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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修改草案建立

第三節 後續研究建議

國內建築工法、材料、設備等技術也有長足的進步,建築技術規則之內容 亦有其他相關法規陸續納入,為能配合時代的需求爰有全面檢討之必要。以專 家座談會與審查會議之專家委員意見彙整,並藉由與技術專業人員、工會代表、

實際使用戶提出落實修正建議的可行性。作為修改現有條文之相關必要設計規 範及依據。因此,將本研究過程提及之法規後續修正意見列於下,並提供內政 部建築研究所及內政部營建署參考之用。

後續之檢討與修正:

一. 地下三層樓之停車場同為非居室,應考量地下室屬於深開挖或大規模的條 件,並回歸本編第四章針對地下室討論。因檢討過程必定會牽涉防火區劃、

緊急昇降梯、特別安全梯及排煙相關設備。條文修正應同步檢視本編第十 三章「地下建築專章」之修改即檢討。

二. 建技規則規定高層建築設置戶外逃生梯,國內普遍缺乏戶外逃生梯,以及 現有建築主要構造之耐火性能與被覆,室外防火漆許多防鏽失敗案例所造 成相關爭議,應參考日本防火披覆之實務操作,並會於後續蒐集相關法規 及參考文獻時納入檢討考量。

三. 防災中心設置因目前本編第 259 條之修改尚未完善,還是為參考「各類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8 條」及「日本東京都高層建築物審查要領」

為主,並於後續檢討使用空間完整性並繪製相關平面圖進行參考。

四. 中繼幫浦設置於高層建築物中間避難層之疑義,因中間避難層通常為設備 層之設置,目前法規尚規範之矛盾,於報告內無此檢討。會於後續蒐集相 關案例並納入檢討考量。

五. 本編第 247 條所提「同等效能防護措施」,建議後續於後續提出具體說明及 圖例,並提供於主管機關、相關公會團體參採使用。

六. 將本研究之成果及相關條文解說、圖說彙集成參考手冊,供後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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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 審查意見 執行單位回應

置瓦斯緊急遮斷裝置;瓦斯明 管可不須設置遮斷裝置,但管 道間內瓦斯管線須強制設置 遮斷裝置;瓦斯漏氣偵測自動 警報裝置於密閉空間內,並建 議定點設置(天花板亦同)。

2. 設備系統為配合國情使用需求差 異性,及鑑於檢討本編 第 243 條、第 247 條具備之設備技術專 業,於後續專家座談邀請瓦斯相關 業者及燃氣管線業者,並將回饋意 見納入做為修改條文之參考依據。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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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 審查意見 執行單位回應

需設置時,如何確保遮斷器的品 質。

層建築物用瓦斯設備耐震設置施工 指針」採自我約束。建議可加入於 研究案後續建議內,將施工指針納 為條文修改之參考依據。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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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第一次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記錄

一、開會時間:103 年 05 月 16 日

二、開會地點:本所簡報室(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200 號 13 樓)

三、主席:鄭主任秘書元良 記錄:蘇鴻奇 四、出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五、主席致詞:(略)

六、業務單位報告:(略)

七、簡報:(略)

八、綜合討論(依研究計畫序):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 第 241 條 原條文

(100/07/01 修正)

高層建築物應設置二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並應符合二方向避難原則。二座 特別安全梯應在不同平面位置,其排煙室並不得共用。

高層建築物連接特別安全梯間之走廊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 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

高層建築物通達地板面高度五十公尺以上或十六層以上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 為特別安全梯,且通達地面以上樓層與通達地面以下樓層之梯間不得直通。

檢討背景

考量採深開挖之建築物因地下樓層數多,易衍生消防活動困難與人員避難 時間較長等情形,故檢討原條文中對於地下樓層垂直動線設置規定不足之現 況。

現階段檢討內容

1. 依據第 95 條規定,八層樓以上及特定對象之建築物各層需設置二座以上之 直通樓梯達避難層或地面,其樓面居室須檢討步距、重複步距、二方向避 難等

2. 依據營建署於針對 95 條的釋疑,以 100/04/27 之解釋令(營屬建管字 1002906950 號)指出有關非居室部分得免檢討步行距離、重複步距、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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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等。然而地下室之機能多非以居室為用途,但樓層數多時亦會產生救 災、逃生之課題。

3. 依據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五章避難設施篇第 122 條規定,通達地下三 層以上的直通樓梯須為特別安全梯。

4. 依據上述,本研究團隊目前的檢討方向為:考量深開挖之地下室特性,若 屬地下三層以上的樓層規模,建議設置一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或是設置 緊急降機。

專家會議討論項目

1. 第 241 條規定是否需要修正。

2. 限制對象是否需擴及高層建築以外之建築物。

3. 直通至地下室的垂直動線須要求的等級為何。

4. 例如以通達地下三層的兩組直通垂直動線為例:

a.1 組普通直通樓梯+1 組特別安全梯

b.2 組皆為特別安全梯 (依據日本基準法相互參考) 專家座談會會議記錄

許委員宗熙: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二章 高層建築物相關消防法規檢討,特 別以 243 條防火區劃及 247 條配管不燃材料為業界執行及法規檢討為模糊 地帶,營建署希望經由此次研究案進行可以作適當的修正。其餘法規如 241 條–242 條、244 條–246 條、248 條–259 條也能做全面的檢討修正。

