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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公約在國內之適用

第三章 國際勞工公約在國內之應用

第二節 國際勞工公約在國內之適用

國際勞工公約在我國之適用,早期多見於立法方面,例如民國七十一年勞動基準 法草案中,第五條有關強迫勞動之禁止規定,第二十一條基本工資之規定,以及 第二十五條同工同酬之規定等,行政院在草案條文說明中分別提出我國已批准之 國際勞工組織第二十九號「廢止強迫勞工公約」、第二十六號「創設釐定最低工 資機構公約」及第一 OO 號「男女勞工同工同酬公約」等作為立法依據。61近期 則民國九十年通過之兩性工作平等法,行政院勞委會向立法院提出之草案說明亦 指出,「國際勞工公約將兩性工作平等權列入勞工之基本人權,國際經貿組織亦 強調尊重勞工人權及歧視障礙之排除」。在司法方面,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司 法院釋字第五四九號解釋,針對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及第六十三條至六十五 條之規定,在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中提出,應就相關事項「參酌有關國際勞工公 約及社會安全如年金制度等通盤檢討設計」,62此乃我國釋憲史上首次以國際勞 工公約作為釋憲審查之參考,實具有指標性意義。

國內近年來誠如上述對國際公約漸趨重視,惟廿世紀末、廿一世紀初,世界各國 紛紛透過司法制度,突破國家主權藩籬,將有關人權保障之國際公約引用為法院 審判之依據,尤其有關勞工結社自由方面,各國法院更進一步直接引用國際勞工 組織結社自由委員會或專家委員會之意見,甚至以結社自由委員會案例與原則彙 編(Digest of decisions and principles of the Freedom of Association Committee of the Governing Body of the ILO)中所述之原則作為判斷內國法違憲與否之依據。茲舉

61 參照立法院,勞動基準法案,頁七、十二、十三。

62 參照司法院秘書處編印,司法院公報,第四十四卷第九期,九十一年九月,頁一以下。

以下數例:63

1、 阿根廷“Vargas, Bernardo Silenio c/ Poder Ejecutivo Provincial, Ministerio de Salud y Accion Social de la Provincia s/contencioso administrativo”(6/10/1998)

n.565(First instance tribunal)乙案中,工會介入調查有關醫院廢棄物處理,醫院 方面抗辯工會此項行為之合法性。一審法院依據國際勞工組織結社自由委員會 1985 年案例彙編第 175 項,主張工會有權從事此項調查,蓋工會有自由取得資 訊、表達意見之權利。

2、 加拿大 Reference Re Public Service Employee Relations Act, ﹝1987﹞1 R.C. S.

313(Supreme Court of Canada)(Per Dickson C. J. and Wilson J. dissenting),有關 邦立法禁止公務員罷工是否違憲乙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認為國際之公約、宣 言、判決、準判決及慣例,對釋憲而言均係密切且極具說服力之法源。

3、 哥倫比亞憲法法院在 Sentencia de la Corte Constitucional de la Republica de Colombia n. T-568/99 乙案中,就(有關勞工結社自由)國際義務在國內是否得強 制執行之問題,認為 ILO 專家委員會之意見書具有拘束力,為憲法之一部份,

同時廣義之憲法應包括:哥倫比亞憲法、ILO1948 年第八十七號結社自由及組織 權保障公約、1949 年第九十八號組織權及團體協商權公約、1948 年世界人權宣 言、1966 年國際經濟社會與文化公約、美洲人權公約,以及結社自由委員會審 理案件之意見書等。結社自由委員會與專家委員會之意見書,得作為國內憲法實 施之檢驗標準與原則。另在 Impugnacion por inconstitucionidad planteado por Luis Velasco Parrado y Otros, (11/1988)no.1874(2881-E)乙案,國家以行政命令授 權行政機關干預工會內部事務、終止工會活動,哥國最高法院認為該項行政命令

