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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法規之檢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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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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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築防火科技發展計畫協同研究計畫

第 1 案「高層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

設備法規之檢討研究」

資料蒐集分析報告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協同研究期末報告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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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編號:10361B0002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築防火科技發展計畫協同研究計畫

第 1 案「高層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

設備法規之檢討研究」

資料蒐集分析報告

計 畫 主 持 人:鄭元良

計畫協同主持人:楊詩弘

研 究 員:許宗熙、謝秉銓

研 究 助 理:李 漢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協同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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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次

目次 --- I 表次 --- III 圖次 --- VII 中文摘要 --- IX ABSTRACT --- XIII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 1 第二節 計劃內容與研究目標 ---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流程 --- 4 第二章 文獻回顧 --- 7 第一節 國內相關法規規範 --- 7 第二節 國內相關法規整理一覽 --- 9 第三節 國外相關法規與研究文獻 --- 17 第四節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相關研究 --- 18 第五節 日本東京都消防廳預防事務審查基準 --- 21 第三章 建築技術規則修改草案架構探討 --- 25 第一節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既有條文內容 --- 25 第二節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十二章 第三節 防火避難設施分析 --- 27 第三節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十二章 第四節 建築設備分析 --- 36 第四章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修改草案建立 --- 47 第一節 召開專家諮詢會議 --- 47 第二節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十二章第三節 防火避難設施修正草案內容 47 第三節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十二章第四節 建築避難設備修正草案內容 67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91 第一節 條文修正建議彙整表 --- 91 第二節 條文修改 --- 92 第三節 後續研究建議 --- 106 附錄一 期中審查會議記錄及回應表 ---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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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附錄二 期末審查會議記錄及回應表 --- 111 附錄三 第一次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記錄 --- 115 附錄四 第二次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記錄 --- 129 附錄五 第三次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記錄 --- 155 附錄六 第四次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記錄 --- 159 附錄七 第五次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記錄 --- 169 附錄八 高層建築物審查要領 東京都消防廳預防事務審查基準檢查基準 --- 175 參考文獻 ---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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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表次

表 1-1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十二章第三節防火避難設施預期修訂表 --- 3 表 1-2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十二章第四節建築設備預期修訂表 --- 4 表 2-1 國內相關法規規範及研究 --- 7 表 2-2 國內相關規範 --- 8 表 2-3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與本研究相關之條文解釋及條文內容參考 --- 9 表 2-4 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編與本研究相關之條文解釋及條文內容參考 --- 11 表 2-5 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編與本研究相關之條文解釋及條文內容參考 --- 12 表 2-6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與本研究相關之條文解釋 --- 15 表 2-7 航空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 16 表 2-8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通信類電信法 --- 16 表 2-9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 17 表 2-10 國外相關法規--- 17 表 2-11 政部建築研究所相關研究 --- 19 表 3-1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條文簡要內容分析表 --- 25 表 3-2 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條第 241 條至第 244 條法規分析對照表 --- 27 表 3-3 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條第 245 條至第 259 條法規分析對照表 --- 36 表 4-1 日本東京都預防事務審查基準之「避難設施」相關規定參考 --- 49 表 4-2 日本東京都預防事務審查基準之之「排煙設備煙控之避難誘導程序」 50 表 4-3 日本東京都預防事務審查基準之「火災擴大防止對策」相關規定參考 53 表 4-4 日本東京都預防事務審查基準之「失火防止對策」相關規定 --- 58 表 4-5 日本東京都預防事務審查基準之「高層建築物之瓦斯安全系統」 --- 60 表 4-6 日本東京都預防事務審查基準之「高層建築物之瓦斯安全系統」 --- 61 表 4-7 日本東京都預防事務審查基準之「高層建築物之瓦斯安全系統」 --- 62 表 4-8 日本東京都預防事務審查基準之「消防活動、救助設施」相關規定 - 65 表 4-9 日本東京都預防事務審查基準之「消防活動、救助設施」相關規定 - 75 表 4-10 日本東京都預防事務審查基準「自動灑水設備設計指針」相關規定 76 表 4-11 日本東京都預防事務審查基準之「地震目標強度之設定」相關規定 77 表 4-12 日本東京都預防事務審查基準之「緊急電源之耐震措施」相關規定 77 表 4-13 障礙燈特性表 --- 78 表 4-14 A 型中亮度障礙燈系統 --- 79 表 4-15 B 型中亮度障礙燈系統 --- 79

(6)

IV 表 4-16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18 條自動滅火裝置使用場所 --- 83 表 4-17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18 條探測器設置規範 --- 84 表 4-18 防災中心補充比較表 --- 90 表 5-1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條文修正建議彙整表 --- 91 表 5-2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 241 條條文修改表 --- 92 表 5-3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 241-1 條追加條文表 --- 93 表 5-4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 242 條條文修改表 --- 94 表 5-5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 242-1 條追加條文表 --- 95 表 5-6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 243 條條文修改表 --- 96 表 5-7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 244 條條文修改表 --- 97 表 5-8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 245 條條文修改表 --- 98 表 5-9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 246 條條文修改表 --- 98 表 5-10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 247 條條文修改表 --- 99 表 5-11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 248 條條文修改表 --- 99 表 5-12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 249 條條文修改表 --- 100 表 5-13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 250 條條文修改表 --- 100 表 5-14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 251 條條文修改表 --- 100 表 5-15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 252 條條文修改表 --- 101 表 5-16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 253 條條文修改表 --- 101 表 5-17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 254 條條文修改表 --- 102 表 5-18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 255 條條文修改表 --- 102 表 5-19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 256 條條文修改表 --- 103 表 5-20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 257 條條文修改表 --- 103 表 5-21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 258 條條文修改表 --- 104 表 5-22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 259 條條文修改表 --- 104 附錄表 1-1「建築技術規則」與「預防事務審查基準」適用範圍比較表 --- 175 附錄表 1-2「建築技術規則」與「預防事務審查基準」規定架構比較表 --- 175 附錄表 1-3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二章第三節 「防火避難設施」與「預防事務審查基準」規定內容比較表 --- 176 附錄表 1-4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二章第四節 「建築設備」與「預防事務審查基準」規定內容比較表 --- 177 附錄表 1-5 日本東京都預防事務審查基準「高層建築物之瓦斯安全系統」 - 180 附錄表 1-6 日本東京都預防事務審查基準「高層建築物之瓦斯安全系統」 - 181 附錄表 1-7 日本東京都預防事務審查基準「高層建築物之瓦斯安全系統」 -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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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附錄表 1-8 日本東京都預防事務審查基準「排煙設備煙控避難誘導程序」 - 187 附錄表 1-9 日本東京都預防事務審查基準之「自動灑水設備設計指針」 --- 189 附錄表 1-10 日本東京都預防事務審查基準之「地震目標強度之設定」 ---- 190 附錄表 1-11 日本東京都預防事務審查基準之「緊急電源之耐震措施」 ----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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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VII

圖次

圖 1-1 研究流程圖 --- 6 圖 4-1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94 條 兩項避難圖說 --- 51 圖 4-2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241 條 圖說 --- 51 圖 4-3 建築技術工編 第 79-2 條 圖說 --- 55 圖 4-4 建築技術工編 第 203 條 圖說 --- 56 圖 4-5 建築技術施工編 第 242 條 圖說 --- 56 圖 4-6 瓦斯管線耐震固定支持方法圖說 --- 63 圖 4-7 燃氣設備自動警報及遮斷裝置設置圖說 --- 64 圖 4-8 燃氣設備自動警報及遮斷裝置設置圖說 --- 66 圖 4-9 建築技術施工編第 205 條 風管貫穿牆壁及樓地板之孔隙處理 --- 71 圖 4-10 建築技術施工編第 85 條 風管貫穿防火區劃圖說 --- 72 圖 4-11 建築技術施工編第 247 條 風管貫穿防火區劃圖說 --- 72 圖 4-12 建築技術施工編第 259 條 高層建築物防災系統 --- 89 圖 5-1 昇降機機間及梯廳獨立防火區劃圖說 --- 95 圖 5-2 昇降機防火區劃及遮煙細部圖說 ---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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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中文摘要

