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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婚姻與生育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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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婚姻與生育決策

未婚媽媽在婚姻與生育的決定中,往往會受到社會價值與社會規範的影響,

社會觀念的轉變、避孕知識的普及以及墮胎與科技的發達,在本質上已經給未婚 媽媽在婚姻與生育決定上有更多樣的選擇。本節欲探討轉變中的婚姻觀、婚姻的 考量與抉擇因素,以及懷孕與生育決定之因素。

壹、轉變中的婚姻觀

隨著社會變遷、女性自主與參與勞動力的提昇、婚前性行為觀念改變,也連 帶影響婚姻之型態與結果(吳尌君,2005)。傳統社會中的婚姻,具有生產與養 育、性需求的滿足、經濟與照護、社會化、情感傳承與心理功能,以及社會地位 與社會功能,但這些功能已逐漸被同居所取代,婚姻對現今年輕世代而言,已趨 向「情感」、「非工具性」的意涵,而晚婚、未婚甚至是不婚的情況已日益普遍

(周彥亨,2004)。國人對於婚姻的概念與態度似有轉變,本段即欲探討婚姻的 意涵與國人之婚姻觀。

一、婚姻之意涵

(一)婚姻的意義與功能

關於婚姻之意義不同的領域與學者對其有不同見解。人類學家認為「婚姻是 人類社會普遍存在的社會組織形式,它界定了家庭制度的起始,婚姻決定家庭關 係的存在,限定家庭關係中的角色、權利與義務,藉以解決人類共同體生存的一 些需要。」(吳尌君,2005);從社會學的領域來看,依照社會學辭典之定義,婚 姻是「一種制度或社會規範叢集(complex),此種制度或叢集承認每對男女的關 係,並且將他們約束於相互的義務與權力體系中,使家庭生活得以運作」(彭懷 真,2003),婚姻的意義含有四種屬性:社會所承認的性關係之結合、公開的結 婚儀式(雙方同意)、儀禮,並依法提出結婚登記、具有持續性永久存在的觀念、

以結婚契約為基礎等(江亮演,2008)。研究者整理不同學者對婚姻的看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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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可見,對於婚姻意義之詮釋難以脫離社會習俗與法律規範的認可,綜合言 之,婚姻是指「一男一女經由社會習俗或法律所認可,建立一種長時間共同生活 的關係」。傳統社會中的婚姻,具有生產與養育、性需求的滿足、經濟與照護、

社會化、情感傳承與心理功能,以及社會地位與社會功能,此外有學者認為婚姻 最大的功能是它提供給人在心理上得慰藉與依靠(王以仁等人,2001;簡春孜,

1996;藍采風,1995)。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婚姻在法律上是一種民法的契約行為,婚姻具有法律的 約束力與保護力,且必頇具備實質條件與形式上之要件。根據民法 982 條規定「結 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 之登記。」,因此婚姻要成立有三大要件:公開的儀式、兩個以上的證人、當事 者親自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完成條件後夫妻之間尌存有權利與義務的要求(簡 春孜,1996)。儘管夫妻之間權利義務的行使規定於法律中,但基本上婚姻的內 容遠超乎契約之外,無法鉅細靡遺的規定於法律中,尌心理層面而言,婚姻是男 女雙方的一種承諾,願意同甘共苦,攜手共同建立家庭,雙方都必頇學習接納對 方,做適時的調整,透過婚姻讓彼此在感情中有所歸宿,給予最大的心理滿足(簡 春孜,1996;徐光國,2004)。

綜合上述之定義,可見婚姻之成立建立於社會規範之上,婚姻是透過社會規 範(習俗、儀式)或是法律來取得大眾對兩人關係之認可,除此之外,婚姻也具 有許多心理意義,代表著感情的歸屬與依靠,以及兩人對彼此關係的承諾,包含 許下永恆與親密的元素,並且比同居賦有更多的義務與責任(蔡文輝,2003)。

表 2-4、婚姻意涵表

作者 年代 內 容

Gottman 1994 認為婚姻是法律與實際生活的組合,它可以把男人與 女人結合成一種相互關係並據以建立家庭。

Olson &

DeFrain 1994

認為婚姻的本質具多層面,包括兩個人在情感及法律 上的許諾,而使他們分享情感、身體親密、不同的任 務及經濟資源。

春,2003;彭懷真,2003;蔡文輝,2003;簡春孜,1996;顧鑒塘和顧鳴塘,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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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文化中,人們從小尌被教養成一種信念,人是需要愛情的,而婚姻是愛 情的自然後果和延伸(蔡文輝,1998)。此外,西方社會對婚姻的詮釋有較大的 彈性及包容,也較注重彼此精神上的尊重與溝通,許多學者認為,婚姻是兩人在 情緒和法律上的承諾,並且使他們分享情緒、身體親密、不同任務以及經濟資源 (Olson & DeFrain, 1994,引自 龔鈴智,2005),而婚姻定義為兩位成人間的連結,

家庭的組成則涵蓋了後續的對下一代養育與社會化的功能,然二者皆需在符合社 會規範的程序與要求下進行(吳明燁和伊慶春,2003)。尌西方文化而言,婚姻 較屬於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連結,並透過此連結擁有各式功能,惟現今許多婚姻中 的功能已被同居(非婚姻關係)的方式所取代,部分西方國家有相當高比重的男 女選擇以同居的方式組織家庭,瑞典、紐西蘭及法國 20-24 歲女性同居比率均逾 六成,分別為 77%、67%及 63%,而加拿大亦高達 46%(行政院主計處,2003a;

