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人權的意涵
一、人權的源流與發展
依翟祈福(Gaius Ezeijiofor)之看法,所謂人權,乃是人類往昔所稱之「自 然權」(Natural Rights)之現代用語而已,換言之,人類之所以異於禽獸,乃 生而具有理性與道德之天賦;為使人類獲得理性而道德之生活,必須賦予不可 讓予、不能消滅之自然天賦權利,這就是「自然權」,也是「人權」的「雛型」。
(轉引自李鴻禧,1999:242)
在西元前 1750 年左右巴比倫的「漢摩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
Babylonia)第一條:「倘自由民宣示揭發自由民之罪,控其謀殺,而不能證實,
揭人之罪者應處死」;第六條:「自由民從自由民之子或自由民之奴隸買得或 為之保管金銀,或奴隸、或女奴、或羊、或牛、或驢而無證人及契約者,視為 竊賊,應處死」;第一九六條:「若自由民損毀自由民之眼,則應毀其眼」;
第一九九條:「若自由民損毀自由民之奴隸之眼,則應賠償其買價之一半」。
這些法律條文,以現今眼光來看,雖不合理,但卻具備初步人權觀念。而至聖 先師—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亦有尊重他人人權之意。(楊州松,
2003)
洛克(Jone Locke)在(政府二論)中闡論:「人類本來在自然狀態裡,沒 有所謂國家存在,只受自然法之支配,每個人都具有生命、身體與財產之權利,
為保有這些權利,人類彼此締訂契約設立國家,而國家設立乃是為了保障以自 然法為根據之人權,更不許以國家權力侵害人權」,這是人權思想的典型。(李 鴻禧,1999:244)
1789 年法國大革命後國民議會通過《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正式採用「人權」
字眼。宣言中指出「人權是自然的、不可剝奪的和神聖的。在權利方面,人們
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這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教育部人權教育資訊網,2003)
我國人權之發展有「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或孟子:「民為 貴,社稷次之,君為輕」等民本政治思想,但是在政治制度層面的落實上,仍 遠落後於西方國家;人民冀盼的是一位能以蒼生為己任的「聖君」或「賢相」,
但是事實告訴我們,理想多於事實。所以就人權思想發展而言,仍以西方國家 為主流,就學術理論而言,提出者不少。
而根據學者劉阿榮(2001)所指人權發展過程,人權的演進大致可分成四 個時代:
(一)第一代人權-消極的個人人權時代
洛克(Jone Locke)、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的「民約論」(Social Contract)和孟德斯鳩(Montesquieu)的「法意」(Spirit of Laws),等名著聲 援下,蔚成思潮,浸假形成人權不受尊重時,人民不服從或抵抗國家統治者乃 是正當思想,這種思想即是(抵抗權)之由來;而美國獨立戰爭和法國大革命 都以此社會契約論為其根本意識型態,作為民權運動正當化之理論武器。戰後 訂定國家基本規範時都規定了「關於基本人權之典章」,來保障人類之生命安 全、政治之自由及幸福之追求等基本自由與權利。從此變成實證的法律型態,
在法律領域中開始發揮其規範社會之作用。(李鴻禧,1995:278)
Jefferson1776 年所執筆的<美國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明白宣示:「人生而平等,且享有造物者所賦予不可剝奪的權利,那就是生存、
自由及追求幸福」,揭示了政府對人民的義務。而法國 1789 年大革命後也擬定 了《人民與公民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Citizens)其中 也揭示了「所有政治團體的目的是在對於自然與不因時間而改變之人權的保 障,這些權利是自由權、財產權、安全權與反抗壓迫權的權利」。(教育部人 權教育資訊網,2003)
十七、八世紀學者洛克(Jone Locke)、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和 孟德斯鳩(Montesquieu)等人所主張的人權思想其人權內涵多以保障人類的「自 由權」為核心,其主要旨意乃是「消極免除政府不當的干涉」(許志雄,1999:
51),而今日人權的類別係屬「消極人權」(Negative Human Rights)論,人民 重視的是個人自由的保障與對自我財富的支配權,政府則淪為「守夜警察」,
僅是保障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的工具而已(陳秀容,1997:111)。而此時期所 強調的人權是個人權利,有關群體、民族及國家權利則尚未引起注意。(傅木 龍,2001:7)。綜觀這階段對人權的注重,乃是由於君主政體的專制政治所引 其人民對於相關政治權利與公民權利的覺醒,主要是限制政府迫害,並賦予人 民反抗國內外政治權利的壓迫。
(二)第二代人權-積極的集體性人權時代
工業革命後,隨著資本主義發展,貧富差距日益顯著,造成社會資本集中 在少數人手中,形成勞資對立等結構性問題,迫使政府積極去改善社會種種不 平等,保障弱勢團體的基本工作、生活與教育權利,提供人民健康安全的生活 環境,享有實質的基本人權(許慶雄,1991:3)。至此,政府需有積極的作為,
以提供人民安全健康的生活環境,政府也從消極「守夜警察」的角色,轉而走 向積極以促進「福祉國家」為目標。南北戰爭時期(The Civil War)美國總統 林肯(Lincoln)提出<解放宣言>(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1863)對於奴隸 的解放有象徵性意義。
而社會權也廣為各國憲法所重視,成為二十世紀人權保障的核心理念,並 積極地要求政府以保障人民基本的生活為目標,使人權保障不致成為空談。同 時,也要對弱勢族群、團體在工作、教育、醫療保健方面,做妥善的規劃與保 障,人權保障的對象也從消極的個人權利,轉向積極的團體人權,為人權發展 奠下根基〈陳玉佩,1999:20〉。第一代人權限制國家權力,並保障人民權利,
