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 4 7 年 籌 設 臺 灣 棒 球 委 員 會 , 透 過 公 營 企 業 成 立 棒 球 隊 開 始 發 展 成 棒 。 隔 年 合 作 金 庫 ( 簡 稱 合 庫 ) 以 培 育 選 手 和 發 展 棒 運 為 由 成 立 棒 球 隊 , 並 開 使 主 導 當 時 業 餘 棒 球 的 發 展 ( 王 志 成 , 2 0 0 5 ) 。 體 育 發 展 亦 受 影 響 , 較 不 重 視 競 技 性 和 休 閒 性 活 動 , 主 要 以 國 力 體 能 為 主 , 故 想 從 事 棒 球 運 動 只 能 延 續 日 據 時 代 發 展 基 礎 進 行 ( 王 志 成 , 2 0 0 5 ) 。 直 到 副 總 統 謝 東 閔 先 生 在 1 9 4 7 年 籌 設 臺 灣 棒 球 委 員 會 , 透 過 公 營 企 業 成 立 棒 球 隊 , 開 始 發 展 成 棒 ( 王 志 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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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0 5 ) , 對 於 棒 球 發 展 仍 以 全 國 均 衡 發 展 為 目 標 。
1 9 6 0 年 代 臺 灣 外 交 陷 入 困 境 , 當 時 棒 球 發 展 成 為 政 府 維 繫 政 權 的 工 具 , 開 始 推 動 全 民 體 育 、 提 升 競 技 運 動 水 準 , 利 用 國 人 視 小 國 手 為 抗 美 、 抗 日 英 雄 提 升 人 民 認 同 , 並 藉 由 選 手 參 與 國 際 賽 , 為 國 爭 光 , 提 升 國 家 能 見 度 ( 林 琪 雯 , 1 9 9 5 ; 高 興 桂 , 2 0 0 0 ; 孫 彩 卿 , 2 0 0 7 ; 李 若 筠 , 2 0 0 9 ), 因 此 藉 由 棒 球 成 為 臺 灣 發 展「 國 家 外 交 」的 橋 梁 。 後 來 國 內 棒 球 運 動 受 到 經 濟 影 響 , 球 隊 相 繼 解 散 , 造 成
「 北 合 庫 和 南 台 電 」 之 間 的 抗 衡 。 其 它 區 域 發 展 仍 以 省 運 棒 球 比 賽 較 為 明 顯 , 但 只 限 於 縣 市 間 的 賽 事 對 抗 ( 曾 文 誠 , 盂 峻 瑋 ,2 0 0 4 )。 學 生 棒 球 部 分 則 受 到 後 援 會 的 影 響 , 也 開 始 有 了 「 南 美 和 和 北 華 興 」 的 傳 統 對 戰 。 表 示 國 人 對 於 棒 球 隊 的 發 展 , 除 了 視 為 國 家 榮 譽 外 , 也 開 始 有 了 區 域 的 概 念 。
1 9 8 9 年 洪 騰 勝 發 起 成 立 「 中 華 職 業 棒 球 聯 盟 」, 開 起 臺 灣 棒 球 歷 史 新 頁 。 企 業 投 入 職 棒 主 要 仍 是 以 「 企 業 名 」 加 「 吉 祥 物 」 的 方 式 , 除 了 統 一 決 定 選 定 臺 南 地 區 發 展 外 , 其 它 三 隊 與 地 方 的 關 係 , 僅 存 在 於 球 場 的 租 借 。1 9 9 7 年 邱 復 生 和 陳 盛 沺 成 立 了 「 臺 灣 職 棒 大 聯 盟 」, 為 球 團 經 營 帶 來 新 的 概 念 , 宣 揚 球 隊 屬 於 地 方 和 實 施 主 場 制 度 的 優 點 , 包 括 凝 聚 地 方 人 心 、 造 成 外 來 人 口 對 該 地 的 認 同 感 、 屬 地 球 隊 是 地 方 形 象 的 最 佳 代 言 人 , 以 及 配 合 後 援 會 進 行 造 勢 等 四 個 優 點 ( 引 自 李 柏 陞 , 2 0 0 9 : p 8 ) 。 強 調 臺 灣 本 土 與 地 區 的 棒 球 , 開 始 實 行 屬 地 主 義 ( p r i n c i p l e o f l o c a t i o n ) , 以 「 地 區 名 」 加 「 吉 祥 物 」 的 方 式 , 將 臺 灣 分 成 臺 北 、 臺 中 、 嘉 南 和 高 屏 四 個 區 域 。 並 與 地 方 政 府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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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 讓 四 隊 的 隊 職 員 移 籍 至 球 隊 所 屬 的 城 市 。 希 望 藉 由 經 營 地 方 球 迷 的 方 式 , 獲 取 球 迷 認 同 , 隔 年 中 華 職 棒 隨 即 跟 進 , 實 施 責 任 主 客 場 制 ( 李 嘉 宜 , 2 0 0 6 ) 。 後 來 因 為 執 行 的 不 夠 落 實 , 球 迷 寥 寥 可 數 , 並 於 2 0 0 3 年 併 入 中 華 職 棒 , 成 為 中 華 職 棒 大 聯 盟 。
