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防疫教育總指引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2月3日北市教體字第1093012379號函頒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2月24日北市教體字第1093017456號函修訂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12月31日北市教體字第1093119712號函修訂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5月18日北市教體字第1103048966號函修訂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8月18日北市教體字第1103075263號函修訂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11月2日北市教體字第1103097765號函修訂
108年12月31日中國公布不明原因病毒性肺炎疫情,調查發現多數個案與華南 海鮮城暴露相關,109年1月9日公布病原體為新型冠狀病毒,世界衛生組織已將此次 檢出之病毒命名為 COVID-19,1月15日疾病管制署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 19,簡稱新冠肺炎)列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09年12月30 日表示臺灣出現首例英國變種病毒,110年5月疫情再度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於5月15日宣布雙北地區升級爲第三級警戒,本市於5月18日起全面停課,疫情嚴重之 際,各級學校因應全臺三級警戒延長停課至暑假,幸而後來在臺北市與中央共同努力 配合下,疫情至七月下旬逐步獲得控制,全國自7月27日起調降疫情警戒標準至第二 級,考量疫情趨緩,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月2日再度調整相關規定,在符合相 關防疫管理指引下,臺北市各級學校、幼兒園、實驗教育機構及團體、補習班、兒童 課後照顧中心、托育機構(以下簡稱學校)及社教機構逐步開放。最基本且最重要的 防疫措施仍是:落實勤洗手、注重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及在家休息。臺北市政府教 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學校(園所)及教育機構防疫工作,降低傳播風險及確 保防疫作業更完善,研修本指引,提供學校、幼兒園及教育機構辦理。
目錄
壹、 防護措施 ... 3
一、 實施範圍 ... 3
二、 開學前 ... 3
三、 學生在校期間 ... 4
四、 學校停課標準 ... 6
貳、 健康管理措施 ... 8
一、 對象 ... 8
二、 請假規定 ... 8
三、 學校(園所)出現疑似感染風險者或確診個案之應變措施 .... 8
四、 用餐及潔牙防疫指引 ... 9
五、 幼兒園防疫期間飲食用餐及潔牙措施 ... 10
六、 幼兒園入(離)園服務動線規劃與教學課程實施原則 ... 11
參、 各級學校教學活動防疫指引 ... 12
一、 集會活動人數指引 ... 12
二、 教學場所規劃指引 ... 12
三、 各項課程及用餐教育指引 ... 12
四、 主要教學及多元彈性混成教學模式指引 ... 14
五、 國中技藝班、實習實作指引 ... 15
六、 社團活動、高中多元選修課程、彈性學習課程指引 ... 15
七、 在校生丙級技能檢定指引 ... 16
八、 本市教育盃、學校體育運動賽會及體育活動指引 ... 16
九、 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指引 ... 17
肆、 校園場地開放規定 ... 18
伍、 規劃防疫措施計畫 ... 18
陸、 落實衛教宣導 ... 19
壹、 防護措施
一、 實施範圍本局所轄屬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本市私立短 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中心、社區大學、樂齡學堂/學習中心及社教機構準用本 指引之各項作業程序;臺北市立大學準用本指引,惟教育部倘對大專校院訂有相關 指引,則依其辦理。
二、 開學前
學校(園所)應成立防疫小組,並由校(園)長/班主任(負責人)擔任防 疫小組召集人,並召開因應措施會議,訂定防疫計畫,其內容應包含防護 準備、疫情發生處理措施、通報流程、停課、復課期間各項課業輔導方案 等。
請家長關心子女/學生身體健康,如出現發燒應主動通知導師以利學校(園 所)追蹤班上學生健康狀況,並應在家休息避免外出,如出現咳嗽或流鼻 水等呼吸道症狀應佩戴口罩,若為急性上呼吸道症狀並應打1922與疾管署 聯繫。
請學校(園所)善用跑馬燈、網站、多媒體刊版、電子郵件、社群網絡等 加強防疫宣導,另可利用簡訊、line 預先發送防疫通知,提醒家長及學生 注意事項。
掌握校園學生及教職員工(含委外工作人員、外聘師資)旅遊史或接觸史:
如有符合「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之對象,或所列經醫院安排採 檢而未取得結果者不可入校(園),請依本指引第貳點健康管理措施進行居 家隔離、居家檢疫、加強自主健康管理,並請學校(園所)造冊列管追蹤,
落實自我健康管理紀錄,如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應戴口罩儘速就醫,並 落實通報。前開學生部分,請導師協助調查並回報學校(園所)防疫小組。
寒、暑假期間如有課業輔導及辦理學生活動之進行,相關注意事項比照下 列學生在校期間之防護措施辦理。
相關人員入校防疫整備:相關工作人員在入校前至少應完成疫苗第一劑接 種且滿14日,始得進入校園。疫苗第一劑接種未滿14日或未接種者,首次 進入校園服務前,應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測陰性證明,
之後每7天快篩一次,學校教職員工因身體因素無法接種疫苗,如提出醫生 證明者,學校應酌予提供快篩劑;出具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視同陰性證明,
之後有症狀者由學校補助快篩劑進行篩檢。確診病例建議自發病日起至少 間隔6個月,並符合終止隔離或治療標準後,再接種疫苗。
盤點並準備充足防疫物資:請學校(園所)預先備妥適量的口罩、耳(額)
溫槍、酒精、洗手乳、午餐隔板、快篩劑等用品以備不時之需。口罩及快 篩劑以全校教職員工總數5%-10%計算,預備2週為原則,各項防疫物資需緊 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 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限 制性招標,物資採購所需經費優先以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學校相關預算調 整支應,如有不足以補辦預算或併入決算方式處理。
