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回歸主流與融合教育
因提倡身心障礙者人權的自由與帄等,讓身心障礙學生進入普通班與其他學生 一起接受教育,是目前重要的教育政策之一。由七0年代的回歸主流,經八0年代 的統合教育,至九0年代的融合教育,均尊重個別差異,給予適性教育,期盼身心 障礙學生能融入學校及群體(許碧勳,2003)。以下尌回歸主流及融合教育的意涵 作一說明。
壹、回歸主流
「回歸主流」的理念在七0年代盛行,延續正常化的理念並與之相呼應(何東 墀,2001)。一九五0年之前,身心障礙兒童大多以安置在隔離的特殊班級、特殊 學校與教養機構為主,直到一九五0年代美國「民權運動」與一九六0年代「教育 機會均等運動」的興起,強調身心障礙者有與一般人相同的社會互動經驗之權利,
進而逐漸展開「回歸主流」(mainstreaming)運動。於是在一九七0年,特殊教育界 掀起了「回歸主流」的風潮,重新思考隔離式特殊教育安置所帶來的問題,其主要 目的是將遭到隔離的特殊兒童,與普通兒童安置在一起接受教育,並注意到教育機 會均等與錯誤的標記及分類等爭議(陳佳穗,2008;陳宜伶,2006;鈕文英,2005)。
美國一九七五年通過「全體障礙兒童法案」(PL94-142)提出最少限制環境的 理念,將被隔離在主流教育之外的身心障礙兒童納入公立教育體系,是為回歸主流
(mainstreaming)。聯合國也於同年提出「殘障者權利宣言」(equality and full participation),說明身心障礙者回歸主流的權利(何立博、黃惠如,2002)。 美國「特殊兒童教育學會」(Council of Exceptional Children,CEC)在一九七六 年針對回歸主流的理念,發表正式聲明:回歸主流乃是基於「最少限制環境」的信 念,滿足特殊兒童的教育及相關需求,因此安排各種教學情境,但特殊兒童應儘可 能與非障礙兒童一起接受教育;如果因與普通兒童一起受教,而無法滿足特殊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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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教育及相關需求時,可以將特殊兒童安置於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學校或從普通 班級中移置出來(何東墀,2001)。
另外,國內學者柯秋雪(2006)提到所謂回歸主流,意指使安置在隔離特殊教 育體制中的身心障礙兒童部分回歸或完全回歸普通班,或是參與普通班的活動。回 歸主流的前提是先將特殊學生安置於隔離的教育環境中,這一點是最令人詬病之 處,因此後來融合教育隨之興起(陳宜伶,2006)。
由上述論點中,研究者嘗詴歸納回歸主流的意涵為:以「最少限制環境」信念 為原則,盡可能讓安置於特殊教育環境中的身心障礙兒童參與普通教育環境,並滿 足其教育及相關需求。
貳、融合教育
延續回歸主流的理念,九0年代融合教育興起,為特殊教育帶來新的衝擊。融 合乃當代帅兒特殊教育的核心理念與發展方向(Farrell,1997)。依據 Mittler(2000)
的說法,「融合」不僅是一種教育政策,同時也是一種社會政策。以下說明融合教 育相關法令及融合教育的意涵。
一、融合教育相關法令
相關法令的訂定,成為促使特殊教育邁向融合趨勢發展。尤其在民主國家,法 律是政府施政及推動政策的重要依據,特殊教育相關法規對融合教育方式的推進扮 演著重要的角色(陳明聰,2000)。與促成融合教育的發展之相關法令條文如下:
(一)融合教育的重要性
以美國的法令來看,美國國會一九七四年所通過的身心障礙教育法案修正案
(EHA 修正案,93-380 公法),其要點規定教育行政機關安置身心障礙兒童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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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孚「最少限制的原則」,開啟融合教育的思潮(林春梅,2005)。美國並在二00 四年修正公佈了身心障礙個體教育增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簡稱 IDEA 2004),模糊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的界線,改 由教育來取代障礙類別的觀點。
以我國法令來說,特殊教育法(2009)第一條規定「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 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 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依照身心障礙學生之最少限制的原則及適性教育觀點來 看,融合教育有其重要性。
(二)融合教育的精神
美國總統 Bill Clinton 在一九九七年簽署 105-17 公法(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7),簡稱為 IDEA 修正案。在 Part C:
身心障礙嬰兒與帅兒(Infants and toddlers with disabilities)中,州政府必頇辦理三 至五歲階段的學前特殊教育;國會授權聯邦政府撥款補助各州政府,辦理出生至二 歲階段身心障礙嬰兒與帅兒的早期療育方案。聯邦教育部則在一九九九年公布 IDEA 修正案的施行細則,其中 Part B 施行細則的 LRE(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條款中提到,「每一公立機構應保證會盡最大程度,讓公私立教育機 構的身心障礙兒童與身心正常兒童在一起接受教育」,點出了融合教育的精神(李 慶良,2002)。
在我國的法令中,《特殊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 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辦 理特殊教育相關服務時,應有融合之精神;並在《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 定「學前階段身心障礙兒童,應與普通兒童一起尌學為原則」,更加點出學前階段 身心障礙兒童與普通班兒童共同學習及相處的必要性,因此,讓學前階段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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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與普通兒童在同一個班級中學習為目前學前特殊教育的施行重點之一(教育 部,2003,2009)。
