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天才與美的藝術
4.3 天才對鑑賞的關係
我們分別討論了鑑賞判斷與天才的藝術,康德在第 48 節「天才對鑑 賞的關係」(the relation of genius to taste)與第 50 節「在美的藝術裡鑑賞 力和天才的結合」中,則為兩者建立關係。康德一開始指出兩者的差異。
他說:「為了把美的對象評判為美的對象,要求有鑑賞力,但為了美的藝 術本身,即為了產生出這樣一些對象來,則要求天才。」(CPJ, §48, 5:311)
意即鑑賞力是一種評判的能力,天才則是一種創造生產的能力。顯然,前 者是鑑賞者的立場,後者是創作者的立場。我們可將問題區分為二:第一,
康德先就一個鑑賞者而非創作者的立場來論,當天才的作品成為一個評判 的對象,則鑑賞的範圍便由自然事物(自然美)擴及到了人為作品(藝術 美),於是康德提出我們鑑賞這兩種對象的不同方式(第 48 節)。第二,
鑑賞者也具有創作者的身份時,康德考量到在美的藝術(即藝術美)中,
天才的創造性構想力與鑑賞力孰輕孰重,是否產生衝突的問題(第 50 節)。
首先,就單純評判者的立場,康德指出鑑賞自然美與藝術美皆使人產 生普遍可傳達的愉快,然而差別在於是否必須考量到一個美的對象的「目 的」概念(a concept of purpose)。康德說:
為了把一個自然美評判為自然美,我不需要預先對這對象應當是怎樣一 個事物擁有一個概念;亦即我並沒有必要去認識質料的合目的性(即目 的),相反,單是沒有目的知識的那個形式在評判中自身單獨就使人喜 歡了。但如果對象作為一個藝術品被給予了,並且本身應當被解釋為美 的,那麼由於藝術在原因方面總是以某種目的為前提的,所以首先必須
有一個關於事物應當是什麼的概念作基礎;而由於一個事物中的多樣性 與該事物的內在規定的協調一致作為目的就是該事物的完善性,所以在 對藝術美的評判中同時也必須把事物的完善性考量在內,而這是對自然 美(作為它本身)的評判所完全不予問津的。(CPJ, §48, 5:311)
由此可知,對自然美的評判不涉及目的概念,即評判者僅僅從對象的 形式所表現的合目的性,無涉對象自身是否有一客觀目的,便直接使人感 到愉快。可是,評判藝術美卻必須考量創作者賦予這件作品的意圖,不再 只是考量對象的「形式的合目的性」(康德亦稱為主觀的合目的性),而且 考量到其「質料的合目的性」(即客觀的合目的性),意即藝術美中,藝術 家有一個目的概念在先,並且要將此目的充分地展示(exhibit)出來,也 就是為這個目的概念提供一個相應的直觀(即作品)。康德在第三批判的
〈導論〉第八節已提及,「在藝術中,當我們把一個預先把握住的、有關 一個作為我們的目的的對象的概念實現出來時那樣,還是通過自然在它的 技術裡來進行(像在有機體中那樣),如果我們把我們的目的概念加給自 然以評判它的產品的話;在後面的這種情況下不單是自然在物的形式中的 合目的性,而且它的這件作品作為自然目的都得到了表現。」(CPJ, Intro., VIII)接著在第 48 節的討論裡,康德意識到對有生命的自然對象,例如一 個人或一匹馬的評判中,我們通常也會考量到「客觀的合目的性」(CPJ, §48, 5:311)。例如,有人說「那是一位美女」,「我們所想到的實際上也無非是 大自然在她的形象中(in her figure)表現了女人身體結構中的那些目的,
因為我們還必須超出這單純的形式而看見一個概念,以便對象借這種方式 通過一個邏輯上被決定了的審美判斷得到設想。」(CPJ, § 48, 5:312)意即 儘管對有生命的自然對象的評判,也會以設想該對象的客觀目的為根據,