加強學習場域及相關設施設備清消:開學前可結合本市環保局完成校內環 境清消,加強清消項目包括校(園)內相關空調設備,上課空間及學校學 生交通車與幼童專用車,均應落實自主清潔及消毒管理。
三、 學生在校期間
校園職員工生除用餐及飲水、室外運動及音樂課之歌唱或吹奏樂器類課程 等活動外,應全程佩戴口罩並維持社交距離;教師於授課時如可保持社交 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如隔板)得不佩戴口罩,惟須落實實聯制、量測體 溫及加強麥克風清消。學校及幼兒園弱勢學生(具中低收入戶資格或由教 師認定)需求口罩及午餐隔板部分,由學校(園所)提供。
校園出入口處設置體溫量測站
1. 凡進入校園之人員(包含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志工家長、學校(園所)
廚房人員、廠商、洽公民眾),額溫超過37.5℃者,請至適當場所(如:川堂)
再次量測耳溫,如耳溫超過38℃確定發燒者,若為學生請通知家長帶回家休 養並儘速就醫,並於當日向學校(園所)回報就診結果;若為教職員工等亦 請勿進校園並就診,當日向學校(園所)回報就診結果(非志工家長於此疫 情期間暫緩進入校園,避免管控不易)。
2. 教職員及學生於每日入校時體溫量測一次。
3. 考量人流順暢度,請設置快速通道,提供在家完成量測體溫且出示健康自主 管理表或 E 化填報之學生快速通過,另設置多條量測通道以利紓解人潮,每 日入校園前疫情監控標準作業程序,如圖1。
4. 家長及訪客原則不入校,但經學校認定有入校必要者,依前項開學前二(六)
項「相關人員入校防疫整備」之原則處理。
每日落實監測校園教職員工生體溫:請學校(園所)每日應監測學生體溫
(請教職員工自主定期量測體溫),如有疑似發燒之個案,立即造冊列管追 蹤及通報,並通知家長立即協助學生就醫,上課期間疫情監控標準作業程 序,如圖2。
強化衛生教育宣導:於開學日辦理全校師生防疫宣導,加強勤洗手、注意 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保持個人衛生習慣(如:打噴嚏、咳嗽需掩住口、
鼻,擤鼻涕後要洗手)及妥善處理口鼻分泌物等,維持用餐衛生,不限午
餐隔板或1.5公尺間距,用餐期間禁止交談及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空氣 不流通的公共場所等衛生教育宣導,並落實執行。
主動關心學生健康狀況:學校(園所)導師或授課教師應注意學生是否有 發燒、咳嗽或非過敏性流鼻水等呼吸道症狀。
區隔生病之學生及教職員工:學生或教職員工如在校期間出現發燒及呼吸 道症狀,並應予安置於區隔空間,直到離校。
環境及空間清消管理:
1. 常態性環境及清潔消毒:每日下課後或次日第一節課前學校(園所)教職員 工應針對教室、各學習場域及相關盥洗等常用空間進行衛生清潔及消毒,並 視使用情形增加清潔消毒頻率爲2-3次,可用(1:50 的稀釋漂白水/次氯酸鈉 (500ppm)進行擦拭,其重點包含校(園)內廁所、洗手檯、飲水機、電梯、
樓梯扶手、遊戲器材、休憩座椅等,並加強學生經常接觸之物品表面(如門 把、桌/椅面、電燈開關、教學設備或其他公共區域)進行清潔消毒;幼童 專用車內應隨時保持整潔,發車前或收班後落實清潔及消毐,針對駕駛座區、
空調系統、扶手欄杆、座椅、椅背扶手等經常接觸的物體表面進行消毒,以 抹布擦拭作用15分鐘以上,再以清水濕抹布擦拭清潔乾淨。
2. 維持各學習場域及用餐環境通風:依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5月25日 發布「教室及各學習場域環境通風及定期消毒注意事項」,保持室內通風良好,
維持通風設備的良好性能,經常清洗隔塵網,若環境為密閉空間,應打開窗 戶和使用抽氣扇,如無必要,儘可能不使用冷氣空調。(若使用空調,則必須 保持室內空氣流通,教室應於對角處各開啓一扇窗,每扇至少開啓15公分。
中央空調則應增加室外新鮮空氣比例,減少室內空氣重複利用,並留意定期 更換或清潔濾網。)
3. 學校及幼兒園應加強清潔消毒飲水機,並加註標示僅供裝水用不得以口就飲;
如無法定期清潔消毒飲水機,應暫時封閉使用。
室內/室外集會活動人數上限取消,惟室內容留人數仍須符合至少1.5公尺/
人(2.25平方公尺/人),以維持良好社交距離。倘集會活動容留人數超過上 述規定,應自主檢核並擬定防疫計畫(範本如表5)於校內防疫小組開會討論 後留校備查,並落實相關防疫措施。
加強通報作業:如發現疑似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教職員工生,可通 報本府衛生局防疫專線(02-2375-3782)或撥打1922協助轉診,另如有其 他突發群聚疫情,學校(園所)應依規定進行校安通報及本市學校傳染病 系統通報,並與醫院及轄區健康服務中心保持聯繫,協助後續追縱及關心 教職員工生之身體健康。(通報程序如圖3)
幼童專用車駕駛人、隨車人員應配戴口罩,每日值勤前應量測體溫,並填
寫體溫紀錄表。幼兒亦應配戴口罩,座位應固定,乘車期間不交談,上車 前應量測體溫並記錄,且應確實保存,以利配合疫情調查後續追蹤。車內 準備醫療口罩備用及消毒設備(洗手液、擦手紙、手部消毒劑、酒精性乾洗 手設備、酒精等),以應需要時使用。另車輛行進時應注意開(氣)窗保持 通風。
四、 學校停課標準
依據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公布訂定疫情停課標準,各類停課情形說明如下,
本停課標準將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定,隨時調整及發布(停課、
復課程序如圖4-1、4-2):
1. 1班有1位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該班停課(以下均係 指停止實體課程)14天。衛生機關人員經過疫情調查後,將對確定病例之接 觸者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並應依據通知書規定落實居家隔離相關作為。
2. 1校有2位以上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該校停課14天。
衛生機關或疾病管制署人員進行疫情調查,掌握感染方式後,依據「具感染 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相關健康管理措施,爰此停 課期間之認定將由衛生機關進行疫情調查後決定。
3. 各行政區有3分之1學校全校停課,該行政區學校原則停課。
4. 倘出現疑似變種 Delta 病毒,則依「臺北市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因應變種 Delta 病毒匡列隔離及停課指引」辦理。
當校園出現確診病例而實施停課時,學校(園所)視疫情調查結果評估決 定實際停課措施(如停課天數、對象),爰即日起為利疫情順利調查,學校
(園所)應確實掌握並提供學生、教職員及社團名單,學生出席各節課
(多元選修、社團活動等)出缺席狀況,落實點名機制;盤點師生近日上 課接觸、課後補習及學藝活動情形等,並準備學校平面圖等資料,協助釐 清師生學習足跡。
學校(園所)應依上述原則,訂定學校(園所)停課、補課及復課措施。
