共同生 活、生產、分配和消費,而口糧制度和戶籍制度則更進一步地將農民 限制在特定的地理空間上,52這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強化了宗族組織的發 展,同時也使得村族集體主義益加穩固。 合作化運動首次將中國農民組織在一個跨宗族血緣共同體的集體 組織中,並通過黨國一體化的行政組織力量來打破宗族內部的血緣聯 繫,同時還通過動員式集體主義的方式來進行社區整合,試圖以人民 公社的行政社區來取代村落傳統的宗族血緣共同體,這使得血緣關係 網絡和村落宗族體制暫時被政治重建和動員式集體主義打破了。53 從土改到公社化,傳統的宗族集體經濟卻逐步轉化為新的集體化 經濟(collectivized economy)。新的集體化經濟不只是農村社區農戶之 間的權利合作關係,就實質意義而言,它是黨國一體化控制農村經濟 權利的一種形式,這是和傳統村族集體主義最大的不同點。黨國通過 指令性生產計畫、產品統購統銷、限制自由商業貿易、關閉農村市 場,以及隔絕城鄉人口流動等配套政策,而成為所有制經濟要素的第 一位決策者、支配者和收益者。集體在合法的範圍內,只是黨國意志 的貫徹者和執行者,54其已不同於傳統宗族所有制的集體主義。 在集體化過程,為了適應組織大規模生產的需要,以及基於避免 單姓宗族集體意識過於增強的考量,中共當局往往將兩個或數個單姓 村落合併為一個生產大隊,例如廣東省寶安區沙井鎮的萬豐村和堂崗 王滬寧,《當代中國村落家族文化--對中國社會現代化的一項探索》,頁 56。 王滬寧,《當代中國村落家族文化--對中國社會現代化的一項探索》,頁 59-62。 周其仁,〈中國農村改革:國家和所有權關係的變化--一個經濟制度變遷 史的回顧〉,《中國社會科學季刊》(香港),夏季卷,總第 8 期,1994 年,頁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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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兩個單姓村落,在 1960 年代末一度被合併為一個生產大隊,結果反 而激化了兩個單姓宗族為保護各族的利益而產生對立和衝突,最後迫 使地方當局不得不將該生產大隊再分為兩個生產大隊。之後,雙方反 而相安無事。55由此可知,由黨國意志所主導的社會主義集體制,並無 法切割傳統的村族集體制。 在集體化時期,集體農場只不過是舊有宗族農場的擴大,由若干 家庭組成一個生產隊,成為一個單一的所有權單位,同時也是一個獨 立核算單位,集體生產隊則根據該單位的純收入向成員進行分配。這 種模式與傳統的宗族農場一樣,生產隊既是一個消費單位,同時也是 一個生產單位,生產隊所生產的糧食大部分是用於滿足隊裡社員的基 本消費。 此外,集體單位一如傳統的宗族組織或大家庭,不能解雇過剩的 勞動力,因而形成了一種「吃大鍋飯」和「搭便車」(freerider)的現 象。集體制的勞動力組織與確保人人有飯吃的革命綱領是相一致的, 集體勞動體制為每個人提供了就業機會,在這樣的勞動力組織形式 下,集體農場在邏輯上會不斷地投入勞動力,直到邊際產品趨近於 零,但只要邊際產量大於零,勞動力的繼續投入是合乎經濟邏輯的, 以致於最後形成一種農業生產「過密化」(involution)的現象,所謂生 產過密化係指伴隨著單位勞動生產率降低的生產增長。 合作化與「統購統銷」政策並進施行是集體制最終得以建立和穩 固的關鍵因素,村集體組織因此成為中共黨國機器行政與計畫的推行 單位。合作化之後,國家機器不再和農戶發生直接的糧食關係,中共 在農村統購統銷的戶頭,也因此從原來一億數千萬的農戶簡化為數十 萬個的合作社。在公社體制建立之後,大隊集體進一步承擔了國家機 器與農民關係的中介體,成為中共穩定農業稅源、穩定農業人口和管 理農村工作的「準行政機構」,其主要職能是對政府負責,這種村集 折曉葉,《村莊的再造--一個「超級村莊」的社會變遷》,頁 3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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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組織發揮了近似傳統「族正」制度的功能。

三、村族集體主義的重建與創新

