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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客家」到客家(一): 中國歷史上本貫主義戶籍制度下的「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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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客家」到客家(一):

中國歷史上本貫主義戶籍制度下的「客家」

施添福

*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兼任研究員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講座教授 本文依據本貫主義和方言主義的分類原則(指標),並從發生的源 頭,探索自魏晉到明清出現在傳世文獻上的各種客稱及其意義,企圖回 答「什麼是客家」的「客家」問題。至於中國客家名稱的起源以及台灣 的「客家」和客家用詞的演變則留待另文討論。 全文論證的重點有三:首先,如果區分客家與非客家所採取的是戶 籍制度的籍貫概念(以下簡稱本貫主義),則客家的客指的應該是寄寓、 暫居、離開本貫遷移他地的異鄉人或外來人,甚至是不入戶籍或脫漏戶 籍而到處遷徙的流民。因此,客相對的是居住於本貫的主戶、土著或本 地人。據此而言,在本貫主義下所產生的各種客稱,如客戶、客民、客 人、客籍、客家等(以下簡稱「客家」),必然是通稱,而非專稱。因 此明清落籍於閩粵贛三省交界地區,被稱為客家基本居地的居民,都是 土著、主戶或本地人,而非「客家」,只有從這個基本居地向外遷徙者, 才有可能成為「客家」。 其次,如果劃分的指標,依據的是鄉音方言概念(以下簡稱方言主 義),則客家的客指的是使用客方言的人。在方言主義下所產生的各種 * 通訊地址 :11529 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 130 號中研院臺灣史研究所 投稿日期:2013 年 9 月 6 日 接受刊登日期:2013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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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Hakka Studies, Novemer 2013, 1: 1-56

2 客稱(以下簡稱客家),必然是專稱,而非通稱。因此,也就不存在相 對於主戶、土著、本地人的客家,有的只是跟漢族其他方言群並立的客 家。 其三,中國自魏晉到明清,在傳世文獻上所見的各種客稱,基本上 都是依據戶籍制度的本貫主義所界定的「客家」,並非作為民系或族群 名稱的客家,自清中葉以降才逐漸從本貫主義的「客家」向方言主義的 客家轉移。然而,這個轉移的過程卻相當緩慢,至今可說尚未完全取代。 「客家」和客家概念的長期混用和共存,結果不但對客家的研究者,同 時也對客家指涉的實體造成認知上的落差,各種爭論乃由此而產生。以 致至今「什麼是客家」,仍舊疑雲重重,而有待進一步釐清。 關鍵詞: 本貫主義、方言主義、戶籍制度、「客家」、客家、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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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The Guest" to the Hakka (1):

"The Guest" under the Principle of Bon-Gwan in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in the History

of China

T'ien-fu Shih

*

Adjunct Research Fellow, Institute of Taiwan History, Academia Sinica Chair Professor Institute of History, National Changhua Univerity The paper uses the principles of Bon-gwan and vernacular language to explore the meaning of the term Hakka, literally meaning "the guest", in the documentary sources from the Six Dynasties (220-658) to the Ming-Ch'ing (1368-1840) era in the history of China, and attempts to answer the question of "what the Hakka is." The paper does not intend to deal with the issues of the origin of the term Chinese Hakka and the evolution of the terms "the guest" and the Hakka in Taiwan, which will be discussed by other papers.

The paper proposes three main arguments:

First, if we employ the concept of ancestral hometown (the principle of Bon-gwan) to differentiate between "the guest" and "the non guest" peoples, then "the guest" would mean those who neither reside in their hometown nor register in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Therefore, the term "the guest" in concept is the opposite of the term inhabitants, and it is a generic term in nature rather than a specific one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Bon-* Date of Submission: September 6, 2013 Accepted Date: October 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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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Hakka Studies, Novemer 2013, 1: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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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wan. Those registered in the border areas of Hokkien, Canton, and Kiangsi provinces but were called the Hakka are in fact the inhabitants, not "the guests." Then those being called "the guest" must be those who migrated out this area.

Second, if we employ the concept of provincial dialects (the principle of vernacular language) to differentiate, then the term Hakka indicates the speakers of Hakka language, and the term Hakka conveys the specific rather than the generic idea. Therefore, the Hakka signifies an ethnic group based on the vernacular language within the Chinese civilization.

Third, the term Hakka in the documentary sources from the Six Dynasties to the Ming-Ch'ing era in the history of China is after the principle of Bon-gwan rather than an ethnonym. After the early Ch'ing China the definition of Hakka gradually shifted from the principle of Bon-gwan to that of vernacular language, but the process is so slow and it has never been fully completed up to now. The long-term mixture of the terms Hakka and "the guests" leads to the confusion among the researchers and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Hakka people, which results in all kinds of controversial arguments that need to be further clarified.

Keywords: The Principle of Bon-Gwan, the Principle of Vernacular Languag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The Guest," the Hakka, Ethnic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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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緒論

200 餘年來的客家研究,1的確使客家學的知識體系建構,日益深廣 和完善;而客家自我認同意識,也隨著日漸高漲和擴展。然而,不可否 認的是,其中仍有不少根本問題,尚未獲得滿意的答案;不但客家源流 未清,缺漏爭論仍多,即使代表客家實體的名稱,雖經眾多學者的不斷 探討和解釋,至今仍舊疑雲重重,而有待進一步釐清。 回顧近20 年來,有關客家稱謂的研究,不但討論的興趣不衰,而 且論題也在不斷的擴大。若以10 年為一期,則前期探討的重點顯然擺 在客家稱謂的含義,2而後期則逐漸轉向論述客家稱謂的產生緣由,包 括產生的時間、地域和背景,以及他稱和自稱的發展、變換等等(劉 綸鑫 2001;劉鎮發 1998、2002;劉麗川 2001;張光宇 2001;郭志超 2007;謝重光 2008、2009;蕭文評 2009;曾祥委 1998、2009)。論述 重點的轉移,並非表示客家稱謂的含義,已經得到解決,並獲得基本的 共識。在客家稱謂的含義,尚未建立基本共識前,轉而探究由稱謂延伸 而出的論題,恐怕不免又將引起不少無謂的學術爭論。因此,回歸根本, 解決稱謂含義的基本問題,仍然在客家研究上,具有優先性。 最近20 年間,最少有 8 位學者(前期 6 位,後期 2 位)發表檢討 既有各種客家含義的說法,並提出自己的見解。這些說法累積到1997 年,已多達12 種(胡希張等 1997:106-114);而發展至 2007 年則被 張佑周歸納為6 大類,再加上他自己的一類,共成 7 大類的不同學說(張 佑周 2007;322-340)。說法繁多而分歧,清楚顯示,客家名稱仍舊是 1 自徐旭曾於嘉慶 13 年(1808)口述,並由其門生紀錄而成的〈豐湖雜記〉算起。 2 關於客家稱謂之含義的討論,前期的重要著作包括陳修(1990)、劉佐泉(1991)、 蔣炳釗(1992)、吳福文(1994)、王東(1996)、胡希張等(1997);而後期則有 楊豪(2005)和張佑周(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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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客家」到客家( 一 )

