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時等國進口的雞蛋,化驗結果合格才放行6。「芬普尼雞蛋事件」除了是歐洲自 2013 年爆發馬肉混充牛豬肉醜聞以來之外,目前是最大宗的食安事件之一;更早之前,

有1999 年源自比利時的戴奧辛蛋事件,和 1986 年到 1998 年源自英國的狂牛症事 件7

可見,關於「食品安全」的議題,涉及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法律和國際 貿易等相關領域,並關係男女老幼、士農工商、貧富貴賤等階層的健康與飲食問題

。邁向21 世紀,「科技」發展一日千里,連帶「風險」與日俱增,風險不分國界、

不分對象,任何人在任何時間都無法迴避「風險」帶來的後果;尤其,食品風險的 預防與管制,遂成為國家或行政主管機關的首要任務,亦即維護國民健康正是國家 的保護義務!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德國社會學家烏爾利希‧貝克(Ulrich Beck)於 1992 年出版著作《風險社會

:通往另一個現代的路上》(Risk Society: Towards a New Modernity),揭開現代人 類生活在風險社會(Risk Society)當中,無所不在被迫受於潛在的風險危害。尤其

,食衣住行育樂各領域方面,其中以「食品風險」更是關乎國民的生命、身體和健 康等法益,亦是國家不得不面對的困境與解決的難題!

因此,「從農場到餐桌」一連串食物供應生產線的整個過程中,行政主管機關 須依法行政處理相關職責政務;立法機關則須制定相關食品的法律條文;司法機關 則負責公平裁判、違憲(違法)審查監督,並且提供受害者(消費者)救濟管道。

回顧過往,臺灣歷經相當多的食安事件,例如塑化劑、毒澱粉、黑心食用油等事件

6 蘋果日報,https://tw.news.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70812/37746764/(最後瀏 覽日: 02/24/2018)。

7 陳韻涵(2017),〈歐洲毒蛋蔓延 香港中鏢〉,《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809/2637970(最後瀏覽日: 02/24/2018)。

4

,造成民眾人心惶惶、商家人人自危;即使,政府大刀闊斧地嚴刑峻罰,嚴懲不法 廠商、救濟受害民眾,仍然無法遏止貪婪暴利的不良商人,對於國民健康的戕害、

對於市場秩序的破壞,更造成臺灣國際聲譽無法彌補的損失,難道臺灣人民內心都 無動於衷?

“ How safe is safe enough? ”(多少安全算是足夠安全?)這一道令人百思 不得其解的難題,即使專家學者無法給予正確答案,相信人人心中對於「安全」的 標準,絕對沒有一個人說得準。再者,政府主管機關如何有效地預防風險?如何正 確地決定法律效果?如何正當地行使管理措施?以不至於過度侵犯人權,審視觀 察行政機關的公權力之運用,也是考驗政府當局的政治智慧!

於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遂成為本文研究的領域,並開啟對於食品安全

、風險管理、風險行政、健康風險、行政管制措施……等等新的視野;目前,食品 安全相關領域也是碩博士生熱門研究的對象,專家學者的期刊論文數量相當豐碩、

研究成果質量相當精緻,以上是本文研究動機所在。

第二項 研究目的

首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 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 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 及諮議體系。」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應以預防原則為依據,顯示其在風險預防的階段

,可以提前發動公權力的正當性。

其次,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 條第 5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 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 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一、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 式或條件。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換言之,主管機 關決定採取何種管理措施時,「必要時」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而定,

此「必要時」的解釋,正如公法學者所知 — 比例原則。

5

據此,本文研究目的在於預防原則與比例原則之間,以文字論證過程中尋找一 個平衡點,亦即凸顯出「適當保護水準(ALOP)」的重要性;換句話說,本文主要 聚焦於「預防原則— 適當保護水準(ALOP)—比例原則」三者的關係。如「適當 保護水準(appropriate level of protection, ALOP)見於 SPS 協定第 4.1、5.3、5.4、

5.5、5.6、10.2 條與附錄 A.5、B.3 等多處,意指為保護境內國民與動植物之健康安 全,由會員所訂定適切合理之檢驗檢疫標準8。所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 條 第 1 項規定若加入「適當保護水準(ALOP)」之相關詞彙,更能體現科學證據原 則、預防原則與透明原則,並能彰顯風險評估以及風險管理之功能作用。

探其原因,預防原則係從國際環境法或條約發展而成,其發動的前提要件之一

:損害結果無法回復;因此,主管機關若決定採取管理措施時,必定採取最嚴格、

最嚴厲、最嚴重的手段(方法)處理之,這與公法上比例原則之三子原則中─狹義 比例原則(衡量性原則)產生悖論。例如,問題一:假設嘉義暴發禽流感事件,相 關雞肉、鵝肉、鴨肉等禽鳥類食品,主管機關一律採取下架或沒入銷毀等行政處分

,台北或其他地方是否等同適用?是否基於預防原則的思維,下令將嘉義鄰近縣市 雞鴨等禽鳥類予以撲殺?限制期間是否考量在內?問題二:菸害防制法對比食品 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處罰規定,僅多罰緩規定,反而食安法附有刑事責任,相較之下 政府管制菸品寬鬆,難道國人健康會使法律有不同程度規範?

如果政府主管機關能夠提供「適當保護水準(ALOP)」一套客觀、公正、科 學的標準規範,更能夠充分運用預防原則、更能夠細膩使用比例原則,具有可預見 性、可明確性和法安定性,相信業者廠商、民眾消費者和執法人員能夠奉公守法。

為了國民健康或重大公共利益考量,難道可以肆無忌憚地無視其他利益或損害?

如何兼顧利弊得失之間?如何手段與目的之間達到均衡?這就是本文所要解決此 問題疑惑!並且論證「適當保護水準(ALOP)」的重要價值!

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https://www.coa.gov.tw/ws.php?id=4049(最後瀏覽日: 02/26/2018)。

6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