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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都市發展對雨水滲透及貯留之影響

第四節 國內相關基地保水規定

土地因都市開發,都會區中之建築物、水泥地、柏油路面等不 透水面積不斷增加,造成環境中的排水問題,地表逕流增加,甚至 土壤中的雨水減少,硬體的水利工程只是防洪計畫的最後一道防 線,智慧型的防洪對策,應以全都市的動態平衡來考量水環境之循 環,如此方能達到良好的成果。尤其防洪系統必須善用水土保持及 國家土地利用計畫,才能兼顧防洪功能以及生態、休閒與景觀的需 求。因此,在具有環境保護與氣候調節功能之公園、綠地,應可經 由規劃、設計,使其保有或回復至與自然地區相同之排水模式,控 制逕流量之產生,進而將雨水滯留、儲存於公園、綠地內。

依據我國現行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園、體育場所、

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 統之佈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佔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 計畫面積的百分之十」。從廣義的綠資源來看,似應包含前述五項用 地,但由統計可知,臺灣在101 年底,依本部營建署「營建統計年 報」之資料顯示,都市計畫區面積合計為47 萬 6,112 公頃,若依前 述規定其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用地面 積應至少為 4 萬 7,611 公頃,但實際該五項用地面積合計僅有 1 萬 6,857 公頃,較實際規定短少了 3 萬 754 公頃,因此藉由廣大面積之 都市公園綠地資源,積極建構穩定與多樣性高的都市生態水循環,

對都市整體環境品質之提升,有莫大助益。

另外,在都市開發建設中,也應考量增加大地保水能力,以減 低洪峰上升之風險,而通常於都市化及交通設施之建設、地表面之 鋪裝,常使用不透水鋪面,同時加以人工構造物之增加,導致都市 地區涵養及滯蓄雨量的功能減退。以101 年底台閩地區 438 處都市 計畫區內為例,其規劃設置道路、人行道用地之計畫面積高達3 萬 4,618 公頃,約佔都市計畫區面積的十三分之一,因此在開闢興築

第二章 都市發展對雨水滲透及貯留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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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設施時,應考量設置雨水貯集設施,以增加地表水入滲機 會,以利大地保水及延遲洪峰。

現行都市雨水下水道之建設,係採一特定降雨頻率下之逕流量 排除為設計依據。以台北市為例,其雨水下水道係以5 年一次的頻 率洪水規模做為設計依據,也正因為這樣的設計方式,導致因都市 化或都市充分發展後,下水道系統無法容納、排除原設計頻率之逕 流量,而造成下水道溢流,甚至造成淹水的情況發生。

此外,本部營建署進一步分別針對基地保水及雨水利用兩部分 訂定有「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及「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 計技術規範」與「建築物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計技術規範」,建 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主要係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篇第三百零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規範之目的以改善土壤生態 環境、調節環境氣候、降低區域洪峰、減少洪水發生率,提供建築 基地涵養雨水及貯留滲透雨水的設計標準,並提供基地涵養水分及 貯留滲透雨水能力的基地保水指標λ,以及提供基地保水設計方法與 施工標準等,其適用的範圍為所有之新建建築物。

「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計技術規範」及「建築物生活雜排水 回收再利用設計技術規範」係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十七章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規範針對總樓地板面 積達10,000 m2 以上之新建建築物,為促進水資源有效利用,提供 建築物雨水回收再利用之設計標準,且手冊中提供建築物全年雨水 貯留利用評估指標之統一計算方法及評估基準。

另考量整體防洪治水規劃,本部營建署又於102 年「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增訂第四條之三,要求於未規定之都市計畫 地區需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作為都市防洪措施之ㄧ,並規定其 建築基地之基本雨水貯集設計容量標準、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之適用 範圍、設施設置場所、收集、排放雨水、泥砂清除及溢流設施或設

綠建築基地保水指標之特殊保水工法性能效益研究

備等,且得兼具建築基地保水或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功能;

另考量既有合法建築物增設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較為困難,爰規定以 增加之建築面積部分檢討基本雨水貯集設計容量,以改善都市的水 文循環系統,並紓解水患的威脅,打造保水與耐水的都市環境。至 設置之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雨水貯集設計容量不得低於下列規定:

一、新建建築物且建築基地內無其他合法建築物者,以申請建築基 地面積乘以零點零四五(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二、建築基地內已有合法建築物者,以新建、增建或改建部分之建 築面積除以法定建蔽率後,再乘以零點零四五(立方公尺/平方 公尺)。