6 根本而未解的問題;同時也使我聯想到一個極待清理和重新思考的關鍵 性的問題,即在歷史上究竟是依據哪一種指標或基準,以劃分客家與非 客家?我認為釐清這一個問題,將有助於廓清既存客家名稱研究的爭議 和建立客家名稱含義的基本共識,或許也可能依此而重新展開檢討存在 於客家源流研究的各種爭論。針對上述的問題,我的基本想法如下: 首先,如果區分客家與非客家所採取的是戶籍制度的籍貫概念3 (以下簡稱本貫主義),4則客家的客指的應該是寄寓、暫居、離開本 貫遷移他地的異鄉人或外來人,甚至是不入戶籍或脫漏戶籍而到處遷徙 的流民。因此,客相對的是居住於本貫的主戶、土著或本地人。據此而 言,在本貫主義下所產生的各種客稱,如客戶、客民、客人、客籍、客 家等(以下簡稱「客家」),必然是通稱,而非專稱,因此也就不存在 所謂客家民系的「客家」,有的只是冠上本貫或鄉貫的人群或團體而已; 而明清落籍於閩粵贛三省交界地區,被稱為客家基本居地的居民,也都 是土著、主戶或本地人,而非「客家」,只有從這個基本居地向外遷徙 者,才有可能成為「客家」。5 其次,如果劃分的指標,依據的是鄉音方言概念(以下簡稱方言主 義),則客家的客指的是使用客方言的人。在方言主義下所產生的各種 客稱(以下簡稱客家),必然是專稱,而非通稱。因此,也就不存在相 對於主戶、土著、本地人的客家,有的只是跟漢族其他方言群並立的客 家。6 3 對於籍、貫和籍貫的意義、差別和演變,王毓銓(2005:785-792)有言簡意賅的討論。 4 片山剛一系列有關珠江三角洲的研究,特別是片山剛(1992;2000;2001),對本文 的寫作和概念的思考,啟發很大。本文使用的本貫主義,在概念上接近於片山剛的原 籍主義,捨「籍」取「貫」的主要考慮是明代及其以前,「籍」係指役籍,而「貫」 則始終指鄉貫。 5 片山剛(2001:485-486)將土著民和客民界定為制度概念,其主要的依據,應該就 是以本貫主義作為劃分客與非客的指標。 6 1950 年代,漢方言分成七區或八區,其七區的名稱如下:北方方言、吳方言、湘方言、 贛方言、客家方言、粵方言和閩方言。1980 年,又有人提出十大區的分區法,其名 稱如下:官話、晉語、吳語、徽語、湘語、贛語、客家話、粵語、和閩語(袁家驊等 2001:22;李如龍 2007: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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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就總體歷史的演變來看,基本上是從本貫主義的「客家」向 方言主義的客家轉移。然而,這個轉移的過程卻相當緩慢,至今可說 尚未完全取代。「客家」和客家概念的長期混用和共存,7結果不但對 客家的研究者,同時也對客家指涉的實體造成認知上的落差,各種爭論 乃由此而產生。例如,長期自認是土著、本地人,而否認是客家人的 贛南人、寧化人、甚至粵中人和粵北人(劉鎮發 1997:XXXii,1998: 75-76,2002; 劉 綸 鑫 1999:31,2001:13-14;Sagart 1988:144; 奧 勒爾 1984:900;吳福文 1994:28;胡希張等 1997:95-102;許懷林 2000:39;劉麗川 2001:103;楊宗錚 2007:17;鍾文典 2005:3;曹 樹基 1998:124;蔡驎 2005:307-309、2007;勞格文 2003:1-3),卻 被漢方言或客家研究者指為客家人的理由是:前者想的是本貫主義的 「客家」,而後者依據的卻是方言主義的客家。 最後,被漢方言學者劃分為客家方言的客家一詞,又是從何而來? 迴避這個問題,客家名稱及其含義的歷史演變仍將難以釐清。先簡單說 明我的看法,詳細論證留待另文交待。作為現代族群名稱或方言群名稱 的客家一詞,其直接的源頭是19 世紀中葉以後,由來自西歐的傳教士 依據方言主義所鑄造的「Hakka 客家」標記。8這個標記,經由傳教士 的傳教活動、文字報導和方言研究,以及西方學者的著作等,而逐漸向 華南的民間社會、西方國家、客家知識界和中國學術界散播滲透。到了 民國時代以後,客家知識界和中國知識界,基本上已接受了這個「Hakka 客家」的標記,不同的只是略加修正為「客家Hakka」而已。也就是依 7 飯島典子(2002:31)以(1)官府稱為客民者,(2)西洋人稱為 Hakka 者,(3) 以嘉應州為祖籍或出身者,(4)居住於鄰接嘉應州之福建、江西、湖南的客語圈之 內者等四項具體操作指標來定義客家,就明顯地混合了本貫主義「客家」和方言主義 客家等兩項分類基準。 8 飯島典子(2002)可能是討論客家名稱和西歐傳教士的傳教活動之間關係的最早客家 研究學者。她的著作提供了不少珍貴的文獻資料,儘管她的闡釋有若干不準確的地方, 卻讓我在尋找史料時,節省不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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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客家」到客家( 一 )

8 據這個重新定義下的方言主義客家,羅香林提出了所謂客家民系的概 念,進而依此概念追溯歷史上客家的源流和發展,最後在1933 年發表 《客家研究導論》,而樹立了「Hakka 客家」這個源頭發展的第一座里 程碑(羅香林 1992a)。 基於上述的想法,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就是嘗試從分類學、發生學和 地域社會的角度,全面探討從「客家」到客家的歷史演變過程,以期釐 清客家名稱的歷史性和地域性。但由於篇幅限制,本文僅討論中國歷 代,特別是唐宋以降戶籍制度中本貫主義下出現的「客家」及其名稱的 含義;至於西歐傳教士鑄造「Hakka 客家」標記及其傳播的過程;以及 自清代,經日本時代到民國時代,臺灣從「客家」到客家的發展過程等 兩個專題的探討,則留待另文處理。9

二、本貫主義的「客家」:從魏晉到明清

本貫主義下的「客家」和方言主義下的客家範疇,並不相同;前者 是通稱,起源甚早,而後者是專稱,出現則甚晚。然而,兩者也有交叉 重疊的部份,尤其是「客家」的客和客家的客,在取名上又具有內在的 關聯性。因此,先論「客家」,以資討論客家稱謂的比較基礎。

(一)魏晉到唐的「客家」

「客家」的各種客稱,出現的年代甚早。遠在魏晉南北朝各代 都曾實行過復客、蔭客、賜客或給客等制度(鄭欣 2009:291;蔣福 亞 2004:297)。例如羅香林(1950:41-42)曾引用的《南齊書.卷 9 關於這兩個專題的探討,我已完成初稿,並先後在學術研討會上發表過,等一一修正 後,將陸續正式刊發。請參閱施添福(201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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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志第六.州郡上.南兗州》載: 南兗州,鎮廣陵。(中略)時百姓遭難,流移此境,流民多 庇大姓以為客。[ 東晉 ] 元帝太興四年 [321],詔以流民失籍, 使條名上有司,為給客制度,而江北荒殘,不可檢實。(蕭 子顯 1995:255) 作為一種制度,給客制度的創立,其目的是在規定官員、大姓收容 或庇蔭免除賦役的佃戶或佃客的戶數,以增強王朝國家的賦稅徭役控制 (鄭欣 2009:291;蔣福亞 2004:297-305)。但是,給客制度的客, 指涉的則是脫離本貫的失籍流民,應該是毫無疑問的。至於「客戶」一 詞,雖然也出現在曹魏時代,如《晉書.卷九十三.王恂傳》載:「給 公卿以下租牛客戶,數各有差」(房玄齡 2003),但相對罕見,並不 普遍。直到入唐以後,「客戶」等名稱才逐漸增多。10 唐代國家在均田制下,曾經為均田農民規劃一個靜態和穩定的鄉村 社會。然而,立國不足80 年,均田農民就逐漸湧現逃亡或脫籍潮。根 據《唐會要.卷八十五.逃戶》的記載:從證聖元年(695)李嶠上表 曰:「今天下之人,流散非一」,景雲2 年(711)韓琬上疏曰:「頃 年,人多失業,流離道路,(中略)不可勝數」,到安史之亂結束前一 年,即寶應元年(762)4 月則敕曰:「近日以來,百姓逃散,至於戶 口,十不半存」(王漙 1991:1850、1853、1855、1856),而在實施 兩稅法(780)前,《舊唐書.卷一一八.楊炎傳》則載:「天下殘瘁, 蕩為浮人,鄉居地著者百不四五,如是者迨三十年」(劉昫等 1975: 3421)。隨著逃亡潮的湧現,浮寓、浮戶、浮客,以及客戶等名稱乃不 10 關於唐代客戶的重要著作,可參閱山根幸夫(2000:4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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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客家」到客家( 一 )

10 斷出現(王漙 1991:1850、1853、1855、1856)。開元 9 年(721)監 察御史宇文融推行括戶政策,於諸道「括得客戶凡八十餘萬」(王漙 1991:1852)時,對客戶的處置也開始從遣返本貫為主旨,轉為允許附 籍異鄉,就地安插定居的作法(池田溫 2007:128;山根幸夫 2000: 411)。其後又准予合法居住,如寶應 2 年(763)9 月敕:「客戶若住 經一年已上,自貼買得田地,有農桑者,無問于莊蔭家住及自造屋舍, 勒一切編附為百姓差科,比居人例,量減一半,庶填逃散者」(王漙 1991:1849)。就地安置的措施,顯然也無法緩和逃亡潮。建中元年 (780)為了挽救戶籍混亂帶來的賦役危機,乃實施兩稅法,改採「戶 無土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王漙 1991:1820; 張澤咸 2008:209-219;吳樹國 2007:212-221)作為重建戶籍的原則。 在這個原則中所稱的土客,顯然是土戶和客戶的簡稱,也是對稱。 如《通典.卷第七.食貨七.歷代盛衰戶口》載:「建中初,命黜陟使, 往諸道案比戶口,約都得土戶百八十餘萬,客戶百三十餘萬」(杜佑 1996:39)。又如《通典.卷第四十.職官二十二.秩品五.( 大唐 )》 載:「唐自聖上御極,分命使臣,按地收斂,土戶與客戶共計得三百餘 萬,比天寶才三分之一,就中浮寄乃五分之二,出租賦者減耗若此」 (杜佑 1996:286)。土戶即土著,又稱百姓、居人、居戶、居民(王 漙 1991:1849、1852-1853)等;而土著是指「鄉居地著、本鄉本貫的 人,(中略)也就是居住於本地的土著戶」(張澤咸 1986:144)。如 元和16 年(822)2 月敕節文載:「自今已後,宜準例三年一定兩稅, 非論土著、客居,但據資產差率」(王毓銓 2005:1847)。客戶則指「擺 脫了本鄉戶籍,逃亡在外鄉的客居戶」(張澤咸 1986:144)。故客戶 有時又稱浮客、浮戶等,如元和6 年(811)2 月制:「(中略)兼招 引浮客,用為增益。至於稅額,一無所加,徒使人心易搖,土著者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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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漙 1991:1839)。依據戶籍的本貫主義作為劃分土戶與客戶的基 準,11自唐末以降,除了以主戶代替土戶,或主戶和土著並用外,一直 到清代,基本上沒有改變,改變的只是在賦役的實際徵發上,其操作定 義有所不同而已。