可是如此的評判不再是純粹的鑑賞判斷,而是以「目的論的判斷充當審美 判斷所不得不加以考量的基礎與條件了。」(CPJ, § 48, 5:311)按此界分,
對自然美的評判,唯有不考量到對象的目的下,才是純粹的鑑賞判斷;藝 術美的評判一旦涉及到目的概念,則是不純粹的鑑賞判斷。然而我們認 為,純粹就鑑賞者的角度,評判藝術美未必需要考量藝術家在作品中的意 圖或目的,因為美的藝術與自然美一樣,都可以就該對象形式的合目的
性,使評判者感到愉快,無須考量到它的目的,因而對藝術美的評判,也 可以是純粹的鑑賞判斷。康德自己在第 58 節也提到,「自然及藝術的合目 的性的觀念論,作為審美判斷力的唯一原理」,也就是主觀的形式的合目 的性之原理(無目的的合目的性原理),即不把這種表現在客體上的合目 的性建立在確定的概念上,才是(純粹的)鑑賞判斷的唯一根據。(CPJ, § 58, 5:351)然而康德為何還要提出藝術美也可以是基於一個目的概念的評 判?正如蓋爾的論點,康德在〈導論〉第八節已主張自然的合目的性可以 有兩種表現:「主觀的形式的合目的性」與「客觀的質料的合目的性」。在 純粹的鑑賞判斷中,無須考量自然對象是否有一目的,「我們就可以把自 然美看做是形式(單純主觀的)合目的性概念的表現(exhibition)」;然而 另一種理解自然的方式是將自然設想為是有一目的,這是從藝術家賦予作 品的目的概念,而該作品看作客觀的合目的性的表現上;我們以類比的方 式,「將我們的目的概念加給自然以評判它的產品」,而「這件產品作為自 然目的得到了表現」。如此一來,「就把自然目的看作實在的(客觀的)合 目的性概念的表現。」於是,我們便由審美判斷過渡到目的論的判斷。
再者,就創作者亦是鑑賞者的立場,也就是天才與鑑賞的關係上,康 德有時主張鑑賞力是天才創作的要件,因為天才將他的目的賦予作品,此 目的無非是藉由作品的形式被呈現出來,然而對作品的形式之創作與評 判,需要鑑賞力。康德說:「對於一個對象的美的呈現,它真正說來只是 那使一個概念得以普遍傳達的、呈現該概念的形式。——但把這形式賦予 美的藝術的作品所要求的卻僅僅是鑑賞力在藝術家通過藝術或自然的實 例而對這種鑑賞力加以練習和更正之後,他就依憑這鑑賞力來把握他的作 品並且在作了許多滿足這種鑑賞力的往往是辛苦的嘗試之後,才發現他滿 意的形式。」(CPJ, §48, 5:312)意即藝術家藉由鑑賞他人的作品與自然產 物所表現的形式,促進他創作出足以呈現其理念的作品形式。艾力森便指 出,鑑賞的教化,才使天才不致於產生「無意義的原創」。84然而,康德有 時也主張鑑賞「馴化」(discipline)天才,損害了天才諸能力在遊戲中的自 由。他提到:「鑑賞力正如一般的判斷力一樣,對天才加以馴化(或更正),
84 Henry E. Allison, Kant’s Theory of Taste, A Reading of the Critique of Aesthetic Judgment, p. 301.
狠狠地剪掉它的翅膀,使它有教養和受到砥礪」(CPJ, §49, 5:319)。康德 指出了天才與鑑賞之間的緊張關係,也就是一方面,鑑賞的教化對天才的 創作有啟發作用,使其作品形式表現出合目的性;但是另一方面,鑑賞的 教化也能妨礙天才構想力的自由發展,反言之,天才又往往不順從鑑賞的 教化,才產生典範式的原創作品。用現今的說法,藝術的發展來自對當道 品味的否定。因此,康德說:「我們常常會在一個應當是美的藝術的作品 上發覺沒有鑑賞的天才,在另一個作品上則發覺沒有天才的鑑賞力。」(CPJ,
§48, 5: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