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客等客稱,仍舊屬於本貫主義下土客對稱的範疇。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自嘉靖21 年(1542)劉梧纂《惠州府志》,24以及嘉靖31 年(1552)
盛繼纂《興寧縣志》,25相繼將「語音」或「方言」列為方志的條目,
也顯示廣東,特別是東江流域或潮惠地區的地方知識菁英已經體認到鄉 音在識別人群及其文化特徵上具有特殊意義,而為日後方言主義的發 展,以及方言主義下客家一詞的出現播下了種苗。
(四)清代的「客家」
順治元年(1644)清朝建國後,沿襲明代的賦役制度繼續推行一條 鞭法,簡化、歸併賦役名目和實施賦役折銀。26康熙51 年(1712)頒 布:「嗣後編審人丁,據康熙五十年徵糧丁冊定為常額,其新增者,謂 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清高宗 1963:卷十九.戶口考一:考 5025)。雍正元年(1723)9 月更進一步批准直隸自次年起實施攤丁入 地,而帶動雍正年間在全國範圍內推動均攤丁銀入田糧的賦役改革運動
(陳支平 2000:596-598)。這一波的賦役改革,事實上使得黃冊的戶 籍制度,逐漸喪失賦役徵發的意義,而王朝國家經由人丁編審而將百姓 束縛於一定土地範圍內的措施,亦隨之日益鬆弛,而有助於百姓,特別 是貧無立錐之地的人民,向外跨界遷徙和發展。
然而,賦役的革新帶動的戶籍制度的變遷,並不意味著籍貫不再受 到國家和社會的重視,事實上,在賦役徵發之外,任官的籍貫迴避制 度,科舉考試的籍貫限制制度,以及民間社會的各種基層組織如保甲、
鄉約、團練等所蘊含的鄉貫意識等(何炳棣1966:2-9),仍舊將百姓
24 嘉靖《惠州府志.卷四.風俗.語音》(見劉梧 1991:62)。
25 嘉靖《興寧縣志.卷三.人事部.方言》(見盛繼 1990:1215-1216);另可參考嘉 靖35 年(1556)《惠州府志.卷十五.雜志.方言》(見楊載鳴 1985:13b-14a)
26 有關清代的賦役制度及其演變,請參閱陳支平(1988;2000)與何平(1998)。
牢牢地鎖定在「人戶以籍為定」的大清律戶律的規定之中。27因此,清 代不論是戰爭破壞後的墾荒,或經濟作物需求的刺激,或商品手工業發 展的吸引,甚至社會動亂中的逃亡等等所引發的移民潮、墾殖朝和逃難 潮的歷史場景中,28又紛紛出現本貫主義下的各種客稱或「客家」。易 言之,在清代,不但本貫主義一直是百姓的重要社會身分標記之一,同 時以本貫主義作為區分土與客也一直是官文書和絕大部分地方志採用的 標準,客的涵義依然是脫離本貫的外來人、異鄉人或僑寓者。為了說明 此點,下面先從地域分佈和時代連續性兩個層面,摘錄部分史料,然後 再略作討論。
1. 清代本貫主義下「客家」名稱的地域分布
(1)四川的「客家」名稱
乾隆潼川府《鹽亭縣志.卷一.風俗》載:
潼屬各縣,俱有楚民新集,向惟鹽邑獨少,緣土地瘠也,今 則楚、陜、閩、粵之人(中略)漸集漸多,四鄉場鎮,客戶 與土著,幾共半矣。(轉引自曹樹基 1997b:89)
乾隆《雅州府志.卷五.風俗》載:
27 乾隆《欽定戶部則例.卷三.戶口.直省戶口下.人戶籍貫》載:「凡軍民商灶諸 色人戶,並以原報冊籍為定,若詐冒及官司變亂版籍者,均依律治罪。」此條係沿襲 明律之大清律〈人以籍為定〉的律文簡化條文。該條文的詳細內容及其例文,請參閱 馬建石與楊育棠(1992:399-404)。另外對參加科舉考試的生童自順治年起也有嚴 格規定,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九一.禮部.學校.生童戶籍》載:「順治二 年題准:生童有冒籍者,盡行裭革,仍將廩保懲黜。如祖父入籍在二十年以上,墳墓 田宅俱有的據,方准應試。」又「康熙四十年覆准:嗣後如彼州縣人,在此州縣入學;
又同省異府,同府異縣,冒籍入學,許本籍童生出首。將失察各官,題參治罪。」