(二)自宋到元的「客家」

宋承唐、五代的土客戶制度與戶等制,但名稱則改為主客戶,12 且主、客戶的劃分基準也由本貫擴大包括資產。宋代的主客戶,是法定 的戶名,在編製戶籍和統計戶口時,係將主戶和客戶分別登錄。基於賦 役的徵發目的而編製的戶籍簿,是以資產作為劃分主戶和客戶的原則。 所謂主戶,指的是有產而負擔兩稅者,並以產稅的多寡,再細分為五等 的戶等制,稱為五等丁產簿;而客戶則指無產而不負擔兩稅的等外戶 者。13對宋代主客戶含義和劃分基準的這種見解,固然在大多數中外研 究宋代賦役制度的學者之間,已取得共識(柳田節子 1986:319)。然 而,不能忽略的是,也有學者如岡本雅博就認為宋代是依本貫(或本籍 791)引張政烺所提供的史料就有:(1)《魏書.盧同傳》:「其實官正職者,亦列 名貫」。(2)《隋書.食貨志》:「其無貫之人,不樂州縣編戶者,謂之浮浪人」。 (3)《宋史.高宗紀》:「紹興十七年,以舉人多冒貫,命州縣每三年歲行鄉飲酒禮 以貢士」。(4)《金史.曹望之傳》:「上書言百姓亡命及避役軍中者,閱實其人, 使還本貫」。而王溥《唐會要.卷八十五.逃戶》(1991:1849,1850-1851)載: 大曆4 年(769)8 月敕:「名籍一家,輒請改移;詐冒規避,多出此流。自今已後, 割貫改名,一切禁斷」。又載:證聖元年(695),鳳閣舍人李嶠上表曰:「… 其應 還家而貧乏不能致者,乃給程糧,使達本貫。… 以為軍府之地,戶不可移,關輔之民, 貫不可改」。(二)唐代以前不是以資產的內容劃分土、客戶,兩稅法實施後,稅戶 既有土戶,也有客戶,此點也足以証明土、客的區分係以本貫為準(船越泰次 1996: 417-418)。 12 除歐陽修、宋祁(1979)所撰之《新唐書》使用主戶和客戶外,不見其他唐代傳世 文獻有用主戶一詞,故有此論斷,但仍須進一步查考。 13 中外學者討論宋代主客制的著作相當多,此處不再一一引述,請參閱下列著作所提 供的學術史回顧與討論—— 110);以及柳田節子(1986:284-323)。本文主要是從柳田節子的著作獲得啟示和 參考文獻的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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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客家」到客家( 一 )

12 地)主義作為區分主客的原則,主戶籍就是本籍地的居住者,只要繼續 居住在本籍地,即使喪失資產,也還是主戶籍,而客戶籍則是僑居他鄉 者,除非返回本籍地再度成為主戶籍,否則在僑寓地是難於變更為主戶 籍的(岡本雅博 1964:70-71、74;柳田節子 1986:292-293、382)。 這樣的論斷,或許過於絕對,而難免受到批判(柳田節子 1986:317-318)。然而卻清楚地指出一點,即客戶的界定,在無產、無土地之外, 依然具有僑寓他鄉的含義。如《宋會要輯稿.食貨一二之一九》載: [ 乾道 9 年,1173] 十月一日,司農少卿總領淮東軍馬錢糧蔡 洸言,鎮江共管三邑,而輸丁各異。有所謂稅戶,有所謂客 戶;稅戶者有常產之人也,客戶則無產而僑寓者也。(徐松 1957:5017) 無產而僑寓的外鄉人,由於居無定所,常隨租佃的耕地而轉徙,故又稱 為浮居客戶14,或稱客人,15並成為國家提供田地,以供安插定居的對 象。《宋會要輯稿.職官五八.職田》載:天聖元年(1023)年 7 月詔:「諸 處職田多不依條召浮居客戶,却令公人及稅戶租佃」(徐松 1957)。 又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编.卷一百.仁宗》(1992:2325-2326)天聖 元年(1023)年 7 月戊寅又詔:「天下職田,無令公人及主戶租佃,召 客人者聽,所收租仍不得加耗。若水旱,其豁租如例。」 何況,宋代以維護社會治安為目的而編制的保甲簿,其劃分主客戶 的原則,就是依循本貫主義。《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六之二九》載: 14 宋末胡三省對五代時的「浮戶」,即浮居客戶的解釋是:「浮戶,謂未有土著定籍者, 言其蓬轉萍流,不常厥居,若浮泛於水上然」(轉引自王曾瑜 2010:28)。 15 客人一詞,在宋代傳世文獻中,並不多見,我只發現二例,另一例出現在臨汀志, 請參閱馬蓉等(2004:1458)。至於客人一詞的含義,應該與浮客一詞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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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禧元年[1205] 七月二十七日,臣僚言,竊見保伍之法,州 縣之吏往往視為具文,並無圖籍可以稽考。(中略)所謂團 籍者,起于保甲,以五家為一小甲,三十小甲為一大甲,每 甲須當開具:甲內某人係上戶,見係第幾等戶,曾不應役, 人丁若干;某人係下戶,作何營運,或租種是何人田畝,人 丁若干;某人係客戶,原係何處人氏,移來本鄉幾年,租種 是何人田地,人丁若干;某人係官戶,是何官品,曾不係析 戶,一一籍之於冊。(徐松 1957:6222) 這些來自異鄉、租種別人之田的客戶,雖被納入保甲組織,卻不 得擔任保甲的頭人或領袖,只能充當保丁。《續資治通鑑長编.卷 二一八》熙寧3 年(1070)12 月乙丑載: 中書言,司農寺定畿縣保甲條例: 凡十家為一保,選主戶有材幹、心力者一人為保長;五十家 為一大保,選主戶最有心力及物產最高者一人為大保長; 十大保為一都保,仍選主戶有行止、材勇為眾所伏者二人為 都、副保正。 凡選一家兩丁以上,通主客為之,謂之保丁,但推以上皆充。 (下略)(李燾 1992:5279) 然而,在有些地方,客戶甚至不能充當保丁,《續資治通鑑長编.卷 二六七》熙寧8 年(1075)8 月壬子載: 司農寺言:「保甲之法,主客戶五家相近者為小保,五小保 為大保,十大保為都保,諸路皆準此行之。惟開封府界五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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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客家」到客家( 一 )

14 則除客戶獨選主戶有二丁者入正保,(下略)。欲令開封府 界五路依諸路編排。」(李燾 1992:6553) 易言之,國家為了維護本地人的安全,防患異鄉人作歹,乃對客戶 採取了不平等的待遇,16或根本就將客戶排除在保甲組織之外,主戶和 客戶的劃分,充分反映了本地人和異鄉人的差別待遇。 據此而言,李華瑞(2005:625)說:「關於劃分宋代鄉村客戶的 標準,現學界多數人較一致的看法有三點:一是沒有土地,二是僑寓, 三是不直接承擔國家的田賦稅。」,應該是符合歷史事實的評估。如此 看來,羅香林將「客家的名稱由來」聯繫到唐宋簿籍上的「客戶」(羅 香林 1950:42),似乎不能冒然地斷定為望字生義(吳福文 1994:25-26),而輕易地加以摒棄,但必須注意的是宋代的客戶仍舊是通稱,而 非專稱。 從蒙古時代到元代,歷經四次的人口登記,從而建立起戶籍制度 (陳高華、史衛民 2000:507)。雖然在元代的戶籍上,取消了主客戶 和五等戶制,取而代之的是在戶籍上將管轄下的百姓,依職業劃分為民 戶、軍戶、匠戶、站戶、儒戶、醫戶等,並總稱為諸色戶計,以分別承 擔不同種類的賦役。另外在稅制上民戶又區分為元管戶、交參戶、漏籍 戶、協濟戶等以負擔各種科差(柳田節子 1986:132-174、384;陳高華、 史衛民 2000:507-552);但是土著與僑寓之別,以及戶等區分為三等 九甲,卻仍然繼續存在(柳田節子 1986:384)。易言之,按產稅基準 16 岡本雅博(1964:75-76)依據上引兩則史料及參酌其他史料,推測客戶在村落中係 處於不平等的地位,同時引用今堀誠二有關宋朝以後農民共同體的論述,而認為處於 這樣的共同體內,被當成異鄉人看待的客戶,很難成為由本地人構成的共同體成員, 即使成為共同體的一員,也是有別於主戶的位置,根本無法獲得主體及指導性的地位。 岡本對於宋代客戶困境的推論,固然在強調本貫主義的存在意義,但如果聯繫到清代, 似也有助於理解土客或土棚之間各種糾葛產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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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分的主客戶及其法定戶名,歸於消滅,但本貫主義下作為一般觀念的 主客戶,依舊出現在各種傳世文獻上,例如胡祇遹在〈論逃戶〉時說: 安先世之田宅,服先疇之畎畆,守前人之世業,十世百世, 非兵革易代、擄掠驅逐,則族墳墓,戀鄉井,不忍移徙。此 漢人之恒性,漢人之生理,古今不易者也。今也背鄉井,棄 世業,拋擲百器,遠離親戚姻婭,轉徙東西南北而無定居, 寄食於異鄉異域,一去而不復返。此豈人之性也哉?是有不 得已焉耳矣。勞筋苦骨,終歲勤動,豐年不免於凍餒,稱貸 無所得。里胥鄉吏蚤督暮逼,絲銀之未足,兩稅之懸欠,課 程之未納,和雇和買、造作之未辦,百色橫斂,急於星火。 (中略)於是遠徙他所,廢主戶為客戶,分耘人田,托棲簷 隙,皇皇焉,惴惴焉,惟懼刷逃竄、責逋欠者之相尋也。人 生至此,可哀之甚也!(胡祇遹 2008:468) 又如《至順鎮江志.卷三.戶口》載至元27 年(1290)籍民之數, 而籍民時則分為土著與僑寓兩類,前者指南人戶,後者則指北人戶(陳 高華、史衛民 2000:514)。 由於主客戶已非戶籍上的法定戶名,在文獻上相對罕見;其中客戶 更經常以流民(流移人民、流移戶)(國立故宮博物院 1976:聖政二. 恤流民:16a-17a)、浮戶(浮居客戶)或窵居人戶(窵戶)(國立故 宮博物院 1976:戶部卷之三.典章十七.戶計.災傷缺食供寫無籍戶名: 9a-10b)等指代。如《元典章.戶部卷之三.典章十七.戶計.籍冊. 抄數戶計事產》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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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客家」到客家( 一 )

