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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個案研究方法

一、個案研究的定義

個案研究方法是進行研究某特定行為或問題的一種方法。它的研究對象可以是一個 個體或一個組織,也就是說個案可能是個人、家庭、社區或是組織。個案研究偏重於探 討當前的事件或問題,尤其強調對於事件的真相、問題形成的原因等方面,做深入而且 周詳的探討(林重新,2001)。Benbasat (1987)則認為個案研究法適用於敘述性分析研究 或者是理論的建立與測試。因此,個案研究不像量化的研究方法,而像是調查法,研究 的問題主要是著重在什麼人(who)、是什麼(what)、在那裡(where)、如何(how)

以及為什麼(why)等。

Feagin(1991)亦指出個案研究為有關特定對象或小群體詳細資訊的收集與呈現,通 常包括研究的主題本身,以及對其他組織類似情境所做的深入式及脈絡性的分析,而這 些組織曾經發生的問題,在本質與定義上和目前所遭遇的情況相同。換句話說,個案研 究乃是用來檢視特殊的單位或特定範圍內的個案所有潛在層面。個案研究所研究的是現 代的現象,發生在真實的生活裡,且現象與情境往往無法清楚分割或界定。從技術的觀 點來看,個案研究的方法允許研究者從許多不同的觀點來解釋許多不同來源的資料。因 此,個案研究是一種非常完整的研究方法,其中包含了邏輯的設計以及特定資料的收集 與分析方法。個案研究也可像假設演繹法一般,發展出一套假設,然而,此特定的假設 若無法於其他單一的個案中被證實時,則對其發展出的相關假設也無法支持。由於個案 研究方法係屬於質性研究,其研究的目的不在發現一般通用的真理,也不是在找出事件 的因果關係,而是在強調如何描述與解釋事件,以期對事件能有全面性的瞭解。

二、個案研究的目的

Cavana等人(2004,莊立民與王鼎銘譯)指出個案研究是全面性的敘述和分析單一情 況或案例。例如,詳細的研究個人、團體或組織。根據葉重新(2001)的歸納,個案研 究 依 其 所 具 備 之 探 索 性 、 描 述 性 與 解 釋 性 的 目 標 , 可 以 區 分 成 探 索 性 個 案 研 究 (exploratory case studies)、描述性個案研究(explanatory case studies)與解釋性個案研究 (descriptive case studies),並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探索性個案研究:主要在執行大規模的調查前,先進行個案研究的濃縮集中,探 索性的個案研究主要的功能在幫助找出問題和執行主要研究所需選擇的衡量的 型態。因此,探索性個案研究可說是先收集資料,再定義問題。它主要是處理有 關是什麼(what)形式的問題。

(二)解釋性個案研究:主要在解釋實際生活中所涉入的因果關係,這種因果關係可能 太過複雜。因此,分析者的目標應該是要對同一組事件提出一些相互競爭的解 釋,並指出在其他狀況中要如何應用這樣的解釋。所以解釋性個案研究可說是利 用個案的資料來解釋理論。它主要是處理有關如何(how)、為什麼(why)形式 的問題。

(三)描述性個案研究:主要在描述一連串的事件和說明具代表性的實例,進而說明該 事件的情境,以發現一些關鍵的現象。因此,描述性個案研究可說是先提出描述 性理論以作為整體研究的架構。它主要是處理有關誰(who)、何處 (where) 形 式的問題。

因此,個案研究依其類型,雖可加以細分,但就一般情形而言,任何個案研究多涉 及描述性、探索性與解釋性目的。所以單獨以一項目的為努力方向的個案研究,實不多 見。以下將個案研究的目的整理說明如下 (葉重新,2001):

(一)找出問題的原因:許多個案之所以會發生,有其原因所在,我們必須先找出它發 生的原因,如此才能對症下藥。

(二)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在個案研究中找出問題的原因之後,接著就是提出一些方 法以及策略來解決問題。

(三)提供預防措施:在個案研究中,因為已對問題作深入的探討了,在這樣的情況下,

自然就能了解問題的來龍去脈,也就能根據問題來提出一些有效的預防措施。

(四)提供假設的來源:通常有些個案研究是為了某些理論或是研究,作為其奠基的 動作,有了實際的個案例子,就能夠以此個案為墊腳石,一歩一歩的往上追求、

探尋更深的學問。

(五)提供具體的實例:有了個案研究具體的例子,往後對於相關的事件,自然就能

夠提供有利的佐證,也就不會流於空有理論而沒有實際經驗,讓人有所詬病的 地方。

(六)協助個案潛能充分的發展:在個案研究中,由於對個案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也 就對個案潛在的優勢略知一二,在這情況下,就可對此個案的優點加以發揚,

