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基地、容積與都市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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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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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基地、容積與都市發展
過去研究認為基地規模之選擇可能受到來自要素市場、產品市場與法規限制 的各種因素影響,然而基地規模的改變究竟會對土地市場造成多大的衝擊,則是 較少被討論到的部分。本節將利用模擬案例帶出不同開發規模對樓地板面積與土 地市場產生的效果,再整理相關文獻中對於促進整合開發之討論,並與臺北市現 行制度進行比較。
一、基地規模改變對都市發展的影響
(一)開發樓地板面積受限
觀念上通常認為,都市土地的不連續開發代表土地資源之使用並未經過整體 性規劃,因而造成土地零碎、低度利用與空置的浪費,甚至是公共設施的不效率,
是以應提供誘因促進大規模開發、並盡力避免小型基地開發。然而,基地規模對 都市所造成之影響,則缺少具體上的定義。以下將以《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自治條例》中對住宅用地之規定為根據,透過模擬案例分析不同基地規模對開發 樓地板面積之影響。
假設臺北市內現有相互鄰接之兩建案甲、乙,兩案皆面對寬 12 公尺之主要 道路,且皆為第三種住宅區用地。甲案為一筆形狀方整之宗地,寬 48 公尺、深 96 公尺,欲開發為獨棟住宅;乙案則包含 100 筆同為寬 4.8 公尺、深 9.6 公尺之 方整宗地,由於各宗地皆滿足法定最小開發規模4,故採取於各宗地上獨立開發 之型態,即乙案共將會興建 100 棟住宅(簡要示意如下圖 2-1)。兩案採取之建材 規格與建物設計樣式皆相同,建物每層樓高為 2.5 公尺,並假定除法定空地外,
兩案皆未留設其他空地面積。則兩案實際可建築之樓地板面積計算如下表 2-1:
圖 2-1 不同規模基地之住宅開發模擬示意圖
4 請參見第 9 頁所列之規定。
12 m 12 m
甲案 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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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面積 48×96=4,608 4.8×9.6=46.08 46.08×100=4,608 扣除法定空地後可建築基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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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chanan,1972;Heller & Hills,2008)。
更直接的方法則是經濟誘因的提供,誘因的形式可能有所不同,但目的都在 於增加開發者所擁有的談判籌碼,而不使局面倒向所有權人。其一為開發彈性,
Asami(1987)認為拿翹是一種獨占的表現,若能讓開發商之開發範圍具有一定 彈性,就能夠使所有權人之間出現競爭,特定所有權人即不具有關鍵之同意權。
除此之外,則是以容積作為鼓勵土地整合的媒介,比如 Shoup(2008)曾提出應 透過漸進式容積獎勵(Graduated Density Zoning)讓產權問題回歸市場機制。此 方式對小規模單獨開發僅給予較少的允建容積,並使允建容積隨著土地整合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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