16 不以是何投下大小人戶,若居山林畬洞或於江湖河海舡居浮 戶,並赴拘該,府州司縣一體抄數,毋得隱漏。據抄數訖戶 計,有司隨即出給印押戶貼,付各戶收執。於內土居、寄住 人口,編立保甲,遞相覺察,毋令擅自起移。(國立故宮博 物院 1976:8b) 上引「土居」即土著人口,而「浮戶」、「寄住」則指僑寓或客戶 人口。又如《元史.食貨志》載至元3 年(1266)詔:「窵戶種田他所者, 其丁稅於附籍之郡驗丁而科,地稅於種田之所驗地而取」。依據陳高華 的解釋,「窵戶亦稱窵居人戶,指離家到他處生活的人戶」。「附籍之 郡」,「指窵戶的本貫,即戶籍所在地」,而窵戶「也稱為僑寓、客戶等」 (陳高華、史衛民 2000:549-550)。由此看來,以本貫所在區分土著(主 戶)和客戶,還是一個盛行於宋至元代官、民之間的分類原則。

(三)明代的「客家」

元末戰亂,百姓流離,戶口凋敝,地籍與戶籍帳冊,或毀滅或散佚。 明朝(1368-1644)建立後,立即遣人收集殘存的元朝戶口冊籍,或下 令百姓限期出首,申報戶籍,以資立戶收籍,重新建立戶籍制度,作為 賦役徵發的基礎。先是洪武2 年(1369)下令:「凡各處漏口脫戶之人, 許赴所在官司出首,與免本罪,收籍當差」;又繼承元朝役籍分類,「凡 軍民醫匠陰陽諸色戶,許各以原報抄籍為定,不許妄行變亂,違者治罪, 仍從原籍」(李東陽 1989:350)。接著於洪武 3 年(1370)下令:「戶 部榜諭天下軍民,凡有未占籍而不應役者許自首,軍發衛所,民歸有司, 匠隸工部」;又詔「戶部籍天下戶口,及置戶帖,各書戶之鄉貫、丁口、 名歲,以字號編為勘合,用半印鈐記,籍藏於部,帖給於民」(李東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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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350)。到了洪武 14 年(1381)進一步「詔天下府州縣編賦役黃 冊」(李東陽 1989:357),詳細登錄各戶的鄉貫,以及人丁事產等等, 從而建立里甲制度,17再度將全國百姓納入里甲組織和束縛於一定範圍 的土地上,以期穩定賦役徵發和支撐帝國的運作。經由里甲制度所提供 的徭役稱為里甲正役,其組織如嘉靖35 年(1556)《惠州府志.卷七下. 賦役志下》所載: 國朝之制有正役,曰里甲。民年十六成丁,六十免。令各以 其役色占籍,有民戶、有軍戶、有匠戶、有竈戶、有力士等 戶。惟民許分拆餘不許。每一百一十戶為一里,同一格眼謂 之ㄧ圖,立公正材幹者為長,其戶十甲首、戶百。在城曰坊 長,在廂曰廂長,在鄉曰里長,餘者附於格眼,謂之畸零。 每圖分為十甲,每一長統甲首十,輪年應役,十年而周。在 官者曰見年,空歇者曰排年。凡歲中該圖追征錢糧、勾攝公 事,皆見役者司辦,惟清勾軍匠根究事犯等項,使用排年, 其有官者、吏者、生儒者、疾者、軍者,咸復其身。 ( 楊載 鳴 1985:147) 里甲既是明朝的賦役徵發單位,同時也是鄉村的基層組織單位,里 甲民彼此之間負有相互監督的責任。如《大明會典.卷十九.戶口一. 戶口總數》載洪武19 年(1386)「令各處,凡成丁者務各守本業,出 入鄰里,必欲互知」(李東陽 1989:350);而《御製大誥續編.互知 17 有關明代的賦役制度和里甲制度的本身,非本文探討的主題所在,不再贅述,有興 趣的讀者,請參閱下列中文著作:梁方仲(2008);鄭學檬(2000);韋慶遠(1961); 唐文基(1991);劉志偉(1997);欒成顯(1998)等。至於日本學者的相關研究成果, 請參閱山根幸夫(2000:690-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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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客家」到客家( 一 )