關鍵詞:高層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避難設備、消防法規

壹、 研究主題及緣起 本研究檢討之高層建築物,其總樓高 50 公尺或是樓層 16 層以上之建築物。 臺灣地狹人稠,都市土地取得不易,使用空間水平發展受限,垂直利用空間所 產生之高層建築已為整體建築產業之主要趨勢。高層建築之高樓層部分因高度 距離及可及性,具有救災、逃生、避難困難之特性。 內政部營建署所制定之建築技術規則為國內目前建築管理及設計的主要依 據。鑒於自民國 83 年迄今,國內高層建築規模、數量增加,都會中之重劃區、 都更區高層建築物漸形普及,同時建築之工法、材料、設備等技術也有長足的 進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十二章高層建築專章之規定內容,自民 國 83 年增訂至今有 20 年的時間,期間僅有零星的修正,實有必要針對高層建 築防火避難的規定,進行整體檢視與檢討。透過防火避難法規重新研擬並將新 補充條文導回建築技術規則,提供設計施工者明確規範,進而保障使用者生命 財產安全。 本研究逐條整理主要檢討條文的立法理由及相關解釋令,參酌同編第三章、 第四章等有關於防火避難的基本規定、日本高層建築相關規定,國內、外高層 建築防火避難科技與理論等,綜合檢視高層建築物防火避難規定,經由法規競 合分析提出草案,召開專家座談會進行專業設計者之經驗意見交流,逐一檢視 條文實務執行規範妥適性,提出整體檢討結果,供主管機關作為修正建築技術 規則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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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貳、 研究方法及過程 本研究在研究方法上採用 1.文獻回顧法 2.專家座談法等兩種方法進行, 說明如下: 一、文獻回顧法: 本研究透過文獻回顧之方式,整理國內、外相關高層建築物設施及設備法 規及研究,討論檢視防火避難相關規定。收集國內外有關法規及函釋、內政部 建築研究所相關研究及台灣建築中心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之案例,進行整理 及分析。 二、專家座談法: 藉由工作小組會議累積初步見解,於專家座談會時提出與討論,藉此列出 法規修正建議,說明相關檢討。透過詢問相關實務與專業設計者之經驗與意見, 檢討本研究初步彙整之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解釋令修訂條文,以及實務規範執行 內容。邀請有經驗之專家藉由座談方式研討原訂法條及建議修正條文逐一檢視 妥視性。配合後續之法制化作業,預期為高層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法規, 建立依據與標準規範,以提升避難安全預防率及救援率。 參、 重要發現 本研究經由彙整多次專家意見資料,提出針對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篇第十二章高層建築專章,防火避難設施第 241 條到第 244 條,以及建築 設備第 245 條到第 259 條為主要的條文修改,並將相關聯的法條併同列於表內, 待日後內政部營建署參酌檢討之用,成果如下: 一. 國內外針對高層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相關條文進行蒐集及檢討。 不同於既有研究僅針對現有條文及規範進行蒐集及分析,本研究彙整並歸 納相關法規、立法緣由及解釋沿革,以相互競合、篩選條文,召開學者專家諮 詢會議,並廣納各界意見並彙整檢討後提出修改條文建議及補充改善建議。目 的在於希望基於救災避難安全之設施、設備性能及法規扞格處等,重新提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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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量並修改,以因應不可知之危害發生時保護生命財產安全。 二. 高層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條文研訂。 彙整重要之法規檢討項目,再依我國國情(法規條件、適用常態)進行調整, 整理相關條文及彙整各界委員專家意見進行修改檢討。完成條文修改研擬,針 對實際國內使用其規範之建築開發者、建築師事務所進行適用性檢驗,並修正。 肆、 主要建議事項 「研擬高層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之修正條文」為本研究之主要目的。本 研究從研究過程及結果中,可整理立即可行與長期性之發展建議,說明如下: 建議一: 將本研究回饋於營建署修改條文參考之使用:立即可行之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行政院營建署、行政院法務部 完成檢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二章第三節防火避難設施及第 四節建築設備各條文,針對有需要增修之條文提出具體修正建議及條文草案, 無須修正者另提出相關學理說明或國內外相關規範資料參考。高層建築物之使 用戶重新提出快速並且確實之秉持緊急救難原則。透過避難法規重新研擬並將 新技術及新補充條文導回建築技術規則,提供生命財產安全保障。提供建築技 術規則高層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建築設備規定增修建議之基礎資料,供主管 機關修正建築技術規則條文之參考依據,並提出對於現代高層建築物規範適合 之研擬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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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 建議二: 提供建築技術規則防火避難設施及建築設備相關條文增修建議之基礎:及中長 期建築發展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提供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建築設備規定增修,於後續 建議之基礎資料,以供主管機關修正建築技術規則條文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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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I

ABSTRACT

Keywords : High-rise buildings, Fire refuge facilities,

Refuge equipment, Fire regulations

research topic and origin

Building technical rules developed by the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is currently the main basis for the domestic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design. Given the date, the size of the domestic high-rise buildings, increase the number of 83 years since the Republic of China, will be in the redrawn district, district high-rise buildings are becoming more popular form, while the building's construction

methods, materials, equipment and other technology has made great progress. Building Technology building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rules, Chapter XII rise building special chapter of content, since the addition of the Republic 83 years since a

20-year period, only sporadic correction period, there is the necessary requirements for high-rise building fire evacuation carried out overall view and review. Through the fire and the new asylum regulations re Yann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back into the building technical rules, to provid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are clearly defined, and thus protect the lives and property of the user.

In this study, one by finishing the main reason to review the provisions of the legislation and related interpretations and, deliberate with, Chapter III, Chapter IV, and other basic provisions concerning fire refuge,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Japan's high-rise buildings, domestic and foreign high-rise building fire refuge Technology and theory, a comprehensive review of asylum-rise buildings fire regulation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ompeting draft regulations, to convene a forum of experts specializing in designer empirical observations of the exchange, each of the

