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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二十一世紀,世界早已形成地球村,彼此牽聯亦密不可分,人權的推 動亦從宣導進入法律層面,以下將國際上重要國際性公約簡述,藉以強調人權 的保護與重要性。

一、國際人權重要文獻

(一)、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憲章強調人權與世界和平不可分的關係,並以促進保護人權與維持 國際和平安全為目標。1945 年,五十多國代表在舊金山集會,此次會議通過《聯 合國憲章》,其中提到人權或人權與基本自由達數次之多,可見當時與會各國,

一致認為有必要加強有關人權的規定(孫哲,1995:192)。聯合國憲章強調人 權與世界和平密切不可分的關係,將促進保護人權與維持國際和平安全的目標 並列,以相輔相成。

聯合國憲章包含多項有關人權的規定,憲章第一條第三款指出聯合國成立 的主要宗旨:「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以及人 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全體 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憲章第五十五條規定「為造成國際間以尊重 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和平友好關係,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條件,

聯合國應促進:

1.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業及經濟與社會進展。

2.國際間經濟、社會、衛生及有關問題之解決,國際間文化及教育合作。

3.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與遵守,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 宗教(楊新彥、陳錦稷,1998:11-14)。

(二)、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在 1948 年通過修訂後的《世界人權宣言》,做為世人努力實現的共 同理想。這篇宣言一方面傳承歐美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哲學基礎,強調宗教、

言論自由以及參政的權利等,另一方面又引進社會主義對群體權利,對經濟、

社會權利如工作權、受教育權利等的關懷。國際社會成功地明確了特定的權利 和自由,不僅適用於一個國家,也不僅只適用於一個種族,而是永久適用於所 有地方所有的人。《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同時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 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世界人權宣言》陳述了人類普遍的基本希望,這個希望不僅屬於來自已經達 到特定生活水準國家的人民,而且也屬於仍受壓迫、貧窮和缺乏適當教育國家 的人民(NICEL,1996:6)

Cassin 將《世界人權宣言》喻為古希臘神廟的門柱(見圖 2-3-1),地基基礎 是序文和第一條;四根門柱為第二條至第二十七條撐起全文價值;頂層則是第 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涵蓋各層面(轉引自 Osler & Starky,1996:4)。它的內容 涵蓋了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以及每個人被賦予的基本自由。

圖 2-3-1 Cassin 的世界宣言模式 人與人之間權利 公共自由和政治權利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

個人權利

序文及所有人在尊嚴和權利上均各平等…是自由、正 義與和平的基礎

權利實踐與國際秩序

(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一九六六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主要針對各項 公民和政治權利做了具體規定。公約序言明確指出、這些權利是源於個人的固 有尊嚴,並遵循《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強調只有在創造了人人可以享有其 公民和政治權利,正如享有其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一樣的條件下,才能實現 自由人類,享有公民及政洽自由,以及免於恐惺、匱乏之自由的理想。

公約規定的權利有:(一)生命權,判處死刑是對最嚴重罪行的懲罰,並不 得對未滿十八歲的人判處死刑,禁止對孕婦執行死刑。(二)禁止酷刑或施以殘 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三)禁止奴隸或強制勞動。(四)人 身自由和安全權。(五)被剝奪自由者受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

(六)不得僅因無力履行契約義務為由而監禁人民。(七)遷徙和選擇住、居所之 自由。(八)不得非法驅逐外僑。(九)法律之前一律平等、保障公正的審判、無 罪推定、刑法不溯及既往。(十)、承認人人有法律人格。(十一)私人生活、

家庭、住宅或通信自由。(十二)思想、良心和宗教或信仰自由。(十三)表現自 由。(十四)和平集會權和結社自由。(十五)保護家庭、婚姻自由,兒童有權享 受家庭、社會和國家因其未成年地位給與的必要保護。(十六)參與公共事務的 權利,選舉和被選舉權,以及平等擔任本國公務的權利。(十七)平等權。(十八) 少數民族權,充分展示維護公民自由、政治平等精神。

(四)、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序言明確地指出,依照《世界人權宣 言》,只有在創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正如享有公民和 政治權利一樣的條件下,才能實現自由人類享有兔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的理想。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還規定各締約國,應保護個人的下 列權利:

1、工作的權利。

2、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的權利。

3、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及罷工權。

4、享受包括社會保險的社會安全之權利。

5、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免於饑餓的權利,享有身體和心理健康達到最高可能 標準的權利。

