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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用鎮癢抗發炎劑

在文檔中 抗過敏劑 (頁 140-152)

壹、適用範圍

凡用以暫時緩解濕疹、癢疹、尿布疹、蚊蟲咬傷、皮膚搔癢、皮 膚炎等皮膚疾患的消炎、消腫、止癢之皮膚外用製劑,均適用本 基準。

貳、有效成分

一、有效成分之種類及含量:

(一)本基準可配合之有效成分,記載於表一。

(二)表一規定各列有效成分之含量限定(或含量範圍)及最高 含量。

表一、有效成分之種類及最大濃度

列 項 有效成分 含量限定 (%) 劑型

A

、 抗 發 炎 劑

1 項

Dexamethasone 0.025-0.10

Dexamethasone acetate 0.025-0.10

Hydrocortisone 0.25-2.5

Hydrocortisone acetate 0.1-2.5

Methylprednisolone

acetate 0.25

Prednisolone 0.1-0.25

Prednisolone acetate 0.25

Prednisolone valerate

acetate 0.15

2 項 Fluocinolone acetonide 0.01 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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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lorpheniramine

maleate 1.0

Diphenhydramine 1.0

Diphenhydramine HCl 2.0

Diphenylpyraline HCl 0.3

C Crotamiton 10.0

Isopropylmethylphenol 0.5

Benzalkonium chloride 0.3

Benzethonium chloride 0.1

Chlorhexidine HCl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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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copherol

0.1-2.0

Tocopherol acetate

2 項 Panthenol 5.0

3 項

Vitamin A oil Vitamin A 5,000IU/g

Retinol palmitate

二、配合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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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表一 A 列 2 項類固醇為主體之製劑(見表二)

1、必須配合成分:指表一 A 列 2 項所含之有效成分;配 方中需含必須配合成分。

2、可配合成分:指表一 B 列、D 列及 F 列 1 項中所含之有 效成分。除另有規定外,該些成分可與上述 A 列 2 項 必須配合成分複方配合使用。

3、表一 B 列、D 列及 F 列 1 項中之有效成分,各列(項) 至多可配合一種有效成分。

(四)以表一 B 列抗組織胺為主體之製劑(見表三)

1、必須配合成分:指表一 B 列所含之有效成分;配方中 至少需含一種必須配合成分。

2、可配合成分:指表一 C 列、D 列、E 列、F 列及 G 列中 所含之有效成分。除另有規定外,該些成分可與上述 B 列必須配合成分複方配合使用。

3、表一 B 列、D 列及 E 列中之有效成分,各列至多可配合 一種有效成分。

4、表一 F 列 1 項、4 項、5 項及 G 列 1 項、3 項中之有效 成分,各項至多可配合一種有效成分。

(五)製劑中含表一 D 列之 Pramoxine HCl 成分,僅可與 A 列 1 項 Hydrocortisone、 Hydrocortisone acetate、B 列 Diphenhydramine HCl 及 F 列 3 項、4 項、5 項等成分複方 配合使用。

(六)F 列 4 項及 5 項成分配合使用於外用鎮癢抗發炎劑時,可 為有效成分(可配合成分)或賦形劑;惟於配方中當有效 成分(可配合成分)時,應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規定,

檢附相關技術性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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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效成分之配合量

(一)以 A 列 1 項及 2 項類固醇為主體之製劑(見表二)

1、表一 A 列 1 項及 2 項各有效成分之含量濃度為固定含 量或含量範圍。

2、配方中含表一 B 列、C 列、F 列 1 項、3 項、6 項及 G 列 2 項成分時:

(1)該列(項)之配合係數應介於 1 及 1/5 之間。

(2)配合係數=X / mX

X:B 列(C 列、F 列 1 項、3 項、6 項或 G 列 2 項)

中,配合成分 X 之配合劑量

mX:B 列(C 列、F 列 1 項、3 項、6 項或 G 列 2 項)

中,配合成分 X 之最高含量

3、配方中含表一 D 列、E 列及 F 列 7 項、G 列 3 項成分時:

(1)該列(項)之配合係數應介於 1 及 1/10 之間。

(2)配合係數=X / mX

X:D 列(E 列或 F 列 7 項、G 列 3 項)中,配合成 分 X 之配合劑量

mX:D 列(E 列或 F 列 7 項、G 列 3 項)中,配合成 分 X 之最高含量

4、配方中含表一 F 列 4 項、5 項及 G 列 1 項時,其配合量 依表一含量上下限之規定。

(二)以 B 列抗組織胺為主體之製劑(見表三)

1、表一 B 列成分:

(1)B 列配合成分之配合係數應介於 1 及 1/2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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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係數=X / mX

X:B 列中,配合成分 X 之配合劑量 mX:B 列中,配合成分 X 之最高含量

2、配方中含表一 C 列、F 列 1 項、2 項、3 項、6 項及 G 列 2 項成分時:

(1)該列(項)之配合係數應介於 1 及 1/5 之間。

(2)配合係數=X / mX

X:C 列(F 列 1 項、2 項、3 項、6 項或 G 列 2 項)

中,配合成分 X 之配合劑量

mX:C 列(F 列 1 項、2 項、3 項、6 項或 G 列 2 項)中,配合成分 X 之最高含量

3、配方中含表一 D 列、E 列及 F 列 7 項、G 列 3 項成分 時:

(1)該列(項)之配合係數應介於 1 及 1/10 之間。

(2)配合係數=X / mX

X:D 列(E 列或 F 列 7 項、G 列 3 項)中,配合 成分 X 之配合劑量

mX:D 列(E 列或 F 列 7 項、G 列 3 項)中,配合 成分 X 之最高含量

4、配方中含表一 F 列 4 項、5 項及 G 列 1 項時,其配合 量依表一含量上下限之規定。

(三)表一最高含量之濃度計算:外用液劑、洗劑、擦劑及外 用噴液劑之含量濃度應以 W/V %計算,其他劑型則以 W/W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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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劑型

一、限於乳膏劑、軟膏劑、外用凝膠劑、洗劑、擦劑、外用液劑、

外用噴液劑。

二、若表一中有限定劑型者,只限以表一中之劑型存在。

肆、用途(適應症)及作用

一、以 A 列 1 項類固醇為主體之製劑適應症:暫時緩解濕疹、尿布 疹、蚊蟲咬傷、皮膚搔癢、皮膚炎等皮膚疾患的症狀。

二、以 A 列 2 項類固醇為主體之製劑適應症:暫時緩解濕疹、癢疹、

皮膚炎等皮膚疾患的症狀。

三、以 B 列抗組織胺為主體之製劑適應症:暫時緩解尿布疹、蚊蟲 咬傷、皮膚搔癢、皮膚炎等皮膚疾患的症狀。

四、可配合成分之作用(需依配合成分逐一刊載於仿單產品說明中)

列 項 作 用

C — 含有可暫時緩解搔癢之成分

D — 含有可暫時緩解因皮膚剌激所引起之 疼痛及搔癢症狀之成分

E — 含有局部消毒殺菌之成分

F 1 含有可暫時緩解皮膚刺激或角質軟化 之成分

2 含有收斂之成分 6 含有收斂之成分 7 含有消炎之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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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使用上注意事項

一、有下列情形者,請勿使用:

(一)曾因本藥成分引起過敏。

(二) 2 歲以下兒童

(凡含 Menthol、Camphor 及 Methyl salicylate 成分之擦劑,

須記載之)

(三)曾經對阿斯匹靈或水楊酸有過敏或敏感現象者

(凡含 methyl salicylate 成分之外用軟膏,須記載之)

二、有下列情形者,使用前請洽醫師診治:

(一) 3 歲以下。

(二)有深部皮膚組織感染。

三、有下列情形者,使用前請先諮詢醫師藥師藥劑生:

(一)兒童、孕婦、可能懷孕婦女及哺乳婦。

(二)要使用於臉部。

四、其他使用上注意事項

(一)為防止兒童誤食請妥善保管。

(二)避免陽光直射。

(三)勿超過建議使用量或使用次數。

(四)使用部位或其周圍髒汙時,請洗乾淨後再用藥。

(五)使用本藥前後應徹底洗淨雙手。

(六)本藥限於外用不得內服,亦不得用於眼睛四周或黏膜(如口 腔、鼻腔、陰道、陰囊、外陰部等),潰爛、龜裂或嚴重 外傷的患部

(七)請注意不要誤入眼睛。萬一誤入眼睛,請立刻以水或溫 水沖洗,並立刻前往眼科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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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藥勿使用於大面積之體表(以超過使用者的兩手掌面積 為參考)。

(九)使用後請保持塗抹部位透氣,勿密封,以免增加副作用。

(十)請勿使用在患部以外,也勿當作預防使用。

(十一)本藥不可連續使用超過 7 天。

(十二)配方中含有 A 列類固醇成分之抗發炎劑需刊載:

1、 皮膚的黴菌或細菌性皮膚感染有時不易與其他皮膚炎區 分,誤用類固醇會使病情惡化並造成日後診斷及治療之困 難。

2、 小孩長期使用較易引起庫欣氏症候群及腎上腺功能障 礙。

3、 臉部、腋部及鼠蹊部,若長期使用類固醇容易出現局部 皮膚萎縮。

4、 癬類或其他皮膚感染症,應使用抗感染劑,單獨使用類 固醇會使病情惡化。

(十三)不得大量使用,以避免全身性吸收,曾有致死報告。

(凡含 D 列局部麻醉劑成分之製劑,須記載之)

(十四)使用時不得與肥皂共用,以免失效。

(凡含 E 列 1 項 Benzalkonium chloride 及 Benzethonium chloride 成分之製劑,須記載之)

(十五)避免接觸外耳道,尤其耳膜破裂時進入中耳,有造成耳 聾之虞。

(凡含 E 列 1 項 Chlorhexidine 成分之製劑,須記載之)

(十六)避免觸碰衣物、塑膠品、木材、金屬。

(凡含 F 列 3 項 Methyl salicylate 成分之製劑,須記載之)

(十七)不可長期大面積使用, 以免引起水楊酸中毒症狀, 如呼吸 困難、發汗、體溫過高、面色潮紅、持續性耳鳴、劇烈 或持續頭痛, 使用前請諮詢醫師或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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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含 F 列 3 項 Methyl salicylate 成分之製劑,須記載之)

(依 1051407990 號公告)

(十八)易燃性外用液劑之外部容器或外部包裝需刊載:

勿接近火源。

陸、用法用量

一、以 A 列類固醇為主體之製劑用法用量:

1 天 2-4 次 塗抹/塗擦薄層,以可覆蓋患部為主 二、以 B 列抗組織胺為主體之製劑用法用量:

需要時使用 適量塗抹/塗擦於患部

柒、警語

一、使用本藥後,若有發生以下副作用,請立即停止使用,並持此 說明書諮詢醫師藥師藥劑生:

(一)配方中含有 A 列類固醇成分之製劑刊載如下:

身體部位 副作用 皮膚

搔癢、刺痛、紅斑、皮膚感染、毛囊炎、青 春痘、皮膚濕軟、繼發性感染、多毛症、皮 膚萎縮、痱子、毛細管擴張。

全身性

庫欣式症候群(如滿月臉、體重增加、疲倦、

高血壓、多毛症、月經異常、人格異常、水 腫、多尿、多渴等)。繼發性腎上腺功能不足

(如疲倦、無力、噁心嘔吐、食慾不振、體 重減輕、低血壓、腹痛、便祕或腹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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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配方中含有 D 列局部麻醉劑成分之製劑刊載如下:

身體部位 副作用

皮膚 局部灼熱、刺痛、過敏性反應。

(三) 配方中含有 F 列 3 項 Methyl salicylate 成分之製劑刊 載如下:

身體部位 副作用

皮膚 紅斑、搔癢、刺痛感。

其他 水楊酸效應(耳鳴、暈昡、噁心、嘔吐等)

二、使用本藥後,若有發生以下症狀時,請立即停止使用,並接受 醫師診治:

(一)若有上述外之其他不適情況產生。

(二)使用 7 天後,自覺狀況沒有改善或更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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