當學校(園所)教職員工生或工作人員為確定病例時,應暫停各項大型活 動,如班際活動、社團活動、運動會等,高中以下禁止跨校性實體活動,
另如涉及校內跨班或跨年級活動或課程,則應落實各項防疫措施。教學或 練習場所(教室、實習工場等) 之容留人數限制,於符合防疫措施標準下 得放寬回歸一般使用原則。
學校(園所)停課決定後,應立即通報本局視導督學、業管科室及教育部 校園安全中心。
學校及幼兒園若啟動預防性停課進行遠距線上教學,應通報本局備查,本
局亦得報請臺北市政府啟動預防性停課。
短期補習班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停課標準另依短期補習班暨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中心因應 COVID-19防疫指引辦理(圖5-1、5-2)。
貳、 健康管理措施
一、 對象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如表1)
之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
依據教育部通報事項規定辦理。
二、 請假規定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如有基於防疫目的,家長為子女向就讀 學校(園所)請假者,申請請假以兩星期為核定週期,學校(園所)將從 寬認定個案情形,予以准假,且不納入學生個人出缺席紀錄,亦不因此扣 減其學業成績評量之成績。(按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60457號)。學生遇有 發燒(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耳溫≧38°C;額溫≧37.5°C 者,需 以耳溫再確認)、咳嗽或過敏性流鼻水等呼吸道症狀,主動告知學校(園所)
並儘速就醫。
教職員公差勤規定: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本局於官網開設 COVID-19(新冠 肺炎)專區,教職員工相關差勤措施,依教育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 定辦理,最新資訊即時更新於專區中。私立學校(園所)教職員,得由各 校依權責比照相關規定辦理。
三、 學校(園所)出現疑似感染風險者或確診個案之應變措施 人員抗原快篩結果爲陽性者,即屬於 COVID-19疑似病例。
學校及幼兒園知悉或發現有抗原快篩或 PCR 檢驗結果陽性者,應即通報本 局,並進行校安通報。
學校及幼兒園若啟動預防性停課進行遠距線上教學,應通報本局備查。本 局亦得依疫情等級,評估全市性、區域性或個別性報請市府同意停課。
學校(園所)如出現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病例,則與確診病例一起上 課之同班同學老師、共同參加安親班及社團或其他活動之同學老師均應列 為確診病例接觸者,並由衛生單位開立接觸者「居家隔離通知書」,隔離至 與確診病例最近接觸日後 14 天。
在確診病例可傳染期內,與確診病例於校園活動之其他人員(非密切接觸 者),應依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與安排,每3至7日進行1次 SARS-CoV-2抗原 快篩或核酸檢測(家用型快篩或實驗室機型),至最後1名確診病例離開學 校及幼兒園後次日起14日止。
增加學習場域環境清潔消毒作業頻率,至最後1名確定病例離開學校及幼兒
園後次日起14日止。
當學校(園所)出現確診病例時,應暫停各項大型活動,如班際活動、社 團活動、運動會等,並取消以跑班方式(含高中選修課程,建議可後續補 課或採線上課程)授課;並得依教學活動預防措施指引規劃。
曾確診個案如需進入校園者,應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 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之一:
1. 同時符合「退燒至少1天,且症狀緩解」、「距發病日已達10天(無症狀者,
發病日以採檢日計算)」、「呼吸道檢體 SARS-CoV-2病毒核酸結果陰性或 Ct≧
30」等3項條件解除隔離治療,並完成7天自主健康管理者。
2. 同時符合「退燒至少1天,且症狀緩解」、「距發病日已達10天(無症狀者,
發病日以採檢日計算)」2項條件,由衛生單位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續進行 7天居家隔離者,則於醫院或集中檢疫場所完成「10+7天」隔離者,則無需 檢驗陰性證明。
四、 用餐及潔牙防疫指引
學校及幼兒園應加強審視餐食製作、供應相關衛生安全管理及防疫措施。
用餐期間應維持用餐環境通風良好。
第二級疫情警戒未解除前,應加強外訂餐室送餐人員實聯制等管理及防疫 措施。
加強清潔消毒飲水機,並加註標示僅供裝水不得以口就飲;如無法定期清 潔消毒飲水機,應暫時封閉使用。
加強用餐工作人員及學生用餐防疫措施 1. 廚房工作人員
(1) 為減低新冠肺炎擴散風險,各校應參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之防護建 議及健康管理措施督促午餐團膳供應廠商,應固定人員執行配膳作業,並確 實清查聘僱人員之餐飲從業人員,若具感染風險對象,請遵照居家自主健康 管理規範,暫勿上班,待確定健康無虞始得參與學校餐飲事務,以利疫情防 治。
(2) 配合校園防疫措施,並加強勤洗手、作業前量測體溫、落實環境清潔消毒工 作,另應佩戴個人專用及完整之防護具(包括帽子、口罩等),並視情形加 強相關防疫措施。
2. 打菜小天使
(1) 應專人負責,服務前徹底洗手。
(2) 正確穿戴圍裙、帽子、口罩及手套。
(3) 打菜人員應備妥口罩、手套。
(4) 分配食物時不開口講話,不直接接觸食物。
(5) 打菜工作檯面需以乾淨之抹布擦拭乾淨,並定期消毒。
3. 用餐學生
(1) 個人將用餐之桌面收拾乾淨,至洗手台將手洗乾淨後,回到座位等待取餐,
以不銹鋼容器加蓋盛裝,取餐排隊應佩戴口罩、維持適當距離。
(2) 用餐不限隔板或1.5公尺間距,各校請協同家長會研商因應,尊重個別家長 需求並落實用餐防疫措施。
(3) 用餐時間不交談。
(4) 二次打菜繼續佩戴口罩,不交談。
4. 熱食部供餐
(1) 供餐人員與結帳人員儘量分工,避免同一人手部重複碰觸現金與供餐器具。
(2) 取餐前先清潔手部且取餐時避免交談。
(3) 用餐不限隔板或1.5公尺間距,各校請協同家長會研商因應,尊重個別家長 需求並落實用餐防疫措施。
5. 餐後潔牙措施:學校可提供學童漱口水分裝瓶攜帶返家,鼓勵家長觀察與指 導學生漱口;倘於學校餐後進行潔牙,採用隔板或維持1.5公尺間距下,引導 學生於進行潔牙活動。
五、 幼兒園防疫期間飲食用餐及潔牙措施
園內用餐採用個人套餐為優先,或由廚工、各班教保服務人員佩戴個人防 護具分菜後提供幼兒,不得由幼兒自行取用;各班餐點放置區域應避免幼 兒有碰觸燙傷之虞。
用餐不限隔板或1.5公尺間距,各校請協同家長會研商因應,尊重個別家長 需求並落實用餐防疫措施。
教職員工與幼兒用餐位置應固定,並保持用餐距離,落實用餐時不交談。
分流餐具回收動線,避免人員聚集。
廚工烹飪餐點及分配食物時應佩戴個人專用及完整之防護具包括,帽子、
口罩、面罩及手套等。
集中餐廳用餐者,應採分流管制,每班用餐完畢後,應完成清潔及消毒後,