63 以下案例引用自 ILO 都靈訓練與研究中心(International Training Centre in Turin)所主持之「國 際勞動基準與人權」研究計劃所蒐集之基礎資料。

不但違反憲法,也違反 ILO 第八十七號及第九十八號公約,藉由援引公約強化 內國法。

4、 巴拉圭 Arq. Francisco Vallejos y otros v. Corproacion de obras

sanitarias-Dorposana v. Cumplimento de contrato colectivo, sentencia n. 90 del Tribunal de Apelacion el lo Laboral del 04/08/00 乙案中,上訴法院就團體協約是否 有溯及效力之問題,雖然巴拉圭並未批准 ILO1978 年第一五一號「勞工關係(公 共服務)公約」,仍直接引用該號公約及第一五九號「勞工關係(公共服務)建 議書」之內容作為判決依據,使國內法之解釋與國際勞工公約相符。又在 Accion de inconstitucionalidad planteada por la Central Unitario de Trabajadores(CUT)y la Central Nacional de Trabajadores(CNT), (23/9/2000)n. 35 乙案中,最高法院 認為,經國會批准之 ILO 公約具有超法規之價值,基於不可低貶之原則,國家 立法不利於勞工時,得直接援用國際公約,因此法院直接基於 ILO 第八十七號 公約,認為以行政命令規定工會代表選舉規範與程序乃屬違憲。

5、 羅馬尼亞 Sentencia Civila NR. 4100, Jedecatoria Brasov (30.03.2001)乙案,

法院直接適用 ILO1948 年第八十七號結社自由及組織權保障公約及結社自由委 員會之案例,認為雇主主張「工會成立當時,非受僱於該產業之人不得擔任工會 之代表」,此項主張為無理由,蓋法律之有關規定違反結社自由及組織權保障公 約,以及 1994 年 ILO 專家委員會對結社自由權調查報告之意見書。

6、 智利最高法院在 Carlos Castro Cortes v. Wackenhut-Chile, (1/8/2001)

n.2549-01 乙案,在內國法有疑義時,直接援引 1949 年第九十八號組織權及團體 協商權公約,認為就工會代表應特別保護。另在 Victor Amestica v. Santa Isabel S.A.

(19/10/2000)n. 10. 695 該案中,在成立大會召開前籌備過程中勞工代表解僱合 法性問題,由於不同的勞動法規彼此矛盾,最高法院亦直接援引第八十七號與第 九十八號公約作為判決依據,認為勞工字當選時起即為工會法定代表,不因雇主 是否收到通知,亦不因該工會是否已依法成立而受影響。

7、 哥斯大黎加 Varios representantes sindicales v. Instituto Costarricense de

Ferrocarriles,(7/12/2000)95-1168-0213-LA 有關工會代表解僱乙案,最高法院援 引 ILO 第八十七號公約、第九十八號公約、第一三五號勞工代表公約、第一四 三號勞工代表建議書,綜合上述公約與建議書,認為本件解僱乃不公平解僱,解 僱無效,並應支付受解僱之工會代表損害賠償。在 1999 年最高法院亦曾引用第 一三五號公約,判決一件有關解僱勞工代表與工會會員之案件,認定解僱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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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以色列勞動法院在 Horn et Loboviech v. the Histadrut, (23/7/2000)collective dispute Appeal 1008/00 (National Labour Court)乙案中,直接適用第八十七號公 約與第九十八號公約作為判決依據,認定以參加工會為理由解僱勞工明顯違反公 約所保護之權利。另在 The Histadrut v. Bezek-Isreal i Communications Company Inc.(27/2/1992)33-148/52 (National Labour Court)該案中,勞動法院直接員 用結社自由委員會之案例,認為界定產業(電訊通信)是否為具有民生重要性事 業,應依據 ILO 第八十七號公約及 1996 年結社自由委員會案例與原則彙編第 540-544 段之闡釋,據此法院判定電訊通信不包括於民生重要性事業範圍內,為 保護勞工權益,工會所進行之罷工乃屬合法。在 Markovich Leon v. The Histadrut,

