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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與大學走向監督暨合作之關係網絡

由於受到管理主義及新公共主義管理的影響,對大學經營而言開始出 現了成本效益、促進資源的節流與增值等概念,並走向公共財政資源的效 用最大化、提高服務品質、著重管理文化和公眾問責性(戴曉霞、莫家豪、

謝安邦,2002)。在 1994 年世界銀行發表了有關《高等教育:不同經驗的 參考》(Higher education: The Lessons of Experience)一書,建議高等教育發 展可走向多樣化(diversification)並認為國家/政府不應對高等教育進行專利

化。另一方面,積極鼓勵私人及非官方的辦學模式及方法,甚至主張辦學 及資金籌募的多元化等措施(World Bank, 1994)。

1998 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之《重整高等教育》(Redefining Tertiary Education) 報告中指出當前高等教育應進行政治型(governance model)的變革,大力提 倡「還政於高等院校」,並鼓吹「下放權力」及賦予院校「自主性」,期望 政府對高等院校的管理要由以往微觀調控(micro-governance)轉為宏觀調控 (macro-governance)(OECD, 1998)。

誠如 Kooiman 提出的「政治社會管理模式」(social-political governance model),動員非國家力量及市場的競爭守則來提供並改善公共服務,以增 進國家整體的競爭力(competitive state)(Kooiman, 1993)。今日在教育市場化 的發展與西方社會的公共管理模式及社會政策變革方向,皆走向一個共同 的指標,亦及減少政府對公共政策和社會服務的直接提供,改由其他非國 家或政府團體,如社福機構、非營利組織、基金會等,甚至動員市場力量、

個人、團體共同投入社會服務與公營部門管理的行列。而這種趨勢正說明 了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權力與責任逐漸轉變,並形塑出新的管治模式---政 治社會管治模式(Cenry, 1996)。

楊朝祥(2002)提及,在教育市場化的熱潮衝擊下,我國高等教育與外 部市場的第一個轉變,便是與政府關係的改變。過去,由於高等教育的規 模不大,屬於菁英教育,政府全力負擔大多數的大學教育經費(尤其是對公 立大學而言),因此無論在規章制定、組織結構、課程、經費資源等方面受 到教育部相當嚴格的控管(陳柏璋、宋玫玫,2005),但自 1994 年大學法修 訂後,乃至 1996 年公立大學實施校務基金制度,大學經營重心轉自「節 源增效」以及「品質控制」,大學治理的主體性與掌控性亦因此回歸到大 學本身(董保城,2003)。

政府的角色由主要提供者轉為監控者,為了增加高等教育學府的管理 效能和營運的效益,在原公營部門的運作機制中引入市場式管理,以求一 改「公共官僚化」國家型態(public bureaucracy state)所造成浪費和缺乏效益 的弊病(張炳良,1998)。國家過去是教育這種公共財的唯一可靠之保證人,

現在則是透過各種不同形式的「治理」(governance)來統籌教育。然而,伴

隨著國家和教育關係的轉變中,亦牽涉到有關「問責性」(accountability),

亦即在教育管治分散化的情況下,如何解決教育的「公共財功能」

(public-goods function),其涉及了對不同社會群體的問責模式(楊德川,

1999)。

是故,政府在教育投資與財務管理進行分散化管理,政府並沒有完全 撤退;相反的成為今日教育重要的協助者和監督者,持續保持及維護其應 有的公共職責。在過去十年,政府扮演著積極性國家(proactive state)的角 色,不斷採行新的法案來回應高等教育環境的變遷,如英國公共改革影響 了高等教育與研究的經費政策,導入了新的高等教育機構監督與管理方式 (Kogan & Hanney, 2000)。易言之,這些由政府主導的教育政策,伴隨權力 下放與分散化管理反而更加突顯政府管控力量與嚴苛的品管原則,期能實 踐監督但不損及政府與大學之間的合作關係,並非代表功能性的削弱與重 要性的消失(Bok, 2003;Dale, 1997)。

教育服務的責任逐步由政府轉向市場、社區及其他非政府機構,這是 因為政府無力在獨自承擔教育服務之普及化的龐大開支,同時社會風氣亦 不再接受政府對教育服務之提供進行壟斷(戴曉霞,2000)。因此,隨著政 府角色的轉變促使大學更自主的管理,更多專業的外部人士、中產階級對 教育政策的參與及決策上發揮更大的影響力(許崇源,2002)。

教育部(1996)提及,任何教育制度的變革皆會帶給政府、學校與社會 莫大的衝擊,如大學對外進行募款的行動與募款基金自治的管理,不僅僅 是對財務制度層面進行革新,事實上是直接牽涉到整體校務運作機制的重 整,相對的亦突顯了政府外部監督與協助的重要性。大學之所以受到管理 主義的影響,主要原因在於大學教育已經暨被視為是一項公共服務,亦是 市場上的一種商品。是故,商業管理模式向教育事業層面蔓延的同時,大 學相對亦受到更嚴格監察制度的約束,以滿足公眾對大學實踐財政問責性 原則的訴求(Barnes, 1999)。

由上所述,透過評估、監督、反饋等三項功能性機制下,如圖 2-5 所 呈現之關係,配合募款行動與策略、辦學結果、顧客支持及參與等三大要 素,進一步配合內外在環境關係人之間的相互制衡,形成了高教募款管理 的基本架構。柯承恩(2004)認為,大學強調提供學術研究計劃、專業知能

培訓與各項教育服務等產物服務於校內、外關係人即顧客,目的期望獲得 高度認可並進一步化做實際的支持行動;在此同時,組織產物將接受顧客 的評估與審察,評斷是否合乎學校最初提供的承諾、成長價值與目標,並 由此作為績效成果之監督方式,而最終的結果將影響顧客在未來持續支持 及參與學校行動的決定(石雅惠,1994)。

圖 2-5 大學募款基金運作之合作循環架構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繪。

林佑倫(2003)提及,隨著顧客的決定與意見亦將反饋到學校內部環境 中,勢必影響今後學校整體的目標走向及行動決策。由此可知,整個大學 募款基金管理架構的核心價值就在於責任、參與及回饋機制,必須透過內 部管理確立組織運作之成效,同時亦必須經由內、外部的監督機制保障所 有關係人之投資權益,以實踐大學之公共性責任,最終針對各方提出的需 求反饋至組織循環之中,持續進行大學募款基金運作之改善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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