始得由下一個班級進入用餐。
教職員工及幼兒飲食應使用個人攜帶之餐具,不可混用。
幼兒用餐後潔牙工作,幼兒用餐後應維持社交防疫距離以分流方式完成潔 牙。
教職員工及幼兒飲用水以自備水壺為原則,由各班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 盛裝飲用水。
廚工及全體生師於烹調、配膳及用餐前後,全體人員均應加強手部清潔及
消毒。
每次用餐前、後,應進行用餐環境清潔消毒。
六、 幼兒園入(離)園服務動線規劃與教學課程實施原則
家長原則不入園,惟因接送需求有必要入園者,幼兒園應於校(園)內之戶 外通風良好處設置緩衝區,由幼兒園老師與家長於緩衝區接送幼兒或交換 幼兒個人物品。家長入園者應配合量體溫與實名登記,並於完成接送後立 即離園。
園內進行各項教學活動(出汗性大肌肉活動除外),應全時配戴口罩。並於 於地板張貼標示,確保幼兒維持社交距離。
幼兒每日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可免戴口罩,應隨身攜帶口罩,倘有相關症 狀者亦應配戴口罩。
幼兒午睡時間,原則應配戴口罩,惟因個人因素無法配戴口罩者,經家長 同意後得免戴口罩。幼兒園得另覓適當之室內空間分別進行午睡,以加大 幼兒午睡距離。原則應配戴口罩,惟因個人因素無法配戴口罩者,應與其 他幼兒區隔,或經家長同意後得彈性調整,以維護幼兒健康為首要考量。
離園時間應改分組分流之方式進行,分散離園接送人潮。
參、 各級學校教學活動防疫指引
一、 集會活動人數指引室內/室外集會活動人數上限取消,惟室內容留人數仍須符合至少1.5公尺/
人(2.25平方公尺/人),以維持良好社交距離。
倘集會活動容留人數超過上述規定,應自主檢核並擬定防疫計畫(範本如表 5)於校內防疫小組開會討論後留校備查,並落實相關防疫措施。
開學典禮、各項集會及學校日以採用視訊典禮、會議為原則。
二、 教學場所規劃指引
除各班教室外,餘教學或練習場所(教室、實習工場等)原有面積,扣除 固定設施設備所占面積後,所餘面積除以2.25平方公尺,以計算各教學或 練習場所得容留人數之上限。
學校及幼兒園推動之課程及活動,仍請落實社交距離維持之規劃與執行,
採「固定座位」、「固定成員」實施,並落實課堂點名,以作為日後疫調之 參考
三、 各項課程及用餐教育指引
(一) 一般指引
1. 鼓勵學生勤以正確方式洗手。
2. 自備飲水或以自用容器於飲水器盛水,疫情期間,水龍頭解除省水裝置。
3. 師生除用餐及飲水外,應全程配戴口罩。
4. 保持教室及其他室內教學場所清潔、消毒及通風。
5. 師生經常觸摸物件(如樓梯扶手、門把等)應該每日以稀釋的居家用消毒漂 白水消毒。
6. 馬桶沖水時應蓋上馬桶蓋。
(二) 生活課程
1. 應調整減少食品製作或烹調課程至最少。
2. 如須進行食品製作或烹調課程時,應行注意如下:
(1) 確保家政教室、學校廚房等製作食物場所的清潔及消毒
(2) 烹煮用具須以清潔液及熱水浸泡洗淨後,置於100度熱水中一分鐘消毒。
(3) 以稀釋的居家用消毒漂白水清洗工作臺桌面、師生雙手經常觸摸物件
(如冰箱及抽屜手把、杯架等)。
(4) 保持排水管通暢。
(5) 所有食物成品、材料及烹調器皿應妥為儲存或覆蓋以免污染。
(6) 注意垃圾桶、抹布、洗碗刷等易污染物之清潔。
(7) 避免以同一碟食物以一把食瓢與人分享食物。
(三) 科學課程
1. 化學儀器等實驗設施、生活科技課等共用之工具,使用前適當消毒。
2. 教學活動中視疫情全程戴口罩,事前及事後應洗手。
3. 應暫停須脫下口罩的實驗方式,如須用呼氣或味覺的實驗。
(四) 運動課程
1. 跨班或跨校練習得因疫苗施打酌予放寬,國中、高中職於疫苗施打後14日開 放跨校及跨班體育活動訓練及競賽;國小以開放跨班活動為原則,如參加校 外體育活動依賽事主辦單位防疫計畫及指引落實辦理。
2. 適當運動以增加學生身體免疫力,但避免過度激烈運動項目使身體疲累而易 使病毒侵入。
3. 課程實施期間於學校校園戶外空間進行體育課時,如無相關症狀且與不特定 對象(不特定對象指校內學生與學校工作人員等以外之人員)均能保持社交距 離,可免戴口罩,停止運動後應即戴上口罩,並應隨身攜帶口罩。如本身有 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仍應戴口罩。除團練或對打 外,應保持防疫社交距離(室外1公尺、室內1.5公尺),特別是容易肢體接觸 或團隊性運動項目課程,授課教師須調整課程目標、教學內容與評量方式,
並落實各項防疫措施。
4. 教師應本於教學專業,規劃並調整適合各學習階段學生的體育活動內容及運 動強度,競爭類型運動應減少活動中學生肢體接觸,並隨時留意學生身體狀 況,如身體不適,應立即停止並進行妥適處置。
5. 實施體育課程運動,以室外通風良好場地為優先;如安排室內場地,應保持 門窗開啟維持空氣流通,並應定期清潔消毒。
6. 球具、運動設備或器材輪替使用前、後應徹底清潔消毒,進行團體練習課程,
學生應以肥皂洗手或防疫酒精進行手部清潔消毒,始進行課程活動;課程後,
亦需落實個人清消衛生。
7. 校內相關體育課程所有球類運動恢復正常授課,包括傳球、對打及團練活動 等。
8. 游泳課程仍暫緩實施,游泳選手訓練則不在此限,並開放使用學校淋浴間設 施,於離開淋浴間後應立即戴上口罩。
(五) 音樂課程
1. 音樂課仍以全程配戴口罩爲原則。
2. 合奏課程以分流或分部練習為原則。
3. 吹奏類課程:
(1) 在可保持社交距離的情況下,可免戴口罩。
(2) 倘無法保持社交距離,學校應視需求加強防護措施,如護目鏡、面罩、隔 板或其他可防止飛沫噴濺之相關設備;授課教師為教學需求示範吹奏時及 學生為課程需求吹奏時得暫時脫下口罩,但於示範及演奏結束時,應隨即 戴上口罩,且各項吹奏樂器皆不得共用,並應加強教學環境消毒。
4. 歌唱類課程:在可保持社交距離的情況下,可免戴口罩。
5. 弦樂(提琴)、打擊類及鋼琴不受影響 。
(六) 藝才班課程:
1. 學生練習時使用之設備、器材,應避免共用;如有輪替使用設備、器材之需 要,輪替前應先徹底消毒。
2. 教師授課以示範指導取代觸碰,師生間及學生間應避免身體接觸。
3. 授課教師應隨時留意學生身體狀況,適時調整課程目標、教學內容與評量方 式,以維護學生健康。
(七) 戶外教學及畢業旅行活動:
1. 辦理校外教學及戶外教育等活動,應維持社交距離、佩戴口罩、遵守空間容 留人數限制,並留意景點、住宿地點規劃,應採實聯制,確實執行人流管制;
惟於山林或海濱之活動,依指揮中心最新公告辦。
2. 進行戶外教學活動搭乘交通工具,應依交通部「遊覽車客運業防疫管理措施」,
以車輛核定座位數乘坐。搭乘交通工具以同班同車為優先安排原則,如班級 人數無法安排同班同車,混班以同車不超過2個班級,並應造冊及落實固定座 位。
3. 另依活動行程規劃,提醒師生遵循教育部「公私立社教機構防疫管理指引」、 交通部「國家風景區、觀光遊樂業、旅行業及旅宿業提供工作人員及旅客參 考指引」、教育部「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等 相關防疫管理措施及指揮中心公告辦理。
4. 戶外教學活動倘為旅行業承攬,請依交通部觀光局規範旅行業辦理團體旅遊 管理措施之住宿規定,以安排 2 人 1 室、1 人 1 床之房型或單人房為原則,
同班級學生則以不超過 4 人 1 室為限。
5. 相關餐飲事項,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辦理。
6. 本市中等學校辦理教外教學或畢業旅行須於學生接種疫苗滿14日後方可辦理,