中 華 職 棒 推 行 責 任 主 客 場 制 , 對 於 區 域 較 無 故 定 的 限 制 , 提 供 球 隊 一 年 共 6 0 場 的 賽 事 中 , 可 以 自 行 決 定 比 賽 場 地 的 選 擇 。 讓 球 團 必 須 負 起 包 括 主 場 經 營 、 門 票 銷 售 、 宣 傳 推 廣 和 球 迷 的 開 闊 和 經 營 的 責 任 。 利 用 域 屬 性 , 結 合 母 企 業 , 將 企 業 文 化 融 合 展 現 於 球 場 中 。 除 了 統 一 7 - 1 1 獅 隊 仍 以 臺 南 地 區 為 主 要 經 營 地 區 外,從 1 9 9 9 年 與 臺 南 市 政 府 簽 訂 認 養 臺 南 球 場 開 始 至 今 , 積 極 服 務 臺 南 地 區 的 球 迷 , 除 了 整 建 懸 臂 式 屋 頂 、 L C D 大 螢 幕 和 廁 所 外 , 也 舉 辦 球 迷 會 、 棒 球 營 隊 和 校 園 巡 迴 活 動 , 更 落 實 主 客 場 精 神 ( 林 佑 達 , 2 0 0 9 ) , 後 因 為 L a n e w 熊 隊 離 開 高 雄 地 區 , 開 始 決 心 努 力 經 營 大 高 雄 地 區 , 展 現 了 要 經 營 大 高 雄 的 企 圖 心 , 成 為 真 正 的 「 南 霸 天 」 ( 方 正 東 , 2 0 1 1 ) 。 1 9 9 3 年 俊 國 熊 隊 以 臺 中 為 經 營 地 區 加 盟 中 華 職 棒 , 後 來 轉 手 興 農 企 業 , 對 於 臺 中 棒 球 發 展 更 加 積 極 與 落 實 , 也 將 球 衣 繡 上「 臺 中 」, 和 短 暫 的 認 養 臺 中 棒 球 場 , 發 展 大 專 乙 組 棒 球 賽 、 國 小 樂 樂 棒 球 比 賽 、 關 心 臺 中 地 區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與 弱 勢 團 體 , 2 0 0 9 年 還 與 臺 中 市 政 府 合 作 , 舉 辦 牛 年 的 元 宵 燈 會 。 2 0 0 4 年 L a n e w 熊 隊 在 高 雄 成 立 , 董 事 長 抱 持 著 回 饋 高 雄 的 態 度 , 展 現 落 實 主 場 的 態 度 , 以 「 在 地 人 支 持 在 地 的 球 隊 」 為 號 召 , 積 極 投 入 澄 清 湖 球 場 的 認 養 , 回 饋 高 高 屏 地 區 的 三 級 棒 球 。 但 後 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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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到 放 水 球 影 響 , 加 上 球 場 租 金 過 高 , 使 得 L a n e w 熊 隊 決 定 以 開 發 桃 園 地 區 棒 球 市 場 潛 力 為 前 提 , 遷 往 桃 園 縣 發 展 。 兄 弟 象 隊 除 了 在 龍 潭 有 訓 練 基 地 外 , 也 曾 考 慮 以 天 母 或 新 莊 為 認 養 球 場 , 但 受 到 地 區 球 迷 公 共 意 識 高 漲 , 無 法 如 願 。
