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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情摘要

在文檔中 (二)職務發 明專利權歸屬 (頁 29-33)

本案為劉學遷與林正豹控告北京新廣聯科貿公司(以下簡稱新廣聯公司)

的專利侵權糾紛,而法院認為不能以技術效果基本相同作為判定專利侵權的依 據。劉學遷、林正豹多年來一直共同合作,從事錄像磁帶加密及防複製等技術的 研究工作,取得多項專利。新廣聯公司則是一家從事承接安裝錄像帶加密複製業 務等的科技貿易公司。1996 年初,劉學遷、林正豹發現新廣聯公司的加密設備 所含的技術,實施了他們的多項方法專利,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早在 1988 年間,劉學遷、林正豹發明創造了“擾亂影像機自動增益補償功 能的磁帶加密方法”,遂於同年 11 月 11 日向中國專利局申請該方法的發明專 利,中國專利局經對該申請的技術方案進行實施審查,決定授予他們發明專利,

專利號為 881076708。擾亂影像機自動增補償功能的磁帶加密方法的發明專利的 獨立權利要求上有一項,其內容為該方法在制作影像機節目帶時,在亮度信號消 隱後加入干擾脈衝信號,其特徵在於:將消隱電率降低 0.1 伏,並在消隱後加入 一微秒寬的同步信號,其後再補加干擾脈衝,可見該獨立權利要求有三項必要技 術特徵:1.將消隱電率降低 0.1 伏;2.在消隱後加入一微秒寬的同步信號;3.再補 加干擾脈。

幾年之後,劉學遷、林正豹又有了新的發明,於 1993 年 8 月 9 日兩人又向 中國專利局申請為“模擬信號的記錄重複方法和電路以及磁帶變換的發明專 利。中國專利局經實質審查程序對該技術方案進行實質審查,於 1994 年 10 月 16 日授予劉學遷、林正豹該項發明專利權。該專利的權利要求有 9 項,然而其 中以 1、6 兩項分別為獨立權利要求。第 1 項系統專利權,為對方安裝了錄像沖 加密複製系統。此外,新廣聯還對外從事錄像帶加密複製的加工業務。對此,劉 學遷、林正豹於 1996 年 1 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新廣聯公司侵犯其 專利權的訴訟,並申請證據保金。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國的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受理了該案,並對 新廣聯公司的加密設備即 PD92 影像機一台和該機所錄製的影像帶一卷(以下簡 稱證帶)及該公司自 1995 年 10 月至 1996 年 2 月的財務票據予以查封。隨後,

法院委託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專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對法院 保全以上述證據與上述兩項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徵進行技術對比,予以技術鑑定。

國家廣播電視產品質量檢驗測試中心具體承辦了該項鑑定工作,分別於 1996 年 7 月 30 日和 10 月 8 日作出 VTRA7-96003 和 VTRA7-96004 號《檢測報告》。據 此,專家委員會將新廣聯公司的加密設備 PD92 影像機及錄像帶所含的技術特徵 與劉學遷、林心豹的“擾亂影像機”自動增補償功能的磁帶加密方法,本專利的 必要技術特徵進行此對,於 1996 年 7 月 10 日作出第一份技術鑒定專家意見書,

認為兩者專利的技術方案不同,此後“專家委員”又將新廣聯加密方法的技術特 徵與劉學遷、林正豹的“模擬信號的記錄重放方法和電路以及磁帶的防變別”

(本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徵進行比對,結合檢測報告予以分析,於同年 10 月 18 日作出第二份《技術簽定專家意見書》,兩專利的技術方案不同。

原告劉學遷、林正豹訴稱:兩原告是 88107670.8“擾亂影像機自動增益補償 功能的磁帶加密方法”和 2L93109242.6“模擬信號的記錄重複方法和電路吸磁 帶的防複製”兩項發明專利的權利人。新廣聯公司未經兩原告許可,擅自實施原 告的專利方法,自 1995 年 10 月起,生產專利產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 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侵犯了兩告專利權。為此,訴請法院判令被告新廣聯公司:

1. 立即停止侵權;2.通過有關報刊登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3.賠償原告經濟損 失人民幣 162,000 元。

被告新廣聯公司辨稱:被告使用的錄像帶加密複製技術是通過合法途徑購實 取得的,與原告的專利技術無關。事實上,上述加密技術可採用多種手段或方式,

創設多種方法,從而取得加密的理想效果,這種防複製的目的,原告的專利技術 只是其中一種技術方法,原告不可能全部壟斷所有的加密技術,故無權對被告實 施的加密技術請求權利。被告未違反國家專利法的有關規定,侵犯兩原告有關專 利權。據此,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貳、法律問題

技術效果基本相同能否作為的依據?

