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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回顧過往

近年來,臺灣社會爆發一連串食安事件(例如,黑心油事件),導致人心惶惶,

甚至對於政府處理食安事件,抱持悲觀、失望的表情;當時,社會瀰漫不安的情緒,

於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逐次修法,遏止不良商人的暴利行為、嚴懲違法犯人 的攙偽假冒、維持自由市場的交易活動。從此之後,國人對食安議題格外關注、特 别關心,亦即時時刻刻產生「風險認知」的憂患意識!

為了因應風險預防的解決辦法,法學領域也相對地孕育而生,比如說:風險行 政法的形成;傳統法學僅針對「危險防禦」進行思考,似乎無法有效地解決潛在的 風險,也無法明確地證明嚴重的後果。於是,從環境法和國際條約上衍生發展而來 的「預防原則」,當面對科學證據不足、損害發生難以回復,此時才能適用預防原 則的條件時機。防止政府恣意濫用公權力、禁止國家隨意枉法弄權,「比例原則」

得以作為執行權力之界限。所以,主管機關往往風險決定時候,難免無法立即採取 適當地管制措施,人民權利的保障與公權力的執行齟齬不合。

如何使預防原則與比例原則二者之間達到均衡狀態?因此,以下各項為本文 整理、歸納之重點,遂逐一分述說明:

一、本文強調「適當保護水準(ALOP)」的重要性!適當保護水準(ALOP)在風 險管理領域中佔有一定的地位,其相類似詞彙可在他國際條文字裡行間裡可 以發現得到,其功能作用使管理者提供一項風險決定的參考準則,同時使受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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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者有一套客觀、明確和預見的行為規範。由於,風險水準參考因素眾多,包 括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以及環境……等等,主要『調和』各方面利弊得失,

避免偏頗其中任何一方的利益或損害。本文以「預防原則.比例原則」二法律 原則,論證適當保護水準(ALOP)的功能作用。再次證明「預防原則— 適當 保護水準(ALOP)—比例原則」三者之間有缺一不可的(夥伴)關係;並且彰 顯「適當保護水準(ALOP)」確立的必要性!

二、「預防原則」為國際環境法所發展而來,通說認為它是一般法律原理原則,並 且歐盟、德國及其他國家已將預防原則予以成文化、條文化、國內化;進一步,

預防原則於1992 年里約宣言之後,逐漸擴張至原子能、化學物質、地球暖化

(溫室效應)、食品安全等各個領域。關於「預防原則」之適用條件,仍圍繞

『科學證據不確定性』和『損害發生不可回復性』,或則風險不確定性、損害 發生蓋然性等也作為參考依據。據此,「適當保護水準(ALOP)」能否發揮功 能,前提要件必須是「預防原則」成立與否,可見預防原則是整個風險分析或 是管理者決策過程中的第一步。

三、「比例原則」最早從德國警察法所發展而來,亦即公法領域一般慣用的法律原 則。尤其,傳統面對危險防止階段時,比例原則是衡量『手段』與『目的』之 間的方法;但是,在風險預防階段,比例原則作為應用預防原則之限制之一,

有學者提出「反比例原則(Grundsatz der gegenläufigen Proportionalität)」的理 論,作為損害發生之蓋然性與行政手段(方法)的判斷準則,也就是等於

「愈……愈……」(Je-Desto-Formel)的意思。不過,本文提出不同思維方式,

亦即等於「逆向操作」方式,別於以往比例原則的操作方式與法學思維。簡言 之,本文的論證過程,主要是面臨重大、緊急風險事件時,能夠運用比例原則 更為細緻化、明確化、深度化,而非一般常態、普遍、簡單地操作檢驗。當然,

不管預防原則或是比例原則,仍需實務上法官予以解釋、補充以及推廣,否則 淪為「紙上談兵」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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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於預防原則與比例原則之危機問題。前者,批評者認為預防原則之法律意義、

性質、地位、功能……等等,仍有很大爭議,甚至影響國際貿易爭端事件的發 生,連帶對科學技術產生懷疑,故本文認為預防原則具有多面向含意,此不確 定法律概念缺乏一套標準的名詞解釋,僅能概括、輪廓予以闡釋。後者,比例 原則的評論者,關注重點在於法益衡量是否量化、是否過度濫用的問題。

五、總結預防原則與比例原則之功能上,並提出「適當保護水準(ALOP)」確立 的必要性。本文歸納①基本人權得以保障、②風險決策得以參考、③法律制度 得以完備、④食安政策得以實現,此四項理由足夠支持「適當保護水準(ALOP)」

的重要性。

六、維護國民健康是國家保護義務的職責。「健康權」在憲法未明文規定,但依學 界通說認為,可以憲法第22 條找到依據,而且本文藉此國際文件或法律條文 上探討,尋求健康權在法律的意涵;再者,「保護義務」作為憲法上客觀功能,

賦予國家保護第三人(被害者)之健康安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 條開宗 明義的規定:「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此立法目的已說明一切。

七、當法治國面對風險社會的衝擊,對基本人權和法律原則受到挑戰和課題,亦影 響憲法思維的調整和改變。首先,『安全思維』的融合,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

當國家安全與人民自由發生衝突時,如同放置在兩邊的天平上,如何安穩、平 衡、調和兩邊的利益,考驗著決策者的智慧;接著,『決策加值』的因應,行 政法若是加入決策程序,提升行政機關的決策正當性,更是法治國正當法律程 序重要一環。最後,台灣政府朝向「擔保國家」邁進,肩負著監督責任、公私 協力、民營化方式,亦即國家的任務應該負起擔保責任,國家存在的價值:在 於保證國人所期望的食品安全,本文相信「安全‧安心」將是憲政國家未來努 力的目標!將是基本國策趨勢潮流的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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