(1975)6 P.D.A. 197 乙案中,就有關在現存工會以外另行成立新工會、雇主企 圖干預工會章程等問題,勞動法院亦直接引用第八十七號公約與第九十八號公 約,認為雇主上述行為侵害結社自由權,蓋結社自由權包括勞工得依自己之選擇 加入與組織工會之權利。

9、 斯洛凡尼亞 Independent Trade Union of Slovenia v. The Act on

64 Varios operaios industrials v. Fertilizantes de Centro America Sociedad Anonima, (3/9/1999)n.

95-300114-417-LA(Supreme Court)

Representativeness of Trade Union n. 13/93,(5/2/1998)U-I-57/95 乙案,國內法規 定得依行政機關或雇主之決定解僱工會代表,憲法法院於審查該項法規是否違憲 時,援用 1950 年歐洲人權及基本權保護公約第十一條、ILO 第八十七號及第九 十八號公約、1961 年歐洲社會憲章第五條等,檢驗該法是否與憲法及國際規範 相合致。

10、 西班牙 Recurso de ampro n. 683/1983,Sentencia n. 73/1984(27/6/1984); Recurso de ampro n. 173/82,Sentencia n. 4/83(28/1/1983);Recurso de ampro n.

162/82,Sentencia n. 12/83(22/2/1982)等三案,就國內法要求須加入工會為會 員始得參與集體交涉之規定,憲法法院援用公約審查本國法是否與憲法及國際基 準相合致,1982 年之案件並同時援引結社自由委員會之案例,最後獲致合憲之 判斷。

上述案例中,各國法院引用國際公約及其相關文獻,或作為檢驗內國法律是否違 憲之依據,或用以補充內國法律之不足,或於內國法律規定有疑義時作為法律解 釋之指導原則,甚而將之視為具有超法規之價值之基準性規定,國家立法不利於 勞工時,得直接援用國際公約。凡此均可得見,各國對國際勞工公約與建議書及 公約實施監督機關,包括結社自由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等意見之尊重與重視。

我國自退出聯合國後,亦不再為國際勞工組織之會員國,早期在立法時尚以公約 為張本,然近二十年來在勞動事務方面,立法上似與公約各行其事,互不相涉;

在行政與司法上則除大法官釋字第五四九號解釋外,從未見引用公約作為解釋之 指導原則者,更遑論在法律顯然有悖於公約時,以公約作有利於勞動者之解釋,

以保障勞動者權益。

本研究徵詢學界與實務界專家學者有關國際公約在我國適用可能性,一般咸認為 在具體個案中行政與司法機關可將國際勞工公約視為法理引為法律補充解釋之 依據,然而如法律違背公約之原則,則僅有提出釋憲一途;普通法院因傳統上較

為保守,且因我國集體勞資爭議之訴訟案件極少,透過普通法院之途徑似較不 易。亦有學者提出,在法律違背公約或行政機關不當干涉工會自主權時,由於我 國有少數工會已加入國際性工會為會員,例如全國總工會為國際自由工會聯合會

(ICFTU)之會員,或可能透過國際性工會聯合組織向國際勞工組織提出申訴,

抑或藉由 WTO 與 ILO 的合作,在此架構下,在國內有違反公約與原則時,向 ILO 或是其下的 CFA 來作申訴。不過我國工會加入國際工會組織者畢竟為極少數,

甚且工會本身對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勞工公約與建議書等均相當陌生,透過國際 途徑尋求奧援似有其困難度。此種困境在短期內似乎無法根本改善,只有透過各

甚且工會本身對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勞工公約與建議書等均相當陌生,透過國際 途徑尋求奧援似有其困難度。此種困境在短期內似乎無法根本改善,只有透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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