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財務事項

在文檔中 申請須知 (頁 115-118)

6.1 資料之提送

6.1.1 乙方應於每年 11 月 30 日(含)前,提送次年度事業及財務計畫予甲方備查,其 內容應至少包含:

6.1.1.1 本案展覽場、會議空間之預定檔期表、收費標準、場地管理、場地使用相 關規範。其中乙方及其協力廠商(含其關係人或獨立部門以外之其他部門)

自辦、合辦或其共同或個別與第三人合辦之檔期或場次應予註明。

6.1.1.2 本案之營運管理計畫、預期收益及可能之增資計畫。

6.1.1.3 本案所稱之收費標準係指於提供場地供第三人從事本案契約第 4.1.1.1 條 之業務項目時,第三人支付予乙方及其協力廠商之一切費用;於乙方及其 協力廠商(含其關係人或獨立部門外之其他部門)自辦、合辦之檔期或場 次時,係指其向廠商所收取之一切費用及/或報酬。

6.1.2 乙方應於本案契約期間內依法令、中華民國公認會計原則與商業會計法有關規定 辦理一切會計事項,並應於每年 3 月 31 日(含)前提送乙方前一年度之財務報 告書(長式報告書)予甲方備查。該財務報告書應包含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及附註)、營運概況、財務概況、財務狀況 及財務績效之檢討分析及風險事項、特別記載事項、其他財務資訊。並應經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之開業會計師2 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乙方或其獨立部門以外之其 他部門如有本案契約第5.2.2.3 條、第 5.2.2.4 條之營業收入時,乙方應一併檢附 其經會計師查核之專案財務查核報告。

6.1.3 乙方應依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行政 院頒定之相關規定(如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等及甲方之要求,管理並製作本 標的財物清冊。另於每年11 月 30 日(含)前提送國有財產財產檢查單位或甲方

桃園會展中心營運移轉案 申請須知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附錄一 -24

契約及其他契約標的金額達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上者。

6.1.5 乙方應於本案契約期間內,保存其營運管理本標的有關之會計帳簿、表冊、憑證、

傳票、財務報告(若乙方係成立獨立部門負責營運管理,則需註明獨立部門以外 之其他部門與本案相關之交易金額等)、其他相關文件(如門票收入、參觀人數等 統計資料等)乙方應依其於我國應適用之會計準則、商業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一 切會計事項及工作資料等,以供查核。

6.2 營運之同意、檢查

6.2.1 乙方如以提供本標的部分區域予第三人或委託第三人依本案契約第 4.4.4.1 條、

第4.4.4.2 條方式營運,除應事先經甲方同意外,該等租賃/委託營運/委託管理所 訂契約之租賃/委託營運/委託管理之期限不得超過本案契約之存續期間,且乙方 承諾如下:

6.2.1.1 承租人不得再轉租/受託人不得再轉委託。

6.2.1.2 承租人/受託人應遵守相關法令,並保障甲方及其人員使其免於遭受第三人 索賠、行政裁罰及追訴。如有任何故意或過失行為致甲方或其人員遭受第 三人索賠或涉訟,乙方應自行或使其承租人/受託人賠償甲方及其人員因此 所受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6.2.1.3 乙方應對其承租人/受託人/其他使用人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本案契約第 6.2.1.2 條所述之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對甲方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

6.2.1.4 乙方之承租人/受託人/其他使用人之違反本案契約,視為乙方違反本案契約。

6.2.1.5 乙方不得以不具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或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分包 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分包契約商違反本案契約或法令相關規 定,甲方有權通知乙方與該承包商終止契約。乙方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 契約報備於甲方者,亦同。

6.2.1.6 乙方與第三人所訂契約不得與本案契約任一條款牴觸,如有應視為無效。

6.2.1.7 本案契約如有提前終止情事,乙方與第三人就本標的所訂契約除經甲方同 意以外,應與本案契約終止之日同日終止。

6.2.1.8 本案契約期間屆滿前終止時,甲方或其指定之第三人有權承受乙方於分包 契約之權利義務,但應以書面通知分包廠商。

6.2.1.9 乙方應負責使上開之承諾事項載明於租賃/委託營運/委託管理所訂契約內。

附錄一 桃園會展中心營運移轉案投資契約(草案)

6.2.2 乙方應於每年 11 月 30 日(含)前提送當時仍有效、與第三人就租賃/委託營運/

委託管理等行為所訂之契約影本及其承租人/受託人等名冊(包括公司行號名稱、

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主營業所地址及其他甲方所要求之資料)連同承租人/受 託人等之營業證照影本提送甲方備查;乙方(含其關係人或獨立部門外之其他部 門)於本案自辦、合辦之展覽、會議或其他類型活動時,應一併提送參展廠商名 冊及參加人數統計。

6.2.3 甲方及其授權之人基於職權之行使或為訪視之需要,甲方及其授權之人得進入本 標的內巡視、檢查或訪視,或就本標的之使用狀況執行查核作業並提出改善建議。

6.2.4 甲方得自行或委託財務專業機構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乙方執行財務檢查。檢查時 應通知乙方於規定期限內提出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表(若乙方係成立獨立 部門負責營運管理,則需註明獨立部門以外之其他部門與本案相關之交易金額)

或其他相關文件供甲方或其委託之機構查核,乙方應即呈交閱覽並為必要之說明,

不得拒絕。

6.3 乙方為新設法人時之持有股份要求

6.3.1 單一法人新設法人者,至本案契約終止前其對新設法人持有股份比例應至少維持 60%。

6.3.2 法人聯盟成立新設法人者,至本案契約終止前其授權代表法人對新設法人持有股 份比例應至少維持30%,各組成員總和應至少維持 60%。

6.3.3 前述單一法人或法人聯盟對新設法人持有股份比例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6.4 自本案契約簽訂後,乙方股東如有新增或變更,除事前取得甲方書面 同意者外,不得為陸資投資人。前述陸資投資人,悉依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認定之。

6.5 乙方需概括承受最優申請人在本案甄審、議約等作業階段所同意之各

桃園會展中心營運移轉案 申請須知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附錄一 -26

在文檔中 申請須知 (頁 115-118)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