28 到目前為止,就我所知,對清代的移民運動,作過最詳盡、完整分析的應該是曹樹 基的《中國移民史第六卷:清民國時期》(1997b)。儘管我對客家人一詞的用法跟 他有不同的看法,必須承認他的著作對本文的撰寫幫助很大。
從「客家」到客家(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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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地自獻逆蹂躪之後,土著漸少。四方僑寓,大率秦、
楚、吳、粵、滇之人居多。(轉引自曹樹基 1997b:
91)
(2)陜西南部的「客家」名稱
道光年間漢中知府嚴如熤《三省邊防修覽.卷一.策略》載:
川陜邊徼土著之民十無一二,湖廣客籍約五分,廣 東、安徽、江西各省約有三四分。(轉引自曹樹基 1997b:128-129)
(3)江西和湖南的「客家」名稱
康熙《瀲水志林.卷三一.保甲》載:
張尚瑗曰:嶺嶠四衝,土著少而客籍多。民俗買田則 立戶,立戶則充役。僑寓流移,襁負擔簦,春來秋去,
著之以名,籍惴惴乎?(轉引自曹樹基 1997b:212)
康熙《瀲水志林.卷二十.志政.請禁時弊詳文》載:
興邑地處山陬,民多固陋,兼有閩廣流氓僑居境內,
客家異籍,禮義罔聞。(轉引自黃志繁 2006:190)
同治《攸縣志.卷六.戶口》載:
邇來閩粵之民,僑居吳楚,自吉、袁至楚南各郡縣所 在皆是。以為主戶則本非土著,以為客戶則已無徙。
而其人又皆居山而不居澤,鑿岡伐嶺。(轉引自曹樹 基 1997b:274)
(4)浙江的「客家」名稱
光緒《嘉興縣志.卷一一.田賦下.土客交涉》載:
分溫、台、寧、紹、河南客民為三大挈,每挈設客總、
棚長、甲長名目,專稽客民戶口、籍貫。(中略)定 其所墾田地有主者為客佃,無主者作為客墾,各給門 牌執照,分別承租完糧,遇有土客爭竟之事,由董報 案核辦。(轉引自曹樹基 1997b:439-444)
光緒《餘杭縣志稿.戶口》載:
每庄由甲長分冊、造冊,無論土客,或耕種,或傭工,
逐一注明。(轉引自曹樹基 1997b:443)
光緒《頤情館聞過集.卷九.保甲.禀撫籓皋道》載:
[ 同治十年 ] 敬禀者,竊湖 [ 州府 ] 屬歸安縣境內之埭 溪地方,與烏程、長興、德清、武康、安吉、孝豐皆 屬連界,山叢林雜,離郡窵遠。兵燹以後地曠人稀,
土著寥落,溫、台等處客民藉墾荒傭工而至者不一而
從「客家」到客家(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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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奸莠夾雜,欺凌土著,聚賭為盜,收藏槍械火器,
無所不至。(宗源翰 1997:565)
(5)廣東的「客家」名稱
康熙《永安縣次志.卷十四.風俗》載:
縣中雅多秀民,其高曾祖父多自江閩潮惠諸縣遷徙而 至,名曰客家。(屈大均 2001:255)
乾隆《鶴山縣志.卷一.風俗》載:
惠潮來民,多農鮮賈,依山而居,以薪炭耕作為業,
故其俗朴而淳,與土著差異。土著之民,多商鮮農,
貧者亦習工技以治生,故其俗文而巧。(劉繼 2003:
344)
乾隆肇慶府《懷集縣志.卷一.輿地.風俗》載:
客民,東省、江浙、楚閩俱有,惟東省尤眾。習公移 持刀筆為官府胥吏,仰機利而食,多高明、高要人。
鹽商、木客,列肆當壚,多新會、順德、南海人。燒 磚瓦多江右人,必俟隆冬始至,有不時興作則甚苦埏 埴。閩楚之人,多僦地種藍,每挾詐搆訟,大為懷民 之害。(唐廷梁 2001:17)
光緒《新會鄉土志.卷五.人類》載:
粵中民族種類繁雜,不易區分。然其大別略可定為三類,則陸居 之民、山居之民、水居之民是也。(中略)客家之名,起於明末,
