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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在文檔中 進步夥伴‧永續發展 (頁 89-93)

四、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編製本財務報表所採用之主要會計政策說明如下。除另有說明外,此等政策在所有報導期間一致地適 用。

(一)遵循聲明

本財務報表係依據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 金會之會計制度、中央政府制定之相關法規、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編製之財務報表。

(二)編製基礎

除政府專案經費為配合委託機關決算之需要,係按當年度實際支出數加上權責保留款作為當年度 支出數並按收支並列原則帳列收入外,餘係採權責發生制為入帳基礎;另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 制,其在平時採現金收付制者,決算時依權責發生制調整之。

(三)外幣換算

本基金會之會計記錄係以新臺幣為記帳單位;外幣交易事項係按交易當日即期匯率折算成新臺幣 入帳,其與實際收付時之兌換差異,列為當期損益。期末並就外幣銀行存款,依資產負債表日之 即期匯率予以調整,因調整而產生之兌換差額列為當期損益;其餘外幣資產,則依交易日之歷史 匯率衡量。

(四)資產負債區分流動及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1. 資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分類為流動資產:

(1)預期於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該資產,或意圖將其出售或消耗者。

(2)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者。

(3)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者。

(4)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 他限制者。

本基金會將所有不符合上述條件之資產分類為非流動。

2. 負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分類為流動負債:

(1)預期於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者。

(2)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者。

(3)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之負債。

(4)不能無條件將清償期限遞延至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少十二個月者。

本基金會將所有不符合上述條件之負債分類為非流動。

(五)約當現金

約當現金係指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之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 投資。

(六)備抵呆帳

長期放款、催收款及其相關應收利息之備抵呆帳提列,係依本基金會「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 處理要點」考量個案放款之風險程度予以評估提列。

(七)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1.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指定為備供出售或未被分類為任何其他種類之非衍生金融資產。

2. 對於符合交易慣例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採用交易日會計。

3. 於原始認列時按公允價值加計直接可歸屬於取得之交易成本衡量,後續按公允價值衡量,其 公允價值之變動認列於累積其他綜合餘絀。

(八)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1.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係指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付款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本基金會有積極 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金融資產,惟不包括於原始認列時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者、指定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者及符合放款及應收款定義者。

2. 當本基金會於本會計年度或前二個會計年度內,曾在到期日前出售或重分類,且其金額相對 於持有至到期日投資之總金額並非很小,則不得將任何金融資產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 產,所有剩餘之持有至到期日投資將重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3. 對於符合交易慣例之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係採用交割日會計。

4. 於原始認列時按公允價值加計直接可歸屬於取得之交易成本衡量,後續採有效利息法按攤銷 後成本扣除減損後之金額衡量。有效利息法攤銷計算之利息認列於當期餘絀。

(九)應收款項 應收保留款

凡計畫因配合政府預算,而需於決算中列入權責發生數額或核准保留至下年度繼續動支之未撥款 項皆屬之。

(十)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1.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指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或與此種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 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

2. 對於符合交易慣例之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係採用交易日會計。

3. 於原始認列時按公允價值加計直接可歸屬於取得之交易成本衡量,後續按歷史成本衡量。

(十一)金融資產減損

1. 本基金會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評估一項或一組金融資產於原始認列後是否發生一項或多 項損失事項,且損失事項對一項或一組金融資產之估計未來現金流量,具有能可靠估計之影

響,而發生減損損失之客觀證據。

2. 本基金會用以決定是否存在減損損失之客觀證據的政策如下:

(1)發行人或債務人之重大財務困難;

(2)違約。例如,利息或本金支付之延滯或不償付;

(3)因借款人財務困難相關之經濟或法律理由,貸款人對借款人給予原不可能考量之讓步;

(4)借款人將進入破產或其他財務重整之可能性大增;

(5)由於財務困難而使該金融資產之活絡市場消失;

(6)可觀察到之資料顯示,一組金融資產之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於該等資產原始認列後,發 生可衡量之減少,雖然該減少尚無法認定係屬該組中之某個別金融資產,該等資料包括 該組金融資產之借款人償付狀況之不利變化,或該組金融資產中,與資產違約有關之全 國性或區域性經濟情況;