substantive provision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normative view of Botox, made an overall review of the results for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as amend the rules of building technology re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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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壹、 研究緣起 隨著國內經濟的發展,建築基地地價高漲,為充分達到土地使用效益, 高層建築為整體建築產業發展之主要趨勢。我國建築相關法規所定義的「高 層建築」,即為高度 50 公尺或樓層在 16 層以上之建築物,其高樓層的部分 因可及性、距離等實質因素,具有救災困難以及垂直避難困難的特性。建築 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 施工編 第十二章 高層建築專章自民國 83 年增訂至今 已經實行約 20 年時間,在這段期間之中,僅於 91、92 年間做過零星的文字 酌修。 近年有關高層建築專章第 243 條規定高層建築物使用燃設備空間應防火 區劃之規定產生執行疑義,經營建署召會討論,認為:如強化使用瓦斯安全 之漏氣感知、自動遮斷、減少管線層間變位等措施,於現行建築法規或其他 法規已完備,則該條文可檢討修正。 又同章第 247 條規定高層建築物各種配管管材,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 或使用具有同等效能之防火措施,業界對何為「具有同等效能之防火措施」 有所疑義。 鑒於現今國內高層建築物漸形普及,其就空間特性而言,在人員避難與 消防救災上,隱藏著人員避難時間與救援可及性之潛在風險問題,為確保建 築物防火避難安全,實有必要全面檢討相關技術規定,建立性能法規,以提 昇國內建築防火避難之周全性,並兼顧合理性與經濟性。 貳、 研究背景 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專章自民國 83 年增訂迄今,有 關第三節「防火避難設施」及第四節「建築設備」之相關規定,除民國 92 年 配合同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三章及第四章之檢討修正結果,酌作文字修正 外尚未進行整體性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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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研究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的第三節防 火避難設施第 241 條至第 244 條以及第四節建築設備第 245 條到第 259 條為 主要檢討對象,並同步檢視該章其他小節,涉關防火避難與常於綜合檢討審 查會議檢討條文,近期有關該章第 243 條規定高層建築物使用燃氣設備空間, 應行防火區劃之規定產生執行疑義,經內政部營建署召開會議討論,認為「如 強化使用瓦斯安全之漏氣感知,自動遮斷減少管線層間變位等措施,於現行 建築、消防或其他法規已完備,則該條文可檢討修正。 承接上述,建築技術規則同章第四節第 247 條規定高層建築物各種配管 管材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或使用同等效能之防火措施,業界對「具有同等效 能之防火措施」之具體作法有疑義。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 聯合會去文內政部營建署建議修正,將該條文中「各種配管」排除給水系統 之配管。 此外,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4 條自民國 92 年頒佈實施以來,高度 達二十五層或 90 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 書」評定認可,評定期間累計了部份有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提昇事項,可經 由整理過後檢討是否適合作通案性之規定,納入本章中。 參、 研究目的 研究需先逐條整理主要檢討條文的立法理由及相關解釋令,參酌同編第 三章、第四章等有關於防火避難的基本規定、日本高層建築相關規定,國內 外高樓建築防火避難科技與理論等,整體檢視高層建築物防火避難規定,提 出整體檢討結果。研究目的如下: 一. 整體檢視現行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防火避難規定。 二. 檢討結果有必要修正或增列者提出法規修正建議,提供主管機關修法研 議之參考。 三. 檢討結果無需要修正之條文,說明相關學理或收集國內外相關規範等資 料,提供主管機關補充解釋令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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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肆、 預期目標 檢討規範建議條文之執行,為提升後續法制作業效率,故本研究所設定 之預期目標如下所示: 一. 法規之檢討與修正: 完成檢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2 章高層建築物第 3 節防火避難設施及第 4 節建築設備各條文,針對有需要增修之條文提出 具體修正建議及條文草案,無須修正者另提出相關學理說明或國內外相 關規範資料參考。 二. 基礎資料系統之建構: 提供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建築設備規定增修建 議之基礎資料,供主管機關修正建築技術規則條文之參考依據,並提出 對於現代高層建築物規範適合之研擬修正。

第二節 計劃內容與研究目標

壹、 計劃內容 有鑑於我國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相關法規之檢討,整合歷年修改之規範及比 較國內外相對應規範及準則進行競合及進行計畫性之修訂條文,分別從需求面、 技術面、綜合性法規比較及經由專家意見之回饋進行探討並提出相關建議。 貳、 預期成果 表 1-1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十二章第三節防火避難設施預期修訂表 第 241 條 特別安全梯主要為深開挖建築的因應及對應解釋。 第 242 條 目前傾向不修正。然而為不讓後續施工及解釋產生誤解,須應附 上圖說解釋法規之細節說明。 第 243 條 牽涉燃氣設備是否為集中設置之課題,並檢討關於高樓層餐廳一 詞解釋並對於規範進行補強。 第 244 條 緊急升降機、梯廳間及連接走廊之防火區劃,定義與重新規範其 防火時效之範圍。而第 241 條及第 244 條專針對地下深開挖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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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動線之到達便利性、救援性以及救災配套因應之討論對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 1-2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十二章第四節建築設備預期修訂表 第 245 條 針對配管層間變位及樓板層間變位差為討論比較,設備截至目前 為止尚無相關疑義。 第 246 條 針對關於瓦斯系統牽涉之條文與必須修正之配套討論。 第 247 條 燃氣設備之管材材質及防護為研究案之討論及規範要項重點。 第 248 條、 第 249 條、 第 250 條 針對設備層之設備、給水系統的水壓做為討論要點,目前共識認 為並無太大疑義。 第 251 條至 第 258 條 討論相關設備法規於其於條文規範中相互重複及相互競合比較及 以案例解釋說明適用與否。 第 259 條 檢討建築防災中心設置及對應高層建築物配套關係,且提出後續 改善建議。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一. 整體檢視現行建築技術規則高層建築防火避難規定。 二. 檢討結果有必要修正或增列者提出法規修正建議,提供主管機關修法研議 之參考。 三. 檢討結果無需要修正之條文,說明相關學理或收集國內外相關規範等資料, 提供主管機關補充解釋令之參考。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流程

壹、 研究方法 本計劃運用相關文獻資料、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之研究、最新法規研擬、學 者專家座談會等方法,藉以探討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法規研擬,並提出 研究成果及建議。 本研究在研究方法上採用 1.文獻回顧法 2.專家座談法等兩種方法進行, 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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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 文獻回顧法: 本研究透過文獻回顧之方式,整理國內、外相關高層建築物設施及 設備法規及研究,討論檢視防火避難相關規定。收集國內外有關法規及 函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相關研究及台灣建築中心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 定之案例,進行整理及分析。 二、 專家座談法: 藉由工作小組會議累積初步見解,於專家座談會時提出與討論,藉 此列出法規修正建議,說明相關檢討。透過詢問相關實務與專業設計者 之經驗與意見,檢討本研究初步彙整之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解釋令修訂條 文,以及實務規範執行內容。邀請有經驗之專家藉由座談方式研討原訂 法條及建議修正條文逐一檢視妥視性。配合後續之法制化作業,預期為 高層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法規,建立依據與標準規範,以提升避 難安全預防率及救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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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貳、 研究流程

本文研究流程如圖 1-1 所示:

圖 1 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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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經由前述,針對研究背景、動機、目的、範圍及方法流程進行說明後,本 章節繼續探討既有防火避難相關理論,以及整理歸納國內外相關法規規範、相 關研究文獻,並參照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之研究成果。國內相較於日本等先進國 家避難設施及設備法規制定及管理尚處於較為初步階段,且由於國外相關研究 文獻與累積之技術規範相對較多,以致於設計實務上之應用及國內法規,大多 仍參考或沿用日本相關之規範。

