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辦理成果發表會或跨校性之社團活動,需向學校提報相關計畫(含防 疫措施),由學校審核通過始可辦理。於校內辦理應遵守社團活動規範,室 內保持1.5公尺,室外保持1公尺以上之適當社交距離,並全程配戴口罩。
校外租借場地進行活動,務須遵守中央及該場地訂定之防疫規定,室內外 場地人數規範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另國小部分不開放跨校性社團活動。
本市中等學校辦理跨校性社團活動或跨校性成果發表會,應於學校疫苗接 種滿14日後方可辦理,並視疫情狀況隨時調整。倘跨校性社團或跨校性成 果發表會於本局所屬學校場地辦理者,參加人員(如表演者、觀賞者等)
以完成第一劑疫苗接種滿14日,或能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測陰性證明者為限。於非學校場域辦理者,依中央及該場地訂定之防 疫規定辦理。
七、 在校生丙級技能檢定指引
技術型高中配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之在校生丙級技能檢 定,如有校外考生參與檢定,學校應於符合本守則規範下於週六、日期間實施;
學校應落實該中心所定防疫規定,參加人員一律全面佩戴口罩,全面量測體溫,
高風險者禁止參加測試,並且禁止陪考。學校另應參照本守則規範,加強落實環 境清潔、消毒及人員管制,妥善規劃及因應。
八、 本市學校體育運動賽會及體育活動指引
每位選手以1位家屬入場觀賽為原則,團進團出,賽後20分鐘內離開比賽場 所選手、教練、裁判、隊職員、工作人員、選手家屬應具有下列健康證明 之一者(12歲以下兒童不在此限):
1. 接種第一劑新冠疫苗滿14天以上之證明 2. 確診者之康復證明或解除隔離通知書
3. 7日內之居家快篩陰性或 PCR 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實名制、體溫量測、單一出入口、團進團出
容留人數:符合室內空間至少1.5公尺/人(以實際場地面積扣除競賽場地面 積後,除以2.25平方公尺/人),室外上限由各校依場地情況訂定人數上限。
分區分流:設置預備區、比賽區及休息區等3區分區分流,全面禁止飲食,
可喝水。
除上場比賽選手及執法裁判員外,其餘人員一律全程配戴口罩。
其他體育活動,如本局無另規範者比照本府體育局「臺北市防疫警戒期間運動 指引」辦理。
九、 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指引
幼兒進行人流管控盡量不混班,倘需混班上課以2個班級混班為原則,且固 定同一場域。
師資配置可朝班群協力,採固定師資、排班及教室等人流低度流動規劃,
以降低師生交叉感染風險。
肆、 校園場地開放規定
一、 爲兼顧民衆生活品質活動空間需求,於整體防疫措施規範下,適度開放學校戶 外操場、戶外運動場地,學校委外營運場館開放場域包括籃球場、手球場、排 球場、羽球場、桌球室、健身中心及游泳池(含淋浴間、烤箱、三溫暖等設施)
等,不開放場館附屬設施及非運動空間,並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戶外 操場防疫管理措施」及本局公告之防疫規定辦理,其餘校園區域及設施不開放 人員使用及進入。本市高中職、國中場地開放場地租借及使用,每週一辦理清 消;國小暫不開放。
二、 應落實「實聯制」、體溫量測、消毒、人流管制、總量管制、動線規劃等措施。
三、 設置於學校之社區大學、樂齡中心/樂齡學堂學員可入校上課,請續依教育部函 頒之相關防疫管理指引辦理。
四、 校園開放空間之遊戲場於110年10月9日起對外開放。民眾於使用兒童遊具設施 時,應主動配合場地實聯制、全程配戴口罩、保持室外1公尺以上安全距離,使 用遊具前後記得勤洗手。遊戲場請每週使用清潔液(例:稀釋酒精、次氯酸水或 漂白水等)針對肢體易接觸設施(例:握把、平台等)及開放使用之廁所進行消毒,
30分鐘後始能開放校內學生使用。倘有確診足跡進入校園,遊具設施暫停使用3 天。校園內兒童遊戲場(含共融、特色遊戲場)及幼兒園辦理社區活動涉及遊戲 場使用,均比照辦理。
伍、 規劃防疫措施計畫(含校慶、體表會)
一、 各級學校/館(所)/園可依個別所在地區及內部環境特性,自行預先規劃防疫 措施計畫,並建立作業流程及分工事項,確保防疫工作之完備佈建及落實執行。
二、 開學前防疫整備及防疫演練檢核表(表2、3);學校(園所)可運用健康自主管 理表示例(表4)彈性運用。
三、 室內/室外集會活動人數上限取消,惟容留人數仍須符合至少1.5公尺/人(2.25平 方公尺/人),以維持良好社交距離。倘集會活動容留人數超過上述規定,應自主 檢核並擬定防疫計畫(範本如表5)於校內防疫小組開會討論後留校備查,並落實 相關防疫措施。
本市各級學校辦理校慶(含園遊會及運動會),應注意以下事項:
1.落實實聯制並維持防疫社交距離,以室外活動為主,室內應注意通風,並以 固定位置為佳。室內外活動區域以容留人數維持2.25平方公尺/人為限,必要 時各校應依活動場域、學生人數、活動性質採分區分流分時方式辦理。
