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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公布訂定疫情停課標準,各類停課情形說明如下,

本停課標準將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定,隨時調整及發布(停課、

復課程序如圖4-1、4-2):

1. 1班有1位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該班停課(以下均係 指停止實體課程)14天。衛生機關人員經過疫情調查後,將對確定病例之接 觸者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並應依據通知書規定落實居家隔離相關作為。

2. 1校有2位以上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該校停課14天。

衛生機關或疾病管制署人員進行疫情調查,掌握感染方式後,依據「具感染 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相關健康管理措施,爰此停 課期間之認定將由衛生機關進行疫情調查後決定。

3. 各行政區有3分之1學校全校停課,該行政區學校原則停課。

4. 倘出現疑似變種 Delta 病毒,則依「臺北市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因應變種 Delta 病毒匡列隔離及停課指引」辦理。

當校園出現確診病例而實施停課時,學校(園所)視疫情調查結果評估決 定實際停課措施(如停課天數、對象),爰即日起為利疫情順利調查,學校

(園所)應確實掌握並提供學生、教職員及社團名單,學生出席各節課

(多元選修、社團活動等)出缺席狀況,落實點名機制;盤點師生近日上 課接觸、課後補習及學藝活動情形等,並準備學校平面圖等資料,協助釐 清師生學習足跡。

學校(園所)應依上述原則,訂定學校(園所)停課、補課及復課措施。

當學校(園所)教職員工生或工作人員為確定病例時,應暫停各項大型活 動,如班際活動、社團活動、運動會等,高中以下禁止跨校性實體活動,

另如涉及校內跨班或跨年級活動或課程,則應落實各項防疫措施。教學或 練習場所(教室、實習工場等) 之容留人數限制,於符合防疫措施標準下 得放寬回歸一般使用原則。

學校(園所)停課決定後,應立即通報本局視導督學、業管科室及教育部 校園安全中心。

學校及幼兒園若啟動預防性停課進行遠距線上教學,應通報本局備查,本

局亦得報請臺北市政府啟動預防性停課。

短期補習班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停課標準另依短期補習班暨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中心因應 COVID-19防疫指引辦理(圖5-1、5-2)。

貳、 健康管理措施

一、 對象

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如表1)

之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

依據教育部通報事項規定辦理。

二、 請假規定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如有基於防疫目的,家長為子女向就讀 學校(園所)請假者,申請請假以兩星期為核定週期,學校(園所)將從 寬認定個案情形,予以准假,且不納入學生個人出缺席紀錄,亦不因此扣 減其學業成績評量之成績。(按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60457號)。學生遇有 發燒(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耳溫≧38°C;額溫≧37.5°C 者,需 以耳溫再確認)、咳嗽或過敏性流鼻水等呼吸道症狀,主動告知學校(園所)

並儘速就醫。

教職員公差勤規定: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本局於官網開設 COVID-19(新冠 肺炎)專區,教職員工相關差勤措施,依教育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 定辦理,最新資訊即時更新於專區中。私立學校(園所)教職員,得由各 校依權責比照相關規定辦理。

三、 學校(園所)出現疑似感染風險者或確診個案之應變措施 人員抗原快篩結果爲陽性者,即屬於 COVID-19疑似病例。

學校及幼兒園知悉或發現有抗原快篩或 PCR 檢驗結果陽性者,應即通報本 局,並進行校安通報。

學校及幼兒園若啟動預防性停課進行遠距線上教學,應通報本局備查。本 局亦得依疫情等級,評估全市性、區域性或個別性報請市府同意停課。

學校(園所)如出現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病例,則與確診病例一起上 課之同班同學老師、共同參加安親班及社團或其他活動之同學老師均應列 為確診病例接觸者,並由衛生單位開立接觸者「居家隔離通知書」,隔離至 與確診病例最近接觸日後 14 天。

在確診病例可傳染期內,與確診病例於校園活動之其他人員(非密切接觸 者),應依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與安排,每3至7日進行1次 SARS-CoV-2抗原 快篩或核酸檢測(家用型快篩或實驗室機型),至最後1名確診病例離開學 校及幼兒園後次日起14日止。

增加學習場域環境清潔消毒作業頻率,至最後1名確定病例離開學校及幼兒

園後次日起14日止。

當學校(園所)出現確診病例時,應暫停各項大型活動,如班際活動、社 團活動、運動會等,並取消以跑班方式(含高中選修課程,建議可後續補 課或採線上課程)授課;並得依教學活動預防措施指引規劃。

曾確診個案如需進入校園者,應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 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之一:

1. 同時符合「退燒至少1天,且症狀緩解」、「距發病日已達10天(無症狀者,

發病日以採檢日計算)」、「呼吸道檢體 SARS-CoV-2病毒核酸結果陰性或 Ct≧

30」等3項條件解除隔離治療,並完成7天自主健康管理者。

2. 同時符合「退燒至少1天,且症狀緩解」、「距發病日已達10天(無症狀者,

發病日以採檢日計算)」2項條件,由衛生單位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續進行 7天居家隔離者,則於醫院或集中檢疫場所完成「10+7天」隔離者,則無需 檢驗陰性證明。