第一節 國內相關法規規範

相關規範相互參照並將其矛盾進行修正或補充。國內相關法規架構大致相 同,但因制定背景差異造成法規範圍相互重複但條文內容又有些許不同。 施工編就細則規定明顯不足。部分條文會參照專業設計書籍及相關條文, 本研究將其基本資料彙整,除既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規彙篇也包含相關防 火避難、消防、避難、設備等文獻並進行探討,並成為提出規範增修之建議依 據,並後續以及技術專業者、設計者、使用者之自身經驗法則等,做為條文訂 定符合國情之準則。 表 2-1 國內相關法規規範及研究 文獻名稱 作者/時間 研究角度 協助本研究檢討內容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 詹氏書局編輯 部,100.02.25 國內法規競合探討 1. 地下室深開挖基本準則 2. 建築室內防火區劃準則 3. 昇降機道、機械間安全裝置設置規範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設備編 詹氏書局編輯 部,100.02.25 國內法規競合探討 1. 給排水管路設置規範 2. 防火區劃貫穿管線說明 3. 水管水壓設置及相關規範 4. 雷擊裝置設置規範 5. 昇降機設置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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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構造編 詹 氏 書 局 編 輯 部,100.02.25 國內法規競合探討 地震力及水平向變位造成構造物層間變 位安全規範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 設備設置標準 陳炎火,各類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標準解說(六 版),102.05.01 國內法規競合探討 1. 廣播系統設置規範 2. 防災中心設置規範 消防法令解釋彙編 李易倡,消防法令 解釋,98.08.01 國內法規競合探討 1. 自動灑水設備設置規範 2. 火警自動警報裝置設置規範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 2-2 國內相關規範 文獻名稱 作者/時間 研究角度 協助本研究檢討內容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NCC 通信類電信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95.07.05 修正 相關法規補充解釋 無線通信設備設置規範 耐燃電纜認可基準 內 政 部 消 防 局 , 98.02.24 修正 相關法規補充解釋 耐燃電纜及電路管線防火基準 102 年 建 築 物 消 防 安 全 審 查 管 理 制 度 研討會 內 政 部 消 防 局 , 102.10.15 修正 相關法規補充解釋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自動灑水設備設置規 範 住 宅 性 能 評 估 實 施 辦法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 101.12.25 修正 相關法規補充解釋 外牆防火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消防安全設備解釋 性規定 內政部消防局, 80.01.26 修正 相關法規補充解釋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自動灑水設備設置規 範 航空障礙物標誌與 障礙燈設置標準 助航設施部, 97.05.14 修正 相關法規補充解釋 航空障礙燈設置規範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 及社區共同天線電 視設備設立辦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通訊目, 101.05.31 修正 相關法規補充解釋 無線通信設施及收訊設備規範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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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國內相關法規整理一覽

