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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所謂「基地的保水性能」就是建築基地涵養水分(即雨水滲透)

以及貯留雨水的能力。亦即當一個基地保水性能愈佳時,基地涵養 雨水的能力會愈好,在降雨時就愈能減少地表逕流量,保水能力也 就愈大。由於建築基地涉及人工開發,故其降水過程與一般集水區 略有不同,因此其地下水涵養機制(保水手法)也略有差異。而綠 建築之基地保水設計因具有增加水土保持,促進生物有機存活空 間、調節地區微氣候,緩和都市氣候溫暖化、降低公共下水道負擔,

減緩都市洪水發生之機率,以及維持地下水位,防止地層下陷等功 能,因此近年來已多被許多政府的公共政策所採行,作為提升都市 生態水循環及都市整體環境品質之重要決策依據。

依據本研究第二章針對國內相關基地保水規定之內容可以發 現,在都市開發中,由於都市化及交通設施之建設,在地表面之鋪 裝,常使用不透水鋪面,同時加以人工構造物之增加,導致都市地 區涵養及滯蓄雨量的功能減退,因此在開闢興築道路交通設施時,

應考量設置雨水貯集滲透設施,以利大地保水及延遲洪峰,而這部 分可藉由「基地保水指標」λ 之設定作為評價恢復水文循環成效之 評估指標,當 λ 值越大代表該基地保水性能越佳,當 λ=1.0 時,

代表土地開發行為完全無損於原來自然裸露土地的保水性能,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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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土地開發均多少會損及土壤之保水性能,因此理論上「基地 保水指標」之 λ 值應小於 1.0,但在既有的基地保水計算案例中卻 時有發現 λ 值大於1 的情況,這也代表基地改建後其保水量大於開 發前的現象,而這種情形隨著土壤入滲率的降低更形明顯。依據本 研究初步研究結果顯示,現行之 Q1~Q8各類保水工法設計量,基本 上均採保水總和的方式呈現,也就是透過滲透及貯集2 種方式作為 保水量之設計值,其中又以Q2、Q4、Q5、Q6、Q7及 Q8等6 種基地 保水手法,其所提供的保水量同時包含「滲透保水量」及「貯集保 水量」2 部分較為複雜。而本研究透過案例分析後也發現,的確有 部分個案之保水設計值明顯因其滲透或貯集部份的分量比例偏高,

致使其λ設計值遠高於基準值,甚至發生λ設計值大於1 的情況。

為避免這樣的不合理設計情形發生,本研究已針對修正基地保 水指標計算方式之合理性進行相關分析探討,同時為利綠建築基地 保水政策能有效落實,相關建議如下:

建議一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第四條之三雨水貯集設計容量:立即 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由於綠建築之基地保水設計同時兼具有增加水土保持,促進生 物有機存活空間、調節地區微氣候,緩和都市氣候溫暖化、降低公 共下水道負擔,減緩都市洪水發生之機率,以及維持地下水位,防 止地層下陷等功能,因此近年來已多被許多政府的公共政策所採 行,作為提升都市生態水循環及都市整體環境品質之重要決策依據。

基地保水指標因具有上述多項功能及目標,因此原先設計工法 便將「滲透」及「貯集」兩項功能納入,同時將工法分成常用保水

綠建築基地保水指標之特殊保水工法性能效益研究

及特殊保水兩範疇,然而該指標雖具有減緩都市洪水發生機率之軟 性防洪目標,但其與「建築技術規則」為考量整體防洪治水規劃,

於建築設計施工編以都市減洪為目的所增訂第四條之三建築基地滯 洪設計規範,應有所區隔。現行「建築技術規則」為考量整體防洪 治水規劃,於建築設計施工編以都市減洪為目的所增訂第四條之 三,要求增加之建築面積部分需檢討基本雨水貯集設計容量,其容 量 不 得 低 於 申 請 建 築 基 地 面 積 乘 以 零 點 零 四 五 (m3 /m2)( 即 A0×0.045)規定,同意上述設計容量可與建築基地保水之規定合併 設計,由於兩者在滲透時間之立論點不同,都市洪水往往來的又大 又急,因此其允許滲透之時間遠低於基地保水設計係以涵養地下水 資源之滲透時間規範,因此由此角度出發則於本次研究中發現, 561 件樣本其有 129 案的基地保水設計的下限門檻值 λc×Q0遠比以都市 防洪為目標的設計容量A0×0.045 來得高,顯示該第四條之三的設計 量可能不足,現行規定似乎有檢討空間,惟若將來法規採兩者脫勾 方式處理,則應可避免該衝突及設計不合理的現象發生

建議二

基地保水設計保水量之修正: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由於綠建築評估手冊所提供的8 種基地保水設計方式,其保水 設計量係採「滲透保水量」及「貯集保水量」之保水總和方式呈現,

因此該指標在設定時,便具有調節地區微氣候、緩和都市氣候溫暖 化及減緩都市洪水發生機率等多重功能。由於基地保水設計屬低衝 擊開發之一環,雖可透過其滲透或貯集設施之分散式系統組合的減 洪策略,達到減低暴雨逕流之都市洪水控制目標,但因都市洪水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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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往往是又大又急,其滲透設計係藉由土壤的孔隙來消減過多的 地表逕流,因此所需時間較長,若單以減洪來看其成效遠不及貯集 設計。

本部營建署已於 102 年「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增訂 第四條之三,要求於未規定之都市計畫地區需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 施,作為都市防洪措施之ㄧ。為使基地保水設計功能單純化及有效 化,同時避免產生建築基地若設置有基地保水設施後,能免除都市 淹水之錯誤印象,本研究建議應回歸基地保水指標在水資源永續、

減緩都市熱島及調節地區微氣候的功效,同時考量國內建築基地面 積有限,修正基地保水工法之設計保水量,僅採計「滲透保水量」

但保留 Q3 花園土壤雨水貯留設計量部分,以確保小面積的建築基 地,仍可達到基地保水之要求。

綠建築基地保水指標之特殊保水工法性能效益研究

附錄一

綠建築基地保水指標之特殊保水工法性能效益研究

附錄一

綠建築基地保水指標之特殊保水工法性能效益研究

附錄二

綠建築基地保水指標之特殊保水工法性能效益研究 之貯集設計量與基地保水設計下限門檻 值相比可能不足,建議進一步檢討乙節,

因其 2 者之設計對應目的不同,是否宜予 比照設計容量,似仍有疑義。

台灣省建築材料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王總幹事榮吉)

本研究案之結論與建議,符合預期成果。

主席

本研究案例分析完整,惟建議基地保水僅 採滲透方式處理,可能涉及法規與建築基 地條件,建議應進一步研議,俾利執行。

建築基地滯洪設計規範,應有所 區隔,故本研究建議將此指標功 能單純化,回歸基地保水之生態 及水資源永續功能,考量以「滲 透」作為主要規劃,並研議最低 下限比例,以進一步提升土壤生 態環境。

謝謝委員肯定。

謝謝委員指正,後續修正將併同本 所「建築基地保水現況分析及設 計技術規範檢討與修訂之研究」

協同研究計畫,審慎研議評估後 方才進行相關修訂。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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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