四、 用餐及潔牙防疫指引

學校及幼兒園應加強審視餐食製作、供應相關衛生安全管理及防疫措施。

用餐期間應維持用餐環境通風良好。

第二級疫情警戒未解除前,應加強外訂餐室送餐人員實聯制等管理及防疫 措施。

加強清潔消毒飲水機,並加註標示僅供裝水不得以口就飲;如無法定期清 潔消毒飲水機,應暫時封閉使用。

加強用餐工作人員及學生用餐防疫措施 1. 廚房工作人員

(1) 為減低新冠肺炎擴散風險,各校應參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之防護建 議及健康管理措施督促午餐團膳供應廠商,應固定人員執行配膳作業,並確 實清查聘僱人員之餐飲從業人員,若具感染風險對象,請遵照居家自主健康 管理規範,暫勿上班,待確定健康無虞始得參與學校餐飲事務,以利疫情防 治。

(2) 配合校園防疫措施,並加強勤洗手、作業前量測體溫、落實環境清潔消毒工 作,另應佩戴個人專用及完整之防護具(包括帽子、口罩等),並視情形加 強相關防疫措施。

2. 打菜小天使

(1) 應專人負責,服務前徹底洗手。

(2) 正確穿戴圍裙、帽子、口罩及手套。

(3) 打菜人員應備妥口罩、手套。

(4) 分配食物時不開口講話,不直接接觸食物。

(5) 打菜工作檯面需以乾淨之抹布擦拭乾淨,並定期消毒。

3. 用餐學生

(1) 個人將用餐之桌面收拾乾淨,至洗手台將手洗乾淨後,回到座位等待取餐,

以不銹鋼容器加蓋盛裝,取餐排隊應佩戴口罩、維持適當距離。

(2) 用餐不限隔板或1.5公尺間距,各校請協同家長會研商因應,尊重個別家長 需求並落實用餐防疫措施。

(3) 用餐時間不交談。

(4) 二次打菜繼續佩戴口罩,不交談。

4. 熱食部供餐

(1) 供餐人員與結帳人員儘量分工,避免同一人手部重複碰觸現金與供餐器具。

(2) 取餐前先清潔手部且取餐時避免交談。

(3) 用餐不限隔板或1.5公尺間距,各校請協同家長會研商因應,尊重個別家長 需求並落實用餐防疫措施。

5. 餐後潔牙措施:學校可提供學童漱口水分裝瓶攜帶返家,鼓勵家長觀察與指 導學生漱口;倘於學校餐後進行潔牙,採用隔板或維持1.5公尺間距下,引導 學生於進行潔牙活動。

五、 幼兒園防疫期間飲食用餐及潔牙措施

園內用餐採用個人套餐為優先,或由廚工、各班教保服務人員佩戴個人防 護具分菜後提供幼兒,不得由幼兒自行取用;各班餐點放置區域應避免幼 兒有碰觸燙傷之虞。

用餐不限隔板或1.5公尺間距,各校請協同家長會研商因應,尊重個別家長 需求並落實用餐防疫措施。

教職員工與幼兒用餐位置應固定,並保持用餐距離,落實用餐時不交談。

分流餐具回收動線,避免人員聚集。

廚工烹飪餐點及分配食物時應佩戴個人專用及完整之防護具包括,帽子、

口罩、面罩及手套等。

集中餐廳用餐者,應採分流管制,每班用餐完畢後,應完成清潔及消毒後,

始得由下一個班級進入用餐。

教職員工及幼兒飲食應使用個人攜帶之餐具,不可混用。

幼兒用餐後潔牙工作,幼兒用餐後應維持社交防疫距離以分流方式完成潔 牙。

教職員工及幼兒飲用水以自備水壺為原則,由各班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 盛裝飲用水。

廚工及全體生師於烹調、配膳及用餐前後,全體人員均應加強手部清潔及

消毒。

每次用餐前、後,應進行用餐環境清潔消毒。

六、 幼兒園入(離)園服務動線規劃與教學課程實施原則

家長原則不入園,惟因接送需求有必要入園者,幼兒園應於校(園)內之戶 外通風良好處設置緩衝區,由幼兒園老師與家長於緩衝區接送幼兒或交換 幼兒個人物品。家長入園者應配合量體溫與實名登記,並於完成接送後立 即離園。

園內進行各項教學活動(出汗性大肌肉活動除外),應全時配戴口罩。並於 於地板張貼標示,確保幼兒維持社交距離。

幼兒每日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可免戴口罩,應隨身攜帶口罩,倘有相關症

幼兒每日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可免戴口罩,應隨身攜帶口罩,倘有相關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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