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鄉里關係
第一節 人際往來
一、 婚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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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鄉里關係 49
從王宰自述對莫氏的感懷中,不僅能看到並未習文的平民與「士 君子」之交往,也能看到他們在地方活動中扮演的角色。王宰稱自己
「人皆棄捐,公獨見取」,或表示並非所有士大夫都樂與較無文化基礎 的平民互動,故由其感念莫氏願意與之商議地方事務。每當「鄉閭有 所興作,有所謀議」,莫氏必與王宰商榷利害,加上王宰平昔保衛鄉 里、加固湖堤、修築海閘等事「鄉人戶知之」,可推測:一,莫氏時常 謀劃和參與地方上的大小事務;二,平民參與的地方事務跨及地方防 衛和公共建設;三,王宰有一定的能力及地方聲望,莫氏或因此願與 王宰商榷鄉里事務。鄉里活動對王宰來說不僅累積了良好鄉譽,也使 之得與所謂「士君子」往來甚至互為婚姻、拓展人脈。206以下將分別 從人際關係和外部活動切入,以此勾勒平民家族在地方社會上的活動 實況。
第一節 人際往來
平民墓誌可見的人際關係多侷限地方,互動類型不出聯姻、師 生、友人和鄉人往來。平民雖無錯縱複雜的官場人脈,在地方上卻也 與官員和士人建立互動,形成小型文化圈。上述關係實彼此重疊、交 互影響而非獨立存在,然為求行文之便,本節暫且從締婚對象、學友 人脈和當地官員切入。筆者盡可能以墓主或撰者說法為據,期能釐清 各類人際往來,及其對平民家族所發揮的作用。207
一、 婚姻模式
居地遠近為宋代四明平民締婚的主要考量。北宋可知聯姻雙方定 居地的案例共有一半(14 例)屬地緣婚姻,南宋亦有半數以上的墓主
(16 例)居地相近,反映地緣因素的重要性。這些案例中超過半數為 同縣聯姻,其中不乏居於同里者,同州不同縣者4 例,跨州 2 例(鄰
206 同前註。
207 因鄉里互動與地方公共活動密不可分,故挪至下章第二節之「鄉里活動」一併討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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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從四明墓誌看宋代平民家族
州和近州各一),並無遠距聯婚情形。
這些富有平民並未遠距聯姻,或因這種婚姻模式對他們並無顯著 好處,反造成經濟上的負擔。根據平民的主觀意願和所具備的客觀條 件,可將無遠距聯姻的情形分為:有能力無意願、無能力有意願、兩 者皆無三種可能,依此推導出以下任一要件:一,主觀認為無此必 要;二,缺乏客觀條件(如身分等級還不夠高、兩家相隔甚遠而無從 熟悉彼此又無人牽線介紹等,雙方家族對彼此互利的吸引力不足)。或 因這些富民平日多活動於鄉里,故理想聯姻對象具備財富和地方聲望 即可,不需花費大量時間和金錢跨州尋覓好婚姻。除非雙方本已建立 跨越地理距離的交情,否則居地甚遠、互不相知的兩家應難以締婚。
故對名氣侷限居地的平民來說,既無跨州聯姻的資本,也無求取千里 姻緣的必要。
德行、家世、財富和文化程度亦是平民會考量的聯姻條件,重要 性則依世代和男女有別。據墓誌內文中墓主自言和撰者補述,墓主一 輩最看重男方家族的規模和財富,較少要求聯姻對象出身士人之家和 高門(見後述史升之一例);對女方的要求則以婦德最為重要,出身士 人或高門之女性僅各見一例,且未見其他條件。對子孫輩的婚配期望 僅能見到擇婿條件,其中士人出身的男性最受青睞,同里之人亦有優 勢,然無法得知平民的選媳考量(詳見表三)。以下將分述墓主和子孫 媳婿之詳細情形。
表三:世代和性別聯姻條件一覽 墓主一輩
項目 男 女 總計 備註 士人(女) 6 6 12 男:北宋僅1 例
女:北宋僅1 例 德行 1 6 7 男:君子,北宋 女:婦德,北宋 大族望姓 6 2 7 男:皆為北宋
女:皆為南宋 出身高門 2 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