第二代人權則規範國家應盡的義務,並保障人民在經濟與社會生活面的福利。
(三)第三代人權—群體團結性人權時代
本世紀前半段先後發生兩次破壞性極大的世界大戰,造成人民難以彌補的 傷害與災難,激起人民肯定人權的價值,使人民意識到「人權的保障是促進世 界和平的重要關鍵」,因此,二次大戰後,人權保障因應時代的變遷,人權的 內容擴大為:民族自決權、發展權、國際和平與安全權、繼承人類共同遺產權、
民族平等權、人道主義救援權、環境權與生命權等。這些權利的主體更由個人 擴及至由個人組成的團體權利,所以也稱為集體人權(楊順富,2001:28)。
人權內涵與保障已非單純的由個人或國家所能完成,尚須國際社會的共同合 作,展現人權內涵的國際性,此時人權發展主要特色為:
1.群體性的人權:
權利的主體包含族群、國家、乃至跨區域無疆界的整體人類,個人僅是群 體的一份子 ,非主體但卻直接受益。
2.需要國際的合作與實踐:
社會群體的人權,不止於單一個人或國家,往往需要國際性合作,以整體 國際性的力量,對人權加以保障,不但注重個人人權,也對全球性的社會人權 加以保障〈陳玉佩,1999:20〉。
第三代人權觀念不僅限於西方,已傳播至世界各地,其影響造成世界性的 對抗種族主義、性別不平等主義、殖民主義等。這是肯定自我發展的認同,同 時也肯定群體的人權觀念,甚至導向第三世界國家族群人權意識抬頭,許多新 興國家紛紛興起。而第三代人權思想依據有《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1945)、《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1948)、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1966)、《公民權與政治權國際公約》(Interational Gover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1966),其中以《世界人權宣言》為核心,各國紛紛將 其列入國會通過,具法律制裁效力,更成為許多國際組織成立的宗旨,也成為 衡量人權指標的依據。
(四)第四代人權—全人類權益人權時代
在二十世紀末起,第四代人權逐漸浮現,此人權種子主要是由「違反人性 的罪行」〈crimes against humanity〉觀念所散播出來,又稱為「人權的未來概 念」,這是起因於國際間對大屠殺〈庫德族、南斯拉夫〉或種族仇恨〈以色列 與阿拉伯〉的譴責,也起因於人類和平共存的希望。這個共同性的觀念不但把 個人當作是一個群體,也將各個國家的、族群的、種族的、世代的、性別的團 體看做是一個完整個體,更將全人類都當成是一個整體〈蔣興儀、簡瑞容譯,
2002:15〉。
第四代人權可稱為「多元人權」,因為它涉及當代者各種人權多元並存的 現象,從個人自我到社會互助,再到自然環境,都存在著人權的追求與維護(劉 阿榮,2001:10)。
從西方人權的發展過程可以發現人權是「人的權利」,又稱為「基本人權」
或「基本權」。從消極自由人權發展到積極社會權的實質擁有;從個人人權到 集體式的「連帶關係」的權利;從人權保障以及法律保障提昇到憲法保障層次,
這些趨勢大致歸納成三項:
(一)、從自由權到社會權:
西方人權起於反對君主壓迫,追求自由平等的權利,各國憲法莫不揭櫫各 項自由: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而在這些自由權利爭取 後,人民開始關心與生活實質有關的社會權:工作權、教育權、健康權……等。
由此觀之,從自由權到社會權的發展趨勢,並不是社會權取代自由權,而是累 積擴大現象,亦即有了自由權保障,更要求實質的工作權及社會福利措施,使 精神活與實質生活均受到保障。
(二)、從法律保障到憲法保障
基本權利的保障大抵以法律保障,法律可經由一定程序加以制訂,但是為 了避免基本權利受到行政權、立法權甚至司法權侵害,當代民主國家大都將基 本權利明定於憲法。有了憲法保障,則法律與行政命令均不得違憲而侵犯人權。
(三)、從國民權(國內保障)到普世人權(國際保障)
過去基本人權對象單指本國國民,近代人權展已超越國家界限,成為普世 價值之一,且為聯合國及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劉阿榮,2001:12)。
縱上所述,研究者認為人權思想發展分成四代,包括:第一代公民與政治 的權利;第二代的人民的經濟、社會保健、教育文化……等權利;第三代的以 自我民族為核心概念的人類群體權利;第四代的多元人權,超越國家、族群、
文化、宗教等因素的權利主張。而每一代人權思潮發展皆是對於當代政治發展 的反映,如第一代公民與政治權利的保障,則是因受十七、八世紀自由主義之 影響,反抗君主壓迫而行成;第二代則是受到社會主義思潮影響,將人權觀納 入教育權、工作權等權利,而權利使用對象則擴及於一般無產階級,前兩代人 權概念之發展,主要限制政府的權力並保護人民反抗的權利;第三代群體主義 權利,由於受到兩次世界大戰帝國主義與殖民主義影響,民族自覺與民族覺醒 成為當代主要訴求;第四代多元人權強調世界地球村,跨區域邊際為一體。
同時研究者也發現人權思潮的發展,反映了當代思潮主流,而從以個人為 核心概念,到全人類多元人權概念,整個發展過程仍脫離不了以「人」為核心,
每個世代的發展也都是為了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性價值。所以,人權是以人為中 心,擴及到不同時代與不同層面的權利保障,任何權利的行使若脫離了以人為 本,則人權將不受保障,人之尊嚴亦將失去。
從圖 2-1-1 看出,人權發展以人為核心價值,拓展到社會、國家,進而推 至無疆域限制的國際性人權。而任何一代人權的發展,都須將前一代人權觀念 包括在內,亦即任何一代人權的發展都是由前一代人權擴展而來。
圖 2-1-1 人權核心圖(研究者自行整理)
二、人權的意涵
人權(Human Rights)是每個人與生俱有的,也是檢視現代國家自由民主的 標的,甚至是國際間經貿、軍售及外交制裁的依據,例如歐盟對中國大陸武器 禁售,即是以中國大陸人權迫害情況未改善為理由。
「人權」的意義根據新世紀百科全書解釋:「泛指人按其本質應該平等享 的權利」,而在名揚百科全書定義為:「人權指人身自由、居住自由等人類的 基本權利,民主政治倡導者認為在法律範圍內,人權絕對不受任何人或團體非 法侵犯,保障人權為施政的重要措施。」(梁實秋,1984:243)