蓋明初,圖甲皆以陸居之民編隸,遂為土著,而山居無圖甲籍者,
皆以客目之焉。(譚鑣 1970:77)
(6)江蘇的「客家」名稱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 158.流寓異地》載:
同治五年奏准,江蘇銅、沛兩縣,自黃河近涸變為荒 田。山東曹濟等屬各縣客民,陸續前往,創立湖園,
相率墾種。銅沛土民,於水退歸鄉後,因舊產被客民 占墾,日相控鬪,疊釀巨案。(中略)遇有土客控案,
但當分別良莠,不得復存土客之見,以期永息爭端。
(崑岡 1976:7159)
(7)臺灣的「客家」名稱
雍正6 年(1728),藍鼎元纂《平臺紀略.經理臺灣疏》載:
臺灣素無土著,皆內地作奸逋逃之輩,羣聚閭處,半 閩、半粵。粵民全無妻室。佃耕行傭,謂之「客子」,
每村落聚居千人、百人,謂之「客莊」。客莊居民,
結黨尚爭,好訟樂鬪,或毆殺人,匿滅踪跡,白晝掠 人牛,莫敢過問,由來舊矣。(藍鼎元 1958:67)
從「客家」到客家(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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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10 年(1732),藍鼎元《平臺紀略.粵中風聞臺灣事論》載:
廣東潮惠人民,在臺種植傭工,謂之客子,所居莊曰 客莊。人眾不下數十萬,皆無妻孥,時聞強悍。然其 志在力田謀生,不敢稍萌異念。往年渡禁稍寬,皆於 歲終賣穀還粵,置產贍家,春初又復之臺,歲以為常。
(藍鼎元 1958:63)
2. 清代本貫主義下「客家」名稱的時代連續性
光緒 12 年(1886)敕撰,《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九一.禮部.
學校.生童戶籍》載:
[ 乾隆 ] 二十九年議准:廣東省新寧縣沿海地寬,有潮嘉一 帶客民二千餘戶,陸續來寧就耕,置有田產廬墓,丁糧煙戶 各冊俱已有名。嗣後交該督撫嚴飭地方官徹底清查,現在就 耕者若干戶,有志應考者若干丁。果無原籍可歸者,即入於 新寧應試,不得潛回潮嘉原籍跨考;其有籍可歸者,令仍赴 原籍,不得混占新寧之籍。嗣後客民、土著,均不得藉詞興 訟,違者治罪。仍將查辦緣由報部存案,其新寧學額,不得 照江西棚民之例議加。(崑岡 1976:29)
光緒 19 年《新寧縣志.卷十二.經政略下.學制》載:
[ 乾隆 ] 五十二年 …… 今據廣東巡撫圖薩布奏稱,新寧縣沿 海地寬,先於雍正年間及乾隆五、六等年,有惠、潮各屬及
閩省人民曾、廖等姓陸續就耕,積至二千餘戶,屢請入籍,
皆為土著所阻。乾隆二十九年,學臣邊繼祖奏請入籍加額,
經部臣駁查,當將各客童等照例撥回原籍冊報。茲客童廖洪 復以乞請開籍,赴督察院具控。欽奉諭旨查辦,當即委員前 赴新寧清查,現在客戶共二千二百零四戶,內有田糧廬墓,
已符年例,難以回歸原籍共四百零四名,以文藝粗通者百有 餘名,請附籍新寧應試,仿照商籍及江西棚民、四川眉州等 屬之例,酌加文童二名、武童ㄧ名,另編客籍字號錄取。(林 賡國 1968:515-516)
《(嘉慶)欽定學政全書.卷四一.寄籍入學》載:
嘉慶六年議准:都查院具奏:廣東東莞縣客童黃周瑞呈控阻 考一案。(中略)而土著生童恐其佔額,阻抑多方。自乾隆 十五年以來,客童雖屢次控官。斷令通考,無如土著之戶屢 斷屢違,以致訟端不息。查客童等祖父於順治年間因招墾屯 田,自惠潮來莞,入籍一百餘年,滋生已七千餘戶(下略)。
嘉慶六年議准:都查院具奏:廣東東莞縣客童黃周瑞呈控阻 考一案。(中略)而土著生童恐其佔額,阻抑多方。自乾隆 十五年以來,客童雖屢次控官。斷令通考,無如土著之戶屢 斷屢違,以致訟端不息。查客童等祖父於順治年間因招墾屯 田,自惠潮來莞,入籍一百餘年,滋生已七千餘戶(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