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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屆滿時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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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會展中心營運移轉案 申請須知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附錄一 -26

附錄一 桃園會展中心營運移轉案投資契約(草案)

7.3 返還程序

7.3.1 編製返還財物清冊

乙方應自本案契約期間屆滿前1 年起算 60 日內,或本案契約期間期前終止後 60 日內,依每年提送之本標的財物清冊製作「返還標的」之清冊送交甲方確認。

7.3.2 乙方必須提供必要之文件、紀錄、報告等資料,以作為返還之參考。

7.3.3 本案契約期間屆滿前 1 年起,若乙方未依本案契約第 10.2 條約定完成「優先定約 權契約」之議定時,甲方得自行或指派第三人進駐本標的了解乙方營運,以維持 本案契約期間屆滿後本案之正常營運。

7.3.4 本案契約期間屆滿或期前終止時,乙方應將屬其所有、持有或占有而不須返還予 甲方之物品,於甲方所定期限內將該等物品自本標的遷離,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如乙方於甲方所定期間屆滿後 60 日內仍未搬離者,則視為乙方已拋棄其所有權 或其他權利,甲方得逕為任何處分,並向乙方請求處置所生之一切費用。甲方因 此所受之一切損害應由乙方賠償,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

7.3.5 乙方應於本案契約期間屆滿或終止時,將返還標的返還點交予甲方。如乙方未依 本章規定,於本案契約期間屆滿或終止時完成返還者,應按日給付甲方依當時履 約保證金總額的0.2%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至其依約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如受 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最高以當時有效之履約保證金總 額為限。乙方應於本案契約期間屆滿前完成所有返還應準備之一切工作。

7.3.6 於移轉完成且甲方有能力自行或由其指定之第三人繼續營運本案前,乙方應依甲 方之要求,為甲方之利益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繼續營運並維持本標的之價 值與效用,並維護營運管理場所之安全。但甲方應於本案契約期間屆滿前 90 日 內或本案契約終止後 30 日內通知乙方提供前揭服務。因此所生之權利義務,由 雙方另立書面契約規範之。但雙方如未能於本案契約屆滿或終止後 90 日內訂定 書面契約,則乙方得終止提供前揭服務並請求合理報酬。雙方同意前揭服務之提 供及因此所生之權利義務不得影響本案契約履約保證金之返還,並不得做為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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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28

7.4 返還時及返還後之權利義務

7.4.1 本案契約之返還標的如係乙方或其受託人及其他履行輔助人有出租、出借者,乙 方應於返還上開本標的前,除去該等本標的之一切負擔。但經甲方同意保留者不 在此限。

7.4.2 除另經甲方同意外,乙方均應擔保本案契約約定之返還標的於返還時,所有價金 或對價皆已付清,絕無任何權利瑕疵且為正常之使用狀況,其維修狀況亦應符合 製造者及政府規定之安全標準。乙方若有對本案契約第 7.2 條返還標的之製造商 或出售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者,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7.5 因不可抗力事件及除外情事而終止時,由雙方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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