以人為核心 推及到整個社會 發展至國家民族 跨區域的多元人權
張佛泉(1993:2)指出「人之理與自覺乃權利之源」,理智之興,自覺自 己是一主體,推而論之,亦覺他人同須為主體,……由這樣彼此承認中,實已 顯出權利意識的端倪,人權,「人之應有者」。
張京育(1970:5)認為人權是以人的資格而享受的基本權利。
簡成熙(2001:1)認為人權的基本理念是在啟蒙運動時集大成,是對於個 人主體地位的捍衛,彰顯了人本身的尊嚴,而根據歷史法則,「人權」是人們 不斷向上位者爭取而來的。
周繼祥(1999:35)認為人權的概念涉及人類的基本尊嚴與基本權利,其 中包括兩層涵義:一是指法學意義的權利,包括了生命、自由、財產、人身、
政治、經濟、文化等權利。另一則是指關於人的原則,包括社會應該怎麼待人,
尊重人的判斷、原則,綜合而言,人權乃是由「權利」與「人道」所構成。
陳玉佩(1999:17)認為人權的定義是天賦的、道德預設的抽象性質、超 越文化的差異(文化分殊性的普遍性),原則上人權的界定可說是「生而為人
-天賦所應俱有的天然權利,這些權利得位階屬於自然、道德的領域,既不可 或缺亦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其概念是政治哲學、法哲學、道德哲學的基本預 設」。
廖飛筆(1999:11)認為各國在文化、宗教、政治制度或許有所不同,但 是對於某些基本價值的看法是一致的,這些價值包括尊重人類生命和人性尊 嚴。人權是無國界的社會價值,即是在語言、文化認知上有差距,但它都可成 為所有人普遍接受的共同價值與原則,因為這些都是基於尊重人、基本自由和 關懷個人尊嚴。
黃默(2002:1)認為,權利是一種主張,一種訴求,是大家平等享有的。
權利又分成道德和法律的權利,道德的權利指的是那些可以用道德的語言來證 成,說服大家的訴求;法律的權利指的是經由立法得到保障的權利,也就是國
家應透過強制力量保障權利。人權是最普遍的道德權利,是每一個人或一群人 享有或應享有的若干權利與自由,而這些是日常生活所不可或缺的條件
但昭偉(1998:6-8)認為人權理念是個高尚的道德理念,這理念會指引出 我們應努力的方向,假如人權理念能夠落實的話,每個人都能獲得相當的保障,
社會活動的進行想必比較能夠的合理、圓滿及順利。他認為人權應含下列概念:
(一)、人權的基本觀念是「凡是人就有人權」,所以人權理念的落實是保障 所有的人,而不是具有特殊身分或有權有勢的人,不管是好人或壞人、
弱者或強者、男人或女人……,都應受到某一種程度的保障。
(二)、人權關切的是「人應該怎麼活著」的問題,所有的人權關係到的都是 個人重大利益與福祉。
(三)、假如人權的理念能夠獲得充分的落實,我們的「權利意識」與「人權 意識」能夠覺醒,那社會將會是一個如同儒家所說的世界大同的社會。
向陽(1998:17)認為人權可以是文化的、倫理的,也可以是社會的、教 養的,在政治上,固然指涉及思想言論自由與人身的各種自由權,應受到保障;
在本質上則隱含著個人對自身自由權的堅持以及相對地對他人自由權的絕對尊 重。人生而平等,因此,在政治上限制國家機器不得限制其人民的人權,在生 活領域內,也應教育並克制自身不去侵犯他人的人權,人權即是人格。
尤清(1998:7)認為是做為一個人理應享有的基本權利,除了正確認知人 權的內涵,並捍衛人權不被剝奪,以實現社會正義,還應把握人權保障的「相 對性」和「調和性」,也就是權利主體間相互的尊重與自制,在主張自己的人 權時,也不侵犯別人的人權。
吳東昇(1998:27)認為人權是一個人之所以為「人」的權利,在社會群 體的互動往來中人際的交絡形成一面綿密的社群網絡,彼此共生,相互依存。
正由於每個人都是社會的一份子,任何漣漪都足以造成體系的波動,因此,只
有清楚瞭解自己存在的價值,尊重他人,才能建立一個趨於理性良知的社會。
人權的範疇是寬廣而多元的,小至生命價值、健康權益、身體尊嚴、名譽自由,
乃至於人性的發揚,都是人類存在的基本價值。
朱敬一、李念祖(2003:39-40)則指出人權應包含下列特質:
(一)、基於「人人應受平等關注與尊重」的人本共識,而得到事前的承諾。
其承諾是對少數弱勢人的保障內容,必須在大家步出無知之幕以後受到 多數優勢人的尊重,是「多數人對少數人事前的承諾」。
(二)、事前承諾的人權應該要與一整套的人權哲學相呼應,彼此關照修正,
務期能達到「反思均衡」的圓融狀態。
(三)、事前承諾內容應該包括基於平等尊重與關注所必須維繫的做人尊嚴,
應最優先保障。對於基於社會集體目標而醞釀的壓制,具有王牌反制
(trump)功能。
(四)、除了自我尊嚴外,要達成自我實現,也需要工作、財產等權利的保障,
稱為自我實現的「資源權利」。
(五)、對於「資源權利」的保障,需要社會保險加以輔助,多肯定努力,少 獎勵機運,以免社會上因隨機因素的資源不均,產生持續性不均的影響。
(六)、制訂多數決、定期選舉、權力分立等程序規範,以確保各項權利共識 能落實。司法者更應正確地詮釋法律,以追求實現人權理念的圓融一貫。
(七)、任何保障人權制度,在自由財產與自由交易的經濟體系下,都要放在 整體經濟環境下檢視,正確分析各種制度與環境互動的後果,才能真正 達成對人權的保障。
林信和(2001:4)對人權的觀察亦指出人權本質上有十點特性:
(一)、人權是自然享有的,但遭受統治權的剝奪與限制。
(二)、人權是普世的權利。雖保障程度及手段上或有差異,但普世道理及理 念上共同確認之,故具普遍性。
(三)、人權是創設國家權力的權利。國家權力唯有建立在人權基礎上始合法 性及正當性。
(四)、人權是掌握行使國,直接或間接保障並實現人的權利。人民必須擁有 參政權,直接或間接保障並實現人權。
(五)、人權是不受侵犯的永久性權利。國家權力包括行政、立法及司法均不 許侵犯之,社會及經濟霸權亦同。
(六)、人權是要求國家作為的權利。所以人民有社會權,對於國家有請求一 定行為(給付)之權利
(七)、法國人權並非絕無限制之權利。宣言早已指出「自由乃是在不侵害他 人的前提下,做一切可為之事」。
(八)、人權是複和的權利。
(九)、人權是互補、調和的權利。
(十)、人權是不斷發展的權利,自天賦人權、社會權、參政權,以至人性尊 嚴及幸福美滿的生活等發展中權利。
黎淑慧(2003:7)整理各家說法對人權有以下定義:
(一)、自然人基於人的價值尊嚴和人格所享受的一切或基本權利。
(二)、以人的資格享受的基本權利。
(三)、人基於主體立場,在其所屬的國家關係上所享有的權利。
