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金融业的逐步开放,我国信用评级 业正在进入快速发展期。借鉴国外先进的信用评 级技术和标准,针对目前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实 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有利措施,完善企业债券信 用评级市场。
(一)改革企业债券发行制度,放开对 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的控制
我国企业债券发行制度由行政审批向核准 制过渡,放开对企业债券利率的控制对于增强企 业债券信用评级需求、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发 行企业债券的不平等待遇势在必行。企业只有自 行决定债券利率,才能够真正自主发行债券。同 时,应修订现有的企业债券管理规章制度,明确
企业债券投资人自己所承担的债券信用风险。只 有这样,才能够降低评级机构与政府的依存度,
增强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使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发 挥其评价优劣、揭示风险的指标性作用,提高对 债券信用评级的真实需求。同时也有利于信用评 级机构之间相互竞争,不断改进与提高。
(二)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和市场秩序,
健全信用评级的法律法规
对于加强市场监管,为信用评级机构创造良 好的外部环境,可以参照和借鉴美国信用评级机 构监管机制的经验。美国政府监管部门对评级业 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早在1930年,
美联储(FED)就开始利于评级结果检查下属银 行的资产组合质量,1931年美国财政部开始采 用评级结果考察国家银行债券质量,随后颁布的
《1935年银行法》和《联邦储备法》规定国家 银行和州银行职能购买达到评级标准的证券。
《1933年证券法》规定证券承销商不能对有价 证券进行信用评级,实质上赋予评级机构“独立 第三方”权利。197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提出了国家认可评级机构(Nationally Register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简称 NRSRO)概念,并写入1934年证券交易法,此 后NRSRO体制被扩展到证券、养老金、银行、
房地产、保险等其他金融业的监管中。为决定采 用哪些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SEC提出了 NRSRO的概念并认可穆迪、标普和惠誉三家评 级机构2。美国证监会给予NRSRO 类似官方机构 的地位来评定美国资本市场 ,但他们作为市场监 察者并不需受到政府的监管。后来又陆续出台了 一些规定,进一步在监管和认定方面推广了对评 级结果的使用,例如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只能持有 三大NRSROs给出的最高两个级别的短期债券。
2004年6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允许银行确定风 险权重时可以采用外部评级机构(External Credit
1宾卫莲.我国企业债券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缓慢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8)
2此前,SEC还先后认可了Duf&Phelps(1982)、McCarthy Crisanti&Maffei Inc(1983)、Thomson Bank Watch(1992)四家评级机构资 格,但后来均被三大机构合并或收购。
Assessment Institutions,ECAIs)的评级结果,
但此前,必须对其资格进行认定。其中,主要监 管要求包括对评级机构资质的认可,即主要考虑 评级机构是否被全美评级结果主要使用者认为是 可依赖的;对评级执业质量的要求;对利益冲突 的监管、信息披露与保密方面的监管等。
此外,为了约束评级机构的行为,保护国 家、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美国制定大量的法律 法规,包括有《公平信用结账法》、《信息自 由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阳光下的联 邦政府法》 、《美国国家安全法》、《隐私权 法》、《统一商业秘密法》、《就接触秘密信息 而进行背景调查的调查标准》等,通过界定划清 信息公开与保护国家秘密的关系 ,划清信息公开与 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划清信息公开与保护 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关系来保证与信用信息有关 的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大多是经人民银行批准 成立的信用中介服务组织,业务管理应统一归属 于中国人民银行,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改 委的管理和监督。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和健全信 用评级市场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信用评级机构 的资格、竞争原则、评级原则、评级程序、信用 评级报告书的发布等方面,同时在证券法、银行 法、公司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信用评级相关事 项,如必须进行信用评级的企业类别、资产规 模、机构之间的适度竞争等。此外,还应加大 规范整治力度。在我国,大多信用评级机构是在 当地政府的支持下成立、发展起来的,由于行业 竞争激烈,评级结果在某种程度上会受到当地政 府的影响,误导投资者,应该规范评级机构的工 作质量,提高其工作的独立性。同时,监管部门 也应制定监督评级机构行为的法律法规,提倡评 级机构间的技术竞争、质量竞争,对其不正当竞 争进行公开谴责甚至包括取消违规机构的评级资 格,对在评级过程中出现重大遗漏、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信用评级机构要
追究其法律责任,创造良好的评级市场环境。
我国企业债券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严重阻碍了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加 强和完善企业债券市场制度建设,从政策上支持 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关于企业债券的管理条例 主要包括有:统一管理条款约束债券融资行为;
放开对企业债券发行主体的限制,使不同所有制 的企业能够按照不同品种特点发行债券;扩大企 业债券市场的准入范围,降低企业债券发行和上 市的标准,简化上市手续;减少政府对债券事项 的限制,如债券发行规模、利率水平和资金用途 的状况,使股份有限公司和具备条件的有限责任 公司能够发行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债券。此外,在 审批制度、利率水平、资金使用、中介机构的作 用、强化社会监督等方面也应由所改进。
(三)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 为防范道德风险,可以通过债权人或潜在 债权人选举产生评级机构的方式来加强信用评级 机构的独立性。例如首次发行时,由于企业债券 的主要债权人尚不明确,可由作为其主要投资者
(或代理人)的承销团成员按照市场机制选择评 级机构。已发行的企业债券上市后,由作为潜在 债权人的市场参与者定期(如每年)对评级机构 的评级情况进行评判,通过市场机制定期更换失 责、失职的评级机构。
(四)提高我国评级机构的资信评级技 术,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主观上应重视评级技术,专门设立研发部 门进行技术研究,让其评级人员真正从事研发工 作,在实践中积累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尽快 建立企业信用评级数据库。企业资信评级的核心 在于准确地判断企业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
而作为检验评级结果的惟一途径,没有评级数据 库就无法建立违约率模型,无法建立转移矩阵,
因此评级机构应该注意通过平时的业务积累尽快 完善自己的数据库。从海外发达的评级市场看,评
级机构建立了丰富的数据库,为评级技术的开发提 供了足够的数据资源。就我国目前情况看,可以 通过建立企业财务数据过滤器,对企业提交的财 务报表进行真实性的检验,建立合格的违约数据库, 为测度违约概率打下基础。也可以按照违约的定 义测算已有年份的各信用等级的转移矩阵,并且根 据违约和正常企业的历史财务数据进行分类评估 模型的构建。
加强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势在必行,只 有在发展中不断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才能 使我国的债券市场和评级机构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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