倘師生因故未接種疫苗,可提出3日內快篩或 PCR 陰性證明進行參與;另本案 快篩劑之相關費用由學校相關預算支應。
四、 主要教學及多元彈性混成教學模式指引
疫情進入第一、二級警戒,學生以實體到校為主,考量部分因疫情不到校(或 無法到校)學生學習權益,各校得衡酌學生、家長需求及教師教學能量,經校內凝 聚共識後,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課發會)或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彈性
採行以下多元教學模式:
線上學習專班:集中同一年級因疫情不到校(或無法到校)學生重新編班,
安排教學人力實施遠距線上課程(必要時得採跨校編班,跨校線上專班學生 學習成績提供原校課發會認定)。
線上函授(影片)教學:由學校提供因疫情不到校(或無法到校)學生該科課 程當週進度錄影,輔以固定時段即時同步學習輔導。
原班實體、線上混成教學:由原班級教師實施實體教學時,同步以廣角攝 影機或追焦攝影機等設備進行視訊,提供因疫情不到校(或無法到校)學生 居家學習。
部分時段到校學習:各校因疫情升溫致不到校(或無法到校)學生比例較高 時,上午可依學生意願及課程需求安排學生分組到校進行學習,下午實施 居家線上學習。
學校得安排每兩週擇1日或平日實施遠距教學(或演練),以因應疫情升級停 課之準備
五、 國中技藝班、實習實作指引
授課教室及實作場所,落實社交距離,採固定分組、固定座位、固定成員、
分時段、分區域實施,並落實課堂點名。學生練習技能檢定,應採固定分 組、分時段、分區域之分流練習,不得跨班/校,避免交錯;每生每日練習 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學生練習時使用之設備器材,應避免共用;如有輪替使用設備、器材之需 求,輪替應先徹底清潔消毒。進行烘焙或食品製作等烹調性質實作課程,
禁止現場品嚐食物,如一定需現場品嚐食物(例如:評分),則須以隔板方式 進行。
學生練習技能檢定時,按不同檢定職種之訓練屬性,自行訂定防疫補充規 定,據以落實辦理,並備本局查檢。
六、 社團活動、高中多元選修課程、彈性學習課程指引
學校應於社團活動前妥善與家長及學生溝通相關防疫措施及應注意事項,
並於社團開始活動後定期加強宣導。
進行社團活動時室內保持1.5公尺,室外保持1公尺以上之適當社交距離,
並全程配戴口罩。
社團外聘教師入校應依「臺北市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防疫教育總指引」之「相關人員入校防疫整備」規定辦理(須完成疫 苗第一劑接種且滿14日,疫苗第一劑接種未滿14日或未接種者,首次入校 服務前應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測陰性證明,之後每7日
進行1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測為原則。
表演藝術類社團之吹奏類樂器可脫下口罩練習,並應特別注意保持社交距 離或區隔,惟不須演奏時應隨即戴上口罩。另學校應加強相關防護配套措 施。
學生辦理成果發表會或跨校性之社團活動,需向學校提報相關計畫(含防 疫措施),由學校審核通過始可辦理。於校內辦理應遵守社團活動規範,室 內保持1.5公尺,室外保持1公尺以上之適當社交距離,並全程配戴口罩。
校外租借場地進行活動,務須遵守中央及該場地訂定之防疫規定,室內外 場地人數規範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另國小部分不開放跨校性社團活動。
本市中等學校辦理跨校性社團活動或跨校性成果發表會,應於學校疫苗接 種滿14日後方可辦理,並視疫情狀況隨時調整。倘跨校性社團或跨校性成 果發表會於本局所屬學校場地辦理者,參加人員(如表演者、觀賞者等)
以完成第一劑疫苗接種滿14日,或能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測陰性證明者為限。於非學校場域辦理者,依中央及該場地訂定之防 疫規定辦理。
七、 在校生丙級技能檢定指引
技術型高中配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之在校生丙級技能檢 定,如有校外考生參與檢定,學校應於符合本守則規範下於週六、日期間實施;
學校應落實該中心所定防疫規定,參加人員一律全面佩戴口罩,全面量測體溫,
高風險者禁止參加測試,並且禁止陪考。學校另應參照本守則規範,加強落實環 境清潔、消毒及人員管制,妥善規劃及因應。
八、 本市學校體育運動賽會及體育活動指引
每位選手以1位家屬入場觀賽為原則,團進團出,賽後20分鐘內離開比賽場 所選手、教練、裁判、隊職員、工作人員、選手家屬應具有下列健康證明 之一者(12歲以下兒童不在此限):
1. 接種第一劑新冠疫苗滿14天以上之證明 2. 確診者之康復證明或解除隔離通知書
3. 7日內之居家快篩陰性或 PCR 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實名制、體溫量測、單一出入口、團進團出
容留人數:符合室內空間至少1.5公尺/人(以實際場地面積扣除競賽場地面 積後,除以2.25平方公尺/人),室外上限由各校依場地情況訂定人數上限。
分區分流:設置預備區、比賽區及休息區等3區分區分流,全面禁止飲食,
可喝水。
除上場比賽選手及執法裁判員外,其餘人員一律全程配戴口罩。
其他體育活動,如本局無另規範者比照本府體育局「臺北市防疫警戒期間運動 指引」辦理。
九、 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指引
幼兒進行人流管控盡量不混班,倘需混班上課以2個班級混班為原則,且固 定同一場域。
師資配置可朝班群協力,採固定師資、排班及教室等人流低度流動規劃,
以降低師生交叉感染風險。
肆、 校園場地開放規定
一、 爲兼顧民衆生活品質活動空間需求,於整體防疫措施規範下,適度開放學校戶 外操場、戶外運動場地,學校委外營運場館開放場域包括籃球場、手球場、排 球場、羽球場、桌球室、健身中心及游泳池(含淋浴間、烤箱、三溫暖等設施)
等,不開放場館附屬設施及非運動空間,並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戶外 操場防疫管理措施」及本局公告之防疫規定辦理,其餘校園區域及設施不開放 人員使用及進入。本市高中職、國中場地開放場地租借及使用,每週一辦理清 消;國小暫不開放。
二、 應落實「實聯制」、體溫量測、消毒、人流管制、總量管制、動線規劃等措施。
三、 設置於學校之社區大學、樂齡中心/樂齡學堂學員可入校上課,請續依教育部函 頒之相關防疫管理指引辦理。
四、 校園開放空間之遊戲場於110年10月9日起對外開放。民眾於使用兒童遊具設施 時,應主動配合場地實聯制、全程配戴口罩、保持室外1公尺以上安全距離,使 用遊具前後記得勤洗手。遊戲場請每週使用清潔液(例:稀釋酒精、次氯酸水或 漂白水等)針對肢體易接觸設施(例:握把、平台等)及開放使用之廁所進行消毒,
30分鐘後始能開放校內學生使用。倘有確診足跡進入校園,遊具設施暫停使用3 天。校園內兒童遊戲場(含共融、特色遊戲場)及幼兒園辦理社區活動涉及遊戲 場使用,均比照辦理。
伍、 規劃防疫措施計畫(含校慶、體表會)
一、 各級學校/館(所)/園可依個別所在地區及內部環境特性,自行預先規劃防疫 措施計畫,並建立作業流程及分工事項,確保防疫工作之完備佈建及落實執行。