(7)發行人營運所處之技術、市場、經濟或法令環境,發生不利影響之重大改變之資訊,且 證據顯示可能無法收回該權益工具之投資成本;或

(8)權益工具投資之公允價值大幅或持久性下跌至低於成本。

3. 經評估有存在金融資產已經減損之客觀證據,本基金會按下列各類別分別決定其減損損失之 金額:

(1)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係以該金融資產帳面金額,與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按該金融資產原始有效利率折現之現值 間之差額,認列減損損失於當期餘絀。當後續期間減損損失金額減少,且該減少能客觀 地與認列減損後發生之事項相連結,則先前認列之減損損失在未認列減損情況下於迴轉 日應有之攤銷後成本之限額內於當期餘絀迴轉。認列及迴轉減損損失之金額係藉由備抵 帳戶調整資產之帳面金額。

(2)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係以該金融資產帳面金額,與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按類似金融資產之現時市場報酬率折現 之現值間之差額,認列減損損失於當期餘絀。此類減損損失續後不得迴轉。認列減損損 失之金額係藉由備抵帳戶調減資產之帳面金額。

(3)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係以該金融資產之取得成本減除任何已償付之本金及攤銷數之金額,與現時公允價值間 之差額,再減除該金融資產先前認列為餘絀之減損損失,自其他綜合餘絀重分類至當期 餘絀。屬債務工具投資者,其公允價值於後續期間增加,而該增加能客觀地連結至減損 損失認列後發生之事項,則該減損損失於當期餘絀迴轉。屬權益工具投資者,其已認列 於餘絀之減損損失不得透過當期餘絀迴轉。認列及迴轉減損損失之金額係藉由備抵帳戶 調整資產之帳面金額。

(十二)長期放款

本基金會以外幣計價之放款,係依實際貸放外幣金額按結匯日匯率予以折算入帳。

(十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1.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係以取得成本為入帳基礎,並將購建期間之有關利息資本化。

2.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部分組成重置時,若該重置部分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本基金 會,則該重置成本認列為該項目之帳面金額,被重置部分之帳面金額則予以除列。所有其他 維修成本於發生時認列為當期餘絀。

3.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採成本模式,除土地不提折舊外,其他按估計耐用年限以直 線法計提折舊。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各項組成若屬重大,則單獨提列折舊,但實務上不可行 時,不在此限。各項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耐用年限如下:

 機械及設備     3 年∼ 10 年  交通及運輸設備   2 年∼ 10 年  什項設備      3 年∼ 10 年  租賃權益改良    5 年

4. 當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殘值及耐用年限已改變,或資產未來經濟效益之預期消耗型態已有 重大變動,則自變動發生日起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4 號「會計政策、估計與錯誤」之會計 估計變動規定處理。

(十四)非金融資產減損

1. 本基金會於資產負債表日針對有減損跡象之資產,估計其可回收金額,當可回收金額低於其 帳面價值時,則認列減損損失。

2. 後續期間若可回收金額增加,該資產之帳面金額則調增至其可回收金額,惟迴轉後該資產之 帳面金額,不得超過若未於以前年度認列減損損失時所決定之帳面金額(減除折舊或攤銷)。

迴轉之減損損失認列為當期餘絀。

(十五)應付款項 應付保留款

凡計畫因配合政府預算,而需於決算中列入權責發生數額或核准保留至下年度繼續動支之未撥款 項皆屬之。

(十六)長期負債

係指向銀行借入之長期款項。本基金會於原始認列時按交易日之公允價值扣除直接可歸屬於發行 之交易成本衡量,後續就減除交易成本後之價款與贖回價值之任何差異,採有效利息法攤銷計算

係指向銀行借入之長期款項。本基金會於原始認列時按交易日之公允價值扣除直接可歸屬於發行 之交易成本衡量,後續就減除交易成本後之價款與贖回價值之任何差異,採有效利息法攤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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