2.學校辦理校慶(含園遊會及運動會)之防疫規劃,應邀及教師會、家長會代表 等召開防疫小組會議研議,並規劃雨天備案之防疫作為。
3.活動以不對外開放家長及校外人士入校為原則,惟經學校評估確實有入校必 要者除外(入校仍需至少應完成疫苗第一劑接種且滿14日,疫苗第一劑接種 未滿14日或未接種者,應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測陰性 證明)。前揭入校者,須全程配戴口罩。
4.園遊會禁止販售於現場製作之食品(含飲料),惟已經妥善包裝之食品(即非於 現場製作),可提供販售,但必須攜帶回教室食用,不得於攤位周邊食用或邊 走邊吃,請各校務必遵守。另運動會賽場內亦禁止攜帶飲食入內(除飲用水 外),各班級應事前備妥足夠量之個人裝備瓶裝水且不共用或分裝飲用。
5.辦理運動競賽,如無相關症狀且與不特定對象(不特定對象指校內學生與學 校工作人員等以外之人員)均能保持社交距離,可免戴口罩,惟停止運動後 應即戴上口罩,並應隨身攜帶口罩。另應注意分區分流及器材設備之清潔消 毒。
6.活動辦理完竣後應進行全面清潔消毒工作。
四、 私立短期補習班(含兒童課後照顧中心)因應疫情之監控、通報與學校流程相 同,並另訂停課標準作業程序(圖5-1、5-2)。
陸、 落實衛教宣導
各級學校(園所)可善用多元管道,向家長與學生宣導落實勤洗手、注意呼吸 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及生病在家休息等防疫知識,希望親師生均能提升防疫知 能,共同面對疫情並作好防疫作業準備。本局官網已建置因應新冠肺炎「校園 防疫專區」,學校(園所)可加入本局臉書粉專分享親師生第一手防疫訊息及善 用教育局宣傳單張,進行宣導。
柒、 有關停課、遠距教學、自主學習、退費、請假差勤、午餐、成人教育、
場館(地)開放、活動調整等相關事宜請依本局函示規定處理。
捌、 本守則將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臺北市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相關之防疫決定,隨時調整 並發布相關防疫措施。
玖、 本指引由本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1-2
班級突有學生出現 發燒或上呼吸道症狀
1.任課老師請學生通知校護或行政人員 2.校護或行政人員攜帶額(耳)溫槍及
緊急口罩到班級
3.校護或行政人員請發燒學生戴口罩並 測量學生體溫
1.任課老師測量其他同學體溫 2.適時提供備用口罩
學生耳溫
≧38℃
學生耳溫
≧38℃
1.將學生移至健康中心區隔空間或獨 立空間
2.通知家長帶學生就醫並返家休息
3.追蹤確認當日就診結果 1.更換教室或原教室消毒清潔並 保持通風
2.立即要求學生洗手清潔 3.請學生留意身體狀況 4.提醒學生不摸口、鼻、眼 是
是
否 否
確認結果 休
息 觀 察
就診結果 COVID-19 否
是
圖2 上課期間疫情監控標準作業程序
1.立刻進行校安通報 2.進行全班停課準備
學生請假在家休息直至痊癒
(一)部分班級停課復課標準作業程序
附件1-4
地區醫療院所 衛生局
學校接獲通知或告知有通報病例
(學校主動察覺時應洽衛生局、健康服 務中心確認)
校長召集校園防疫危機處理小組、家長代 表、教師、行政代表,必要時得邀請主管 機關如教育局、衛生局等相關局處緊急開 會,依停課標準決議是否停課。
通報校安通報,並通知教育局體衛科、
軍訓室、駐區督學、業管科
依據衛生局疫情調查結果通知師生家長,召開全校教職員工緊急會議,宣達停課範圍及時間
透過班級聯絡 網通知家長接 回學生
啟動居家隔 離追蹤機制 關懷監控
校園消毒 門禁管制
接獲醫療院所、衛生局、健康服務中心書面通知停課原因消失 時,立即復課並通知教育局。
視停課範圍及學生情況利用導師時間、放學後、週休二日或運用線上教學進行 補課。
健康服務中心 教育局
停課標準:
依據中央疫情指揮中心 公 布 訂 定 疫 情 停 課 標 準,當校園出現確診病 例而實施停課時,以停 課14天為原則,得視疫 情調查結果評估決定實 際停課措施(如停課天 數、對象)。
圖4-1 學校因應疫情停課、復課標準作業程序
居家心理輔 導與線上教 學進行補課
非密切接觸者,安 排定期快篩至確診 病例離開14日止
(二)全校停課復課標準作業程序
(一)通報病例為在校學生
(二)通報病例為非在校學生
附件1-7
進行補習班環 境消毒工作
擬訂補課復 課教學計畫
對該補習班居家 隔離生進行關懷
輔導
學生停課期間 之退費問題評
估
圖5-2 私立短期補習班(含兒童課後照顧中心)
因應疫情停課標準作業程序
地區醫療院所
衛生局
接獲衛生單位通知 1.了解個案資料
2.請 補 習 班 進 行 追 蹤 了解並聯繫家長 3.補習班通知該班學生
停課並居家隔離 4.補習班將個案同班同
學 名 單 送 教 育 局 , 如 有 在 校 學 生 , 即 刻 與 就 讀 學 校 聯 絡 居家隔離
教育局
1、機構有確診 者足跡,應至少 停課 3 日,機構 場域進行環境清 潔消毒。
2、機構內1名學 生或從業人員確
2、機構內1名學 生或從業人員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