在都市計畫審議作業規範部分,「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 範」第二十二條規定基地開發後,包含基地之各級集水區,以二十 五年發生一次暴雨產生對外排放逕流量總和,不得超出開發前之逕 流量總和,並應以一百年發生一次暴雨強度之計算標準提供滯洪設 施,以阻絕因基地開發增加之逕流量,有關逕流係數之採用,得參 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頒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並取上限值計 算。另第二十三條之基地開發後,基地排水系統在平地之排水幹線

(如箱涵、野溪)應依據二十五年發生一次暴雨強度設計,排水支 線(如涵管)應依據十年發生一次暴雨強度設計,排水分線(如U 型溝)應依據五年發生一次暴雨強度設計。

此外,針對相關調節技術(滯蓄洪設施)設計規範部分,則有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係依據「水土保持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其中第十六章提供規定了排水相關滯洪設施規劃設計原則、估 算及設施管理辦法等。

「新北市都市計畫規定設置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 施申請作業規範」係依「建築法」第九條規定,建物之改建、修建 及建築物增建行為,在不增加原建築基地地表逕流量,得設置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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貯留滯洪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等相關設施,並得以實際增建及新建建 築面積除以建蔽率為建築申請基地面積,計算雨水滯留量。

「臺北巿公園開發都巿設計準則」第四條第三點公園之規劃規 定,五公頃以上之公園應至少提供一處生態水池(塘),且應具備 維持水量穩定與利用自然降水之裝置,以潔淨水體並自動補注水 源,維持其經常有水。第九條第一點規定,為避免暴雨時園區逕流 水溢流,公園之地坪或鋪面宜使用透水性材質,減少使用不透水人 工構材,且於適當地點設置適當設施以儲存延滯地面之逕流水。公 園水道流速在每秒一公尺以下者,以植生方式保護溝岸腹地,並儘 可能綠化水道;流速在每秒超過一公尺者,視流速採用適合之卵石 或塊石,以乾砌方式保護溝岸腹地;另排水系統宜採用地下化之透 水性構造,以增加逕流下滲率。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為配合永續 發展及循環經濟,並為增加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避免開發行為造成 地表逕流擴大,建築開發行為應保留法定空地百分之八十透水面 積,並應設置充足之雨水貯留滯洪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其 實施範圍、送審書件及設置基準,於都市計畫書訂之,且其設置貯 留體積不得低於一百年以上暴雨頻率之防洪規劃設計標準。

因此為改善都市排水問題,於都市雨水下水道系統上,應採用 雨水之「貯集」及「滲透」措施之組合方式,以抑制雨水逕流量。

換句話說,應在道路、公園、綠地、學校及運動場等公共設施或公 共空間配合施作,使雨水可經由這些不同地點、設施所組合成的貯 集系統,而達到抑制逕流量之目的。同時藉由雨水下水道系統之連 結,使置放於各點之貯集措施,由點而連成線,進而成網狀,以擴 大貯集及滲透之效果。

由於都市土地利用型態、地形地物及水文環境之改變,造成近 年來都市淹水及缺水等水患問題明顯增加,同時也嚴重造成人民生

綠建築基地保水指標之特殊保水工法性能效益研究

命財產的損失。都市開發因人口增加,需不斷擴充開發新地區,以 容納增加之人口,如此造成市區快速膨脹,且因都市開發受到都市 土地使用規範之限制,僅能於容許開發地區作充分之開發,致各種 生產、生活設施大量建設,破壞土地原有之植被,取而代之的是廣 大面積之不透水層。當降雨發生時,雨水入滲到地下水的量減少,

滯留的地表雨水,經由各排水管道迅速地排出,也因為不透水層的 逕流係數較高,地表逕流增加,造成排水不良而發生水災。

洪水管理為水資源管理之一環,與其他水資源管理問題相同,

行政管理的範圍應與集水區範圍不同。而現行政府的管理架構,就 常常發生上游與下游管理標準不一,各自為政的情形。以河川流域 而言,上游集水區分屬農業及林業單位管轄,依森林法、水土保持

行政管理的範圍應與集水區範圍不同。而現行政府的管理架構,就 常常發生上游與下游管理標準不一,各自為政的情形。以河川流域 而言,上游集水區分屬農業及林業單位管轄,依森林法、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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