參、法院判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第 11 條第 1 款 之規定,作出一審判決:

駁回原告劉學遷、林正豹的訴訟請求。

判決後,當事人均未上訴,兩原告承擔了本案的訴訟費。

肆、判決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新廣聯公司的加密方法及裝置均 未侵犯原告的任何一項專利,國家廣播電視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作出的 VTRA7-96003 號、-96004 號《檢測報告》,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專家委員會 作出的兩份《技術鑒定專家意見書》法院予以認可,原告所述被告實施侵權行為 缺少事實和法律根據,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伍、評析

本案事實清楚,原告請求保護的是其磁帶加密方法和防複製裝置,而被告在 對外經營的科技貿易業務中也涉及磁帶加密技術和加密複製程序,僅從現象來 看,兩者是有一定的聯繫性,實施磁帶加密技術有可能使用了原告的專利技術,

兩者加密的技術效果基本相同,然而兩者是否具有必然的聯繫性?即被告實施加 密技術不僅在效果上與原告相同,且採用的技術手段或方式,這種的技術目的也 相同,也就是說,被告的主要技術特徵,同原告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必要技術,

特徵相一致,從而全部覆蓋原告一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呢?對此,法院通過委託有 關權威單位作技術鑑定,並以法律上認可這種鑑定特徵,即專利的技術方案不 同”,進而認為原告所述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缺少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其訴訟法 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顯然,法院的判定是否定了上述可能存在的必然聯繫,不以 技術效果相同作為構成侵權。

既然系爭的加密技術的效果與專利技術的效果兩者基本相同,但為何法律又 以為其缺乏構成侵權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條 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專利法 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根據本案所查明 的事實,原告發明的是兩種新的磁帶加密防複製方案,而被告實施的是一種舊的 技術方案,前者是一種具有新穎性,從不為世人所發明的新技術方案,後者則是 已進入公知領域的原已存在的技術方案,原告所稱被告侵權所缺乏的事實依據,

即缺乏證明被告實施其新技術方案的證據。雖然存在著兩者基本相同的效果,但 如果沒有被告實施原告發明專利的事實,原告的訴訟請求,便缺乏存在的事實根 據,從而指證被告侵權須缺少根本的基礎。由此可見,技術效果的若干相同不能 同於兩者技術手段或方式的根本相同,更不能等同於兩者主要或必要技術特徵的 根本相同,因此,效果的基本相同不構成兩者技術方案的相同。

根據大陸專利法的規定,判定專利侵權的方法是:被控侵權的產品或方法的 技術特徵全部包括專利權利人的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即完

缺少了專利權人的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個或幾個必要的技術特徵,則不構成 侵權。審查分析被告可使用的加密技術方法,其主要技術特徵與原告的專利的必 要技術特徵無一相同;審查分析被告實施的裝置技術,則是已有技術。所有這些 對照原告方法和裝置兩項專利,或技術特徵不同,或一個是公知技術,一個是專 利技術,由此可見,原告訴稱被告和其專利權不符合法律規定,無法律的依據。

事實上,實現一項發明的目的,取得一定的技術效果,其方法和途徑是很多的。

同一技術要求技術難點,可以有數種不同的方法予以解決,往往取得的效果、目 的則是相同的。由此不可將效果、目的作為專利保護範圍。專利保護的發明人的 創造發明部分,保護的是發明人對人類社會作出貢獻的部份,但不允許發明人壟 斷該技術的效果和發明的目的,不然不僅擴大了專利的保護範圍,而且扼殺人類 科技知識的公知公用和發明創造。因此,無論如何不可將技術效果雷同或基本相 同作為判定侵犯專利權的標準。

案例 5.7 施仲佛控告上海交大專利事務所案

國別:中國

在文檔中 (二)職務發 明專利權歸屬 (頁 2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