2 0 0 9 年 臺 灣 在 「 棒 球 振 興 計 畫 」 下 成 立 了 四 支 城 市 球 隊 ( 分 別 為 臺 北 市 、 臺 北 縣 、 桃 園 縣 和 臺 中 市 ) 。 改 變 過 去 球 隊 贊 助 以 企 業 型 態 的 展 現 方 式 , 城 市 球 隊 鎖 定 地 區 性 目 標 族 群 宣 達 球 隊 經 營 理 念 , 2 0 1 1 年 高 雄 市 、 宜 蘭 縣 和 臺 東 縣 三 個 縣 市 對 於 成 立 城 市 球 隊 積 極 運 作 , 唯 城 市 財 政 較 拮 据 , 對 於 成 立 球 隊 需 要 更 多 的 時 間 評 估 。 中 華 棒 協 秘 書 長 林 宗 成 表 示 推 展 城 市 球 隊 為 初 期 的 階 段 目 標 , 藉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成 立 球 隊 , 接 著 在 開 發 地 方 企 業 贊 助 , 朝 向 永 續 經 營 的 方 向 邁 進 ( 吳 育 光 , 2 0 1 1 ) 。
二 、 棒 球 影 響 城 市 效 益
西 元 1 8 7 6 年 至 一 次 大 戰,美 國 職 棒 國 家 聯 盟 組 織 不 斷 擴 充 , 且 形 成 目 前 為 人 所 知 的 職 業 棒 球 運 動 。 棒 球 具 有 極 佳 的 商 業 潛 能 , 如 吸 引 大 批 付 費 的 觀 眾 , 所 需 的 投 資 成 本 不 高 , 隨 時 甚 至 隨 地 就 可 以 開 打 。 國 家 聯 盟 獲 利 越 來 越 可 觀 , 也 吸 引 更 多 的 對 手 加 入 競 爭 , 因 此 企 業 為 避 免 提 高 龐 大 的 成 本 , 將 球 隊 帶 往 由 盛 轉 衰 , 慢 慢 開 始 以 合 約 限 制 球 員 的 異 動 , 並 確 保 地 域 的 獨 佔 性 , 開 啟 職 棒 壟 斷 市 場 的 局 面 ( 引 自 張 美 惠 譯 , S t e f a n S . 、 A n d r e w Z . , 2 0 0 8 ) 。
R o s s ( 2 0 0 8 ) 指 出 現 今 職 業 運 動 和 各 類 文 化 產 也 之 相 似 之 處 在 於 「 地 方 性 」 ; 大 聯 盟 的 主 客 場 制 度 , 其 實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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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種 利 用 「 地 方 / 企 業 」 符 號 包 裝 職 業 運 動 商 品 的 手 段 , 經 營 者 的 行 銷 結 合 了 「 地 方 」 與 「 球 隊 」 兩 個 商 品 , 激 發 居 民 的 認 同 感 而 獲 利 。 由 於 地 方 政 府 補 助 與 居 民 支 持 度 在 美 國 職 業 運 動 球 場 興 建 和 球 隊 進 駐 上 , 有 舉 足 輕 重 的 影 響 , 因 此 職 業 球 隊 主 場 經 營 與 地 方 關 係 一 直 是 國 外 職 業 運 動 研 究 重 要 議 題 。 例 如 安 納 罕 市 無 法 繼 續 支 助 天 使 隊 , 使 得 天 使 隊 轉 往 洛 杉 磯 發 展 , 同 樣 的 蒙 特 婁 市 政 府 也 因 為 如 此 , 使 得 球 隊 遷 往 華 盛 頓 , 改 名 為 國 民 隊 。 全 世 界 的 職 業 球 隊 運 動 都 實 施 以 某 城 市 的 主 球 場 為 主 要 比 賽 場 地 的 比 賽 制 度 , 例 如 美 國 四 大 職 業 運 動 的 職 棒 、 職 籃 、 職 業 冰 球 和 美 式 足 球 、 日 本 的 職 業 棒 球 和 職 業 足 球 、 歐 洲 各 國 的 職 業 足 球 聯 盟 、 韓 國 的 職 棒 和 足 球 、 中 國 的 職 業 足 球 和 籃 球 等 , 都 是 選 定 某 個 城 市 做 為 主 球 場 所 在 地 的 比 賽 制 度 , 亦 即 屬 地 權 之 主 客 場 賽 制 的 經 營 模 式 , 成 為 全 球 職 業 運 動 的 經 營 典 範 ( 林 伯 修 , 2 0 0 3 ) 。 國 內 許 多 研 究 都 加 入 了「 居 住 地 區 」或「 屬 地 主 義 」,