整理相關條文及法規,並將與建築技術規則之檢討出入條文作重點是摘錄, 供後續修改參考依據,或作為補充修正用。 因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檢討第 241 條至第 259 條相關參考文獻、條文範圍 關係,故以下整理表格則將相關之條文以施工篇、構造篇、設備篇、各類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航空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通信類電信法、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作為分類 依據。 表 2-3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與本研究相關之條文解釋及條文內容參考 條文號 條文相關內容參考 施工編 第 79 條 主要構造之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應具最少 1 小時防火時效。 施工編 第 79 條 1. 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 1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 1500 平方公尺,以具 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2. 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前項應予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 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施工編 第 93 條 1. 十四層以下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 2. 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施工編 第 95 條 1. 八層以上之樓層之建築物,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達避難層或地面。 2. 建築物之樓面居室任一點至二座以上樓梯之步行路徑重複部分之長度不得大於本編 第九十三條規定之最大容許步行距離二分之一。 施工編 第 96 條 1. 下列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 梯,且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安全梯口之步行距離應合於本編第九十三條規定: 2. 通達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 3. 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十五 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戶外安全梯或特 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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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4. 通達供本編第九十九條使用之樓層者,應為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應為戶外安全梯或 特別安全梯。但該樓層位於五層以上者,通達該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 特別安全梯,並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臺。 5. 直通樓梯之構造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施工編 第 107 條 1. 緊急用昇降機之構造除本編第二章第十二節及建築設備編對昇降機有關機 廂、昇降機道、機械間安全裝置、結構計算等之規定外。 2. 應有能使設於各層機間及機廂內之昇降控制裝置暫時停止作用,並將機廂呼返避難層 或其直上層、下層之特別呼返裝置,並設置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等機間內, 或該大樓之集中管理室 (或防災中心) 內。 施工編 第 201 條 1. 設有燃氣設備及鍋爐設備之使用單元等,應儘量集中設置,且與其他使用單元 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 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施工編 第 203 條 1. 超過一層之地下建築物,其樓梯、升降梯道、管道及其他類似部分,與其他部 分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予以區劃。 施工編 第 205 條 1. 給水管、瓦斯管、配電管及其他管路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其貫通防火區劃時, 貫穿部位與防火區劃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二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施工編 第 206 條 (瓦斯供氣設備)地下建築物內不得存放使用桶裝液化石油氣。瓦斯供氣管路規定: (1) 燃氣用具應使用金屬管、金屬軟管或瓦斯專用軟管與瓦斯出口栓連接,並 應附設自動熄火安全裝置。 (2) 瓦斯供氣幹管應儘量減少而單純化,表面顏色應為鉻黃色。 (3) 天花板內有瓦斯管路時,天花板每隔三十公尺內,應設檢查口一處。 (4) 中央管理室應設有瓦斯漏氣自動警報受信總機及瓦斯供氣緊急遮斷裝置。 (5) 廚房應設煙罩及直通戶外之排煙管,並配置相應乾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 施工編 第 210 條 1. 單元與地下通道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 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2. 設備及鍋爐設備之使用單元等,應儘量集中設置,且與其他使用單元之間,應 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 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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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施工編 第 211 條 (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地下使用單元等使用瓦斯之場所,均應設置左列瓦斯漏 氣自動警報設備: (1) 瓦斯漏氣探測設備:依燃氣種類及室內氣流情形適當配置。 (2) 警報裝置。 (3) 受信總機。 施工編 第 259 條 1. 高層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設置防災中心: (1) 防災中心應設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 (2) 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四十平方公尺。 (3) 防災中心應以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 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以 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2. 高層建築物左列各種防災設備,其顯示裝置及控制應設於防災中心: (1) 電氣、電力設備。 (2) 消防安全設備。 (3) 排煙設備及通風設備。 (4) 昇降及緊急昇降設備。 (5) 連絡通信及廣播設備。 (6) 燃氣設備及使用導管瓦斯者,應設置之瓦斯緊急遮斷設備。 (7) 其他之必要設備。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 2-4 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編與本研究相關之條文解釋及條文內容參考 條文號 條文相關內容參考 構造編 第 42 條 1. 建築物構造之耐震設計、地震力及結構系統,應依下列規定: (1) 耐震設計之基本原則,係使建築物結構體在中小度地震時保持在彈性限 度內,設計地震時得容許產生塑性變形,其韌性需求不得超過容許韌性 容量,最大考量地震時使用之韌性可以達其韌性容量。 (2) 建築物結構體、非結構構材與設備及非建築結構物,應設計、建造使其 能抵禦任何方向之地震力。 (3) 地震力應假設橫向作用於基面以上各層樓板及屋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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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 抵抗地震力之結構系統分下列六種: (1) 未定義之結構系統:不屬於前四目之建築結構系統者。 (2) 非建築結構物系統:建築物以外自行承擔垂直載重與地震力之結構物系 統者。 3. 建築物之耐震分析可採用靜力分析方法或動力分析方法,其適用範圍由規範 規定之。 4. 前項第三款規定之基面係指地震輸入於建築物構造之水平面,或可使其上方 之構造視為振動體之水平面。 構造編 第 45-1 條 附屬於建築物之結構物部分構體及附件、永久性非結構構材與附件及支承於結構 體設備之附件,其設計地震力依規範規定。包括錨定裝置及所需之支撐。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 2-5 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編與本研究相關之條文解釋及條文內容參考 條文號 條文相關內容參考 設備編 第 21 條 1. 避雷設備受雷部之保護角及保護範圍,應依下列規定: (1) 受雷部採用富蘭克林避雷針者,其針體尖端與受保護地面周邊所形成之 圓錐體即為避雷針之保護範圍,此圓錐體之頂角之一半即為保護角,除 危險物品倉庫不得超過四十五度外,其他建築物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六十 度。 (2) 受雷部採用前款型式以外者,應依本規則總則編第四條規定,向中央主 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 設備編 第 23 條 1. 受雷部之支持棒可使用銅管或鐵管。使用銅管時,長度在一公尺以下者,應 使用外徑二十五公厘以上及管壁厚度一點五公厘以上 2. 超過一公尺者,須用外徑三十一公厘以上及管壁厚度二公厘以上。使用鐵管 時,應使用管徑二十五公厘以上及管壁厚度三公厘以上,並不得將導線穿入 管內。 設備編 第 24 條 1. 建築物高度在 30 公尺以下時,應使用斷面積 30 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建 築物高度超過 30 公尺,未達 36 公尺時,應用 60 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 2. 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六公尺以上時,應用一百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導線裝 置之地點有被外物碰傷之虞時,應使用硬質塑膠管或非磁性金屬管保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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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設備編 第 25 條 1. 避雷設備之安裝應依下列規定: (1) 距離避雷導線在一公尺以內之金屬落水管、鐵樓梯、自來水管等應用十 四平方公厘以上之銅線予以接地。 (2) 避雷導線除煙囪、鐵塔等面積甚小得僅設置一條外,其餘均應至少設置 二條以上,如建築物外周長超過一百公尺,每超過五十公尺應增裝一 條,其超過部分不足五十公尺者得不計,並應使各接地導線相互間之距 離儘量平均。 (3) 避雷系統之總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 (4) 接地電極須用厚度一點四公厘以上之銅板,其大小不得小於零點三五平 方公尺,或使用二點四公尺長十九公厘直徑之鋼心包銅接地棒或可使總 接地電阻在十歐姆以下之其他接地材料。接地電極之埋設深度,採用銅 板者,其頂部應與地表面有一點五公尺以上之距離;採用接地棒者,應 有一公尺以上之距離。 (5) 一個避雷導線引下至二個以上之接地電極以並聯方式連接時,其接地電 極相互之間隔應為二公尺以上。 (6) 導線之連接: (一)導線應儘量避免連接。 (二)導線之連接須以銅焊或 銀焊為之,不得僅以螺絲連接。 (7) 導線轉彎時其彎曲半徑應在二十公分以上。 (8) 導線每隔二公尺須用適當之固定器固定於建築物上。 (9) 不適宜裝設受雷部針體之地點,得使用與避雷導線相同斷面之裸銅線架 空以代替針體。其保護角應符合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10) 鋼構造建築,其直立鋼骨之斷面積三百平方公厘以上,或鋼筋混凝土建 築,其直立主鋼筋均用焊接連接其總斷面積三百平方公厘以上,且依第 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在底部用三十平方公厘以上接地線接地時,得以鋼骨 或鋼筋代替避雷導線。 (11) 平屋頂之鋼架或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裝設避雷設備符合本條第十款規定 者,其保護角應遮蔽屋頂突出物全部與建築物屋角及邊緣。其平屋頂中 間平坦部分之避雷設備,除危險物品倉庫外,得省略之。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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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設備編 第 29 條 給水排水管路之配置,應依規定,貫穿防火區劃牆之管路,於貫穿處二側各一公 尺範圍內者,應為不燃材料。製作之管類。但配置於管道間內者,不在此限。 設備編 第 44 條 消防栓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作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十 四公斤,如通水後可能承受之最大水壓超過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時,則試驗壓力應 為可能承受之最大水壓加每平方公分三‧五公斤。試驗壓力應以繼續維持兩小時 而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設備編 第 62 條 1. 裝置自動撒水設備之建築物,應自備一種以上可靠之水源。水源容量,應依 左列規定: (1) 十層以下建築物:不得小於十個撒水頭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 (2) 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及百貨商場、戲院之樓層:不得小於三十個撒水頭 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 2. 水源應為自動供水之重力水箱,地下水池及消防水泵、或壓力水箱及加壓水 泵。水泵均應連接緊急電源。 設備編 第 65 條 裝設火警自動警報器之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劃定火警分區: (1) 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且不得超過樓地板面積 600 平方公尺, 但上下兩層樓地板面積之和不超過 500 平方公尺者,得二層共同分區。 (2) 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不得超過五十公尺。 (3) 如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第 一款規定之六○○平方公尺得增為一、○○○平方公尺。 設備編 第 115 條 昇降機房應依下列規定: (1) 機房面積須大於昇降機道水平面積之二倍。但無礙機械配設及管理,並 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 二、機房內淨高度不得小於下表現定: 昇降機設計速度 (公尺/分鐘) 機房內淨高度 (公尺) 六十以下 二點零 設備編 第 118 條 1. 支承昇降機之樑或版,應能承載該昇降機之總載量。 2. 前項所指之總載量,應為裝置於樑或版上各項機件重量與機廂及其設計載重 在靜止時所產生最大重量和之二倍。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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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表 2-6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與本研究相關之條文解釋 條文號 條文相關內容參考 各類場所設置 標準第 134 條 裝設緊急廣播設備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劃定廣播分區: (1) 每一廣播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 (2) 室內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應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單獨設定一廣播分 區。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地下層部分,另設定一廣播分區。 各類場所設置 標準第 135 條 緊急廣播設備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時,其火警音響之鳴動準用第 133 條之規 定。緊急廣播設備之音響警報應以語音方式播放。 各類場所設置 標準第 184 條 1. 送水設計壓力,依下列規定計算: (1) 立管水量,最上層與其直下層間為每分鐘 1200 公升,其他樓層為每分 鐘 2400 公升。 (2) 每一線瞄子支管之水量為每分鐘 600 公升。 各類場所設置 標準第 238 條 中心樓地板面積應在四十平方公尺以上,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 防災中心之位置,依下列規定: 01. 設於消防人員自外面容易進出之位置。 02. 設於便於通達緊急昇降機間及特別安全梯處。 03. 出入口至屋外任一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 二、防災中心之構造,依下列規定: 01. 冷暖、換氣等空調系統為專用。 02. 防災監控系統相關設備以地腳螺栓或其他堅固方法予以固定。 03. 防災中心內設有供操作人員睡眠、休息區域時,該部為火區劃。 三、防災中心應設置防災監控系統,以監控或操作下列消防安全設備: 01.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 02.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 03. 緊急廣播設備之擴音機及操作裝置。 04. 連接送水管之加壓送水裝置及與其送水口處之通話連絡。 05. 緊急發電機。 06. 常開式防火門之偵煙型探測器。 07. 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泡沫及水霧等滅火設備加壓送水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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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08. 乾粉、二氧化碳等滅火設備。 09. 排煙設備。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 2-7 航空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條文號 條文相關內容參考 航空物標誌與 障礙燈設置 第 4 條 免設置航空障礙物標誌: (1) 不含雜項工作物之建築物。 (2) 高度未超過所在地表或水面一百五十公尺並於日間使用A型中亮度 障 礙燈者。 (3) 於日間使用高亮度障礙燈者。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 2-8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通信類電信法 條文號 條文相關內容參考 通信類電信法 第 33 條 1.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通信工程之需要,得有償 使用私有建築物,設置無線電臺。但以不妨礙原有建築物安全為限。 2. 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 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通信類電信法 第 34 條 1. 為使衛星通信及微波通信等重要無線電設備之天線發射電波保持暢通,得由 交通部會商內政部選擇損害最少之方法或處所劃定範圍,報經行政院核定 後,公告禁止或限制妨害電波暢通之任何建築。 2. 輸電、配電系統對電信設備產生有害之感應電壓者,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 管理限制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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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表 2-9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條文號 條文相關內容參考 社區共同天線 電視設備設立 辦法 第 3 條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之設立,應以電視臺服務區域內因 受地形或建築物影響之收視障礙地區為限。 社區共同天線 電視設備設立 辦法 第 5 條 1. 集合住宅或高層建築物為提供住戶及鄰近低樓層住宅收視不良,所設置之社 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者,得不受前項及第十條限制。集合住宅係指具有共同 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2. 同一服務區域內,已設有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者,以不得再行設立為原則。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第三節 國外相關法規與研究文獻