18 丁業第三》18載:「誥出,凡民鄰里,互相知丁,互相務業,具在里甲, 縣、州、府務必周知。(中略)若一里之間,百戶之內,見誥仍有逸夫, 里甲坐視,鄰里親戚不拿,其逸夫者,或於公門中,或在市閭裏,有犯 非為,捕獲到官,逸民處死,里甲四鄰,化外之遷,的不虛示」(劉海 年、楊一凡 1994:104);19而且按令甲,「軍民出百里外,官給路引」 (葉適等 2003:30),20或「凡人出外,皆於本州衛縣告給文引,回日 銷引」(呂坤 2008:1138)。 儘管明朝法令對里甲百姓的行動,控制嚴密,但是由於賦役負擔沉 重,以及其他的種種社會、經濟因素,里甲民還是被迫不斷走上逃亡 的命運,而在各地形成流民潮,製造日益增多的逃戶。21對於這些逃亡 的流民,22明朝初期不但懲罰嚴厲,一但查獲也以遣返原籍為原則。然 而,利用遣回原籍,以解決流民問題,顯然收效甚微。因此,自正統 到成化(1436-1487)年間,對待流民的政策,乃不斷遷就現實問題, 而逐漸從洪武23 年(1390)和永樂 19 年(1421)命令遣返回籍(李 東陽 1989:352),經正統 2 年(1437)允許編甲由里長帶管(李東陽 1989:353),景泰 2 年(1451)奏准有條件許令寄籍,並編入里甲(李 東陽 1989:359),以及天順 5 年(1461)先年已編入里甲,開墾荒地, 為業已久者,獲准附籍,納糧當差(李東陽 1989:359),最後則於成 18 《御製大誥續編》為明代洪武 18 年(1385)至 20 年(1387)間,明太祖朱元璋親 自編纂並先後發佈的大誥四編之ㄧ,其餘三編的名稱分別是《御製大誥》、《御製 大誥三編》、《大誥武臣》。四編大誥誥文由案例、峻令和明太祖的「訓誡」等三 方面內容所組成,明確地表達了朱元璋的法律思想和治國主張(劉海年、楊一凡 1994:13-15)。 19 另外《大誥續篇.辨驗丁引第四和再明遊食第六》亦有類似的規定。 20 雍正 2 年(1724),《歸善縣志.卷之二.邑事紀》( 見葉適等 2003)。 21 有關明朝流民的分布、起義、安置等問題,請參閱曹樹基(1997a:375-426)《中國 移民史:第五卷明時期》的〈第九章 流民與客民〉。 22 《明史.卷七十七.志第五十三.食貨一.戶口》載:「人戶避徭役者曰逃戶。 年飢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僑於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張廷玉 1966: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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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17 年(1481),除令撫按官嚴督所屬清查地方流民外,並准「久成家, 不願回還者,就令附籍」(李東陽 1989:353-354),成為合法的土著。 解決了久住成家的戶籍問題,並不能遏抑流民的不斷產生,事實上逃戶 與流民,一直構成明朝的嚴重社會問題,並從根本上瓦解了里甲制度的 存在基盤。 正是從明朝始終存在的逃戶和流民現象中,產生了各種客稱,如 客、客戶、客民、客丁、客人等。這些客稱,基本上是與土、土戶、主 戶、稅戶、土民、土著等對稱,試舉數例如下: (1)稅戶與客戶對稱,如《海瑞集.興國八議》載: 隘所多設之無用之地,(中略)。料是先年里老等慮有鄉兵 之擾,奸計以客戶充隘長、總小甲等役,(中略)。此等客 戶,居稅戶之莊所,資稅戶之牛穀,大概無妻子無家當,一 有警聞,孑孑一身拏而去爾。(海瑞 1962:204) (2)土民與客戶對稱,如嘉靖《常德府志.卷之六.食貨志》載: 土民日敝,而客戶日盛矣。客戶江右為多,膏腴之田,湖澤 之利,皆為彼所據。捆載以歸,去住無常。固有強壯盈室而 不入版圖,阡陌遍野而不出租糧者矣。(陳洪謨 1982:1b-2a) (3)主戶與客戶對稱,如呂坤《實政錄.卷四.民務.查歸流民》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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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州縣衛所軍民,除屬里屬甲祖籍祖居者,是為主戶,雖係流 來,而本州縣衛所置有產業,但必入籍,是為客戶,不得謂 之流民。(呂坤 2008:1043) (4)主與客對稱,如嘉靖《南雄府志.志三.食貨.戶口》載: 國家承平日久,休養生息,宜倍于前矣。乃邑無全里,里無 全甲,甲無全戶,其故何哉。蓋雄界嶺而郡,因山而田。界 嶺而郡,故客寓恒多;因山而田,故富歲恒少。客浮于主, 則有強壯盈室而不入版圖者矣;山浮于田,則有歲或不秋而 轉徙他業者矣。加之虛賦未清,百病矛塞,科征日急,抒軸 其空,亦何恠乎,版圖之半為鬼錄也。(譚大初 1990:263-264) (5)土民與客民對稱,如萬曆《永福縣志.卷二.風俗》載: 邑居萬山之中、地之平曠者不得什一。通志稱其火翳水耕、 崖鋤隴蒔,不虛矣。顧一泓之泉,可漑數里,旱無抱甕之勞, 潦無害稼之患。至於引水不及之處,則漳、泉、延、汀之民 種菁種蔗、伐山採木,其利乃倍于田,久之窮岡邃谷,無非 客民。客民黠而為黨,轔轢土民,歲祲揭竿為變者、皆客民 也。(謝肇淛 1987:78)6)土著與客民對稱,如清雍正《歸善縣志.卷之二.邑事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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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萬曆二十三年[1596],兩廣都御史陳大科下檄令有司拘客 民入約。為督撫地方事,照得惠州府屬如歸善、永安、河源、 海豐等縣,土曠人稀,近有隔府異省流離人等驀入境內,佃 田耕種。初,亦少藉其輸納。乃久之,遞相呼引,蟻聚蜂屯, 藐茲土著之民,數翻不勝矣。浸浸客強主弱,日欺凌我眾。 (葉適等 2003:32-33)7)民、軍、匠、官戶與客戶並稱,如王守仁〈十家牌法.各家牌式〉載: 某縣某坊民戶某人,(中略)。軍戶則云:(中略)。匠戶 則云,(中略)。客戶則云:原籍某處,某里甲下某色人, 現作何生理,當某處差役,有寄莊田在本縣某都,原買某人 田,親徵保住人某某。若官戶則云:(下略)。(一凡藏書 館文獻編委會 2006:131-132)8)除以上主(土)、客對稱外,還有一些零星出現的客稱用詞,但 仍不脫外來、異鄉、寄寓或流民等涵意,如呂坤《實政錄.卷四.民務. 編審均徭》載: 寄居年久,原籍既無丁糧,此處又無差役,借本處以求衣食, 亦當出些須以養本處。除置地者隨地納糧當差外,如無地 土而家道殷實者,亦定等則,每歲納銀多不過九錢,少不下 二錢,另作客丁一冊,以充本縣孤寡殘疾養贍之用。(呂坤 2008:1032-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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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客家」到客家( 一 )

22 綜合以上客稱的用法和涵義可知,明代土客或主客的劃分基準,也 是本貫主義,同樣是通稱,而非專稱。對於這樣的結論,或許還有一些 學者持保留態度,以下試就學界既有的若干見解,略作澄清。 首先是蔡驎的說法,她在轉引《長寧縣志》所載:「自福建來者為 客家音,自江西來者為水源音」後,得出的結論之一是:「『客家』 不是外來移民的通稱,而是對於來自福建的一部份移民的特稱」(蔡 驎 2007:316)。對此一論點,謝重光有更為詳細的論述,他說:「福 建人和江右人都是長寧建邑時遷來的移民,相對於本地土著,應該都是 客,然而只有來自福建省才被稱為『客家』,他們講的方言叫做『客家 音』,來自江右者卻不叫客家,而被稱為水源人,講的方言叫水源音, 也說明當地人不是在『主』與『客』相對的意義上稱來自福建的移民為 『客家』」(謝重光 2008:250)。我的看法則是:就明代的戶籍而言, 操水源音者,如果不能被認定是長寧縣的土著,至少也是非客,而操客 家音者,則是名副其實的客而家焉的「客家」(羅香林 1992a:1)。 先看下列三則史料:其一、清雍正9 年(1731)惠州府《長寧縣志.卷 八.風土.方音》載:23 語音:小兒讀書多訓官話,惟言語則不然。語有兩樣,一水 源音,一客家音。傳說開建之始祖,自福建而來,則客家音; 自江西而來,則水源音。今各隨其相沿,亦不拘泥。(謝仲 坃 2001:276) 其二、雍正《長寧縣志.卷三.屯田》載: 23 清道光 2 年(1822),《廣東通志》亦載:「方言有二,一水源音,一客家音。相 傳建邑時(明隆慶三年,1569),人自福建來此者,為客家。自江右來者,為水源」 (陳昌齊、劉彬華 2004: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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隸河源[ 守禦 ] 所屯二:曰長吉、曰水源。明洪武二十四年設, 撥河源[ 守禦 ] 所旗軍屯糧,每屯田二十二頃四十畝,萬曆 間續除拋占,實存長吉屯田二十二頃,徵糧五百八十九石六 斗。水源屯田二十頃八十畝,徵糧六百零七石五斗(明制每 屯設百戶一員,督率旗軍屯種。總旗二名,每名撥田二十五 名[ 畝 ],納糧六名 [ 石 ]。小旗十名,每名撥田二十二畝, 納糧六名[ 石 ]。軍一百名,每名撥田二十畝,納糧六石。 大槩除旗役免科,每田一畝科米三升。國朝順治初年撤軍 伍,惟設河源[ 守禦 ] 所管屯千總一員,徵收二屯田糧,歸 併長寧縣官徵解)。(謝仲坃 2001:225) 其三、雍正《長寧縣志.卷九.寇盜》載: 嘉靖三十七年[1558] 長吉賊首李亞元又起長吉,與胡琛、唐 亞六、賴春山一千人,縱橫翁源界。其黨余東庄五百人聚河 頭,黃允夫四百人聚藍灘,鄧廷鳳、黎永元三千人聚水源、 小長江。(中略)剽掠所至,近則博羅、龍門,遠則南韶、 廣惠,恣毒十餘年。嘉靖四十四年,長吉民李茂昌奏言,賊 首朱廷福、李亞元、鄧廷鳳等佔據長吉都之小長江,梅坑、 黃陂、大田、小水、戈羅、神嶺等一十八洞已經七載,流毒 甚慘,乞天兵加誅,設立縣治。世宗命巡按御史陳聯芳,監 督勦賊治平立縣,方許還報。(中略)是時鄉民憤切,願 集鄉兵自出食擊賊。有諸生翟兆瑞者,初賊覬城時,會百 戶湯勳領兵之柘林,兆瑞請擊賊,却之,城賴以保。至是 鄉民推兆瑞可任,張子宏許之,給符招上杭三徒[ 圖 ] 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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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客家」到客家( 一 )