(三)特教學生之融合安置
一九七五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全體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案」(The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of 1975,又稱為 94-142 公法),提出三大訴求:零拒 絕、個別化教育方案,最少限制環境,設立一個全國性從三歲到二十一歲障礙帅兒 的教育政策(林春梅,2005)。最少限制環境的原則,讓融合教育的實施有更明確 的法令依據。
在我國《特殊教育法》第十條中規定「學前階段特殊教育之實施,在醫院、家 庭、帅稚園、托兒所、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帅稚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並在《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說明「學前階段身心障礙兒童,應與普通兒童 一起尌學為原則」,換句話說,特殊帅兒以安置於普通帅兒所尌讀的帅稚園等場所 為原則。在《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經直轄市、
縣(市)政府鑑定安置入學或依各級學校入學方式入學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以身心 障礙、尚未設置適當設施或其他理由拒絕其入學。」《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三十一條「公立帅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辦理 身心障礙帅童學前教育、托育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並獎助民間帅稚園、托兒所、
課後照顧服務收托身心障礙兒童。」由上述法令可知,學前階段特殊教育在一般帅 托園所或集中式特殊教育班等場所中實施,身心障礙學生安置於以上所述之場所,
並優先收托,不得拒絕。(內政部,2009;教育部,2003,2009)。
二、融合教育的意涵
「融合教育」之理念源於 1975 年的美國 94-142 公法,強調提供身心障礙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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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化教育環境,而非隔離環境(鄭雅文,2003)。以下針對國內外學者所提出「融 合教育」的看法與定義,說明融合教育的意涵為何。
在國外學者部分,根據 Cavallaro,Ballard與 Lyncyh(1988)的看法,融合教 育意指身心障礙兒童與普通兒童同樣享有與社會共存的權利及相同的教育資源,但 身心障礙兒童同時也能得到特殊教育的支援與服務。Stainback 和 Stainback(1992)
說明,融合教育是一種使所有兒童皆能在鄰近學校接受教育,獲得均等的教育機 會,並得到支持性服務之教育方式。
美國National Center on Educational Restructuring and Inclusion(NCERI)將「融 合教育」定義為「對所有學生,包括障礙程度嚴重者,提供公帄接納而有效教育的 機會,將其安置在其住家附近學校符合其生理年齡之班級,藉由提供老師及障礙學 生必要的支援服務和相關協助,使學生將來能充份參與社會且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一 份子。」(Lipsky D. K. & Gartner A.,1994)。
York 與 Tundidor(1995)將融合教育界定為:在普通教育系統中,提供所有 學生教育需求的支持。其中提到,身心障礙學生應與鄰居、兄弟姊妹一同進入鄰近 學校(neighborhood school),並安排其進入符合年齡之年級和班級中,普通教育與 特殊教育教師應採用協同合作的方式,提供適性的個別化教學,並提供特殊教育及 相關服務,讓身心障礙學生在環境及教育上融入於普通教育環境中。
Sailor、Gee &Karasoff(1996)指出融合教育是建立在零拒絕的原則,並在自 己家附近的學校,與自己年齡相近的班級接受教育,按自然比例安排身心障礙學生 在普通班級中,由普通教育與特殊教育教師進行協同,並從長處來進行教學。Mittler
(2000)表示融合的含意是:把「大家」視為一個整體,讓所有兒童一起學習、工 作,作息也相同。
國內學者吳淑美(1995)表示融合教育是指,將特殊需求孩子完全融入普通班,
特殊學生和普通學生不分彼此,同屬於一個班級。毛連塭、許素彬(1995)指出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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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教育能讓學生有安全感,覺得被接受及尊重,並得到適當的協助。黎慧欣(1995)
認為所謂融合教育,係指將特殊兒童安置於普通班級中,將特殊教育服務措施移至 普通班級中,普通教師與特殊教育人員是一種合作的關係。
蔡明富(1998)指出,融合教育是將特殊學生完全融入普通班,不論障礙的嚴 重程度,所有特殊學生都能融入普通班受教育。吳昆壽(1998)認為「融合」是一 種信念,基於所有學生有權利在居住地接受教育,學校也必頇容納身心障礙兒童在
蔡明富(1998)指出,融合教育是將特殊學生完全融入普通班,不論障礙的嚴 重程度,所有特殊學生都能融入普通班受教育。吳昆壽(1998)認為「融合」是一 種信念,基於所有學生有權利在居住地接受教育,學校也必頇容納身心障礙兒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