二、 開學前防疫整備及防疫演練檢核表(表2、3);學校(園所)可運用健康自主管 理表示例(表4)彈性運用。
三、 室內/室外集會活動人數上限取消,惟容留人數仍須符合至少1.5公尺/人(2.25平 方公尺/人),以維持良好社交距離。倘集會活動容留人數超過上述規定,應自主 檢核並擬定防疫計畫(範本如表5)於校內防疫小組開會討論後留校備查,並落實 相關防疫措施。
本市各級學校辦理校慶(含園遊會及運動會),應注意以下事項:
1.落實實聯制並維持防疫社交距離,以室外活動為主,室內應注意通風,並以 固定位置為佳。室內外活動區域以容留人數維持2.25平方公尺/人為限,必要 時各校應依活動場域、學生人數、活動性質採分區分流分時方式辦理。
2.學校辦理校慶(含園遊會及運動會)之防疫規劃,應邀及教師會、家長會代表 等召開防疫小組會議研議,並規劃雨天備案之防疫作為。
3.活動以不對外開放家長及校外人士入校為原則,惟經學校評估確實有入校必 要者除外(入校仍需至少應完成疫苗第一劑接種且滿14日,疫苗第一劑接種 未滿14日或未接種者,應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測陰性 證明)。前揭入校者,須全程配戴口罩。
4.園遊會禁止販售於現場製作之食品(含飲料),惟已經妥善包裝之食品(即非於 現場製作),可提供販售,但必須攜帶回教室食用,不得於攤位周邊食用或邊 走邊吃,請各校務必遵守。另運動會賽場內亦禁止攜帶飲食入內(除飲用水 外),各班級應事前備妥足夠量之個人裝備瓶裝水且不共用或分裝飲用。
5.辦理運動競賽,如無相關症狀且與不特定對象(不特定對象指校內學生與學 校工作人員等以外之人員)均能保持社交距離,可免戴口罩,惟停止運動後 應即戴上口罩,並應隨身攜帶口罩。另應注意分區分流及器材設備之清潔消 毒。
6.活動辦理完竣後應進行全面清潔消毒工作。
四、 私立短期補習班(含兒童課後照顧中心)因應疫情之監控、通報與學校流程相 同,並另訂停課標準作業程序(圖5-1、5-2)。
陸、 落實衛教宣導
各級學校(園所)可善用多元管道,向家長與學生宣導落實勤洗手、注意呼吸 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及生病在家休息等防疫知識,希望親師生均能提升防疫知 能,共同面對疫情並作好防疫作業準備。本局官網已建置因應新冠肺炎「校園 防疫專區」,學校(園所)可加入本局臉書粉專分享親師生第一手防疫訊息及善 用教育局宣傳單張,進行宣導。
柒、 有關停課、遠距教學、自主學習、退費、請假差勤、午餐、成人教育、
場館(地)開放、活動調整等相關事宜請依本局函示規定處理。
捌、 本守則將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臺北市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相關之防疫決定,隨時調整 並發布相關防疫措施。
玖、 本指引由本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1-1
圖1 每日入校園前疫情監控標準作業程序
熱像儀(額溫槍)量測(教職 員、學生及其他校外人士)
額溫 37.5°C
請至川堂或適當場所 再次量耳溫(38°C)
學生出示自主健康管理卡,
視情形抽檢部分學生額溫
第1層量測 初篩額溫
通知家長帶回家休養並就診,
於當日向學校回報就診結果;
若為教職員亦請勿進校園並就 診,並於當日向學校回報就診 結 果 。 學 校 適 時 進 行 校 安 通 報。
教室上課
學校可依 情況進行 抽檢
否 是
\
耳溫 38°C
是
第2層 量測
暫時隔離空間休息(健康 中心區隔空間或獨立空 間),再次量測耳溫 觀察學生身體狀況,發
燒或呼吸道症狀
第3層 量測 否
校園門口設置體溫篩檢 站(分流)
(一)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通報定義(具有下列任 一條件):
1.發燒(≧38℃)或有呼吸道症狀及發病前 14 日,具下 列任一條件:
(1)有國外旅遊史或居住史,或曾接觸來自國外有發 燒或呼吸道症狀人士。
(2)曾經與出現症狀的極可能病例或確定病例有密切 接觸,包括自個案發病前3日起至隔離前,在無適當 防護下,曾於24小時內累計大於15分鐘面對面之接 觸者,或提供照護、相處、接觸病患呼吸道分泌物 或體液之同住者。
(3)有群聚現象。
2.嗅、味覺異常或不明原因之腹瀉及具下列任一條件
(1)有國外旅遊史或居住史,或曾接觸來自國外有發 燒或呼吸道症狀人士。
(2)曾經與出現症狀的極可能病例或確定病例有密切 接觸,包括在 無適當防護下提供照護、相處、或有 呼吸道分泌物、體液之直接接觸。
3.醫師高度懷疑之社區型肺炎 4.檢驗具下列任一條件
(1)臨床檢體(如鼻咽或咽喉擦拭液、痰液或下呼吸 道抽取液等)分離並鑑定出新型冠狀病毒。
(2)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 性。
(3)臨床 體新型 毒 陽
(二)本府衛生局防疫專線(02-2375-3782)或撥打 1922通報或協助轉診
(三)導師每日電話關心及告知當天課業學習進度並 記錄內容概要及通話時間
附件1-2
班級突有學生出現 發燒或上呼吸道症狀
1.任課老師請學生通知校護或行政人員 2.校護或行政人員攜帶額(耳)溫槍及
緊急口罩到班級
3.校護或行政人員請發燒學生戴口罩並 測量學生體溫
1.任課老師測量其他同學體溫 2.適時提供備用口罩
學生耳溫
≧38℃
學生耳溫
≧38℃
1.將學生移至健康中心區隔空間或獨 立空間
2.通知家長帶學生就醫並返家休息
3.追蹤確認當日就診結果 1.更換教室或原教室消毒清潔並 保持通風
2.立即要求學生洗手清潔 3.請學生留意身體狀況 4.提醒學生不摸口、鼻、眼 是
是
否 否
確認結果 休
息 觀 察
就診結果 COVID-19 否
是
圖2 上課期間疫情監控標準作業程序
1.立刻進行校安通報 2.進行全班停課準備
學生請假在家休息直至痊癒
附件1-3
圖3 通報個案學校校內標準作業程序
1.配合衛生單位進行後續處置措施。
2.彙整家訪紀錄並將家訪不在者紀錄傳送教育局轉衛 生局開單告發(學務處)
教育局 衛生局 行政區健康服務中心
學校接獲電話告知有通報病例(主動察覺者應洽衛政機關確認)
1.啟動2021新型冠狀病毒因應小組並召開會議
2.通知班級家長代表或家長會長、教師、行政代表,若必要時得邀請主管機關如教育局、衛 生局等相關局處緊急開會。
3.完成小組任務編組(含發言人)
4.校安通報及臺北市學校傳染病通報系統(至遲於24小時內完成)
召開校園危機處理小組會議 1.報告並確認通報病例狀況與訊息 2.確認需隔離人數與期間
3.確認須停課班級範圍或全校停課 4.確定校園管制措施及消毒工作 5.進行教育局(校安通報)並建立聯
絡通報機制
召開全校教職員工緊急會議 1.宣達隔離期間及停課期間 2.確認隔離班級及師生人數 3.宣達校園管制措施及消毒工作 4.編配居家隔離電訪家訪工作小組 5.實施停課復課計畫
6.校內學生之緊急安置與措施
地區醫療院所
需居家隔離班級
(上課日)
1.留在班級教室(導師及衛生組)
2.確認學生基本資料(教務處及健康 中心)
3.聯繫任課教師到班級(教務處)
4.向師生說明及情緒支持(輔導室及 導師)
5.量測師生體溫並發口罩(學務處)
6.發停課通知(學務處)
7.宣導居家隔離規定及防疫保健 (學 務處及健康中心)
8. 說 明 復 課 時 間 及 居 家 學 習 ( 學 務 處)
9.依據衛生局疫情調查結果通知師生 家長(學務處)
10.聯絡家長帶回(導師)
