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天才與美的藝術
4.1 天才的藝術特質
談及天才的藝術特質之前,我們先理解康德對藝術的看法。在第三批 判第 43 節「一般的藝術」(art in general)中,康德首先將藝術與自然區分 開來。他主張藝術是「通過自由而生產」(production through freedom)的
「人為作品」(a work of human beings),也就是「以理性為其行動基礎的 某種任意性而進行的生產,稱之為藝術。」(CPJ, §43, 5:303)相對地,自 然產物卻非出於自由地生產,例如蜜蜂造蜂窩,儘管一般人喜歡稱它作「藝 術品」,但是康德認為,建造蜂窩是蜜蜂不得不按其本能的勞動,並非理 性為基礎的自由生產,因此嚴格說來,自然產物不是藝術。其次,藝術不 同於科學,因為前者要求「實作的技能」(practical skill),後者著重「理論 的能力」(theoretical faculty)。此外,科學必須合乎邏輯(他以牛頓的物理 學為例),可通過理論的記載,供作後人效法與推進科學發展的基石;可 是藝術不以邏輯解釋,無法全盤理論化與教導,藝術家的作品只供作典 範,沒有明訂的規則(CPJ, §46,47, 5:308-309)。最後,藝術也不同於手工 藝(handcraft),「前者叫做是自由的藝術,後者也可以叫做雇傭的藝術。」
(CPJ, §43, 5:304)康德強調藝術是自由地生產,並能賦予作品以生命一 般的「精神」(the spirit),手工藝卻是按既定規則的機械性生產,沒有精 神的表現。康德指出藝術不是自然、不是科學,也不是工藝,再於第 44 節申言藝術是「以愉快的情感作為直接的意圖,那麼它叫做感性的藝術。」
(CPJ, §44, 5:305)然而感性的藝術若非「快適的藝術」(agreeable art),
就是「美的藝術」(fine art)。前者是以感官享樂為目的,例如供作消遣娛
78 Paul Guyer, ‘Editor’s Introduction’ in Critique of the Power of Judg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xxiii-xxxiv.
樂的表演或社交性的談話技巧;後者卻是與認識諸機能的表象方式有關的 愉快,也就是出於「反思的愉快」(a pleasure of reflection)。康德認為美的 藝術是「一種把反思判斷力、而不是把感官感覺作為準繩的藝術。」(CPJ,
§44, 5:306)接著,康德在第 45 節主張,「美的藝術是一種當它同時顯得像 是自然時的藝術」,因為人為作品唯有像自然產物一般,表現出不為目的 卻合目的,意即看似無意卻實質有意的作品時,才使評判者忽略生產的程 序或做法,直接地感到愉快。正如康德所說,「美的藝術作品裡的合目的 性,儘管它是有意的,但卻不顯得是有意的;就是說,美的藝術必須看作
(regard)是自然,雖然人們意識到它是藝術。但一個藝術品顯得像是自 然卻是由於儘管這產品唯有按照規則才能成為它應當所是的那個東西,而 在與這規則的符合中看得出是一絲不苟卻並不刻板,看不出訓練有素的樣 子,也就是不露出這規則懸於藝術家眼前並將束縛套在他的內心能力之上 的痕跡來。」(CPJ, §45, 5:306-307)因此,康德主張美的藝術乃渾然天成 而不矯揉造作,彷彿自然的傑作一般,表現出無目的的合目的性,或者說 是無規則的合規則性。如此說來,美的藝術只能是「天才的藝術」(art of genius)。
在第 46 節「美的藝術是天才的藝術」中,康德指出每一種藝術都憑 藉一些規則而使作品被如此表象或產生出來,也就是「這種規則把某個概 念當作規定根據,因而把有關這作品如何可能的方式之概念當作基礎。」
(CPJ, §46, 5:307)換言之,沒有規則便不可能產生藝術作品,然而美的 藝術自身「又不能為自己想出它應當據以完成其作品的規則來」,那麼「自 然就必須在主體中(必通過主體各種能力的配合)給藝術提供規則」,意 即「天才就是給藝術提供規則的才能(秉賦)。」(CPJ, §46, 5:307)所以 美的藝術只能作為天才的藝術。康德列出「天才」(genius)的四大特質79。 首要是「原創性」(originality),天才「是一種產生出沒有規則可被給予的 東西的才能:而不是對於那可以按照某種規則來學習的東西的熟巧的素 質;於是,原創性就必須是它的第一特性。」(CPJ, §46, 5:307-308);第二
79 康德的天才概念,在不同脈絡中有不同的含意。第一,天才是作為一種天賦才能,強調天才 是一種能力(ability);第二,天才是運用各種內心能力而自由創作的主體(subject),尤其強調 創造性構想力的運用。
是「典範性」(exemplarity),由於原創性也可能是無意義的、沒有價值的 原創,因此「天才的作品同時又必須是典範,即必須被別人用來模仿,即 用作評判的準繩或規則」(CPJ, §46, 5:308);第三是「自然性」(natureness)
或「天生的創造力」(innate productive ability),「天才自己不能描述或科學 地指明它是如何創造出自己的作品來,相反地,它是作為自然提供這規則 的」;意即天才的創造力與生俱來,連他自己都無法控制與說明,是「特 有的、與生俱來的保護與引領一個人之精神,那些原創性就起源於他的靈 感」(CPJ, §46, 5:308)這意味著天才具有「不可理解性」(inscrutability),