(四)、文明社會公認一個人應享有的權利。
(五)、人民所應享有的基本權利。
(六)、個人應具有的權利。
(七)、人類與生俱有的權利。
(八)、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度所列舉的人民的基本權利。
(九)、法律觀念或立法者的觀念中界定並保護人的合法權利----主要是社會 成員的相互權利。
(十)、無法出讓的權利(Unalienable Rights)。
唐秋霜(2004:13)認為人權是因「人」這個主體所具有的相當「權利」,
與生俱有的、不可分割、不可剝奪與無法讓渡等特性,明白顯示人權對於個人 的意義與重要性。不論權利的分類如何,應當了解且意識到權利擁有的最終目 的在於捍衛個人尊嚴。每個人都有責任必須承認、尊重,並且維護他人的權利,
真切落實人權的保障。
吳雪如(2003:15)認為人權是一種普遍性的道德權利,它具有不可讓渡 性質,在不同時空適用於所有人,且不因個人的性別、種族、族群背景、膚色、
語言、國籍、階級、宗教或政治信仰的差異而影響我們要求人權的資格。
朱鋒則認為〈2000:64〉人權中的人否定任何「人」的差異性,是所有人 享有的;其次,人權是普遍的,因為來自於「人的生而自由」,是所有人應該 享有的;第三、人權是人的自由與尊嚴的基礎,是保障人能夠活的像個人所應 該有的那個樣子所不可或缺的。
Betty A.Reardon 認為人性尊嚴與完整性(human dignity and intearity)是共 生的概念,它是倫理體系的中心(圖 2-1-2),由一些具有人權要素的社會價值 所組成。尊嚴(dignity)是人類與生俱有的基本價值,一個優質的社會,重視 所有人的尊嚴。完整性(integrity)則涉及到人的各層面:物質的、心智的、審
美的、精神的….等。一個良好的社會提供機會給予人們去發展這些層面,並且 保護他的發展免受到侵害。好的社會不但強調個體與群體的權利,也注重履行 個別與社會的責任(蔣興儀、簡瑞容譯,2002:9)。
圖 2-1-2 相互關聯的價值
(Betty A. Reardon,蔣興儀、簡瑞容譯,2002:9)
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指出「對人來說,個體的人雖可 包含人類的共同性,但個體的人,不論就其個性,或究其本質而言,永遠都是 不可替代的,不可化約的。亦即在宇宙萬物中,唯有人,個體的人,其個性和 其本質,絕對獨立的,絕對自由的」(轉引自林佳範,2001:135)。
Lynch(1989:72)認為人權是來自人類行為普遍性認知,在普遍性的層面 裡,人權超越了文化的差異性,強調要人性的相同、互惠與團結。
人性尊嚴 與完整性
民主參與 機會平等 人格自由
環境的 永續經營
經濟自由
Singh(1986:76)認為人權是價值的表現,源自人性的每一層面,是種無 可替代價值的表現,用以滿足人基本生活的需求。
Jack Donnelly 認為人權是個人自我完成的一種道德預設,擁有人權是對人 的道德本性的肯定,具有相當程度跨文化之分殊性、普遍性、道德性意涵(轉 引陳秀容 1999:178)。
綜合上述說明,研究者認為人權概念已非常明顯,人權是與生俱有的,具 不可替代性,不可以任何因素強加剝奪或限制權利的行使,亦不因國家、區域、
族群、文化上的差異而改變,尊重人在生活上滿足各項所需而行使的各項權利。
除了上述尊重人的價值等概念之外,尚包含包容人的差異,由於各國家、族群、
文化對於人的看法未必相同,但尊重國與國、族與族、文化與文化及人與人之 間的差異性,在尊重人性尊嚴、尊重個別差異的價值下,不以本身價值觀強諸 於他人身上,接受各種人類行為的表現,才能真正發揮人權價值。
三、人權內容
人權內容的劃分各家有所不同,學者柴松林(2001:7)從人權分類來看,
大概分成四類:
(一)、以生存權為中心的權利:這類人權是在任何國家必須予以保障權利。
如人身、生命、名譽、財產等權利,即使在過去最專制政府,也要承認 這類權利,並給予保障。
(二)、以自由權為中心的權利:任何國家不得侵犯的權利。如言論、出版、
講學、集會、結社、居住、遷徙、婚姻、就業、宗教信仰、秘密通信等 自由權,是任何人不可剝奪而政府須加以保障的。
(三)、以福利權為中心的權利:隨著國家發展而不斷增進,在有能力時必須 繼續提升水準,擴張其範圍,豐富其內容。如教育權、維護健康權、獲 得經濟援助權等。
(四)、以集體為享有者的權利:屬於集體人權,但個人可由集體人權的實現 而間接獲得利益。如環境權、民族平等權、國際和平與安全權、發展權、
自然資源共享權等,包括共享人類文化遺產或地球資源,必須聯合全球 人類合作才能實現。
人權顧名思義是指人所享有的權利,在本質上是道德權利,不是法定權利,
而前者由道德原理來維繫,後者則有賴於法律規範來支持。法定權利由法律授 予,可由國家機構來實施、改變或取消;道德權利本身不僅非法律或政治權力 所能增減,反而是確認或批判法定權利的標準或根據(柴松林,1998:99)。
Graham Pike & David Selby 則認為人權是普遍性的道德權利,在不同時候適 用於所有人。人權內容可分成兩種:「公民的與政治的權利」與「經濟的、社 會的與文化的權利」(余伯泉、蕭阿勤譯,1998:3)。
研究者認為人權既然是自然人皆有的權利,人權的價值自然不能脫離以人 為主體,人權內容更是以人為中心,逐漸拓展到四週,改善社會、國家、全人 類的人權,普及世界皆準。茲將人權內容分成:「個人生存發展」、「社會生 存發展權」、「集體生存發展權」。
(一)、個人生存發展權:凡是個人生存所需之權利皆屬之,包括:生命權、
工作權、財產權、健康權……等。
(二)、社會生存發展權:個人在群體社會生存所需的權利,包括:教育權、
政治權、免於飢餓的權利、免於恐懼的權利、自由權、自由發展權…等。
(三)、集體生存發展權:權利是屬於全人類所有,無法分割、無法排除,包 括:和平權、乾淨環境權、民族平等權、文化權……等。
四、現代人權論述
柴松林(2001:5)指出現代人權主要特點,是由於人類已發展到一個很高 的階段,在精神與物質兩方面為人類享有各種人權準備充分的條件;另一方面
人類已經明白,所有人類都應得到人道主義的待遇,而不應被排除拒於文明的 保護之外,因此,任何人都是人權的主體,包括個人和由個人構成的集合體:
個人:是人類的一份子,是構成人類的成員。個人人權是指做為人類一份 子所應享有的,是在那個時代最基本的權利,或應該享受到的人道主義待遇。