需居家隔離班級
(例假日)
1. 確認 學生 及教 職員 工 之 基 本 資 料 ( 教 務 處 、 人 事 室、 健 康中 心)
2. 電話 通知 師生 說明 並 注 意 情緒 支 持( 輔 導 室、導師)
3.寄停課通知(含復課 時間及居家學習)(學 務處)
4. 依據 衛生 局疫 情調 查 結 果 通 知 師 生 家 長
(學務處)
對居家隔離之班級 1.學生居家輔導(導師及輔導室)
2.準備復課日歡迎活動(輔導室)
3.訂定補救教學及心理輔導計畫(教務、輔導室)
4.提供並鼓勵利用居家學習輔導系統 1.進行全校環境消毒(總務處)
2.公告校園暫停對外開放(總務處)
3.加強校門門禁入出管制並量體溫(學務 處)
(一)部分班級停課復課標準作業程序
附件1-4
地區醫療院所 衛生局
學校接獲通知或告知有通報病例
(學校主動察覺時應洽衛生局、健康服 務中心確認)
校長召集校園防疫危機處理小組、家長代 表、教師、行政代表,必要時得邀請主管 機關如教育局、衛生局等相關局處緊急開 會,依停課標準決議是否停課。
通報校安通報,並通知教育局體衛科、
軍訓室、駐區督學、業管科
依據衛生局疫情調查結果通知師生家長,召開全校教職員工緊急會議,宣達停課範圍及時間
透過班級聯絡 網通知家長接 回學生
啟動居家隔 離追蹤機制 關懷監控
校園消毒 門禁管制
接獲醫療院所、衛生局、健康服務中心書面通知停課原因消失 時,立即復課並通知教育局。
視停課範圍及學生情況利用導師時間、放學後、週休二日或運用線上教學進行 補課。
健康服務中心 教育局
停課標準:
依據中央疫情指揮中心 公 布 訂 定 疫 情 停 課 標 準,當校園出現確診病 例而實施停課時,以停 課14天為原則,得視疫 情調查結果評估決定實 際停課措施(如停課天 數、對象)。
圖4-1 學校因應疫情停課、復課標準作業程序
居家心理輔 導與線上教 學進行補課
非密切接觸者,安 排定期快篩至確診 病例離開14日止
(二)全校停課復課標準作業程序
復課前一天,全體教師返校準備復課事宜 附件1-5
校安通報,並通知教育局業管科、體衛科、督學室、軍訓室
校內防疫應變小組機制維持運作(包含校長、相關行政人員、家長會、教師會代表)必要 時得邀請主管機關如教育局、衛生局等相關局處緊急開會,依停課標準及疫調情形決 議,停課以14天為原則。
環境整頓
*進行全校環 境消毒與清潔 或由總務處及 衛生組聯絡環 保局或相關消 毒單位協助
居家隔離 人員管控
*教職員工部 分由校護或行 政人員負責電 話追蹤與關懷 並填寫紀錄
*其他學生由 學校關懷追踨 小組電話關懷 並填寫紀錄
建立支援系 統專線
* 全 校 建 立 緊 急聯絡網系統
* 導 師 負 責 班 及 學 生 電 話 關 懷
* 專 任 教 師 分 工協助
* 行 政 人 員 建 立關懷小組
心理輔導
* 建 立 心 理 輔 導 與 諮 詢 管 道 , 針 對 全 校 停 課 前 與 復 課 後 全 校 師 生 之 心 理輔導工作
教學計畫
* 停 課 後 一 週 擬 定 停 課 復 課 補課實施計畫
* 停 課 期 間 請 學 生 啟 用 居 家 學 習 系 統 , 並 依 據 老 師 的 交 代 進 行 學 業 複 習 或 採 用 線 上 教學進行補課
* 復 課 前 一 天 , 全 校 教 師 到 學 校 商 議 復 課補課事宜
1.校門之體溫監控、量體溫(歡迎師生返校)。
2.正式復課,運用朝會向全校師生說明注意事項並表達關懷。
3. 後續心理與學習輔導。
成立臨時緊急應變中心工作站(戶外或校外)
給家長一封信(說明停課時間、居 家學習方式、復課時間)
緊急運用學校廣播系統對全校學生說明停復 課時間及停課時間居家隔離的相關事宜
經確定需全校停課時
圖4-2 學校因應疫情停課、復課標準作業程序
(一)通報病例為在校學生
附件1-6
學生停課期 間之退費問 題評估
圖5-1 私立短期補習班(含兒童課後照顧中心)
因應疫情停課標準作業程序
地區醫療院所
接獲衛生單位通 知確診個案 1.了解個案學生
就讀學校 2.向學校調查該
個案補習班同 班同學名單及 通知彼等之學 校
接獲教育局或衛生 單位通知確診案例 1.調查個案學生是
否參加補習班 2.如有補習狀況應
即向教育局聯繫
教育局 學校
進行補習班 環境消毒工 作
擬訂補課 復課教學 計畫
對該補習班 居家隔離學 生進行關懷 輔導
接獲學校通知,應依據教育局停課標 準停課,並通知衛生局製發其他同 補習班學生居家隔離通知書
補習班 1 、 機 構 有 確 診
者足跡,應至少 停 課 3 日 , 機 構 場域進行環境清 潔消毒。
2、機構內1名學 生或從業人員確 診,除至少停課 3 日 實 施 消 毒 外,機構停課14 日 ( 含 3 日 消 毒)。
衛生局
(二)通報病例為非在校學生
附件1-7
進行補習班環 境消毒工作
擬訂補課復 課教學計畫
對該補習班居家 隔離生進行關懷
輔導
學生停課期間 之退費問題評
估
圖5-2 私立短期補習班(含兒童課後照顧中心)
因應疫情停課標準作業程序
地區醫療院所
衛生局
接獲衛生單位通知 1.了解個案資料
2.請 補 習 班 進 行 追 蹤 了解並聯繫家長 3.補習班通知該班學生
停課並居家隔離 4.補習班將個案同班同
學 名 單 送 教 育 局 , 如 有 在 校 學 生 , 即 刻 與 就 讀 學 校 聯 絡 居家隔離
教育局
1、機構有確診 者足跡,應至少 停課 3 日,機構 場域進行環境清 潔消毒。
2、機構內1名學 生或從業人員確 診,除至少停課 3 日 實 施 消 毒 外,機構停課14 日 ( 含 3 日 消 毒)。
接獲通知,應依據教育局停課標準停 課,並通知衛生局製發其他同補習 班學生居家隔離通知書
補習班
表1 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
介入
措施 居家隔離 居家檢疫 加強自主健康管理 自主健康管理
對象 確定病例之接觸者 具國外旅遊史者 專案申請獲准縮短居 家檢疫者
對象1:通報個案經 檢驗陰性者 對象2:居家檢疫/
隔離期滿者 對象3:加強自主健
康管理期滿 者
對象4:臺帛旅遊泡 泡專案返臺 者
對象5:經地方衛生 主 管 認 定 有 必 要 且 開 立 自 主 健 康 管 理通知書者 負責
單位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地方政府民政局/
里長或里幹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
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 關
衛生主管機關
方式 居家隔離14天 主動監測1天2次
居家檢疫14天 主動監測1天1~2次
居家檢疫期滿後至入 境滿14天 每日進行稽核抽查
對象1、4、5:自主 健康管理14天 對象2、3:自主健 康管理7天衛生主管 機關
配合 事項
衛生主管機關開立
「 居 家 隔 離 通 知 書」
衛生主管機關每日 追蹤2次健康狀況
隔離期間留在家中
(或指定地點)不 外出,亦不得出境 或出國,不得搭乘 大眾運輸工具。
有症狀者由衛生主 管機關安排就醫。
如未配合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防治 措施,將依傳染病 防治法裁罰並強制
主 管 機 關 開 立
「 旅 客 入 境 健 康 聲 明 暨 檢 疫 通 知 書」,配佩戴口罩 返家檢疫。
里 長 或 里 幹 事 進 行 健 康 關 懷 14 天 , 撥 打 電 話 詢 問 健 康 狀 況 並 記 錄 「 健 康 關 懷 紀 錄表」。