在公社解體後,土地非農使用的初級審批權由行政村掌握,小村 (原生產隊)沒有改變土地使用權的任何權力,必須先通過行政村的 審核批准,再逐級上報國家土地管理部門。「初級審批權」的存在, 實際上表明了國家控制權的下移,行政村對土地的非農使用權擁有了 事實上的控制權和決定權。 行政村擁有非農土地的初審權和事實上的控制權,在農村工業化 過程中具有特殊的作用。當村莊引進大工業需要大量集中的土地時, 行政村有權向小村徵收土地,而小村則以擁有「土地股」的形式,來 確定各自作為合作者應從行政村總收益中獲利的份額,村莊實際上的 非農使用權,已經轉化為單一的行政村所有權了。56 政社合一的集體化公有制拆除了農村宗族社會的所有權制度,黨 國的行政力量全面介入農村基層組織,建構一種與傳統農村截然不同 的黨國官僚等級制度和組織。然而,由於中國大陸幅員廣大、人口眾 多,中共正規的官僚行政系統在農村地區只能及於鄉一級(公社), 在鄉以下,村大隊和生產隊的管理者均由非正式官僚擔任,這些農村 幹部不屬於黨國官僚系統,因而也沒有行政升遷管道,這也使得這批 集體經濟下的監管者和直接從事生產的農民之間形成一種新的人身依 附關係。57 1982年在中共中央關於撤銷人民公社,建立區鄉政權的文件中, 只涉及人民公社,並未涉及集體經濟。根據王穎對廣東省南海市農村 的調查發現,1983 年聯產承包制責任實施之後,一些生產隊將集體耕 折曉葉,《村莊的再造--一個「超級村莊」的社會變遷》,頁 72-74。 周其仁,〈中國農村改革:國家和所有權關係的變化--一個經濟制度變遷 史的回顧〉,頁 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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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按勞動力分配給各農戶,主要的生產資料如耕牛、拖拉機、水車等 也都分配到農戶手中,而原生產隊辦的企業則下放給小隊去辦,生產 大隊一級只留下一兩個規模較大的企業。58 1983年 7 月,中共正式撤銷「政社合一」,改人民公社為區,大 隊改為鄉,1986 年又改「區鄉建制」為「鎮村建制」,「集體制」正 式結束。人民公社在實行二十多年後終於瓦解,但傳統的宗族觀念卻 仍為農民所保留,宗族聚居至今仍是中國大陸農村地區的重要特徵, 這些都為宗族組織的復萌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改革開放後,宗族的力量逐漸滲透到集體經濟組織,並進一步掌 握集體經濟,而使得集體經濟成為宗族化和私有化。59基本上,農村的 產權體系與宗族關係是緊密相連的,在單姓村落中,共有產權是以房 族為基礎的小村集體產權,同時在共有產權體系又存在著個人私有, 而呈現一種「小公」和「大公」所有的雙重產權制度,實際上這也是 村落宗族組織的雙重結構形式的具體呈現。60 當代中國農村村落社區的重建,並非是原有社區的重現和恢復, 而是創新。在東南沿海村落的工業化和非農化過程中,最明顯的莫過 於村集體合作體系和宗族的重建。改革開放後,村落農民的再合作不 是一個純粹的自我組織過程,新的合作體制是建立在公社體制的遺產 上,即村政組織和村集體市場化後的再現。以廣東省寶安區的萬豐村 為例,該村為潘氏的單姓村,在該村的再合作化過程中,宗族關係被 引進了新的合作體系,成為再合作化的基礎。宗族實體是再合作化的 基礎,「房」則是自然村落設立合作社的基礎。61 王穎,《新集體主義:鄉村社會的再組織》(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1996 年),頁 1-3。 李守經、邱馨,《中國農村基層社會組織體系研究》,頁 238。 折曉葉,《村莊的再造--一個「超級村莊」的社會變遷》,頁 12。 折曉葉,《村莊的再造--一個「超級村莊」的社會變遷》,頁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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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萬豐村,宗族組織和村集體已經完全複合,傳統的村族集體主 義也獲得創新,宗族組織的基本職能也逐漸由村集體組織來承擔。行 政村的集體組織代替宗族來承擔村內興辦教育和公益事業的職能,同 時還承擔了祭祖活動、修整祖墳、修訂族譜和村誌,以及對外聯絡宗 親,推動聯誼活動和經濟合作等職能;至於自然村落的合作社則代替 了房族祠堂的功能。宗族村落內部的合作模式屬於「內合作體系」, 即採取一種「宗族加村籍」的身分認定形式,而具有強烈的排他性。 同時,在「內合作體系」的基礎上,對外發展出一種「擬制宗族」的 「外合作體系」。62 然而,這種「地區所有權」制度卻限制了當前中國大陸農村的經 濟活動,現階段中國大陸農村的土地屬於村社區公有制,這種制度從 根本上排除了沒有本村血緣關係的外人進入村落社區。雖然,每一個 村落社區中都居住了一些外村人,但由於他們不具有社區所有者的身 分,因而無權參與村內各項的權益分配,而成為村內的二等公民。因 此,農村土地的社區公有制,便形成了一種血緣與地緣高度契合的村 族集體主義,而限制了農村工業化對農村民主的促進作用。63