24 千三百人,併鄉兵,使領之,為諸軍先,因擣賊穴。(謝仲 坃 2001:292) 依據上列三則史料的記載,可以確定的是:其一、明代隆慶3 年 (1569)割河源,以及韶州英德、翁源等縣地而設立的長寧縣(李默 1987:182),其境內只有二種方言,一種水源音,另一稱客家音,其 中應該有一種是土著或類似土著操用的方言。其二,水源是長寧(原河 源)縣內的地名,既是洪武24 年(1391)設屯田的所在地,也是嘉靖 30、40 年代(1551-1566)宼盜盤踞的地點之一,來自福建上杭三圖的 「撫民」1,300 人,亦在此時受招入境剿賊。其三,洪武年間在長寧縣(原 河源縣地)境內設立的兩屯,共有屯田正軍226 名。依據明代軍政制度, 每名正軍又帶軍餘(或稱屯丁)一名,在營生理,開種屯地,佐助正軍, 並用土地上的收穫,供給正軍和自養自食。另外,明代不但允許屯田正 軍和屯丁攜帶妻小共同生活,也允許搬遷父母兄弟在駐地隨住(王毓銓 2005:962-963、1169-1170)。因此,以屯為核心,而在長寧縣境內形 成一定規模的人口集團,應是可以想像的事。其四,屯田正軍、屯丁及 其眷屬皆出身軍戶,著軍籍,隸屬兵部管轄(王毓銓 2005:1148), 而非屬於戶部管轄的民籍。因此,奉國家命令派駐長寧縣的屯田軍,不 但不存在脫離鄉貫役籍的問題,也不屬於越境而來的客或「客家」範疇, 應是可以理解的事。 綜合以上各點,我認為始遷於洪武年間的水源人,應是長寧縣的土 著或本地人,至少也是軍戶或軍籍,而非「客家」或客戶;而於嘉靖年 間來自福建的上杭人則是本貫主義下通稱的「客家」人。因此水源音和 客家音的存在,既不能否定明代出現的「客家」是外來者之意,也就不 能用以肯定「客家」是專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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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謝重光引嘉靖27 年(1548)《香山縣志.卷一.風俗》載 有:「其調十里而殊,故有客話,有東話。客話自城內外及恭常之半為 一,通於四境。」,而判斷「文中的『客話』就是客家話」(謝重光 2008:144)。然而,我的看法是:文中的「客話」指的其實是廣府話 或粵方言,而非今日方言主義下的客家話。為了便於討論,再將《香山 縣志》所載史料引述如下: 邑民上稟風氣,下鍾水土,故其氣輕、其質柔、其音唇舌、 其聲羽、其調十里而殊。故有客話、有東話(客話自城內外 及恭常之半為一,通於四境。東話良字之半,及龍、得、四、 大等為一,外有谷字、黃旗角愈侏離,近於潮閩,譯以客話 乃通。城中近於廣而近正音,黃旗之半及大欖近順德,又其 半及黃梁古鎮近新會,亦皆曰客話。)(黃佐 1991: 298) 明嘉靖年間香山縣通行客話的地區,據縣志所載除城內外和恭常都 的一半外,尚包括大欖、黃旗、黃梁等都音調近於順德、新會等縣者, 但都稱為客話。那麼,為何順德、新會等縣使用的方言會盛行於香山 縣?其緣由顯然跟香山縣境內沙田的開發具有密切的關係。劉志偉明確 地指出:「明代香山的沙田增長迅速,但在香山開沙田的多是順德、南 海、番禺、新會的大族,結果出現了大量的田地為外縣業主占有的局面」 (劉志偉 1997:240)。並引用(明嘉靖)《香山縣志.卷三.政事志 第三:寄庄》的記載為証,該則史料內容如下: 寄庄人戶,吾廣各縣有之,而奸詭推避,不畏法度者,惟 香 山 而 已。 本 縣 田 糧 二 萬 二 千 有 奇, 寄 庄 順 德 縣 官 民 米 四千四百五十九石零,新會縣官民米二千六百二十八石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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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客家」到客家( 一 )

26 番禺縣官民米四百四十八石零,南海縣官民米五百四十三石 零。(黃佐 1991:330) 依據此一史料,順德等縣寄庄戶的官民米糧,高佔香山全縣田糧的 36.72%。為了解決寄庄戶的問題,香山縣設立了「天下郡邑所無」的「僑 立都圖」制。嘉靖《香山縣志.卷一.風土志第一.坊都》除載有:「僑 立都圖,以籍寄庄戶者有三:曰番南都,圖一;曰新會都,圖三;曰順 德都,圖五」外,又加一段說明如下: 初番[ 禺 ]、南 [ 海 ]、新 [ 會 ]、順 [ 德 ] 各縣大家,隨田寄籍, 散隸各都,多倚勢豪不輸糧,官司責在里甲代賠,累至傾家 者。嘉靖元年[1522],知縣袁鏞申請撫按督造衙門,削其圖 籍,令自勾管,設為圖籍,各以其縣名都,蓋天下郡邑所無 也。後其里甲相黨,無一名赴縣著役,凡有徵辦,反為邑民 之累。(黃佐 1991:297) 明代香山縣的新生沙田,既然為鄰近的順德、新會、番禺和南海等 縣的大家族所占有,那麼,這些使用粵方言的大族各自從原鄉大規模的 牽引鄉親越境移入香山負責開墾或佃耕田地,從而在香山縣境內逐漸形 成本貫主義下的客話和客話集團,即現代漢方言學者方言分類中粵方言 的分支,也就不足為奇了。 最後,近年來有些學者指出,客家的客稱,源自山客的客或畬客 的客。如蔡驎認為客家的客來自山客(San-Hak)的客(Hak),或自 山客分離而來(蔡驎 2005:306-313);而郭志超則說:「『徭』原是 畲族的自稱,『畲客』是畲族的他稱。甚至,『客仔』、『客』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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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的他稱,最早是指稱畲族,後來才轉為客家人的名稱」(郭志超 2007:169)。我的看法是,無論是山客的客或是畬客的客,自宋到明, 甚至到清,都是本貫主義下的客稱,將這些客稱,直接聯繫到方言主義 下的客家稱呼,既過於簡化,也不準確。正如郭志超所說:「『客』指 的是遷徙流動者或徙居者,宋到明代,閩西南到粵東,遷徙流動最活躍 是畲族,南宋梅州的『山客輋』,明清閩西南的『畲客』、『客』、『客子』 這些畲族稱謂,正是這一歷史的反映」(郭志超 2007:174),而傳世 文獻對畬族特性和生活方式的描述也是:「畲民不悅(役),畲田不稅, 其來久矣」(劉克莊 1979:801);「依山林而居,無酋長版籍,亦無 年甲姓名」(黃佐 1977:1806);「至宋始稱蠻徭,其在惠者俱來自別境。 椎結跣足,隨山散處,刀耕火種,採實獵毛,食盡一山則他徙」(楊載 鳴 1985:14b);「散布嶺表,有採捕而無賦稅,故一名莫徭」(湯億 2001:365);「嗜欲言語,不同土人」(王綸部 1992:556);以及「閩 省凡深山窮谷之處,每多此種,錯處汀潮接壤之間(中略)。居無常所, 視其山之腴瘠,瘠則去焉。(中略)土人稱之曰客,彼稱土人曰河老」 (藍三祝等 2000:258)等。 由此可知,自南宋以降各傳世文獻所描述的畬族,清楚地反映了畬 族的特點是:隨山散處,居無定所,既不入版籍,也不納糧當差。這些 特徵其實跟歷代以來本貫主義下流民、客民等客稱的形象相當一致。易 言之,畬客的客是跟土人的土(著)對稱,「汀人稱之為客」,汀人自 認是土著,而非客民或客家人(郭志超 2007:171)。因此,畬客的客 在戶籍上雖跟「客家」的「客」意義相通,卻不能簡單地視為方言主義 下客家之客的歷史源頭,兩者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傳承關係。關於此點 將在另文剖析。 以上簡單的討論,應該足於顯示,明代出現的客家、客話,以及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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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客家」到客家( 一 )

28 客等客稱,仍舊屬於本貫主義下土客對稱的範疇。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自嘉靖21 年(1542)劉梧纂《惠州府志》,24以及嘉靖31 年(1552) 盛繼纂《興寧縣志》,25相繼將「語音」或「方言」列為方志的條目, 也顯示廣東,特別是東江流域或潮惠地區的地方知識菁英已經體認到鄉 音在識別人群及其文化特徵上具有特殊意義,而為日後方言主義的發 展,以及方言主義下客家一詞的出現播下了種苗。

(四)清代的「客家」

順治元年(1644)清朝建國後,沿襲明代的賦役制度繼續推行一條 鞭法,簡化、歸併賦役名目和實施賦役折銀。26康熙51 年(1712)頒 布:「嗣後編審人丁,據康熙五十年徵糧丁冊定為常額,其新增者,謂 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清高宗 1963:卷十九.戶口考一:考 5025)。雍正元年(1723)9 月更進一步批准直隸自次年起實施攤丁入 地,而帶動雍正年間在全國範圍內推動均攤丁銀入田糧的賦役改革運動 (陳支平 2000:596-598)。這一波的賦役改革,事實上使得黃冊的戶 籍制度,逐漸喪失賦役徵發的意義,而王朝國家經由人丁編審而將百姓 束縛於一定土地範圍內的措施,亦隨之日益鬆弛,而有助於百姓,特別 是貧無立錐之地的人民,向外跨界遷徙和發展。 然而,賦役的革新帶動的戶籍制度的變遷,並不意味著籍貫不再受 到國家和社會的重視,事實上,在賦役徵發之外,任官的籍貫迴避制 度,科舉考試的籍貫限制制度,以及民間社會的各種基層組織如保甲、 鄉約、團練等所蘊含的鄉貫意識等(何炳棣1966:2-9),仍舊將百姓 24 嘉靖《惠州府志.卷四.風俗.語音》(見劉梧 1991:62)。 25 嘉靖《興寧縣志.卷三.人事部.方言》(見盛繼 1990:1215-1216);另可參考嘉 靖35 年(1556)《惠州府志.卷十五.雜志.方言》(見楊載鳴 1985:13b-14a) 26 有關清代的賦役制度及其演變,請參閱陳支平(1988;2000)與何平(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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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牢地鎖定在「人戶以籍為定」的大清律戶律的規定之中。27因此,清 代不論是戰爭破壞後的墾荒,或經濟作物需求的刺激,或商品手工業發 展的吸引,甚至社會動亂中的逃亡等等所引發的移民潮、墾殖朝和逃難 潮的歷史場景中,28又紛紛出現本貫主義下的各種客稱或「客家」。易 言之,在清代,不但本貫主義一直是百姓的重要社會身分標記之一,同 時以本貫主義作為區分土與客也一直是官文書和絕大部分地方志採用的 標準,客的涵義依然是脫離本貫的外來人、異鄉人或僑寓者。為了說明 此點,下面先從地域分佈和時代連續性兩個層面,摘錄部分史料,然後 再略作討論。 1. 清代本貫主義下「客家」名稱的地域分布 (1)四川的「客家」名稱 乾隆潼川府《鹽亭縣志.卷一.風俗》載: 潼屬各縣,俱有楚民新集,向惟鹽邑獨少,緣土地瘠也,今 則楚、陜、閩、粵之人(中略)漸集漸多,四鄉場鎮,客戶 與土著,幾共半矣。(轉引自曹樹基 1997b:89) 乾隆《雅州府志.卷五.風俗》載: 27 乾隆《欽定戶部則例.卷三.戶口.直省戶口下.人戶籍貫》載:「凡軍民商灶諸 色人戶,並以原報冊籍為定,若詐冒及官司變亂版籍者,均依律治罪。」此條係沿襲 明律之大清律〈人以籍為定〉的律文簡化條文。該條文的詳細內容及其例文,請參閱 馬建石與楊育棠(1992:399-404)。另外對參加科舉考試的生童自順治年起也有嚴 格規定,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九一.禮部.學校.生童戶籍》載:「順治二 年題准:生童有冒籍者,盡行裭革,仍將廩保懲黜。如祖父入籍在二十年以上,墳墓 田宅俱有的據,方准應試。」又「康熙四十年覆准:嗣後如彼州縣人,在此州縣入學; 又同省異府,同府異縣,冒籍入學,許本籍童生出首。將失察各官,題參治罪。」 28 到目前為止,就我所知,對清代的移民運動,作過最詳盡、完整分析的應該是曹樹 基的《中國移民史第六卷:清民國時期》(1997b)。儘管我對客家人一詞的用法跟 他有不同的看法,必須承認他的著作對本文的撰寫幫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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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客家」到客家( 一 )