6、受教育的權利。

7、參加文化生活的權利: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產生的利益,以及對個人的任 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和物質利益予以保護的權利(夏智 瑩,2003:15)。

(五)、兒童權利宣言

聯合國為使兒童能有幸福的生活,並顧及個人與社會的福利,和兒童能夠 享受本宣言所列舉的權利與自由,公佈《兒童權利宣言》。期待各國的父母親,

每個男女、各慈善團體、地方行政機構和政府均應承認這些權利,遵行下列原 則,並以漸進的立法程序及其他措施,努力使兒童的權利獲得保障(聯合國,

1959)。

由於兒童的身心發展未臻成熟階段,固此無論在出生之前或出生之後,均 應受到包括法律的、各種適當的特別保護。此種特別保護的需要,在《世界人 權宣言》,以及與兒童福利有關的專門機構、和國際機構的規約中,也承認此 種保護的必要,同時更應瞭解人類有給兒童最佳利益之義務(夏智瑩,2003:

15)。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通過,無疑是國際人權條約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對於兒童人權的保障其有二點重要的意義:第一,它提供一個保障兒童權利最 低標準的國際性協定;第二,兒童也應被廣泛的確認為人權法保護的團體。另

外,這個公約還具備一個特色,就是整合了經濟、社會權與公民、政治權,確 認彼此之間的依賴性和個別性,同時,它的內容包含了三個"P's"即:保護 (Protection)、供應(Provision) (服務和物質上利益)、和參與(Participation),

也就是說,對於處在特別困難情境的兒童需要給予特別的保護與照顧,同時,

兒童對於關係他們生活和未來的決定有權參與並表達意見和看法(轉引自 Osler

& Starkey,1996:20)。

(六)、維也納宣言

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簡稱維也納宣言。於 1993 年在世界人權會議上通過。在宣言中,確認一切人權 來源於人所固有的尊嚴和價值,人應是這些權利和自由的主要受益者,應持有 積極參與這些權利自由的實現的信念;所有人民均擁有自決權,他們自由地決 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地謀求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宣言特別強調處於殖民統 治或其他形式外來統治或外國佔領下的人民實現自決權的重要性,認為他們有 權依照《聯合國憲章》採取合法行動、以實現他們不可讓與的自決權。

宣言對促進國際合作,採取積極措施,促進和保護所有人權。宣言強調人 權的普遍性,認為一切人權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聯繫的,

國際社會必須用同樣重視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態度全面地對待人權。同時,

宣言也明確地反映,在對待人權問題上必須要考慮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徵的意 義,以及不同的歷史、文化和宗教背景。宣言重申保護和促進人權是各國政府 的義務和首要責任,敦促所有國家普遍批准人權條約,鼓勵他們盡可能地避免 對這些條約提出保留。

宣言提出,必須開展人權教育、培訓和宣傳,呼籲所有國家和機構將人權、

人道主義法、民主和法治作為學科列入所有教育機構的課程,要求聯合國系統 的諮詢服務和技術援助方案能夠按照國家的要求,幫助他們開展人權領域的教 育和培訓活動。(聯合國,1993)

(七)、歐洲人權公約

《歐洲人權與基本自由保障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簡稱《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是在一九五0年於羅馬簽訂。本公約在世界人權保 障之文獻中,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在世界人權保障法制化的發展上,更是最 進步、最完備的法律體制。《歐洲人權公約》首先建立了國際申訴制度與法院,

並於一九九四年通過,建立常設性之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以及確立個人在人權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

此人權保障公約,終於確立了人權不僅是一種政治理念,而是一種透過法 律程序,請求救濟的法律權利,對於關注人性尊嚴的憲政發展,已提供了具體 明確之方向與實踐上之指引。因此,就促進人類和平發展與幸福生活的努力而 而言,《歐洲人權公約》是人類文明史上最燦爛的成就之一(廖福特,1999:

60)。

《歐洲人權公約》之序言(the Preamble)即表示:歐洲理事會之目的,是為 達成會員國間更強的團結,並且認為是達成此目的的方法之一,也是維護與進 一步體現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公約。同時重申彼等深信,基本自由是世界上正義 與和平之基礎,必須透過有效之政治民主政體(Political democracy),始能為最

《歐洲人權公約》之序言(the Preamble)即表示:歐洲理事會之目的,是為 達成會員國間更強的團結,並且認為是達成此目的的方法之一,也是維護與進 一步體現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公約。同時重申彼等深信,基本自由是世界上正義 與和平之基礎,必須透過有效之政治民主政體(Political democracy),始能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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