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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社自由委員會案例分析

結社自由委員會成立迄今已逾 50 年,審查近 2500 件申訴案件。依學者於 2001 年結社自由委員會滿五十週年時所作之研究,1951 年至 2001 年之申訴案件中,

依地區分布,拉丁美洲國家九百三十九件,占所有案件之 44﹪;歐洲五百二十 七件,占 25﹪;非洲二百七十八件,占 13﹪;亞洲二百六十四件,占 12﹪;北 美洲一百三十四件,占 6﹪。49結社自由委員會受理之申訴案件呈現不斷成長之 趨勢,惟如以 1971 年至 2000 之案件數觀察,1981 年至 1990 年之案件數較 1971 年至 1980 年其成長幅度並不大,然 1991 年至 2000 年件之申訴案件數激增為前 一個十年之兩倍。50

49 Eric Gravel, Isabelle Duplessis and Bernard Gernigon,The Committee on Freedom of Association:

Its Impact over 50 Years,Internait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2001,p. 11 & 71。

50 同前揭書,p. 22 & 72。

另在本研究中筆者針對一九八 O 年以後有關 OECD 國家之申訴案加以探討,分 析如下:51

首先在三十個 OECD 國家中,批准第八十七號、第九十八號與第一五一號國際勞 工公約之情形如下:三項公約皆批准者有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希臘、匈 牙利、義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土 耳其、英國等十七國。批准第八十七號、第九十八號二項公約的國家則有澳大利 亞、奧地利、捷克、法國、德國、冰島、愛爾蘭、日本、斯洛伐克等九國。至於 上述三號公約皆未批准者則僅有美國與韓國。(參見附表一)

然不論是否批准上述公約,本於國際勞工組織成立之目的即在於改善各國勞動條 件與促進團結權,尤其對於團結權之重視更設置了結社自由委員會,因此國際勞 工組織認為,不論各該國是否批准結社自由公約任何申訴皆可向委員會提出,國 勞組織基於成立宗旨所採取的行動也不能被認為是干預國內事務,同時結社自由 委員會之宗旨在於促進對工會權在法令上以及實質上的尊重,因此具有權限對工 會及雇主組織的活動是否受到影響加以檢驗。委員會除可檢驗內國法令,包含法 院的解釋在內,是否違反結社自由的原則外,並提供指導方針及國際勞工組織的 技術支援,以引領各國法令能符合結社自由的原則。因此縱未批准公約之國家,

如有全國性或國際性工會組織對之提起申訴,委員會均得加以受理並做出裁決。

51以下之資料及數據除有特別註明者外為筆者自行整理,由於已受理申訴案件之具體數字難以掌

握,本研究主要以已結案之申訴案件為研究範圍。

附表一 OECD 國家批准第 87、98 號與 151 號公約之情形

Slovak Republic 斯洛伐克

件,其中受到最多申訴者為加拿大計五十七件,其次為西班牙二十七件,再次為 丹麥與葡萄牙。奧地利、義大利及瑞士則自結社自由委員會成立以來從未受到任 何申訴。(參見附表二)由提出申訴之工會觀察,主要以公務員工會五十八件為 最多,其次為教師工會三十件,合計占所有申訴案件三分之一以上。(參見附表 三)

附表二 OECD 會員國在結社自由委員會中申訴案件的數目表

資料來源:ILO 網站http://www.ilo.org/ilolex/english/caseframeE.htm

附表三 OECD 國家向結社自由委員會申訴案件之分析(以原告類別區分)

1. Australia 澳大利亞 11. Hungary

匈牙利

19. Netherlands 荷蘭

1 0 0 0 0 1

20. New Zealand 紐西蘭

4 0 0 0 0 4

21. Norway 挪威 5 0 2 0 2 1 22. Poland 波蘭 5 0 0 0 0 5 23.Portugal 葡萄牙 16 6 0 1 2 7

24. Slovak

30. United States 美 國

一九九二年對韓國之申訴案亦為有關教師團結權之問題,其後一九九五年之申訴 案雖非直接由教師相關工會提出,仍係針對禁止特定對象組之工會,結社自由委 員會認定韓國之法律違背公約之原則,經委員會多次在大會中提出報告後,韓國 在一九九九年亦廢止有關教師組之工會之禁止規定。53

53同上註,並參照 Case No.1629、Case No.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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