藉相互比較其內容並進行修正或補充依據。例如,第 241 條高層建築物地 下室深開挖直通樓梯必須為特別安全梯之設置;第 242 條電梯乘場門外側需設 置獨立防火區劃;第 243 條瓦斯安全系統規並針對遮斷裝置、配管構造、瓦斯 洩漏警報系統、瓦斯設備器具等均有明確規定等。並經由專家座談會以及技術 專業者、設計者、使用者之自身經驗法則,並做為條文訂定符合國情之準則。 表 2-10 國外相關法規 文獻名稱 作者/時間 研究角度 協助本研究檢討內容 日本建築基準法施 行令 日本國土交通省, 101.08.22 修改 國外法規與國內法 規競合探討 消防安全構造及設備設置標準總則解釋 日本建築基準法的 修正經緯 国土交通省住宅局 建築指導課, 101.08.22 修改 國外法規與國內法 規競合探討 1. 特別安全梯及緊急昇降機之設置 2. 規範管材貫穿防火規範及不燃材料 應用。 予防事務審查檢查 基準 日本東京消防庁, 102.10.15 修改 國外法規與國內法 規競合探討 1. 針對自動遮斷裝置、配管構造、瓦 斯洩漏警報系統、瓦斯設備規定。 2. 設置緊急昇降機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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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建築同意事務審查 要領 火災予防審議会, 97 年度修改 國外法規補充解釋 集合住宅與非集合住宅用途之高層建築 使用燃氣設備之規定 高層共同住宅指導 基準 火災予防審議会, 97 年度修改 國外法規補充解釋 瓦斯安全系統規定 耐火性能試験(日本 総務省消防庁) 総務省消防庁, 102.01.31 修改 國外法規與國內法 規競合探討 1. 檢討失火防止對策 2. 針對瓦斯使用限制 瓦斯警報器規格基 準 ガス警報器工業 会,97.10.01 修改 國外法規補充解釋 瓦斯管線設置自動警報裝置 瓦斯管(技術基準・ 省令) 電気設備に関する 技術基準を定める 省令,101.9.14 修 改 國外法規補充解釋 瓦斯管線設置漏氣偵測裝置 相關昇降機(日本建 築基準法施行令) 日本建築基準法, 101.08.22 修改 國外法規補充解釋 1. 昇降機間設置規範 2. 昇降機道設置規範補充 升降機防火區劃及 遮煙認定 国土交通省住宅局 建築指導課, 92.2.18 修改 國外法規補充解釋 昇降機防火區劃及遮煙性能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第四節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相關研究

經由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過去做過相關研究為條文檢討及修正參考相關依據, 檢討內容,並將與建築技術規則之條文作相關檢討,供修改參考依據及補充條 文用。主要研究案相關蒐集範圍為防災中心設置研究、防火安全之研究、防火 避難管理之研究、避難性能設計之研究參考、防火性能驗證之研究參考、避難 設施及設備相關研究、防火設計審議機制之研究及防火條文相關規定之檢討研 究。將整理表格及檢討內容作為後續條文修正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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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表 2-11 政部建築研究所相關研究 文獻名稱 作者/時間 研究角度 協助本研究檢討內容 建築物防災中心設 置規範之研究 鄧子正、陳瑞鈴,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委託報告,98 年度 防災中心設計準則 及相關規範 檢討防災中心設置面積、步行距離、動線要 求、各項設備功能以及管理規定做進一步的 研究並補充、修正規範。 建築物依法設置室 內停車空間防火安 全之研究 李玉生, 鄧子正, 国土交通省住宅局 建築指導課, 97 年度 建築物地下層及地 下停車空間防火安 全之討論 1. 停車場火災屬性與防護方面 2. 檢討國內停車空間現存問題 建築資訊型應用與 建築物防火管理決 策輔助之研究-以大 型醫院為例 羅紫萍,內政部建 築研究所委託報 告,102 年度 檢討防火管理與自 我救濟能力之調 查,藉以瞭解防火管 理之實際情況,以及 於防火上之需求。 1 以研究方式發展建築消防設備與緊急應 變減災與救援輔助系統雛型。 2 成果可供行政院衛服部安全通報系統採 用。 台灣建築中心防火 避難性能設計評定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委託報告, 101 年度 研究結論期望使社 會大眾均能自主性 與建築物使用管理 的工作,達到全民 化、自治化風氣。 1. 針對國內防火避難設施採用性能設計 建築物,提出公共安全檢查書表與流程 之修正建議。 2. 將防火避難設施製成公共安全檢查之 查核表,供後續公共安全檢查參考。 昇降機門之防火性 能驗證研究 蘇鴻奇,內政部建 築研究所委託報 告,101 年度 昇降機門房之防火 性能測試,配合目前 法規有關區劃構件 之耐火性能修訂。 1. 將昇降機配合其他防火設備操作或連 動火災偵測與緊抱設備進行管理探討。 2. 提升未來昇降機門的安全性能,建議未 來應制定昇降機層門之防火性能規範。 改善高層住辦混合 使用建築物防火避 難設施之研究 盧珽瑞,內政部建 築研究所委託報 告,94 年度 國內高層住辦混合 使用建築物防火避 難設施之相關法令 規定檢討分析 1. 將高層住辦混合建築物防災區劃規定 納入建築技術規則中,以利公共安全。 2. 將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兩方向避 難原則納入建築技術規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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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將高層住辦混合使用建築物安全梯之 寬度及數量,應依建築物使用用途、性 質及密度作管制。 4. 高層住辦混合建築物各樓層出入口寬 度依建築物用途、性質及密度管制。 性能式建築防火設 計審議機制整合之 研究 簡賢文、丁育群 等,內政部建築研 究所委託研究,93 年度 檢討建築技術規則 總則篇第三條及第 三條之四之相關條 文。使業者依循相關 規範或配套措施進 行彈性設計,並檢討 建築與消防之性能。 1. 整合建築與消防之性能式設計審議機 制,規範合乎本土化之性能式審議程序 作業流程,以提升防火設計審核作業之 效率,以此結論參考。 2. 該研究提供防火安全設計及送審機制 予設計者依循,進而對政府機構審核作 業標準規範提出參考內容。 建築技術規則防火 安全有關規定之修 訂-第四章 防火避 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蕭江碧,內政部建 築研究所委託研 究,89 年度 透過對世界各先進 國家現行防火法規 架構之分析,並檢討 與國內相關條文進 行研究與探討。 將『建築技術規則』第四章條文建議增(修) 訂條文完整列出,尚包括原條文之內容說 明、檢討其不合理之處、原條文存在之疑 慮,對世界各先進國家日本、加拿大、紐西 蘭、美國、及澳洲相比較,並與增(修)訂條 文之修正方向、背景、目的、原因、增(修) 訂條文之根據即最終之因應對策等。 建築物防火法規與 防火安全設計研討 會論文集 王榮進,內政部建 築研究所委託研 究,84 年度 1. 建築物用途分 類整合。 2. 競合防災計畫 準則與防火避 難安全規範。 3. 檢討水平避難 逃生規定。 4. 防火材料與防 火構造測試。 解決目前建築防火管理所遭遇之困難,並將 相關技術規定之修正及建議加強落實相關 替代性。並參照先進國家之作法,檢討相關 法規並建立性能法規制度,以提升國內建築 防火之安全性。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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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日本東京都消防廳預防事務審查基準