2. 此條解釋令於 95 條,非居室部分升降梯檢討是否到達、兩方向避難是不是 要檢討。當時 100/4 月解釋令說都可以不要。參考日本的文獻,深開挖搶 救是有困難的,條文修正重點應放置於深開挖規模以現在高層建築物要不 要有所限制。另外三樓以上是之安全梯是否強化為特別安全梯,241 條尋求 共識重點於此。

鄭主任秘書元良:

1. 資料來源為營建署,當時只有收錄總解釋令或簡單意見的紀錄,並無執行 上的問題回應及答覆。需補充收集民眾反映或解釋以外的發生問題,了解 問題再定對策。

2. 統一飯店在信義計畫區要排除規定,性能排除高層要收集,過去累積了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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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性能的排除的案例,查詢能不能放進來參考。

3. 日本或是其他國家對於高層法規是否有規範改變。例如緊急升降機,日本 是獨立區劃不與一般升降共用。

4. 我們技術規則檢討給排水,原則性查詢哪有牽涉到消防法規,並且是否歸 屬責任與範圍。此原則性是否比照給排水要再討論。例如 241 條「且通達 地面以上樓層與通達地面以下樓層之梯間不得直通」,應該附上圖例說明,

單純文字不太能讓人了解。

5. 燃氣設備於去年經過檢討,瓦斯公會鑑定完畢後建築技術規格就會陸續拿 掉,但還是會保留設備構造部分。以實務界立場,有涉及到空間部分就一 定要由建築法規管理,凡有涉及到空間部分都是由建築公會決定;反之,

單純機能由瓦斯公會管理,應雙方相互補。

許委員哲銘:

1. 高層建築物專章跟各類場所消防設施設置標準,特別複雜。原則上高層建 築物法規條列上些許簡略,設置標準較為詳細;高層建築物法規若只有一 條規定,設置標準可能有二十幾條條文詳細說明的情形,後續應互相補充 說明。

2. 承上述,高層建築物現有條文在設置標準反而沒有,例如 259 條第二項設 置標準沒有。解消防局根據這條設置防災監控系統,消防法規定搭配著其 他法規適用性與之共同規範,只要內容不相違背,高層建築專章條文作補 充。

3. 或許全部回歸消防法規或是建築及消防兩邊共同保留是可以在之後討論的

,從不同觀點角度來看取捨或統一規定,可能需要兩個機關營建署和消防 署做一個政策上的一致,後續再邀請技術團體來做一個整合性的討論。從 專業立場一部分給消防、一部分歸空間規劃,或許成為另一個題目討論。

4. 設置標準對高層建築物並無特定某場所做規範,目前條文是 85 年修正,距 離現在將近 20 年之久,雖然中間已有局部的修正,但還是不太夠的。今天 例如以高層建築物討論,內容只有防震措施但在防震規範上並無特別討論 規章;不同於台灣,日本有高層建築物防震強度規範等,以台灣設置標準 沒有對高層建築物增訂或是加強細則,設置標準那邊還不夠完善這也是今 後要注意的部分。

5. 建築物法是需要被深化的。首先台灣建築師要統合技師,因建築物從設計 建造監照之後被分割成各細項規範,整體架構並不完整。如說未來能統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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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的制度深化或是相關配套措施訂定,可能後續再拜託營建署做統整

,將建築物到使用階段都連貫起來。或許是很大的工程,但整合過後許多 施共上共同遇到之問題將會被迎刃而解。

許理事長俊美:

1. 241 條第三點,建議直通至地下室的垂直動線須要求等級分配。舉例:地下 三層的兩組直通垂直動線應該為 1 組普通直通樓梯及 1 組特別安全梯。請 參考技術規則 96 條已經有所說明。

林教授慶元:

1. 近年還比較需檢討問題是超過地下三層樓,停車場也為非居室,不適上述 條文。地下室屬於深開挖或大規模的條件是否對應建築物條件不一定為高 層或是各種樓層,應回歸回第四章重新開條文針對地下室討論?因牽涉的 問題一為區劃,二為緊急升降梯、安全梯,三為排煙。過去開專家座談會 時委員普遍都擔心地下室太深,應需要要有排煙功能會比較理想。是否地

1. 近年還比較需檢討問題是超過地下三層樓,停車場也為非居室,不適上述 條文。地下室屬於深開挖或大規模的條件是否對應建築物條件不一定為高 層或是各種樓層,應回歸回第四章重新開條文針對地下室討論?因牽涉的 問題一為區劃,二為緊急升降梯、安全梯,三為排煙。過去開專家座談會 時委員普遍都擔心地下室太深,應需要要有排煙功能會比較理想。是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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