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肆、 判決理由

在文檔中 (二)職務發 明專利權歸屬 (頁 25-29)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低溫除氧系統』專利和『加熱 式除氧裝置』專利的權力要求說明,可以認定後一專利是在前一專利的基礎上所 進行的改進,他們均在軟水箱、解析器及鍋爐給水幫浦之間設立了管道結構,使 軟水箱發生給水箱的作用,適應鍋爐負荷的變化,同時也降低了軟水箱中的含氧 量。

『加熱式除氧裝置』專利將 3093 催化脫氧劑的反應器改為內加熱式的活性 炭的反應器,以降低使用中的成本。實施『加熱式除氧裝置』專利有賴於『低溫 除氧系統』的專利,侵犯『加熱式除氧專置』專利權必然也侵犯『低溫除氧裝置』

專利權。威肯公司生產銷售的解析除氧裝置的軟水箱與解析器之間雖然只有一條 管道,但該管道所具備的是上述兩專利中具有的回水管作用,減少的實際上是相 當於上述兩專利中處於關閉狀態的故障備用管,其產品採用活性炭內加熱式反應 器,完全覆蓋了『加熱式除氧裝置』專利的技術特徵,威肯公司的行為侵犯了清 華大學和機械電子工業部設計院的專利權。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製造或者許可他人製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後,

使用或銷售該產品不侵犯專利權。威肯公司通過合法的途徑,購買五套解析除氧 裝置並再行轉售,威肯公司對該行為並不需承擔侵權責任。對於其打上『威肯公 司製造』標誌的銷售行為,屬反不正競爭法管理的範圍,應另案處理。

威肯公司從海達公司購買了實施『加熱式除氧裝置』專利技術的零組件,

並按專利技術方案的要求進行組裝,同時打上『威肯公司製造』的標牌,就為自 己創設了製造者的權利義務,其應承擔製造者的責任。

王紹康的『補償除氧裝置』專利是在清華大學的『加熱式除氧裝置』專利 的原有特徵上,增加一個技術特徵,是『加熱式除氧裝置』專利的從屬權利;王 紹康的專利,必然覆蓋清華大學的專利產品的技術特徵,故威肯公司製造銷售王 紹康專利產品的行為,構成對兩原告專利權的侵犯。

伍、評析

此案例的特色約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1. 此案例所涉及的當事人,包括了清華大學和機械電子工業部設計研究 院。這個個案涉及了產業界、學術界和研發機構,如果再加上審理的法 院和行政機構,等於在這個個案中,涉及了產、官、學、研等各種不同 的單位和組織,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和移轉,可說相當具有代表性。

2. 在這個案例中,共有兩個新型的專利,是建構在基礎專利之上,而這種 基礎專利與改良新型的專利之間,權利如何劃分,這個案例相當具有代 表性與啟發性。

3. 這是一個共同原告的案子;也就是一個專利由兩個單位所共同持有而發

生侵權行為,這也是這個案子的一個特點。

利,而威肯公司所生產的,又不僅是一個壓力補償器,而是帶有壓力補償器的解 析除氧系統,故實施王紹康先生的專利技術仍不能排除對原告專利權的侵害。

本案被告的抗辯,不僅涉及從屬權利,而且兩原告主體資格的確定,也涉 及從屬權利的認定。本案被侵犯的個體涉及兩個專利,根據『低溫除氧系統』專 利和『加熱式除氧裝置』專利的權利要求書,可以認定後一專利是前一專利的基 礎上所進行的改進,他們均在軟水箱、解析器及鍋爐給水幫浦之間設立了管道結 構,使軟水箱發生給水箱的功能,適應鍋爐負荷的變化,同時也降低軟水箱中的 含氧量。

『加熱式除氧裝置』專利將 3093 催化脫氧劑的反應器改為內加熱式的活性 炭反應器,以降低使用中的成本。威肯公司雖然實施的是『加熱式除氧裝置』專 利技術,但實施『加熱式除氧裝置』專利有賴於『低溫除氧系統』的專利基礎,

侵犯『加熱式除氧系統』專利權,必然也侵犯『低溫除氧系統』的專利權,所以 雖然『加熱式除氧裝置』專利技術的專利權人只有清華大學一個單位,但受侵害 的權利主體和客體卻有兩個。

案例 5.6 劉學遷等訴北京新廣聯科貿公司侵犯 專利權案

國別:中國

在文檔中 (二)職務發 明專利權歸屬 (頁 2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