類或集體:像婦女、老人、兒童、殘疾、囚犯等。這些集體並沒有專門的 組織,而是以個人的身份存在於社會之中;由於其地位相似,且與他人相比有 特殊之處,因而視為一個集體。
民族:是由特殊的人種和文化所構成的人群。有不同民族,有規模大小,
傳統的差異,因之處於不同的地位,所享之權利亦不同。
國家:國家是人權的一種特殊主體,人權表現於國家時,稱為主權。國家 是當今世界最基本也是最大單元的組織形式;任何人不能脫離國家獨自生存,
只有在國家之中,其個人的權利方能產生、實現和得到保障。
第三世界:指當今世界上開發中的國家,其所以能成為一個主體,是由於 構成的各國都有相似的歷史經驗,其過往都是發達國家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
目前表現上都是獨立國家,但實際上仍難擺脫發達國家的操控,無法與發達國 家處於平等地位。
Scholler(2000:39,陳春生譯)提出人權的新觀念,依十個部分來看人權 理論:
(一)、人權是先於國家的權利或國家賦予的權利。
(二)、人權作為憲法最高位階一部份。
(三)、在國內法與國際法上的人權保障階段秩序。
(四)、人權的第三人或水平效力
(五)、人權作為直接現行法
(六)、人權作為客觀基本權利指引原則或制度性保障
(七)、人權與價值秩序之關係
(八)、基本權實現對於市民社會的意義
(九)、人權經由法院或非政府組織之實現
(十)、基本權利的實現
Scholler(2000:55,陳春生譯)亦指出人權新世代之出發—人權之發展與 環境保護。其中發展的保障就屬防禦權或是要求國家給付的社會權,如果是後 者則此種保障非自我執行,而是須經立法者轉化。此同樣適用於環境保護,環 境保護的發展,並非使法院在具體案件能宣示,應採取何種措施,或對個別當 事人給予何種損害賠償是適當的。
人權的普遍化,顯示其不只在歷史的垂直方向,並且在空間的水平方面均 有相當的擴展。因為同樣的自由理念、友愛理念人性尊嚴,在所有的文化區域 中,獲得激勵與支持。經由長期歷史發展,產生了保障人權的法律文件,它劃 定政治權與市民權領域間的新界限,是以本來人權即是用來劃定與政治上的權 力關係。市民參加的民主參與原則及社會國概念,強化人權於歷史上與地域空 間上的發展方向。隨著國際法上保護手段的發展,與個人權是受到國際社會的 保護而不是國內保障的主要概念之形成,使普遍或區域的人權概念進入新的階 段。亦即國際法上對於國家共同體的國際社會,個人不只是客體,而且也是主 體。戰爭、飢餓與人口爆炸,與獨裁權力相比成為人類更大敵人。全球資源與 生活水準的不均,說明人權新的挑戰。人權理論總是依照原始的人權以尋求調 適,使得始源的人權同時是其他人權的生命之躍動(Elan Vital)(陳春生譯,
2000:153)。
人權是一種權利,無可避免的它是現實利益衝突的產物,現代人權理想的 產生,乃是基於以下四大現實利益之衝突:
(一)、現代人權理想是反抗專制和特權的產物,它是針對君主專制和僵化的 等級特權制度而發生。人權理想的實質是要取消貴族在經濟、政治和社 會方面的特權,權利不再依據血統而來的固定等級;對財產的佔有不再 透過分封,而是自由競爭。
(二)、普遍性的自由平等人權理想雖然不斷被提出,但是當人權理想遭受到 資本主義制度的破壞,而只有財產者方能充分享受權利和行使自由權,
而無財產者的自由就是必須出賣勞力。無財產者開始提出經濟權、社會 權和文化權的要求,並將其宣布為人人應享有的普遍權利。
(三)、西方人權最初只涉及本國人的權利,並沒有將其用於第三世界國家的 人民。西方殖民者遠征第三世紀世界,擴張殖民統治,掠奪和剝削殖民 地的人民。殖民地人民在反抗殖民統治的過程中,提出「民族自決權」
的要求,並將其作為實現個人自由、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前 提,迫使殖民帝國承認第三世界的民族自決權。事實上由於第三世界國 家在經濟上長期貧困,不僅使這些國家人民蒙受苦難,也不利於西方國 家擴大市場和投資,同時也逼迫西方國家採取一些務實作法,幫助第三 世界國家改善經濟狀況,而產生人權新指標—發展權。
(四)、世界和平主義運動和人類共同面臨的全球問題,促進人權的國際化和 新發展。聯合國首先致力於建立人權的國際標準,以及簽訂國際公約。
如此,人類由單純的國內問題轉變為國際社會普遍關心的問題。近來人 們提出和平權、環境保護權、人類共同遺產權等一系列新的「集體人權」,
「集體人權」體現了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同時也表現了人類對自身無理 性的控制(黎淑慧,2003:3)。
人權的產生是權利利益差異與衝突的產物,是對一部份人的利益限制,因 此得到一部份人的堅決擁護,而遭到另一部份人的抵制,在這論點上,沒有利
益衝突就沒有人權,無利益限制亦無人權。此外人權不同於一般權利,在形式 上它是所有人都應享有的權利在現實中,它也被普遍接受為共同的道德理想。
人權是一種特殊權利,它表現在各種利益的差異與衝突,同時也表現了不同利 益的重疊、依賴和抽象的形式(劉阿榮,2001:11)。
過去人權強調排除國家侵犯的「防衛權」,而新興人權則是積極要求國家 有一定作為的「請求權」,可分成三項:
(一)、個人層次的新興人權
西方民主政府政治建立在個人無限價值的尊嚴上,當代新興人權對於個人 尊嚴及個人價值的保障,具體表現在人格權、隱私權、智慧財產權。
(二)、社會互動層次的新興人權
當代社會中互動相當頻繁,舉凡勞資關係的工作權、社會福利權,男女互 動中的「兩性平等權」,強勢/弱勢群體互動中的弱勢群體權(婦女權、兒童權、
同志人權、少數民族權益)以及整個社會溝通的「知的權利」及「資訊權」等 等,甚至是國際社會互動的共創世界和平與發展權。
(三)、自然層次的新興人權
自然層次人權牽涉更廣,諸如前述個人層次及社會層次皆包含在內,此階 段人權重視整體人與自然的權利,避免因這一代生存與發展而損及下一代,強 調「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理念,永續發展是在自然資源不 耗竭,環境能忍受、承載之下,發展以改善生活,保存環境以利世代生存延續 下去(劉阿榮,2001:12)。
人權發展歷史上有兩組重要行為的互動關係:一是在國際社會與主權國家 間,另一則是在人民與政府之間,彼此對抗但又必須合作的辯證關係。前者是 指「國際人權 vs 國家主權」,國際社會要求國家尊重人權,而國家則以傳統主 權或文化相對論抗拒國際人權運動;但也是「國家人權 and 國家政府」,亦即
人權的實踐必須透過主權國家政府的立法與政策,才能達到真正的人權保障。