康德將之歸屬於自然的,是一種與生俱來的才能。正如康德所說:「天才 是大自然的寵兒,這樣一類東西我們只能看做罕見的現象。」(CPJ, §46, 5:318)第四是「藝術性」(artness),即「天才就是天生的內心素質,自然 通過它給藝術提供規則。」(CPJ, §46, 5:307)也就是「自然通過天才不是 為科學、而是為藝術頒佈規則。」(CPJ, §46, 5:308)蔡美麗教授提出一個 可能被我們忽略的問題,也就是自然概念已由第一批判中的機械性的自 然,暗渡為目的性的自然,否則以因果律為根據的自然何以能藉由天才「給 出」法則?的確,自然在第一批判中作為可理解的現象總和,在此已有轉 變。康德並未否定他在第一批判的機械論觀點,因為這是對自然進行科學 探索(客觀認識)所必要的方式,可是第三批判不為了認識的目的,而是 鑑賞自然之美為前提之下,提出另一種理解自然的方式,也就是目的論的 觀點。正如我們在第二章已提到,將自然評判為目的性的自然,與第一批 判中評判為機械論的自然,兩者是人類基於不同的立場(前者為主觀的,
後者為客觀的)所提出的觀點,並無矛盾可言。換言之,我們不能認識到 自然具有一個內在目的,但是我們可以設想自然具有一個內在目的的可能 性,這樣的看法主要出現在目的論判斷力的篇章,然而在此天才藝術的討 論中——即「自然通過天才將規則賦予藝術」——已顯露端倪。此外,康 德在「審美判斷力的辯證論」中,還談到天才是展示「審美理念的能力」
(the ability to aesthetic ideas)(CPJ, §57, 5:344),我們認為這可進一步解 釋「自然通過天才為藝術頒佈規則」的意義,因為天才作為自然的秉賦,
可理解為藝術家運用創造性的構想力所產生的審美理念,作為藝術的不明 確的規則,創造一個勝過自然的自然。
如前所述,康德主張自然通過藝術家的創造性構想力,將規則賦予藝 術。如果這些規則是明確的客觀規則,表示作品可按照這些客觀規則被機 械性地產生出來,這些規則保證了作品之美。那麼,當我們評判一件作品 是不是美的藝術時,這些規則也應當可作為評判的客觀標準。然而康德已 指出,天才的首要特質是「原創性」(originality),「是一種產生出沒有規 則可被給予的東西的才能」(CPJ, §46, 5:307)而且天才是「展示出一條不 能從任何先行的原理和實例中推出來的新規則」(CPJ, §49, 5:317)因此天 才提供給藝術的規則就不能是上述明確的客觀規則,只會是一種特殊的、
典範性的規則。換言之,儘管藝術家是按照他的意圖或目的產生作品,但 是這「規則」只能通過作品被表達出來,意即規則只能通過作品被具體地 呈現,對此規則的理解也只能通過藝術家或觀者對作品的欣賞中獲致。這 也表示沒有別的作品可以精確地表達相同的規則,因而作品堪稱原創性 的,它展示了的規則便是前所未有的。換言之,藝術家所要展示的規則,
只能出現在這件獨特的作品之中。因此,藝術家的規則,便是他如何將他 的目的實現在這件特殊作品中的規則。
天才的作品除了展示前所未有的新規則,因而視為原創的之外,康德 稱天才的作品是「示範的」(exemplary),因為「必須被別人用來模仿,即 用作評判的準繩或規則。」(CPJ, §46, 5:308)然而先前已提到,就規則只 能從展示此規則的個殊作品中被充分掌握而言,這件作品才成為一個典範
(model)。康德說:「這種規則必須從事實中、即從作品中抽出來,在這 作品上別人可以檢驗他們自己的才能,不是為了能把它用作拷貝的典範,
而是為了用作模仿的典範。」(CPJ, §47, 5:309)意即拷貝(copy)僅是機 械性地複製出相同的作品,後者卻是通過鑑賞這件作品而掌握到該創作者 的意圖。因此,沒有先於天才作品的規則可被確知,因為規則就在作品中 展現;換言之,作品不被創造出來,就沒有新規則出現。天才的藝術是示 範性的,意即他的作品可啟發別人創造出新的作品。所以,天才作品所產 生的新規則,不會是明確的客觀規則,否則限制了創作者自由地生產;同 時也只會是他人仿製的規則。此規則只能是被他人「追隨」(to be followed)
的、「沒有明確規定的規則」。康德提到:「天才是一個主體在自由運用其
諸認識能力方面的自然秉賦的典範式的原創性(exemplary originality)。以 這種方式,一個天才的作品就不是一個模仿的榜樣,而是為另一個天才所 追隨的榜樣,這另一個天才之所以被喚起對他自己的原創性的情感,是因 為他在藝術中如此實行了擺脫規則束縛的自由,以致於這種藝術本身由此 而獲得了一種使才能由以作為典範式的而顯示出來的新規則。」(CPJ, §49, 5:318)意即規則只能通過作品被表達出來,並由其他的天才所掌握。由於
諸認識能力方面的自然秉賦的典範式的原創性(exemplary originality)。以 這種方式,一個天才的作品就不是一個模仿的榜樣,而是為另一個天才所 追隨的榜樣,這另一個天才之所以被喚起對他自己的原創性的情感,是因 為他在藝術中如此實行了擺脫規則束縛的自由,以致於這種藝術本身由此 而獲得了一種使才能由以作為典範式的而顯示出來的新規則。」(CPJ, §49, 5:318)意即規則只能通過作品被表達出來,並由其他的天才所掌握。由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