四、從公社化到社區化的轉型:村落泛宗族組織的形成

當前中國大陸農村集體社區的模式是由人民公社時期的行政村演 變而來的,它的基礎是集體組織,因此社區成員的認同感、歸屬感也 與集體所有制、集體觀念和集體組織有直接的密切關係。 在土地改革時期,社區是以地緣為界線,一般村民都是聚居數代 的世居成員,到了人民公社時期,行政村、自然村依然按照地緣形成 的村落來劃分。到了改革開放後,在隊改社(生產隊改經濟社、生產 折曉葉,《村莊的再造--一個「超級村莊」的社會變遷》,頁 87-90。 朱秋霞,〈家族、網絡家族和家族網絡在村莊行政權力分配中的作用〉,頁 176-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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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隊改經濟聯合社)的過程中,有些行政村的邊界一度被以行政手段 予以擴大,使得經濟社的邊界超過自然村的界線,而形成一社多隊或 一隊多社的矛盾,從而引發許多不必要的村落衝突,最後中共當局被 迫乃不得不將經濟社還原為自然村。因此,到目前為止,在中國大陸 農村地區無論行政區劃如何變動,村落社區基層組織的邊界,基本上 還是保持著歷史所形成的地緣關係的界線,當前的村落集體社區就是 以人民公社時期所形成的行政集體村落為邊界。 在傳統中國社會中,整個社會關係的核心是以血緣關係為基礎, 依據每個人在宗族中血緣關係的親疏尊卑建立起一套嚴密的等級秩 序,並由此推及於整個社會的長幼親疏關係的建構。但隨著市場經濟 的發展,將中國大陸村落社會再組織起來的力量已不是以純粹血緣關 係為主的宗族力量,而是以泛宗族文化和地緣為基礎的集體力量。中 國大陸農村一般的社區類似於宗族社區或親屬社區,一個社區內總是 有一、兩個大姓家族的存在,但當前村落社區已更進一步形成了一種 擬制血緣網絡的泛宗族組織。 中國農村社會向來實行的是集體保障制度,而保障的基礎是土 地,因此,土地集體所有制是集體生存與發展的基礎。隨著鄉村工業 的發展和第三產業的興起,東南沿海地區村落社會組織的基礎結構已 由傳統的宗族組織轉化為另一種泛宗族組織的「集體社區」形態,社 區內部各種關係網絡的紐帶仍然是以家庭、家族、宗族等血緣關係為 主軸。這種社區化是一個集傳統家族文化、地緣關係、群體基礎結 構、行政組織單位、經濟實體、社會實體、情感歸屬與社會歸屬於一 體的綜合性概念。根據王穎對南海市農村地區的調查發現,村落社區 的宗族組織不但沒有瓦解,而且更進一步地擴大了,而形成了一種村 落集體社區,這種集體社區已成為農村社會最具基礎性的社會經濟實 體和組織單位,社區成為一種被擴大了的擬制宗族,並成為社區成員 在社會上進行活動的社會身分和標簽。64 一如傳統的族田屬於全族集體所有的形式一般,集體社區中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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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經濟亦歸全體社區成員集體所有,它是維持泛宗族組織中「公」的 那一部分支出和提供集體成員福利暨保障的基礎,而具有傳統「收 族」的作用。至於集體社區領導人的角色則猶如傳統宗族組織中的族 長一般,村落社區成員亦習慣性地沿用家族式的稱謂來稱呼社區領導 人。隨著新集體主義的興起,中國大陸農村社會結構的基本單位,已 發展為一個個以地緣關係為主的「社區細胞」。如果從社區的橫向關 係來看,村落社會已形成了一種根據血緣親疏遠近關係所結成的帶狀 「社區細胞」體系;如果就社區的縱向關係來看,則構成了一個「大 社區細胞」涵蓋「小社區細胞」行政體系格局,這種「社區細胞」一 直延伸到社區最底層的自然村落,而「大社區細胞」與「小社區細 胞」之間的關係則猶如傳統宗族組織的族與各房之間的關係。 基本上,鄉村集體社區成員的身分是因土地而來的,並非僅是因 居住的地緣關係而來的,亦即地緣是構成社區邊界的一個重要因素, 但不是決定性因素,真正的決定性因素為土地所有關係。土地關係才 是構成社區利益群體的決定性因素,這種關係不因土地的形態而改 變,土地集體的關係一旦形成,集體社區這個利益群體便產生了。