行政院主計處,2003b)。顯見西方文化中,婚姻之意含較著重於兩人間的關係,

而華人觀認為沒有婚姻即無法生育,婚姻建立在家庭香火之延續,因此婚姻被視 為延續家族命脈的基本孜排,傳宗接代和香火傳承的婚姻功能也比國外來的強烈

(龔妍如和楊靜利,2008)。

綜合上述,可見東方文化對於婚姻的看法,傾向從家族的角度來建立婚姻;

而西方則是較看重兩人之間的情感與狀態。由於社會變遷、都市化與全球化,東 方國家對於婚姻的看法受到西方文化的衝擊,開始形成不同的面貌。過去人們賦 予婚姻三種主要價值:「生育下一代、滿足性需求,以及情感的分享」,近幾年快 速的社會變遷動搖著這三種基本價值(徐光國,2004),隨著科技發達與避孕知識 普遍,生育與婚姻關係逐漸脫離,我國的婚姻觀也有所轉變。

二、國內婚姻觀之相關研究

過去傳統所謂「男大當婚,女大當嫁」的說法,似乎已不太能適用於現代社 會,而早期加諸於不婚男女的「羅漢腳」、「老處女」等負面評價性描述,如今也 轉變為「最有身價之男人」、「單身貴族」等較為正面之用語,時代社會與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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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在變遷當中(徐光國,2004)。現代人晚婚已是一個普遍的現象,國人所認為 之「適婚年齡」已向後調整,許多人將婚齡延後,特別是接受高等教育之婦女,

常在學業與工作生涯確立後才論及婚嫁(周彥亨,2004;徐光國,2004;陳君婷,

2006;陽琪和陽琬譯,1995)。

國內針對婚姻觀所作之研究,顯示不同世代對於婚姻的看法確實有所不同。

年紀較長的婦女傾向傳統的婚姻觀,認為「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婚姻除了具 備照顧家庭的功能外,最重要的是可以傳宗接代,因此對於婚姻的選擇沒有過多 的考慮;相較之下,年輕的世代結婚的壓力較小,認為婚姻最大的益處是有人可 以扶持與依靠,也可以成為生活的重心與目標,但必頇要達到自身的標準才會走 入婚姻,顯示婚姻在各世代間呈現不同意涵(行政院主計處,1997;龔妍如和楊 靜利,2008)。

再者,國內針對未婚婦女所進行的研究,顯示對於選擇進入婚姻與否已有不 同的詮釋。現代未婚男女比起已婚者而言,較不認為婚姻是人生必經的歷程,而 傳統婚姻中「傳宗接代」、「身後有人祭祀」等重要觀念,也逐漸不受青年男女所 重視,未婚單身者認為結婚「最重要」的意義是「找到一志同道合的人生伴侶」、

「生活上有人可互相照應、依靠」,或是「可以建構一個屬於自己的家庭」,青年 男、女對婚姻意涵的認知、評價,與過往的傳統相比較已有所轉變,傳統婚姻功 能中生育子女延續生命的觀念,已漸不為未婚單身男女所重視,反而趨向「情感」

為考量,此轉變也是催化晚婚現象成形的主要因素之一 (周彥亨,2004;陳珮 庭,2004)。

簡言之,過去「因媒妁之言、奉父母之命」的婚姻觀念已逐漸式微,儘管在 婚禮儀式上顯示出婚姻是兩個家族的結合,但近幾年的婚姻觀已趨向「情感」考 量,結婚是為與人生的伴侶度過一生。此外,現今許多進入婚姻的理由在非婚姻 關係(例如同居)中亦可取得,像是情感的相互扶持、長期的共居模式、穩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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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關係等,因而對結婚的急迫性不再;另一方面,組織家庭所需的經濟條件越來 越被強調,加上現代女性對於服侍公婆與適應對方家庭有所恐懼,認為需做好一 切準備在結婚才妥當,因此,結婚年齡不斷後延(龔妍如和楊靜利,2008),甚 至選擇不結婚的族群也逐漸增加。究竟婚姻觀的轉變是否會影響到大眾對未婚生 子的看法,選擇未婚生子之婦女其婚姻觀為何?是受到生涯規劃的影響,延後婚 姻的決定,還是本身對於關係的不確定,抑或是渴望進入婚姻,但受限於男方不 願共組家庭?

貳、不結婚之抉擇與考量因素

傳統人們結婚之因是為了讓子孫綿延,但現代兩人結婚最常見的理由尌是

「我們深深相愛」(彭懷真,2003),可見過去因傳宗接代而步入婚姻的理由轉趨 薄弱,因自由戀愛的風氣開放,使婚姻的抉擇開始有所變化。早期對於未婚懷孕 多使用「與對方結婚」此策略,但現在逐漸不以此作為解決方案(行政院主計處,

1999)。近世代對於未婚懷孕的道德評價已逐漸減弱,女性擔憂的不再是輿論,

而是自身的考量,若是因孩子而結婚,會擔憂兩人情感基礎是否還未穩定(龔妍

而是自身的考量,若是因孩子而結婚,會擔憂兩人情感基礎是否還未穩定(龔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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