其次,國內人權發展過程可謂是「人民 vs 政府」,即人民對抗政府違反人權之 行為,確保人民的基本自由與權利,尤其是政治人權;但是國內人權的另一個 面向則是「人民 and 政府」,亦即積極人權的提升必須透過人民與政府的合作 與努力,才能真正提升各項人權環境(謝小照, 2002:10)。
由上述論點研究者認為,人權理論雖因人而異,但其中均顯示出人權的發 展是由個人逐漸發展到社會,進而發展至國家地位與全球跨區域的尊重人的權 利;由滿足個人生理需求的權利,拓展到追求心理需求滿足與自我實現的權利;
由彼此相互認同的權利,發展到國家、國際法律保障的權利;由人民對抗政府 爭取權利,到政府立法保障人權;由改善當前權利問題,到追求生活永續發展 的權利。因此,現今人權理論已不再只是單純追求個人或政治上的權利,已將 著眼點放在如何追求全人類生理、精神層面權利的保障,追求非同國、同族無 疆域界線人類的權利,逐漸實現世界地球村的理想。
第二節 人權教育的意涵
本節主要在分析人權教育的意涵,將分成人權教育的目的、人權教育的意 義、人權教育的重要性。
一、人權教育的目的
人權教育是要藉教育的過程,使學習者獲得一些新的人權觀點與意識,進 而影響他在社會的行為,並且在社會中自由表達他的人格特質(張素真,1998:
52)。
人權教育目的是形塑一個肯負責、有擔當、能關懷的世界公民,希望充分 地喚起他對於各種人權問題的覺知,並且期望他能將適當的人權價值投注於全 球社會(蔣興儀、簡瑞容譯,2002:6)。
人權教育目的在使受教者瞭解做一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及基本自由,不但 能認識而且能尊重人權及人的基本自由(徐宗林,1995:20)
人權教育是在幫助、保護個人的一個重要手段,藉此創造一個拒絕暴力、
不正義和歧視的輿論環境(Ray,1991)。
人權教育是在提昇容忍和尊重的態度,提供人權的知識,以及發展學生如 何將人權轉變社會和政治實體上的意識(Lister,1984)。
國中階段實施人權教育目的:
(一)、幫助學生認識自我與他人價值。
(二)、培養學生自信與容忍,才容易在群體中學習到尊重。
(三)、培養學生正義感、自由感與公平感。
(四)、培養學生以積極的態度面對衝突,及具備分析衝突的技能,進而能理 性表達與民主溝通。
(五)、鼓勵學生有創造力,毫無畏懼正視衝突。
(六)、培養學生良知,使能負責和具備正確判斷的能力。
(七)、促成學生友愛,能接受分歧是自然的,被允許的(張素真,2001:222)。
綜合上述學者說法,研究者認為人權教育目的在在使學生能追求與瞭解人 的各項權利,進而保護自身權益,且期望其能追求人類其他人的人權。同時透 過人權教育的實施創造一個無非理性行為的社會,彼此互相尊重、互相容忍,
具備良好解決衝突的能力。實施人權教育的目的在使學生尊重自己權利,不再 被其他個人或團體所剝奪,甚至當面臨維護人權挑戰時,能勇於克服困難,追 求人類尊嚴的最高價值。
二、人權教育的意義
人權教育最根本的具體表現,不外是對人的尊重,對生命的尊重(李魁賢,
1998:42)。
在人權的基本意涵來說,每個人所享有的做為一個人的尊嚴的基本權利是 完全相等的,且不容任何侵犯的。人權教育的主旨在告訴每個人知的權利,且 善於保護及使用自己不可被欺凌的人權(杜文靖,1998:50)。
人權教育有三個層次,最外層是以法律為共同遵守的規範,依平等的權利 與義務,維持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其次將人權教育落實於生活中,必然形成「角 色之間的互動關係」。換言之,人除了免於匱乏、免於恐懼權利之外,還有具 體的「角色權利」與「角色義務」。人權必須區分為基本人權與角色人權,遵 循相互性與共利性。最後教育人權是要使國人瞭解「是一個人」與「一個人有 什麼」這兩者差別。只要是一個人,我就維護他的權利,而不在乎他有什麼(傅 佩榮, 1998:163)。
人權教育實際上是關乎人類尊嚴的教育,幫助我們瞭解「人之所以為人」
所應享有的基本生活條件,包括生理、心理與精神方面的發展,也讓我們檢視 社會上有哪些問題是違反人類尊嚴,以及涉及公平、平等的問題,如種族主義、
性別歧視等議題,從而採取行動,解決問題,去除阻礙人權發展的因素,建構 一個美好的社會。人權教育的中心思想,是不斷探索尊重人類尊嚴與人性的行 為法則,社會成員從而意識到個人尊嚴及尊重社會契約的重要性。因此,人權 教育應注重尊重、合作、公平、正義等價值教導,以及個人權利與責任、社會 責任,進而全球責任之理解與實踐(湯梅英,1998:171)。
Shafter(1987:204)指出在一個民主教室中,每一位學生都受到大家的尊 重;教師和學生在充滿關懷的情境中共同參與教學計畫之設計與執行,這似乎 就是人權存在的教室環境必要成分,這種教室形構了人權教育的可靠基礎。
人權教育是知、情、意兼具的教育活動過程,經由此一過程培養個人成為 具有人性化的國民。亦即能引領民眾對不同族群、不同階級、不同地區的個人 與群體給予尊重與包容的教育理念與措施,藉以幫助個人保護自己,並創造一 個拒絕暴力和不正當歧視的輿論環境,養成包容與尊重的態度。具體而言,人 權教育乃是人權理念的擴散過程,經由正規或非正規的教育機構,尤其是正規 的學校教育,較有系統地傳遞人權觀念,而成為推動人權教育的重心(楊國賜,
2001:4)。
將人權教育的意涵分狹義與廣義兩面,狹義人權係指透過透過教育的規劃 與實施,積極宣導人權意涵,並能協助學生發展知覺自己的權利與責任,及敏 銳覺知他人的權利,進而透過行動的參與、實踐,保障所有權利,提升人性尊 嚴。而廣義人權教育則係指藉由教育的實施,增加對人權的意識、瞭解、尊重、
容忍,進而致力於人權文化的建立,共同推展人類世界的和平與合作(傅木龍,
2001:9)。
何謂人權教育?眾說紛紜,不同學者對於人權教育有不同解釋,綜合各家 說法,研究者認為,人權教育是將人權概念,透過教育的方式傳遞給其他人,
透過教育的方式,灌輸他人尊重別人,維護人性尊嚴的一種非正式的教育。期 望透過人權教育的實施,去除各種歧視、偏見、違反民主自由的行為。人權教 育需注重互相尊重、共存共榮、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價值傳導,以及個人權利 與責任、社會責任,進而全人類責任之理解與實踐。因此對人權教育的內涵可 分成兩方面來看:
(一)、知識性的傳授:人權的被剝奪在於人類的無知,因無知而導致他人有 機可乘,剝離了與生俱來的權利,故當務之急,要先教導人有哪些權利?