在 現實的鄉村社會中,這種以土地關係為依據所構成的集體社區,猶如 宗族血緣關係無法被改變是一樣的,其最初因土地而結成的利益關係 也不會改變,特別是隨著土地的不斷增值,這種利益關係變得更加牢 固。 社區化之所以被視為是宗族的延伸,是因為社區不僅擁有土地, 而且社區成員還擁有與生俱來的共享資源--集體資產,這一關係在股 份合作化的社區裡表現得最為明顯。社區成員對集體財產的所有權, 是與生俱來的,與最初因土地而獲得的成員身分有關,並與其後父系 成員的血緣關係與婚姻關係直接相關聯。雖然社區成員之間並不一定 有血緣關係,但其成員的擴大與發展,卻與宗族十分類似,依靠的是 王穎,《新集體主義:鄉村社會的再組織》,頁 165-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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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緣和婚配關係。在改革開放之後,隨著利益分化、集體資產的擴 大、群體利益的明確化,社區的宗族特性也越來越明顯,這也使得泛 宗族組織的集體社區成為中國大陸農村社會最基層的組織單位。從集 體社區的特性來看,它是中國傳統宗族組織的延伸,是一個超越出血 緣關係,並以土地關係為基礎而形成的利益群體,是一個擴大了的宗 族組織。65 中國傳統社會結構的最大特徵之一是社會成員對組織的依附性, 在傳統的封建社會中,宗族組織是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個人必須依 附於宗族組織才能獲得社會地位和身分;在人民公社時期,實施以公 有制為基礎的計畫經濟,個人只有通過組織才能獲得一切,而組織也 只有通過由中央控制的組織系統的計畫指令,才能進行生產和參與社 會活動;到了改革開放之後,以股份合作制為形式的泛宗族新集體社 區已逐漸形成,它再度成為中國大陸村落社區農民的依附對象。集體 社區是鄉村社會工農業生產的基本組織單位,它一方面是一個泛宗族 組織,同時也是政府的基層政權組織,集大公(國家)和小公(集 體)於一身,而成為個人與國家政權之間一種新形態的中介組織。 泛宗族社區的集體保障與福利措施降低了社區內部的貧富差距, 同時也藉此建立了一種新的社會控制與管理制度。此外,社區的集體 保障制度,在農民與國家之間形成了一個緩衝地帶。新的集體社區是 傳統宗族組織結合公社組織的新產物,社區不但具有宗族組織和公社 組織的人情關係,同時還有集體承擔的社區保障和社區福利、各種形 式的集體再分配,並與鄉鎮政府正式的行政組織管道相聯繫,整個社 區不但是每一個農民所依賴的泛宗族組織,同時也是政府行政組織系 統的基層政權組織。66 王穎,《新集體主義:鄉村社會的再組織》,頁 168-171。 王穎,《新集體主義:鄉村社會的再組織》,頁 172-173、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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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村落集體企業與宗族組織的一體化

一、宗族營利共同體的歷史傳統

當前中國大陸農村地區的地域化宗族組織已結合傳統集體制的轉 型,獨自發展出一套以股份合作制,特別是以房族股份合作制為基礎 的「宗族營利共同體」。根據韋伯(Max Weber)的看法,宗族是傳統 中國社會中最具自主性的組織,其向來對經濟運作扮演著一個關鍵性 的角色,除了在賦役義務的共同承擔,以及土地買賣繼承的權利要求 上之外,其還擴大成為「一種生產組合的氏族共同體、累積性的家族 共同體」,而形成了「宗族營利共同體」的家族經濟。 韋伯進一步指出,由儒家倫理所衍生出來的家族倫理,實際上支 配了整個中國社會的人際關係,「所有的共同體行為都是純粹私人性 的,尤其是被親屬的關係所淹沒和制約」,在強烈的家族倫理的規範 下,個人被歷久彌新地與家族成員牢牢地捆綁在一起,亦即個人是被 繫於「人」之上,而不是在功能性的職務--「企業」之中。作為企業 經營基礎的「信賴」,在中國社會裡只能奠基在一種純粹的個人、家 族或擬制家族的關係,而缺乏了一種抽象的、超個人的目的取向的團 體性格,這也使得中國的「宗族營利共同體」迥異於西方資本主義非 個人化和理性的經濟經營共同體。67 此外,根據何夢筆對漢人社會所做的研究發現,華人文化圈的經 濟發展呈現為一種「隙縫經濟」,即在華人的具體經濟制度中,基本 上是處於正式經濟結構之外的、以特定的專業化為基礎的企業運行的 一種經濟形式。這種隙縫經濟使得企業得以在正式制度之外活動,並 能運用更有效的組織形式,以取得特殊交易成本的優勢。