30 雅地自獻逆蹂躪之後,土著漸少。四方僑寓,大率秦、 楚、吳、粵、滇之人居多。(轉引自曹樹基 1997b: 91) (2)陜西南部的「客家」名稱 道光年間漢中知府嚴如熤《三省邊防修覽.卷一.策略》載: 川陜邊徼土著之民十無一二,湖廣客籍約五分,廣 東、安徽、江西各省約有三四分。(轉引自曹樹基 1997b:128-129) (3)江西和湖南的「客家」名稱 康熙《瀲水志林.卷三一.保甲》載: 張尚瑗曰:嶺嶠四衝,土著少而客籍多。民俗買田則 立戶,立戶則充役。僑寓流移,襁負擔簦,春來秋去, 著之以名,籍惴惴乎?(轉引自曹樹基 1997b:212) 康熙《瀲水志林.卷二十.志政.請禁時弊詳文》載: 興邑地處山陬,民多固陋,兼有閩廣流氓僑居境內, 客家異籍,禮義罔聞。(轉引自黃志繁 2006:190) 同治《攸縣志.卷六.戶口》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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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閩粵之民,僑居吳楚,自吉、袁至楚南各郡縣所 在皆是。以為主戶則本非土著,以為客戶則已無徙。 而其人又皆居山而不居澤,鑿岡伐嶺。(轉引自曹樹 基 1997b:274)4)浙江的「客家」名稱 光緒《嘉興縣志.卷一一.田賦下.土客交涉》載: 分溫、台、寧、紹、河南客民為三大挈,每挈設客總、 棚長、甲長名目,專稽客民戶口、籍貫。(中略)定 其所墾田地有主者為客佃,無主者作為客墾,各給門 牌執照,分別承租完糧,遇有土客爭竟之事,由董報 案核辦。(轉引自曹樹基 1997b:439-444) 光緒《餘杭縣志稿.戶口》載: 每庄由甲長分冊、造冊,無論土客,或耕種,或傭工, 逐一注明。(轉引自曹樹基 1997b:443) 光緒《頤情館聞過集.卷九.保甲.禀撫籓皋道》載: [ 同治十年 ] 敬禀者,竊湖 [ 州府 ] 屬歸安縣境內之埭 溪地方,與烏程、長興、德清、武康、安吉、孝豐皆 屬連界,山叢林雜,離郡窵遠。兵燹以後地曠人稀, 土著寥落,溫、台等處客民藉墾荒傭工而至者不一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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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客家」到客家( 一 )

32 足,奸莠夾雜,欺凌土著,聚賭為盜,收藏槍械火器, 無所不至。(宗源翰 1997:565)5)廣東的「客家」名稱 康熙《永安縣次志.卷十四.風俗》載: 縣中雅多秀民,其高曾祖父多自江閩潮惠諸縣遷徙而 至,名曰客家。(屈大均 2001:255) 乾隆《鶴山縣志.卷一.風俗》載: 惠潮來民,多農鮮賈,依山而居,以薪炭耕作為業, 故其俗朴而淳,與土著差異。土著之民,多商鮮農, 貧者亦習工技以治生,故其俗文而巧。(劉繼 2003: 344) 乾隆肇慶府《懷集縣志.卷一.輿地.風俗》載: 客民,東省、江浙、楚閩俱有,惟東省尤眾。習公移 持刀筆為官府胥吏,仰機利而食,多高明、高要人。 鹽商、木客,列肆當壚,多新會、順德、南海人。燒 磚瓦多江右人,必俟隆冬始至,有不時興作則甚苦埏 埴。閩楚之人,多僦地種藍,每挾詐搆訟,大為懷民 之害。(唐廷梁 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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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新會鄉土志.卷五.人類》載: 粵中民族種類繁雜,不易區分。然其大別略可定為三類,則陸居 之民、山居之民、水居之民是也。(中略)客家之名,起於明末, 蓋明初,圖甲皆以陸居之民編隸,遂為土著,而山居無圖甲籍者, 皆以客目之焉。(譚鑣 1970:77)6)江蘇的「客家」名稱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 158.流寓異地》載: 同治五年奏准,江蘇銅、沛兩縣,自黃河近涸變為荒 田。山東曹濟等屬各縣客民,陸續前往,創立湖園, 相率墾種。銅沛土民,於水退歸鄉後,因舊產被客民 占墾,日相控鬪,疊釀巨案。(中略)遇有土客控案, 但當分別良莠,不得復存土客之見,以期永息爭端。 (崑岡 1976:7159)7)臺灣的「客家」名稱 雍正6 年(1728),藍鼎元纂《平臺紀略.經理臺灣疏》載: 臺灣素無土著,皆內地作奸逋逃之輩,羣聚閭處,半 閩、半粵。粵民全無妻室。佃耕行傭,謂之「客子」, 每村落聚居千人、百人,謂之「客莊」。客莊居民, 結黨尚爭,好訟樂鬪,或毆殺人,匿滅踪跡,白晝掠 人牛,莫敢過問,由來舊矣。(藍鼎元 195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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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客家」到客家( 一 )

34 雍正10 年(1732),藍鼎元《平臺紀略.粵中風聞臺灣事論》載: 廣東潮惠人民,在臺種植傭工,謂之客子,所居莊曰 客莊。人眾不下數十萬,皆無妻孥,時聞強悍。然其 志在力田謀生,不敢稍萌異念。往年渡禁稍寬,皆於 歲終賣穀還粵,置產贍家,春初又復之臺,歲以為常。 (藍鼎元 1958:63) 2. 清代本貫主義下「客家」名稱的時代連續性 光緒 12 年(1886)敕撰,《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九一.禮部. 學校.生童戶籍》載: [ 乾隆 ] 二十九年議准:廣東省新寧縣沿海地寬,有潮嘉一 帶客民二千餘戶,陸續來寧就耕,置有田產廬墓,丁糧煙戶 各冊俱已有名。嗣後交該督撫嚴飭地方官徹底清查,現在就 耕者若干戶,有志應考者若干丁。果無原籍可歸者,即入於 新寧應試,不得潛回潮嘉原籍跨考;其有籍可歸者,令仍赴 原籍,不得混占新寧之籍。嗣後客民、土著,均不得藉詞興 訟,違者治罪。仍將查辦緣由報部存案,其新寧學額,不得 照江西棚民之例議加。(崑岡 1976:29) 光緒 19 年《新寧縣志.卷十二.經政略下.學制》載: [ 乾隆 ] 五十二年 …… 今據廣東巡撫圖薩布奏稱,新寧縣沿 海地寬,先於雍正年間及乾隆五、六等年,有惠、潮各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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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省人民曾、廖等姓陸續就耕,積至二千餘戶,屢請入籍, 皆為土著所阻。乾隆二十九年,學臣邊繼祖奏請入籍加額, 經部臣駁查,當將各客童等照例撥回原籍冊報。茲客童廖洪 復以乞請開籍,赴督察院具控。欽奉諭旨查辦,當即委員前 赴新寧清查,現在客戶共二千二百零四戶,內有田糧廬墓, 已符年例,難以回歸原籍共四百零四名,以文藝粗通者百有 餘名,請附籍新寧應試,仿照商籍及江西棚民、四川眉州等 屬之例,酌加文童二名、武童ㄧ名,另編客籍字號錄取。(林 賡國 1968:515-516) 《(嘉慶)欽定學政全書.卷四一.寄籍入學》載: 嘉慶六年議准:都查院具奏:廣東東莞縣客童黃周瑞呈控阻 考一案。(中略)而土著生童恐其佔額,阻抑多方。自乾隆 十五年以來,客童雖屢次控官。斷令通考,無如土著之戶屢 斷屢違,以致訟端不息。查客童等祖父於順治年間因招墾屯 田,自惠潮來莞,入籍一百餘年,滋生已七千餘戶(下略)。 應照衛學、苗學之例,(中略)即令自相認保,於考試卷面 註明客童字樣,仍復康熙年間軍籍舊額取進二名。(恭阿拉 等 2004:318) 嘉慶七年議奏:兩廣總督覺羅吉慶題,廣東新安縣客童(中 略)呈請開籍收考一摺。(中略)而新安縣土著生童,慮被 客童佔額,自乾隆十七年以後,彼此互控,(中略)。新安 縣客籍新舊煙戶,共四千三百九十二戶,(中略)其有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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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客家」到客家( 一 )