理解自身的權益,才能將知識化為行動。
(二)、生活體驗的實踐:將知識化為行動,將理論化為實際,從生活中做起,
將基本人權概念,從生活中去觸發人權失衡情況,引導出如何解決人權 困難問題,體驗人權教育在生活中的具體意義,進而將人權教育散播出 去,成為另一顆人權教育的種籽。
三、人權教育的重要性
人權教育的重要性,不僅因為它是世界的潮流、時代的趨勢,更因為它本 身即是教育的本質與目標,旨在提供孩子自主的、尊重的、負責的學習環境,
讓孩子有契合其成長需求的合理空間去發展健全人格與尊嚴(馮燕,2001:
170)。
對弱勢的學生實施人權教育,學生若能運用保障人權的各種規章制度來指 認人被侵犯的活動或事件,能清楚的表達自己的意思與意見,能掌握人權價值 的核心並據以正確判斷(黃默、但昭偉、湯梅英、幸曼玲,1998:69-70)。
「人權教育」要讓學生感受到人權的重要及人權被侵害所造成的痛苦,以 同理心去尊重他人的權利(陳玉佩,2000:47)。
人權教育的核心價值是人性尊嚴與完整性,包含五種價值:
(一)、經濟平等(economic equity)主張的是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體現社會 中物質資源的分配,並避免不必要的剝削。而世界財富分配不均導致的 貧窮,也是對人權的侵害,其所隱含的責任是要實現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
(二)、機會平等(equal opportunity)讓社會所有成員都有相同機會去發展他 們與生俱來的各種能力,而種族主義、性別主義、殖民主義等問題都是 對人權的侵害,其所隱含的責任是保證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
(三)、民主參與(democratic participation)是公民與政治的權利基礎,其價值 是在公共和社會議題上,人民有能力去參與政治活動並自行作決定。他 們有權參與政策的制訂,因為這些政策將會影響他們個人的生活,以及 公共資源的運用。民主參與需要我們面對所有其他公民,承諾公民的責 任(accept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citizenship)。
(四)、人格自由(freedom of person)主要是西方傳統的人權觀念。在不妨礙 他人、不忽略自身重要的責任、不傷害群體的前提下,人們有權利依其 身體、心靈、精神等喜好,選擇個人認同、文化認同以及生活方式,並 能夠自由地遷徙到各地。排拒奴隸制度、限制遷徙外國、枉判冤獄、逼 良為娼、干涉個人選擇等,這一類妨害他人自由的行為。它要求每個人 行使其個體的責任(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保護其他人的自由權利,
使其免於受到任何個體、組織、社會團體、政府機關的傷害。
(五)、環境的永續經營(sustaining and sustainable environment)指人們有權利 去要求某種適當的自然條件與社會環境,可以讓個人或群體在其中繼續 居住與生活,這是一種要求發展、要求和平、要求健康環境的權利。它 主張個體與群體都有責任去維持環境健康與完整,這可稱為(ecological responsibility),是對於環境的關懷,以及保證它的永續經營(蔣興儀、
簡瑞容譯,2002: 11)。
九年一貫實施後,以培養學生的基本能力為目標,從學生的生活經驗出發,
而人權教育將融入到各領域教學之中,為讓學生瞭解社會脈動,重視人權倫理,
進而關懷社會,表現課程的時代性與國際性,人權教育課程蘊含著幾項重要性:
(一)、教學實際內涵:人權教育這是新興的議題教學,也一直是國內外學者 或教育界關心注目的焦點,同時也呼籲學校育當局能做適當的回應。不 僅是世界潮流,也有本土性的意涵與解決實際日常生活上的問題,實施 人權教育,以建立人權倫理文化,作為建構民主法治秩序之根本基礎。
(二)、學生的認知學習:人權教育除具獨特概念架構,更具跨科際連結的知 識體系,擁有一個整體性與豐富的內涵,養成終身學習的態度。
(三)、學生的情意學習:人權教育除了知識的傳授之外,更強調情意與態度 的養成,尤其是價值立場的深思與澄清;藉由對人權的關心,關懷社會 中的弱勢族群,營造一種對生命、對人性充滿尊重、關懷之氣氛進而形 成高尚的人格情操。
(四)、學生的行為學習:人權教育議題是將日常生活中行為具體呈現的現象 或問題,而這議題相對的教育,也是以學生日常生活的具體行為,視為 教學成效的指標,因而,藉由生活中議題的探討與解決,達成生活能力 的落實與實踐(張振成,2001:60)。
綜上所述,人權教育的重要性,研究者歸納有下列數點:
(一)、人權教育需培育健全人格的現代化公民,瞭解相關權利義務,能互相 容忍,尊重他人。
(二)、人權教育需教導尊重不同的生活價值,尊重語言、種族、文化間的隔 閡,並能去除這些差異與隔閡。
(三)、人權教導重視人的權利教育,並能以實際行動去維護自己與他人的人 權,以人權的概念與精神生活。
(四)、人權教育重視生活體驗,藉由對人權的關心,對人尊重,對生命尊重,
發揚人性光輝。
(五)、人權教育符合國際潮流,人權已成為世界各國衡量民主進步國家一個 相當重要的指標,甚至影響國際形象與經貿發展。
四、人權教育的實施策略
根據九年一貫中學人權課程教學綱要(教育部,2001)規定:人權教育課 程的目標即是透過人權教育環境的營造與「經驗式」、「互動式」、「參與式」
的教學方法與過程,協助學生澄清價值觀念。人權教育著重在認知、情意與行 為三方面,讓學生對人權有一恆久、正向且一致的態度取向,將人權內化為普 通常識與生活習慣,而其課程目標:
(一)、認知層面:瞭解人權存在的事實、基本概念、價值等知識。
(二) 、情意層面:發展對人權的價值信念,增強自己對人權正面感受與評價。
(三)、行為層面:培養尊重人權的行為及參與實踐人權的行動力。
學者王秀津(2001:215)對於實施人權教育策略提出以下建議:
(一)、需寬鬆的安排課程時間:「人權教育」的實施隨機或刻意安排入原有 的課程規劃中,需要有充分的彈性時間,那麼融入七大課程領域中才能 相得益彰。
(二)、教師需積極參與相關研習:人權是屬於新的且抽象的概念,教師需透 過相關研習,透過思辯、澄清「人權」價值,才會去除對人權議題相關 負面的刻板印象,提高教師對人權議題的覺察力。
(三)、選擇與學生相關的教材:生活經驗最能引起學習動機,選擇和學生經 驗相連結的人權教育教材,讓學生輕鬆學習。
(四)、選擇學生缺乏的「人權教育」體驗活動:以一般生活難遇到的題材,
讓學生體驗在生活中若被強迫的狀態,會在第一時間做出最好的反應,
可以增強學生的人權價值。
(五)教師需釐清自我「人權」信念:教師需自我平時對於人權的實踐行動做 反省,是否言行一致,學生自然會模仿學習,成為校園中的潛在課程。
(六)成人需積極重塑校園尊重的文化:經由模仿而內化形成個人行為模式最 深刻,要學生發展出「全人格」的人權教育目標,校園中師長需提供尊 重的環境作榜樣。
胡志強(1998:74-75)認為人權教育是大家一起來的工作。可從六方面著 手:
(一)從生活面著手:注重生活教育,培養孩子從小以平等待人,以自尊待己。
(二)從倫理面改善:以「現代倫理」取代「傳統倫理」的男尊女卑,上尊下 卑的觀念,人權教育必須喚起人們對於「人」的尊重,解除男權沙文、
父權至上的桎梏。
(三)從制度面防範: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以保障人民權益受損時,如何去 申訴?