在隙縫經濟 體系中,信息被視為是一種權力,而被當成私有物品,並被進一步地 韋伯著,簡惠美譯,《中國的宗教:儒教與道教》(臺北:遠流出版公司, 1996年),頁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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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保護。在漢人的企業內部,信息也大多被集中和壟斷。68然而,儘 管每個企業都用正式的組織結構把信息加以壟斷,但同時也通過每個 企業所有者之間的人際網絡,使得信息得以在特定的企業間進行交 流。在中國大陸,農村鄉鎮企業與國家組織和國有企業之間的個人關 係網絡,正是企業獲得技術和信息的關鍵。 從官方與個人的關係網絡來看,只要個人或宗族有潛力,公私混 合的機構就會替代某些官方機構。在農村,公私聯辦的基礎建設就是 一個明顯的例子。其中,私人特別是宗族組織基本上擔負了規畫和籌 資的責任,而縣、鄉鎮政府的職能僅僅是協調和給予一定的補助。 在當前中國大陸的農村社會,鄉鎮企業不斷擴大在地方上和跨地 方的關係網絡,通過網絡的運作,企業不但可以分散風險,同時也可 以打破區域間的經濟壁壘,這使得網絡成為建立和保持非正式信任關 係的傳統社會單位。當前中國大陸的集體吃喝消費,其所體現的正是 一種網絡的實際交易成本,交易的穩定靠得就是彼此之間的信任。因 此,在企業間建立人事聯繫和相互信任的網絡,特別是在長期協作的 企業間建立這種關係,將可大幅降低交易成本。69 特別是在城鄉二元分割的經濟和社會體制下,農民個人尋求職業 流動的機會成本相當高,而舉辦鄉鎮企業已成為農民進入非農產業和 實現社會流動的主要方式,甚至是唯一的途徑。在農村村落中具有資 源動員能力的主體包括宗族組織和村正式組織,在二者合而為一的單 姓村落中,村組織掌握動員資源能力使鄉鎮工業得以就地發展,所憑 藉的就是土地所有權、集體積累和宗族的內聚力量等社會資源。70 以萬豐村為例,從這個村落的集體制解體到實行股份合作制的過 何夢筆,《網絡、文化與華人社會經濟行為方式》(太原:山西經濟出版 社,1996 年),頁 7-14。 何夢筆,《網絡、文化與華人社會經濟行為方式》,頁 21-24。 折曉葉,《村莊的再造--一個「超級村莊」的社會變遷》,頁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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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宗族組織和黨組織的繼續存在使得村內的權力整合機制得以維 持,而村組織也沒有因為集體制的解體而崩解,甚至在外來行政觸角 從村落社區收縮之後,也沒有徹底動搖村內既有的權力結構和社會控 制能力。當然,在這個過程中,一方面,宗族的內聚力發揮了一定的 整合作用,另一方面,黨支部體制的存在,是使村落社區從「行政的 集體制」順利過渡到「自治的合作制」的制度性安排。 基本上,在村落社區中黨組織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權力體系,其與 村政組織和村辦集體企業組織之間形成一種「黨政企」三位一體的組 織形態。這個權力體系是黨國機器和地方政權組織、行政力量和各種 法人組織與農民進行聯繫的中介,任何外來行政力量對村莊的介入都 必須通過這個體制來進行,71而「黨政企」又是通過宗族組織的運作來 達成一體化的。 然而,村組織和本村集體企業對外地來本村的人口和勞動力採取 一種不平等的歧視性待遇。村落作為一個特定的地域範圍,凡屬於這 個範圍內的居民和來自其他地方的居民在村內所享有的待遇是有差別 的,平等的價值觀體現為村本位主義和本村村民間的平等原則。72亦即 以宗族血緣共同體為主體的村集體企業--「宗族營利共同體」,對外 採取了一種強烈的排他性保護措施。

二、村股份合作制的新集體主義