檢 疫 期 間 留 在 家 中 ( 或 指 定 地 點 ) 不 外 出 , 亦 不 得 出 境 或 出 國 , 不 得 搭 乘 大
除應遵守自主健康管 理期間配合及注意事 項外,需另配合事項 如下:
僅能從事固定且有 限度之商務活動,
禁止至人潮擁擠場 所 ( 如 賣 場 、 夜 店、夜市、百貨公 司、餐館、觀光景 點等)
延後非急迫之醫療 或檢查;就醫時應 告知旅遊史。
使用防疫旅館公用 休閒設施應與其他
無症狀者:可正常 生活,但應避免出 入無法保持社交距 離、或容易近距離 接觸不特定人士、
或無法落實佩戴口 罩之公共場所等場 域,禁止與他人從 事聚餐、聚會、公 眾集會等近距離或 群聚型活動;延後 非急迫需求之醫療 或檢查,如需外出 應全程配佩戴醫用 口罩;勤洗手,落 實呼吸道衛生及咳 附件1-8
介入
措施 居家隔離 居家檢疫 加強自主健康管理 自主健康管理 安置。
隔離期滿應再自主 健康管理7天。
其餘應配合及注意 事項請參閱衛生福 利部公告(連結)
眾運動工具。
有 症 狀 者 將 送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採 檢 送 驗 ,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加 入 主 動 監 測。
如 未 配 合 中 央 流 行 疫 情 指 揮 中 心 防 治 措 施 , 將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裁 罰並強制安置。
檢 疫 期 滿 應 再 自 主健康管理7天。
其 餘 應 配 合 及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閱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告
(連結)
人時間錯開,結束 後應通知防疫旅館 管 理 人 員 進 行 消 毒。
專人負責接送及全 程陪同,以落實各 項防護措施。
記錄每日活動及接 觸人員,不可接觸 不特定人士,且應 全程佩帶戴口罩及 保持社交距離。
配合衛生主管機關 每日回覆雙向簡訊 回報健康狀況。
嗽 禮 節 ; 每 日 早 / 晚各量體溫一次。
有發燒或咳嗽、流 鼻 水 等 呼 吸 道 症 狀、身體不適者:
確 實 佩 戴 醫 用 口 罩,主動與當地衛 生 局 聯 繫 或 撥 1922,依指示儘速 就醫,且禁止搭乘 大眾運輸工具;返 家後亦應其二佩戴 口罩禁止外出,與 他人交談時應保持 1公尺以上距離。
對象4應於入境後 5-7 天 至 指 定 醫 療 院所自費採檢
如就醫後經醫院安 排採檢,返家後於 接獲檢驗結果前,
應留在家中不可外 出。
其餘應配合及注意 事項請參閱衛生福 利部公告(連結)
法令 依據
1.傳染病防治法第 48條
2.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防治及紓困振 興特別條例第15條 第1項
1.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
2.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 別條例第15條第2項
1.傳染病防治法第 36條、第70條 2.傳染病防治法第
48條、第58條 3.傳染病防治法第
67條、第69條 資料來源:衛福部疾病管制署110年5月14日更新
表2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私立各級學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疫情整備及防疫演練檢核表
學校名稱: 檢核時間: 年 月 日
檢查項目 學校檢核 備註
是 否
1 學校教職員工已完成提供服務之條件。 教職員完成疫苗施打名冊
及篩檢證明相關紀錄留校 1-1 教職員工完成疫苗第一劑接種且滿14日。 備查
1-2
疫苗第一劑接種未滿14日或未接種者,首次提供服務前應提供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測陰性證明,出具解除隔離 治療通知書視同陰性證明,之後有症狀者再進行篩檢。
2 學校已成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疫小組 1.成立日期: 月 日 2.小組成員名單、應變
計劃及會議紀錄留校備 查。
2-1 建立應變計畫並定期召開會議。
2-2 建立全校緊急連絡網、發言人、指定通報作業窗口
3
調查掌握學生及教職員工旅遊史、接觸史,關心其健康狀況,並 提醒其應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規定辦理並說明相關違反傳染病防治 法之罰則。
通報名單及相關紀 錄留校備查
4
開學後校門口動線規劃及量測體溫之演練 1、演練日期
2、動線圖(分流)
3、動線指引 4、位置圖
5、提供各班導師開學前 通知家長開學動線 上述各項資料留校備查 I.校門口動線分流及與動線指引圖(自主管理體溫量測與到校體
溫量測)
II.體溫監測站位置
第一層校門口初篩額溫、第二層川堂複篩耳溫及第三層後送單獨 區隔空間動線規劃(口罩防護、建議返家休息或立即就醫建議)
5-1 日常管制進出校園之人員監控疫情之演練。
5-2 訂定執行師生於每日入校時體溫量測一次。
6 除保健中心外,應設置「臨時區隔空間」。 1.位置圖
2.全校教職員工知悉
7 與營養午餐廠商討論相關防疫措施
(□自設廚房 □群組學校 □餐盒業者 □委外經營業者)
時間:
紀錄:
7-1 用餐不限隔板或1.5公尺間距,各校請協同家長會研商因應,尊 重個別家長需求並落實用餐防疫措施。
8
防疫物資盤點及整備(至少2週儲備量):耳(額)溫槍、口罩及 其他(如酒精、環境消毒用品、洗手乳、肥皂、午餐隔板、快篩 劑等),並由防疫應變小組設定本校防疫物資安全值、定期評估物
8-1 耳(額)溫槍定期校正、消耗品定期盤點與評估採購。 自訂盤點周期: (日/周/
月)
8-2 供應足夠洗手設施,洗手臺備有洗手乳等清潔用品並有定期補充機 制。
9 校園公共區域完成消毒作業(□環保局協助或□委外廠商辦理) 消毒日期:
9-1 定期清潔學生經常接觸的物品表面,如鍵盤、課桌椅、門把、公共 區域的公共用品、教具等,並每日進行清潔及消毒作業。
9-2 空調設施完成清潔消毒工作。
附件1-9
檢查項目 學校檢核 備註 是 否
9-3 學校學生交通車與幼兒專用車均應落實自主清潔及消毒管理。
9-4 加強清潔消毒飲水機,並加註標示僅供裝水不得以口就飲;如 無法定期清潔消毒飲水機,應暫時封閉使用。
10 各項教學活動符合「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學活動防疫措施指引」
及相關規定辦理。
11
防疫教育宣導措施
1、透過多元管道(家庭聯絡簿、班級群組、學校日、行政會議 等)公告「預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各項防疫措施。
2、學校官網新增連結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專區」網站。
3、加入教育局臉書粉專分享親師生第一手防疫訊息及善用教育局 宣傳單張,進行宣導。
承辦人: 業務主管: 校長:
教育局視導督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