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修改草案建立
第一節 召開專家諮詢會議
配合本研究計畫之進行,研究團隊於本年度期中前已召開五次專家諮詢會議,
並將本研究進度與既有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 241 條至第 259 條整理之競合法 規與提出初步修正建議進行簡報說明。
第一次專家諮詢會議:
針對本編第 241 條至第 243 條相關條文內容修正提出疑義及修正說明。
第二次專家諮詢會議:
針對本編第 244 條至第 259 條相關條文內容修正提出疑義及修正說明。
第三次專家諮詢會議:
針對本編第 243 條、第 246 條、第 247 條、第 251 條、第 255 條、第 257 條 燃氣設備相關條文,並參酌瓦斯事業協會提出之現行實務上所面臨改善缺失,
並加入報告書之中。
第四次專家諮詢會議:
針對本編第 241 條至第 259 條相關條文,訂定條文修改草案及修改解釋。
第五次專家諮詢會議:
針對本編第 241 條至第 259 條相關條文,訂定具體條文修改建議。
第二節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十二章第三節 防火避難設施修正草案內容
本章節主要針對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二章第三節防火避難設施篇提出與現有 相關法規及研究競合比較之結果,並專家委員做進一步的分析及討論。檢討結 果經過整理與彙整並將條文修改建議列於下,並進行初步條文修訂之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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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241 條 檢討背景:
考量採深開挖之建築物因地下樓層數多,易衍生消防活動困難與人員避難 時間較長等情形,故檢討原條文中對於地下樓層垂直動線設置規定不足現況。
條文說明:
一. 本條規定建築物高度 50 公尺以上,或 16 層樓以上者及特定對象之建築物,
不論樓地板面積多寡,各層均應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達避難層或地面,
其樓面居室須檢討步距、重複步距、二方向避難等,應符合本編第 93 條、
第 94 條、第 95 條,及本編第 96 條特別安全梯之相關規範。
二. 高層建築地下室應與一般建築地下室逃生為相同標準檢討,設置兩座安全 梯符合兩向避難原則。並依照「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五章避難設施篇 第 122 條」規定,通達地下三層以上的直通樓梯須為特別安全梯,其建議 設置一座以上之(含兩座),並其中一座為緊急昇降機。
三. 本條第 3 項規定:「高層建築物其直通樓梯均應為特別安全梯,且通達地面 以上樓層與地面以下樓層之梯間不得直通。」換言之,高層建築物地面層 上下樓層應區劃分開,各自獨立,使其通達個別地面或避難樓層。就其目 的在於避免地下層發生火災時,高溫之空氣及濃煙藉由直通樓梯梯間竄升,
而波及到其他各樓層之故。但同時因考量到避難路徑之安排,建議於條文 最後增加一條「通達地面層(避難層)之避難之特別安全梯,其出入口至少 一座通向戶外」為避難安全之完整考量。
四. 特別安全梯之構造參考「高層建築物審查要領 (預防事務審查基準)」之「避 難設施」可另訂 241 條之 1 強化相關規定。參照表 4-1
五. 排煙設備之運用及排煙設備考慮煙控時之基本避難誘導程序,參照表 4-2。
條文修正草案內容:
一. 凡通達地下三層以上規模,基於避難搶救之觀點,及特定或不特定人員之 頻繁進出,非居室之停車場空間仍應檢討步行距離,重複步行距離及二方 向避難原則,並至少設置 1 座特別安全梯及至少一座直通至避難層緊急昇 降機。
二. 「通達地面以上樓層與通達避難層以下樓層之梯間不得直通」應附上圖例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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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補充條文解釋:
01. 於消防搶救上下樓層都必須設置有緊急排煙室 (特別為地下層現無相 關規定)。須增設特別安全梯,同時具備可自然排煙之排煙室。
02. 特別安全梯設置應與至少一前室併同劃入防火區劃之中。
四. **補充條文規範:
01. 條文第 3 項增修「通達地面層(避難層)之避難之特別安全梯,至少一 座出口通向戶外」。
五. 特別安全梯之構造參考「高層建築物審查要領 (預防事務審查基準)」之「避 難設施」可另訂 241 條之 1 強化相關規定。
表 4-1 日本東京都預防事務審查基準之「避難設施」相關規定參考
章節 說明
一. 特別安全 梯之構造
一. 排煙室(含陽台)通往樓梯間之出入口,應為常閉式防火門。
二. 屋內通往排煙室之出口入防火門不得使用防火捲門。
三. 屋內通往排煙室之出入口上方應有 30 公分以上可有效防煙之固定垂壁。
四. 排煙室應由走廊進入。
五. 排煙室設置之送風用風道或風管,應以 10~15 層樓為單位設置外氣進風 口,且外氣進風口應與排煙口相互隔離。
六. 儲藏室出入口及電氣管道間之維修口上不得面向梯間及排煙室設置。
七. 排煙室內除緊急昇降機或災害時輔助弱勢救助之昇降機之出入口外,不 得設置其他昇降機之出入口。
八. 排煙室內設置室內消防栓或連結送水管之放水口時,從走廊等屋內通往 排煙室出入口之防火門下方應設置消防用帆布管之通過孔。
二. 其他 一. 各樓層通往特別安全梯之走廊等避難路徑應單純明快。
二. 避難層使用旋轉門作為出入口時,應另行設置避難用出入口,同時考量 回轉門之事故防止措施。
三. 高度 100m 以上之建築物,排煙室除直接面向外氣者外,應設置附固定爬 梯之陽台等輔助避難措施。
四. 設置排煙室設備,當該設備啟動時,不得因內外靜壓差發生避難時防火 門開閉之障礙,各樓避難路徑上應設可有效空氣流通面向外氣之開口。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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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 日本東京都預防事務審查基準之之「排煙設備煙控之避難誘導程序」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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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1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94 條 兩項避難圖說