但 比 較 偏 重 於 支 持 球 隊 的 因 素 , 對 於 母 企 業 影 響 較 無 深 入 探 討 。 黃 彥 慈 、 李 壽 展 、 劉 韋 廷 ( 2 0 0 9 ) 研 究 顯 示 受 試 對 象 發 現 澄 清 湖 球 場 以 居 住 在 高 高 屏 地 區 之 球 迷 為 最 多 , 可 見 L a n e w 熊 隊 球 團 落 實 屬 地 主 義 的 經 營 理 念 有 其 實 際 成 效 , 深 獲 球 迷 肯 定 。 球 團 能 夠 認 真 的 經 營 主 場 , 不 只 使 得 門 票 每 月 所 得 增 加 , 更 能 夠 帶 動 商 品 、 廣 告 商 機 的 增 加 。 再 次 進 場 意 願 的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 有 超 過 九 成 的 受 訪 者 皆 表 示 正 面 的 意 願 , 故 球 迷 也 願 意 以 實 際 行 動 增 加 進 場 觀 賽 場 次 , 表 達 對 球 團 行 銷 策 略 的 支 持 。 聶 上 棨 ( 2 0 0 9 ) 研 究 臺 南 地 區 球 迷 對 於 統 一 7 - 1 1 獅 隊 主 場 經 營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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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中 發 現 , 臺 南 地 區 的 球 迷 對 於 統 一 7 - 1 1 獅 隊 的 支 持 球 隊 的 態 度 和 認 同 上 有 顯 著 關 係 。 李 柏 陞 ( 2 0 0 8 ) 表 示 球 迷 對 於 球 隊 的 認 同 與 球 隊 對 主 場 的 經 營 態 度 有 很 大 的 關 係 , 興 農 牛 迷 對 於 興 農 牛 經 營 臺 中 地 區 產 生 認 同 , 但 無 法 提 升 進 場 看 球 意 願 , 主 要 受 到 球 團 經 營 態 度 影 響 。 林 佑 達 ( 2 0 0 9 ) 研 究 臺 南 地 區 球 迷 對 於 地 方 認 同 和 球 隊 都 有 高 度 認 同 , 但 市 民 對 於 統 一 7 - 1 1 獅 隊 主 場 經 營 的 「 訊 息 認 知 」 和 「 參 與 支 持 態 度 」 上 卻 明 顯 不 足 。 顯 示 雖 然 臺 南 地 區 的 球 迷 認 同 統 一 7 - 1 1 獅 隊 , 但 對 於 買 票 進 場 或 購 買 球 隊 週 邊 商 品 的 意 願 卻 不 高 。
林 伯 修 ( 2 0 0 3 ) 認 為 屬 地 經 營 的 意 義 並 非 只 是 純 粹 實 施 主 客 場 制 , 或 者 在 球 隊 的 制 服 上 繡 上 地 方 名 稱 而 已 , 還 應 該 包 括 對 地 區 的 經 營 , 塑 造 地 方 的 認 同 , 提 升 對 於 地 方 球 迷 的 服 務 , 活 化 球 賽 行 銷 和 創 造 球 迷 , 利 用 對 棒 球 的 經 營 態 度 表 現 出 地 方 差 異 化 , 帶 動 球 迷 身 入 其 中 , 使 他 們 產 生 認 同 感 和 歸 屬 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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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叁 章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本 章 之 目 的 主 要 說 明 研 究 的 設 計 與 實 施 , 共 分 成 五 部 分 。 分 別 為 第 一 節 、 研 究 架 構 ; 第 二 節 、 研 究 假 設 ; 第 三 節 、 研 究 對 象 ; 第 四 節 、 資 料 分 析 ; 第 五 節 、 研 究 工 具 。
本 研 究 問 卷 編 制 過 程 已 蒐 集 、 彙 整 先 前 研 究 並 選 擇 與 本 研 究 較 為 相 關 之 題 目 做 為 參 考 , 挑 選 其 中 題 目 加 以 修 飾 , 以 期 待 受 試 者 能 清 楚 明 白 題 目 之 內 涵 , 進 而 確 實 回 答 再 施 行 預 試 。 待 問 卷 回 收 後 , 再 以 S P S S 1 2 . 0 中 文 版 套 裝 軟 體 進 行 資 料 建 檔 與 統 計 分 析 , 編 制 完 成 之 正 式 問 卷 , 並 確 定 採 用 之 資 料 分 析 方 法 。 以 下 將 詳 述 預 試 與 各 分 量 表 的 編 製 過 程 , 最 後 預 試 的 研 究 結 果 將 做 為 正 式 研 究 之 參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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