由於生產大隊擁有土地使用的初級審批權,事實上大隊也因此而 擁有支配土地的決定性權力。在實施聯產承包責任制之後,土地的所 有權、承包權和使用權產生了分離,土地所有權歸生產小隊所有,也 就是自然村集體所有;同時在土地使用初級審批權歸生產大隊所有的 制度下,向集體承包土地的個體農民,都必然成為這個集體的成員, 折曉葉,《村莊的再造--一個「超級村莊」的社會變遷》,頁 255。 何夢筆,《網絡、文化與華人社會經濟行為方式》,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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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則歸集體成員個人擁有。這時候,集體已分化 為兩部分:一為集體經濟的產權,即所有權;二為集體經濟的生產經 營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後,集體可以通過承包、租賃和招聘等方 式,將集體企業的經營權從集體領導成員的手中轉移到專業經營者手 中。 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試行,改變了公社制度下多年形成的土地一切 權力歸集體的模式,建立起個人擁有承包權、集體擁有所有權的土地 兩權分離的土地關係;至於以土地為中心的農村股份合作制,則再一 次改變了農民與土地之間的關係,使農民對土地的承包權以股份的形 式,通過集體的再分配體現出來。1993 年南海市進行兩個股份合作制 的試點,實行股份合作制以後,農民對土地的承包權和生產經營權通 過股份的形式在整個集體資產中得到體現,而個別農民與某一塊土地 具體的承包權則已不復存在,亦即農民對土地的權力已經轉化為股份 持有的形式,而在集體資產中占據一定的份額,並在集體經濟中獲得 永久性的收益。73 這種「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的新集體主義形式,即以明確的股份 合作公司代替舊有模糊的集體所有制或合作者所有制,以股東大會和 董事會、監事會管理體制代替黨政的行政管理體制。至於這種股份合 作制的利潤分配方式則採取: 按勞分配,即參加集體企業勞動的農 民以工資形式領取報酬; 按股分紅,即按每個成員在集體經濟中所 占股份比例分紅; 按需分配,主要用於社區保障的老年退休金、養 老金、學童入學補貼,以及醫療補助等; 按人頭的集體福利分配, 如年節的各種副食補貼、建房補貼等。74 新的集體不僅是一個社會實體,同時也是一個經濟實體,它是在 土地歸集體所有的基礎上,所建立起來的新型利益關係。傳統人民公 王穎,《新集體主義:鄉村社會的再組織》,頁 8、79-81。 王穎,《新集體主義:鄉村社會的再組織》,頁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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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的集體,是一種強制性的勞動組織,而新的集體是通過土地關係所 組成的利益組織,集體經濟藉由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與個人的利益直接 聯繫起來,作為集體成員的個人,擁有對集體經濟的直接所有權。75 在股份合作制階段,土地的所有權、承包權和使用權完全被分 離,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經濟社(自然村一級)有土地的發包 權、管理權、支配權、收益權等,通過股份合作制,集體以股份的形 式將過去農戶的承包權贖回來,並將分離出來的土地使用權通過投標 的方式交給承包者。 股份合作制使集體企業的產權為每一個集體成員共同所有,而且 通過社區的股金分紅、集體福利、集體保障等形式,將扣除再投資部 分所剩餘的利潤回饋給社區成員。在推動股份合作制之後,已形成了 一種「經濟利益社區化」的趨勢,並構成利益群體地方化的基礎,地 方幹部本身的切身利益已和企業及個人所擁有的權力緊密地聯繫在一 起。 股份合作制在中國大陸被農民譽為第三次土地改革,大大地改變 了集體和個體之間的關係。股份合作制的新體制,事實上是將工業和 農業納入同一個集體領導之下。當前中國大陸農村存在著行政組織系 統與經濟組織網絡雙軌並行的情況,但經濟組織的非系統性領導權 力,往往需要借助行政組織系統的權力才能有效地進行運作。76

三、小村合作社與大村合作社

在傳統集體制下,村集體組織既是集體產權組織,又是勞動集體 組織,擁有產權和參加勞動是集體成員資格的兩個構成要件。1980 年 代初中期萬豐村重建股份合作制,將生產隊改編成五個小村,合併原 則係以土地的劃分和房族聚居的結構為依據,因此有四個小村與原來 王穎,《新集體主義:鄉村社會的再組織》,頁 23-24。 王穎,《新集體主義:鄉村社會的再組織》,頁 9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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