壹、 日本東京都消防廳預防事務審查基準、檢查基準 日本建築基準法及施行令中,並無高層建築物之專章,檢視「東京都消防 廳預防事務高層建築物審查基準」中,依建築形態別列有「高層建築物」專節, 作為建築同意事務審查時之行政指導。(行政命令)該專節之審查要領如附件。 整理相關條文及法規,並將與建築技術規則之檢討出入條文作重點是摘錄, 供後續修改參考依據,或作為補充修正用。 一. 所謂「建築同意」係消防主管機關以防火專業之立場,對新建建築物之建 築防火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審查,審查時不限於規格式之形式規定,包括規 定之目的、立法精神等行合理之行政指導。 二. 「防火審查」之範圍包括建築物之失火防止、火災發生後之避難、防止延 燒擴大及消防救助等綜合性之防災對策。 三. 故除法令規定之事項外,有利防災之相關事項亦可積極的向申 請者說明 要旨、消防目的後行具體之行政指導。 貳、 規範範圍 一. 失火防止對策: 01. 瓦斯器具使用限制 二. 主要構造之耐火性能 三. 火災擴大防止對策: 01. 防火區劃(面積、避難路徑、豎穴) 02. 內裝材料不燃化 四. 避難設施: 01. 特別安全梯之構造 02. 排煙室、排煙設備 五. 消防活動、救助設施: 01. 消防隊之進入路徑及進入口 02. 緊急昇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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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03. 其他(通信輔助設備、避難路徑開口) 六. 消防設備之耐震措施: 01. 自動撒水設備 02. 緊急電源 七. 防災中心 01. 位置 02. 構造 03. 機能 參、 使用裸火之設備器具 (集合住宅以外之用途使用時) 一. 應儘量抑制都市瓦斯之使用,不得已使用時,應符合下列限制。 01. 僅使用於 31m 以下之樓層。 02. 超過 31m 以上之樓層,最上層因展望目的附設餐飲店或中間樓層因必 要供員工餐廳使用之廚房設備器具或建築物之屋頂層設置機械室供冷 暖氣設備、鍋爐設備等使用之必要機能時。 03. 瓦斯配管之設計施工依高層建築物瓦斯安全系統第 1-1 表規定設置。 04. 使用裸火之設備器具應集中設置,並與其他部份以具 1 小時防火時效 之牆壁、樓板、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予以區劃分隔。區劃內之牆壁、 天花板等面向室內之裝修材料、表材裏材均應為不燃材料。 二. 不得使用桶裝瓦斯供給之裸火設備器具。 三. 以電氣作為熱源之設備器具,最大使用熱量合計 2000 kcal/小時以上時, 按(1)-d 辦理。 四. 除以電氣作為熱源者外,暖爐、箱型暖氣機等局部暖房儘量避免使用瓦斯 作為熱源。 五. 下示廚房設備設置之頂罩及排氣風管防止火焰傳送排氣罩應設置簡易自動 滅火裝置。 01. 高度超過 50m 或 15 層樓以上建築物內之廚房設備。 02. 高度超過 31m 以上或 10 層樓建築物以內最大使用熱量合計 300,000kcal/小時以上之廚房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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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六. 排氣罩等之簡易自動滅火裝置應依「排氣罩、風管用、瓦斯爐檯用或鍋爐 用之簡易自動滅火裝置」設置。 肆、 集合住宅用途使用時 一. 應儘量抑制都市瓦斯之使用,不得已使用時應符合下列限制。 01. 熱源及設置方法區分如下 區分 廚房設備 熱水器、暖氣設備 爐檯 電鍋 A 電氣 瓦斯(集中供給或各戶) B 瓦斯 電氣 02. 瓦斯之主配管儘量設置於室外立管,配管等設計施工依「高層建築物 瓦斯安全系統第 1-3 表」規定設置。 03. 不得使用以桶裝瓦斯供給之火氣設備器具。 伍、 運用上之注意事項 一. 適用範圍如一所示,高度 50m 或樓層十六層以上部份之集合住宅屬適用對 象,但 50m 或 16 層以下部份非適用範圍。 二. 1 之(1)之 6 之最上層使用時,應同時考量使用目的之必要性及避難對策, 最上層為設備機械室、電機機械室時,其直下層亦可視為最上階。 陸、 其他規範 一. 蠟燭、媒油燈等裸火禁止使用。 二. 發火性、引火性之危險物品禁止帶入。 三. 受電設備、變電設備等之變壓器、遮斷器應使用乾式裝置。 (相關法規詳細內容及比較表,詳見附錄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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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築技術規則修改草案架構探討

第一節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既有條文內容

本研究整理我國建築技術規則、各類場所消防設備設置標準、消防法規等 進行內容檢討。並且將國內法規檢討內容與日本之消防基準法、東京都消防廳 預防審查基準等進行比較相關條例競合比較,並紀錄兩者間比較結果之差異與 研究團隊提出建議修改內容,以供專家座談會之參考及討論。 表 3-1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條文簡要內容分析表 條文名稱 簡要條文內容說明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241 條 ‧2 座以上特別安全梯之設置原則 ‧連接特別安全梯之走廊 ‧地面層以上以下樓梯不直通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242 條 ‧昇降機道、機間之防火區劃 ‧防火設備遮煙性能 ‧連接昇降機間之走廊獨立防火區劃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243 條 ‧燃氣設備使用限制 ‧燃氣設備獨立防火區劃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244 條 ‧緊急昇降機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245 條 ‧配管立管之層間變位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246 條 ‧管道間維修空間 ‧瓦斯管單獨設罝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247 條 ‧配管管材不燃材料貫穿區劃處理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248 條 ‧機械設備之固定 ‧主要構材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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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249 條 ‧高架水箱水平變位不與其他部份兼用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250 條 ‧給水適當水壓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251 條 ‧消防連結送水管 ‧60m 以上中繼泵設置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252 條 ‧60m 以上航空障礙燈設置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253 條 ‧避雷設備考慮側擊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254 條 ‧影響無線通信、電視收訊改善處理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255 條 ‧電線、電纜之防火時效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256 條 ‧昇降設備之數量與容量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257 條 ‧每樓層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11F 以上偵煙警探測器 ‧自動撒水設備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258 條 ‧警鈴之鳴動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259 條 ‧防災中心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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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十二章