讓其優點有機會能夠充分發展。

(七)提升組織機構的績效:因為是針對個案作深入的探討,因此,對個案的全局了 解的非常透徹,對於個案所發生的問題以及該如何去解決問題等都很清楚的知 道,因此能針對問題對症下藥,故而能提升組織機構的績效。

葉重新 (2001)更進一步根據個案研究的主要特徵來說明個案研究方法與其他研究 方法不同的地方,說明如下:

(一)著重個體的研究:個案研究常以個人為研究的對象及個體的特質作深入的剖析,

有時候也會以某特殊團體作為個案研究的對象。

(二)將焦點聚焦於特定的脈絡中:針對個案中所要了解的問題深入研究,而非廣泛的 探討問題。

(三)在自然環境中進行研究:通常個案研究都是在自然的情境下,不添加任何外在的 變數,而是在一旁觀看或是參與其中發生的過程。

(四)以多元方法蒐集個案資料:個案研究資料的蒐集方法相當多元,包括:文件、檔 案紀錄、訪談、觀察、實體的人造物等等。

(五)對個案進行深入分析探討:每一個個案皆有其獨特的背景,個案的問題是長期形 成的。因此,分析個案時必須考慮許多的變項,不僅需探討目前存在的問題,也 要探討目前問題的來龍去脈。

(六)研究問題不僅限於異常行為:個案研究所探討的個案,不僅僅只針對有問題的,

同時也會針對較為特殊,或是對於某些事件發生而言,有探究其發生原因的必 要,而做的個案研究。

(七)探討問題行為發生的原因:通常一般的研究方法都是由原因去導出其結果,但是

個案研究是知道了發生的結果後,對其所發生的結果有興趣,進而往前去推究其 發生的原因,所以是由結果去導出原因來。

(八)發展適當的期望,並接受個案發生的結果:在做個案研究時,我們必須事先將所 有可能發生的事情一一考慮進去,以避免在日後造成對個案的傷害。同時我們也 要有能力去預測個案會有哪些結果,以及接受個案發生的結果是好或壞的心理準 備,以事先針對這些結果,做出應該有的預防措施。

(九)對於可能發生問題行為的個案,事先進行預防:在個案研究時,有可能會發生一 些超乎在研究當中會發生的狀況。因此,在個案研究進行之前,我們就必須針對 個案可能發生的種種變數,加以一一排除及預防。

綜合上述可知,個案研究方法主要的優點為可針對少數的事件、狀況及深入的複雜 現象,得到該個案更仔細的變數資料。因此,它通常較具個別整體性及深度。此外,個 案研究能夠較便利地放入時間的因素,掌握複雜的動態變化與細部的因果關係。因此,

它更具動態性。然而,由於個案研究僅以少數一個或幾個個案為樣本,所以較缺乏普遍 性(generalizability),也較難嚴謹地說服別人其結論可以一般化地類推到其他的個案上。

也就是說,個案研究方法概化的能力較為不足,再加上受訪者會有主觀的意見,可能扭 曲、隱藏事實。另外,研究者也可能先入為主,以至於在篩選、分析資料時,滲入主觀 的因素,所以較缺乏客觀性(Yin,1994)。

第三節 個案研究對象

個案研究的對象為單一個體或群體應先定義出來。Maykut 和 Morehouse(1994)

認為在質性研究上,樣本是研究者依研究需要來挑選。另外,Patton(1990)提到質化 研究的抽樣重點是:「樣本一般都很少,甚至只有一個個案(n=1),但需要有深度(in depth)的立意抽樣。」因此,質性研究的樣本著重於資訊豐富內涵之個案,這些樣本含 有大量對研究目的關係密切的資訊。根據 Markus(1989)對於如何選擇資訊豐富個案 之方法,建議應至少符合兩個原則:

一、選擇重要(critical)、具決定性(crucial)的個案,使得驗證或推翻理論(視研 究目的而定)的機會最大。

二、擇典型(typical)、具代表性的個案,使得分析結果可以擴充到其他個案的情境。

由於本研究擬從教師、學生家長的觀點來深入探討國小教育品質之缺口。因此,在 個案對象的選擇上,本研究將依循 Markus(1989)所建議的兩個原則,以高雄市市區 與郊區國民小學之所有教育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為研究對象。而本研究所定義之 所有教育利害關係人係指國民小學教師、兼任行政主管教師以及國民小學家長代表和學 生,茲將個案背景及各教育利害關係人之定義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個案背景

1.高雄市市區國民小學:該校位於高雄市新興區,地處於高雄市市中心,是現代化 商業文化行政區。此校於民國四十一年創校,民國七十七學年度成立音樂實驗 班,民國八十七年成立體育資優班。其中,三至六年級均設有音樂班及弦樂班,

全校目前共有四十一班。由於學校地處文教商業區,附近又有泰國駐台代表處、

全校目前共有四十一班。由於學校地處文教商業區,附近又有泰國駐台代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