(四)從法律面保護:從法律素養上培養人們的責任感,並修改不合時宜、不 符人權的法律,以保障人們不分性別、宗教、種族、職業的基本人權。
(五)從教育面啟發:從教育過程中培育正確的人權觀,是人權教育最根本的 一環。
(六)從傳播面著手: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及輿論,加強對人權觀念的提倡。
就認知發展而言,人權的理念如同「普效姓的道德原理原則」,其概念並 非具體而可理解的,因此在認知教學時,不宜用講述法灌輸或教條規約的抽象 方式,必須配合學生的身心發展,採用以下策略:
(一)、活動中模仿學習:在活動中隱喻人權的觀念,使學生從中仿效、遷移 記憶、形成印象,無形中建立人權的意涵、觀念與價值。
(二)、角色扮演中典範學習:在角色扮演中抒發學生心中意念,隨機引導正 面的人權價值。由教師編擬劇情,引起學生角色替代、角色反射、角色 模仿,劇情中應有學習的對象與省思的機會。
(三)、實際體驗中感受經驗:設計虛擬情境或領入真實情境,使學生體驗「人 權受侵害」的經驗感受,傾聽學生的心聲或觀察記錄,激勵學生省思與 覺察,藉此建立價值觀,堅定維護人權的信念。
(四)、鼓勵酬償中參與實踐:在日常生活中,隨時檢討學生行為,鼓勵學生 正確的「具體人權行為」。獎賞正確的維護人權行為,使學生能省思、
有意願、肯實踐。
(五)、團體討論中形成價值:鼓勵學生思辯,從團體討論與激勵中,習得人 權的價值、實踐與回饋。尤其是團體討論中所獲得成就感,更能激勵其 實踐與捍衛人權的意志。(張振成,2001:61)
而學者張素真(2001:240)則指出實施人權教育須注意以下幾點:
(一)、要教導學生知識,必須使內容生活化。
(二)、活動時間不宜太長,並能在事後進行反思討論。
(三)、在活動中不宜加以評斷,且經常鼓勵學生思考。
(四)、題目須能解釋清楚,並接受學生所有的構想。
(五)、能跳出自己的角色,來問問題和評論。
(六)、對應班級問題,要有「始終如一」的方針。
(七)、隨時開誠佈公的討論困難問題與衝突。
(八)、要能夠多認識本地與世界的文藝及科學,並利用不同時代、不同文化 的事例來教學。
人權教育的實施,針對不同區域、不同學校、不同學生等不同因素下,實 施的策略自不相同,研究者根據現今國中校園環境與上述學者的看法,提出對 於實施人權教育策略的建議:
(一)、提昇教師人權素養:教師身為人權教育的傳播者,其本身人權相關概 念,自然需比學生更加清楚,由於人權教育推展時間不長,因此,對於 教師的人權概念有必要加強。
(二)、採取融入式教學方式:人權教育概念要融入學生心中 ,若只是單純知 識的灌輸,勢必難以吸引學生的注意,應融入各科當中,潛移默化學生 的精神理念。
(三)、善用機會教育:生活中的體驗更能加深學生的印象,隨時採取機會教 育的方式,從一點一滴累積經驗,內化成信念。
(四)、運用討論教學:從學生討論當中找出問題,經由討論瞭解學生基本概 念,藉由討論激發學生的熱誠,進而積極去維護人權。
(五)、營造人權環境:「境教」影響學生學習效果已是不爭的事實,創造尊 重人性的校園,更能讓學生體驗人權教育的價值。
第三節 國際人權文獻歸納
進入二十一世紀,世界早已形成地球村,彼此牽聯亦密不可分,人權的推 動亦從宣導進入法律層面,以下將國際上重要國際性公約簡述,藉以強調人權 的保護與重要性。
一、國際人權重要文獻
(一)、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憲章強調人權與世界和平不可分的關係,並以促進保護人權與維持 國際和平安全為目標。1945 年,五十多國代表在舊金山集會,此次會議通過《聯 合國憲章》,其中提到人權或人權與基本自由達數次之多,可見當時與會各國,
一致認為有必要加強有關人權的規定(孫哲,1995:192)。聯合國憲章強調人 權與世界和平密切不可分的關係,將促進保護人權與維持國際和平安全的目標 並列,以相輔相成。
聯合國憲章包含多項有關人權的規定,憲章第一條第三款指出聯合國成立 的主要宗旨:「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以及人 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全體 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憲章第五十五條規定「為造成國際間以尊重 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和平友好關係,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條件,
聯合國應促進:
1.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業及經濟與社會進展。
2.國際間經濟、社會、衛生及有關問題之解決,國際間文化及教育合作。
3.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與遵守,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 宗教(楊新彥、陳錦稷,1998:11-14)。
(二)、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在 1948 年通過修訂後的《世界人權宣言》,做為世人努力實現的共 同理想。這篇宣言一方面傳承歐美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哲學基礎,強調宗教、
言論自由以及參政的權利等,另一方面又引進社會主義對群體權利,對經濟、
社會權利如工作權、受教育權利等的關懷。國際社會成功地明確了特定的權利 和自由,不僅適用於一個國家,也不僅只適用於一個種族,而是永久適用於所 有地方所有的人。《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同時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 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世界人權宣言》陳述了人類普遍的基本希望,這個希望不僅屬於來自已經達 到特定生活水準國家的人民,而且也屬於仍受壓迫、貧窮和缺乏適當教育國家 的人民(NICEL,1996:6)
Cassin 將《世界人權宣言》喻為古希臘神廟的門柱(見圖 2-3-1),地基基礎 是序文和第一條;四根門柱為第二條至第二十七條撐起全文價值;頂層則是第 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涵蓋各層面(轉引自 Osler & Starky,1996:4)。它的內容 涵蓋了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以及每個人被賦予的基本自由。
圖 2-3-1 Cassin 的世界宣言模式 人與人之間權利 公共自由和政治權利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
個人權利
序文及所有人在尊嚴和權利上均各平等…是自由、正 義與和平的基礎
權利實踐與國際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