第三節 防火避難設施分析

本章節主要針對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二章第三節防火避難設施相關法規及研 究競合比較之結果,並將本研究進度與既有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 241 條至第 244 條整理之競提出初步修正建議提供參考。 壹、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條第 241 條至第 244 條相關法規對照 表 3-2 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條第 241 條至第 244 條法規分析對照表 條文 編號 現行條文內容 檢討內容 相關法規對照說明 第 241 條 (100/07/01 修正) 一. 高層建築物應設置二座以上 之特別安全梯並應符合二方 向避難原則。二座特別安全 梯應在不同平面位置,其排 煙室並不得共用。 二. 高層建築物連接特別安全梯 間之走廊應以具有一小時以 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 窗等防火設備及該樓層防火 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 之防火區劃。 三. 高層建築物通達地板面高度 五十公尺以上或十六層以上 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特 別安全梯,且通達地面以上 樓層與通達地面以下樓層之 梯間不得直通。 一. 地下 3F 以上深開 挖之地下樓層,基 於避難搶救之觀 點,及特定或不特 定人員之頻繁進 出,非居室之停車 場空間仍應檢討 步行距離,重複步 行距離及二方向 避難原則,並至少 設置 1 座特別安 全梯。 二. 特別安全梯之構 造參考審查基 準,「避難設施」 後。可另訂 241 條之 1 強化相關 規定。 一. 建築物之樓面居室任一 點至二座以上樓梯之步 行路徑重複部分之長度 不得大於本編第 93 條規 定之最大容許步行距離 二分之一。 二.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95 條: 指出有關非居室部分得 免檢討步行距離、重複 步距、二方向避難等。 然而地下室之機能多非 以居室為用途,但樓層 數多時亦會產生救災、 逃生之課題。 三.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96 條: 01. 設置之直通樓梯, 其構造應改為室內 或室外之安全梯或 特別安全梯,並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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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室之任一點至安全 梯口之步行距離應 合於本編第九十三 條規定 02. 通達十五層以上或 地下三層以下之各 樓層,應設置戶外 安全梯或特別安全 梯。 四. 特別安全梯之構造參考 審查基準「避難設施」。 五. 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 第五章避難設施篇 第 122 條規定:通達地 下三層以上的直通樓梯 須為特別安全梯。 條文 解釋 函令 台灣建築中心 103.10.24 中建安字第 1032061474 號函 一. 按「高層建築物步行距離及步行速度審議原則。」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41 條第 1 項所明定,步行距離檢討得於居士內開始分叉點,然兩方向避難逃生 路徑不得經由臥室等因私密性有上鎖之虞空間至居室出口。 二. 按「地下停車空間之防火區劃、避難逃生等設計原則。」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第 241 條第 3 項,建築物地下層超過 3 層(自地下 4 層起)或地下樓層任一樓 地板面積超過 2,000 平方公尺者,應設置以下避難設施: 01. 地下各樓層應設置兩座以上安全梯。 02. 安全梯及昇降機應增設前室提供消防搶救據點。 03. 地下各樓層倘因基地面積限制無法設置兩座以上樓梯者,得設置已自成獨立防 火區劃如同安全梯性能之坡道(不得經由各樓層其他空間避難)或經核定單位召 開委員會同意之其他替代方案。 內政部營建署 100.04.27 營署建管字第 1002906950 號函 一. 按「高層建築物應設置二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並應符合二方向避難原則。二座特別 安全梯應在不同平面位置,其排煙室並不得共用。」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 241 條第 1 項所明定,上開「二方向避難原則」即以同編第 95 條第 2 項「樓面 居室任一點至二座以上樓梯之步行路徑重複部分之長度不得大於本編第 93 條規定 之最大容許步行距離二分之一」控制,是有關非居室部分,得免檢討步行距離、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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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複步行距離及二方向避難原則。 內政部營建署 96.07.02.營署建管字第 0960034261 號函 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1 條第 2 項規定「高層建築物連接特別安全梯間 之走廊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樓層防火構 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上開規定係限制走廊之防火性能,緊急昇 降機之機間應具備之防火性能同編第 107 條已另有規定。高層建築物縱需藉走廊及 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機間)方能連接兩座特別安全梯,緊急昇降機之機間應符合 第 107 條規定,無涉第 241 條第 2 項。 內政部 94.7.5 台內營字第 09400837585 號函 一. 按「……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 梯。但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戶 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改設為一般安全梯。」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6 條第 1 款所明文,又同編第 241 條第 3 項規定:「高層建築物通達地板面高度五十 公尺以上或十六層以上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特別安全梯,且通達地面以上樓層 與通達地面以下樓層之梯間不得直通。」有關高層建築物得否設置戶外安全梯乙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1 條已明定高層建築物應設置特別安全梯之規 定,應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另因考量風壓影響防火門開啟等因素,戶外安全梯不宜 設於高層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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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條文 編號 現行條文內容 檢討內容 相關法規對照說明 第 242 條 (93/01/01 修正) 一. 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道併同昇 降機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 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 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 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 火區劃。 二. 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防火 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連接 昇降機間之走廊,應以具有 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 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 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 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 一. 維持原條文之內 容不予更動,但 應附相關圖例以 易於瞭解,可比 照 79-2 及 203 條 之規定修正。 二. 參考「審查基準」 之「火災擴大防 止對策」可另訂 241 條之 1 強化 防火區劃。 (面積、避難路 徑、豎穴區劃) 及內裝材料不燃 化之相關規定。 一. 防火性能: (中升總字第 10001006 號)台中市建築師公會提 出具防火時效的電梯乘 場門在防火功能方面尚 無法取代防火間隔,故電 梯協會建議於電梯門前 規劃防火區劃(如防火捲 門)以替代。 二. 遮煙性能: (營署建管字第 1032914233 號)營建署公 告目前已有 6 件遮煙布 幕及 12 件遮煙門已試驗 或評定通過,但因研發技 術困難,尚未申請認可。 三.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 第 203 條: 01. 昇降機道應以具有 一小時以上防火時 效牆壁等防火設備 予以區劃分隔。 02. 管道間之維修門應 具有一小時以上防 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03. 昇降機道前設有昇 降機間且併同區劃 者,昇降機間出入口 裝設具有遮煙性能 之防火設備時,昇降 機道出入口得免受 應裝設具遮煙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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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防火設備之限制。 04. 昇降機間出入口裝 設之門非防火設備 但開啟後能自動關 閉且具有遮煙性能 時,昇降機道出入口 之防火設備得免受 應具遮煙性能限制。 四.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 第 79-2 條: 昇降階梯間、機道,應以 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 效之牆壁等防火設備與 防火構造樓地板形成區 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防 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 五. 日本建築基準法的修正 經緯規範: 電梯乘場門的外側需設 置獨立的防火區劃,須設 置具有遮煙與防火性能 的相關設備(如鐵捲門)。 條文 解釋 函令 內政部營建署 103.06.18 營字第 1030804037 號令 一. 公告「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修正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 七條、第二百零三條及第二百四十二條條文,及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同 編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均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二. 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道併同昇降機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 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昇降機間出入口裝 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連接昇降機間之走廊,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 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 內政部營建署 96.03.01 營字第 0960800733 號令 一.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其中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一百六 十四條自發布日施行;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九十七條、第二百零三條及第二百四十 二條,施行日期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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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條文 編號 現行條文內容 檢討內容 相關法規對照說明 第 243 條 (93/01/01 修正) 一. 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 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 部分,除住宅、餐廳等係建 築物機能之必要時外,不得 使用燃氣設備。 二. 高層建築物設有燃氣設備 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 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 報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 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 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 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 區劃分隔。 一. 集合住宅用途屬於 燃氣設備分散設置 者,配備瓦斯探測、 警報、遮斷等措施, 可免除該條文之限 制規定。 二. 設置空間用途:營業 用廚房,除設置瓦斯 漏氣自動警報設 備,應以具一小時以 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等防火設備將該區 域予以區劃。 三. 參考「審查基準」之 「失火防止對策」火 源管理,並區分住宅 及非住宅類增訂使 用燃氣設備時相關 規定,「洩漏警報自 動遮斷裝置」、「各戶 遮斷裝置」、「建物全 體遮斷裝置」 四. 瓦斯配管及器具按 裝等則比照「高層建 築物用瓦斯設備耐 震設置施工指針」之 中華民國公用瓦斯 事業協會規定。 一. 東京都消防廳在 「予防事務審查檢查 基準」: 第 2 章第 4 節第 1 條 第三目 「失火防止對 策」: 01. 針對集合住宅與 非集合住宅用途 之高層建築使用 燃氣設備規定, 非住宅使用之燃 氣設備其中設置 並利用防火區花 分隔。 02. 住宅使用針對遮 斷裝置、配管構 造、瓦斯洩漏警 報系統、瓦斯設 備器具本體有明 確規定。

數據

圖 1 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 4-2 日本東京都預防事務審查基準之之「排煙設備煙控之避難誘導程序」
圖 4-2 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 第 241 條 圖說
圖 4-3 建築技術工編 第 79-2 條 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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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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