(資料來源:我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四章修正條文之研究)
圖 4-2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241 條 圖說
(資料來源:我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四章修正條文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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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242 條 檢討背景:
近來有關「昇降機道」的獨立區劃在建築業界引發討論,主要以「具防火時效 之電梯乘場門可否視為防火設備而視為區劃之構成」有所疑義;而昇降機間出 入口的防火設備是否應具遮煙性能亦為待釐清之部分。
條文說明:
一. 連結特別安全梯之走廊、通道,不僅應考量兩方項避難原則,更應使昇降 機之機道及其梯廳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且因高層建築物之救災、
避難,均較一般建築物困難,固本條規定在於強化其避難設施及其設備(可 參考本編 247 條)。
二. 昇降機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牆壁等防火設備予以區劃分隔。且 若道前及機間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之出入口裝設具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 火時效及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 能防火設備之限制。可參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03 條。
三. 連接昇降機間之走廊,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 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昇降機道裝 設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條文可參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79-2 條。
四. 建議維持原條文之內容不予更動,但可比照 79-2 及 203 條之規定修正,但 應附相關圖例以易於瞭解。緊急昇降機之構造,則仍應回歸本編第 107 條 之基本規定。
五. (中升總字第 10001006 號)台中市建築師公會提出具防火時效的電梯乘場門 在防火功能方面現階段技術尚無法取代防火間隔,故電梯協會建議於電梯 門前規劃防火區劃(如防火捲門)以替代。
六. (103.8.12 營署建管字第 1032914233 號)營建署公告已有 6 件遮煙布幕及 12 件遮煙門評定通過試驗或遮煙性能檢測,但因研發技術困難,尚未認可。
七. 參考「高層建築物審查要領 (預防事務審查基準)」之「火災擴大防止對策」
可另訂 242 條之 1 強化防火區劃。(面積、避難路徑、豎穴區劃)及內裝材 料不燃化之相關規定。參照表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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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修正草案內容:
一. 電梯乘場門外側需設置獨立的防火區劃,並須設置具有遮煙與防火性能的 相關設備(如營建署已評定通過試驗或遮煙性能檢測公告之遮煙布幕及遮 煙門(防火鐵捲門)。須於條文解釋中補上補充圖例,及測試遮煙與排煙性 能之圖例標示說明。
二. 維持原條文之內容不予更動,但可比照 79-2 及 203 條之規定修正,並附上 電梯廳防火區鐵捲門劃詳細圖說與梯廳連結走廊部之防火分隔詳細圖說,
以易於條文解釋。
三. 參考「高層建築物審查要領 (預防事務審查基準)」之「火災擴大防止對策」
可另訂 242 條之 1 強化防火區劃。(面積、避難路徑、豎穴區劃)及內裝材 料不燃化之相關規定。
表 4-3 日本東京都預防事務審查基準之「火災擴大防止對策」相關規定參考
章節 說明
一. 防火區劃 一. 面積區劃
01. 每一防火區劃應確保居室任一點均有 2 方向之避難路徑,但區劃面 積在 100 ㎡以下者不在此限。
02. 防火區劃設置防火門時,該防火門上方應設置 30 ㎝以上之防火構造 垂壁。
03. 防火區劃使用防火捲門時,寬幅之淨尺寸應在 6.5m 以下。
04. 防火區劃採用 ALC(輕質氣泡混凝土)、PC 混凝土(預鑄混凝土板)
等接合部及按裝部,應以岩棉或水泥砂漿等不燃材料填塞,確保區 劃之耐火性能及防煙性能。
05. 電線等貫穿防火區劃牆或樓板時,貫穿部應以不燃材料填塞,確保 區劃之耐火性能及防煙性能。
06. 小型冷風機(FCU)等配管類貫穿樓板時,貫穿部應以具氣密性、耐 火性之岩棉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材料填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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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避難路徑等之區劃
01. 除特別安全梯、緊急用昇降機之昇降機道及排煙風管管道間外,建 築物之樓層樓板不得設置豎穴。
02. 除緊急昇降機外,電梯應以 15 層~20 層為單位行垂直分區。
03. 電梯梯廳應以耐火構造之牆、樓板及常閉式防火門或以煙探測器連 動之常開式防火門與其他部份予以區劃分隔。
04. 電扶梯原則上不得通行 3 層樓以上,電扶梯貫樓板部份之防火區劃
04. 電扶梯原則上不得通行 3 層樓以上,電扶梯貫樓板部份之防火區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