36 可憑者四百五十七戶。(中略)照東莞縣復設客籍之例,(中 略)撥入府學。(恭阿拉 2004:319) 嘉慶十二年議准:兩廣總督吳熊光等疏稱,開平縣附近山陬, 向多可墾之田,先於雍正、乾隆年間,有惠潮嘉各府州民陸 續就耕,挈眷遷居,數十年後,煙戶日繁,(中略)應請照 新寧縣之例,另開客籍(中略)。仍於卷面註明客籍。不得 因有報捐之例混入土著。(恭阿拉 2004:321) 光緒 12 年敕撰,《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九一.禮部.學校. 生童戶籍》載: 同治五年[1866] 諭:瑞麟、蔣益澧奏遣散客民,沿途安靜一 摺,並請准客民編籍考試各等語。廣東肇慶等處,土客各民 搆衅械鬥,仇殺多年,經瑞麟、蔣益澧派兵彈壓,剿撫兼施, 將客民給資遣散,分赴高、廉、雷、瓊及廣西之賀、容、貴 等縣,平南戎圩等處安插,該客民沿途行走,俱屬安靜,辦 理頗為妥協。所有新遷客民,准其附入各該州縣,另編客籍 一體考試。每童生二十人,准其取進ㄧ名,以示鼓勵。(崑 岡 1976:38) [ 同治 ] 八年 [1869] 議准:廣東省鎮平縣安插高明、新寧等 縣客民三千餘名,援照成案,於鎮平縣另編客籍考試。(崑 岡 197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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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元年[1875] 議准:安徽省廣德州,招徠開墾客民,十餘 年來,置有田產廬墓,入冊輸糧,覆與廣東客民考試成案相 同,即以同治十三年[1874] 煙戶糧冊為斷,(中略)入於廣 德州應試,仍移明原籍,不准跨考。(下略)應考之童,毋 庸劃分土籍客籍,一律憑文取進。(崑岡 1976:39) 光緒四年[1878] 議准:安徽省建平縣客民,就墾寄籍已十餘 年,准其援照廣德州客民考試成案辦理。(崑岡 1976:40) 光緒五年[1879] 議准:廣東省鎮平縣客籍童生,甫經報考, 即有冒籍,令其暫停考試,俟文風日盛,再由學政酌量情形, 奏明開考。至其餘客籍,以既經考過為定,嗣後不准在各州 縣另行編籍,以示限制。(崑岡 1976:40) 光緒七年[1881] 議准:安徽省寧國縣,客民就墾寄籍已十餘 年,准其援照客民考試成案辦理。(崑岡 1976:40) 透過上引有關各種客稱的地域分布和時間連續性的史料,至少可以 確定二點: 其一,客與土是對稱,區分土、客的標準還是本貫主義,同時也是 通稱,而非專稱或特稱。客稱包括客戶、客籍、客家、客子、來民或僑 寓,而土則指土著、土籍或土戶等。客指的是脫離本貫向外遷徙者, 或不入圖甲、保甲籍者,即使是客家一詞指的仍是閩廣「異籍」者,29 29 康熙 15 年(1676)任興國知縣的黃惟桂說:「興邑地處山陬,民多固陋,兼有閩廣 流氓僑居境內,客家異籍,禮義罔聞」(轉引自黃志繁 200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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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客家」到客家( 一 )

38 「開建之始祖,自福建來」者(謝仲坃 2001:276),「其高曾祖父多 自江、閩、潮、惠諸縣遷徙而來」者(屈大均 2001:255),「自江、 閩、潮、惠遷至者」(陳昌齊、劉彬華 2004:1614),「自韶、惠、 嘉及閩之上杭來占籍者」(龔耿光 2003:79),「內地人民遠來謀生 者」(曹樹基 1997b:167),「山居無圖甲籍者」(譚鑣 1970:77) 等等。客子指涉的對象也是外來或僑寓者,如順治18 年(1661)任江 西湖西守道的施閏章(1972)在〈麻棚謠〉詠曰:「山陬鬱鬱多白苧, 問誰種者閩與楚。(中略)客子聚族恣凭陵,主人膽落不敢語」(鄭銳 達 2009:25);又如雍正 10 年(1732)藍鼎元說:「廣東惠潮人民, 在臺種植傭工,謂之客子,(中略)往年渡禁稍寬,皆於歲終賣穀還粵, 置產贍家,春初又復之臺,歲以為常」(藍鼎元 1958:63)等。 客話指的也是外來者講的話,如道光2 年(1822)《廣東通志.卷 九二.輿地一○.風俗》說:「瓊語有數種,曰東語,又曰客語,似閩 音」(陳昌齊、劉彬華 2004:1604);道光 21 年 (1841)《瓊州府志. 卷三.風俗.語音》也說:「州城惟正語,村落語有數種,一曰東語, 又名客語,似閩音。一曰西江黎語,即廣西梧潯等處音。一曰土軍語, 一曰地黎語,乃本土音也」(張岳崧 1989:45)。而同治 8 年(1869) 從新寧縣和高明兩縣因土客械鬥而被遣送安插於嘉應州鎮平縣的客民, 仍舊被編成客籍字號參加考試(崑岡 1976:39),就充分證明自清初 落籍立戶的鎮平人是土著,只有從鎮平向外遷徙者才是客民,而來自外 地者,即使與鎮平人講的同樣是今日所謂的客方言,還是被視為客籍或 客民。由此可見,直到清末本貫依然是區分土客的唯一原則,而且是通 稱,並非特稱。 其二,清代本貫主義下的客稱,特別是廣東的客民稱謂呈現逐漸凝 固和永久化的現象。眾所周知,自清初到乾隆初期,有不少嘉、潮、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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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的土著百姓,移居廣州、肇慶兩府而成為客民。這些移居的客民及 其子孫,為了參加科舉考試,自乾隆22 年(1757)起,即不斷在遷居 地呈請入籍收考,而與土著展開長達數十年的相互控訴行動。30至乾隆 52 年(1787),新寧縣的客民首先獲准另編客籍字號和設立客籍學額 錄取,其後於嘉慶6、7、23 年(1801、1802、1807),又有東莞縣、 新安縣和開平縣分別獲准另開客籍學額(恭阿拉 2004:318-321),而 高明縣雖未獲准設立客籍學額,但於嘉慶12 年(1807)則准予「合考 分進」即舉額12 名中「以十名為土童進額,酌撥二名為客童進額」(恭 阿拉 2004:321-322)。 咸豐4 年(1854)到同治 6 年(1867)間,在廣東西部以新寧縣為 中心,土客展開長達13 年的血雨腥風,並蔓延 17 縣的大械鬥,據說「當 日土客交綏,尋殺至千百次,計兩下死亡數至百萬」(賴際熙 1967: 167)。結果於同治 5 年(1865)10 月「委員到境,勸諭客眾他遷,發 給資費,大口八兩,小口四兩,派勇分途保護往高、廉、雷、瓊等府 州縣及廣西賀縣、貴縣、容縣、武宣、平南、馬平、雒容、柳城、荔 浦、修仁等縣、覓地居住謀耕」(賴際熙 1967:183),同年 12 月上 諭:「所有新遷客民,准其附入各該州縣,另編客籍一體考試」(賴際 熙 1967:184)。至光緒 5 年(1879),由於鎮平縣發生客籍童生冒籍 應考事件,以致該縣被令暫停考試外,又規定「其餘客籍,以既經考過 為定,嗣後不准在各州縣另行編籍,以示限制」(崑岡 1976:40)。 據此可知,在廣東自乾隆年間設立客籍學額以迄清末,客籍名稱一直存 在。此一權宜措施,固然在為遭受土著排斥的客民提供進身之階,但在 30 乾隆 37 年(1772)、乾隆 45 年(1780)〈禁革異籍冒考碑〉;嘉慶元年(1796)〈布 政司陳大文禁革冒籍騎考詳文碑〉,收錄於區為樑纂、梁廷棟(2003:104-108)的《光 緒高明縣志.卷七.學校.學額》。有關清代廣東科舉應考資格的爭議問題,請參閱 片山剛(1992;200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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