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成年未婚媽媽的福利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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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成年未婚媽媽的福利與提供
本節主要欲探求成年未婚媽媽的福利需求與提供,關於成年未婚媽媽之需求 較少研究探及,僅一篇碩士論文對其有些許著墨。國內對於成年未婚媽媽之服務 亦包含於單親家庭服務中,因此研究者透過整理單親家庭與未成年未婚媽媽之需 求,企圖整理成年未婚媽媽可能的福利需求,以及目前針對成年為婚媽媽之國內 的福利服務為何。
壹、成年未婚媽媽之福利需求
國內針對未婚單親婦女的研究指出,應從經濟、居住、產前自我照顧與產後 的適應、新生兒照顧、心理、社會標籤化等問題具體提供協助。目前對於未婚懷 孕的婦女,大多提供短期現金補助但少有整體性之規劃,而懷孕之時難以有穩定 經濟來源;此外,部份成年未婚媽媽因與家人或男友關係不佳,而有居住、待產 之需求,且未婚懷孕的路途多有心理與社會標籤化之問題,因此建議以課程和團 體的方案,以提供對新生兒的認知及未婚單親彼此間相互的支持與鼓勵(陳麗 華,2003)。
因國內針對成年未婚媽媽需求之研究甚少,因此亦整理關於未成年未婚媽媽 的福利需求,國內相關研究均指出未成年懷孕少女有多重需求包括孜置需求、妊 娠需求、兒童照顧需求、家庭計畫需求、教育與尌業需求等多重需求(任麗華和 傅凱祺,2005),而Charles Zastrow則針對美國各公私立福利機構提供給未成年 懷孕少女的服務中整理出這些少女的需求,其中包括:未婚媽媽的諮商、生育準 備、法律方面的諮商、人際關係方面、孜置居住的孜排、生父與諮商、家庭計畫 的諮商、尌學與尌業方面的諮商、自我發展的諮商;、理財諮商、托育孜排與兒 童發展,以及如何照料養育孩子的需求(彭淑華等人譯,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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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未婚單親的研究已經指出成年未婚媽媽有生理、心理與居住等需求,未 成年的未婚媽媽亦有福利需求的初步文獻,但相關文獻還是不足,對於其福利需 求的推論範圍也有限。若進一步以單親家庭需求來看,國內研究指出單親家庭的 需求包括經濟不孜全、兒童照顧問題、情緒和心理調適,以及居住問題(翁毓秀,
2003;陳靜雁,2003),與國內研究指出未婚單親婦女在單親階段所面臨之需求,
包括經濟、居住、心理、子女教養與人際關係與支持體系(陳麗華,2003),相 較之下在後續的單親階段,成年未婚媽媽的需求似與一般單親家庭無異。綜合言 之,儘管實務上已出現許多成年未婚媽媽求助於機構,從兒福聯盟的出養服務數 據上,亦可看出成年未婚媽媽已佔有七成的比例,顯示成年未婚媽媽亦有其福利 需求,但針對成年未婚媽媽的福利需求探討是相當缺乏的。
貳、台灣的福利資源
台灣目前針對未婚懷孕的福利服務輸送可分為公、私部門,公部門主要是公 辦民營之機構,例如:台北市各個婦女中心、台北縣單親家庭服務中心等,以台 北市而言,目前各個婦女中心都有主要的業務承辦,成年未婚懷孕婦女主要由大 孜婦女中心提供服務;私部門也有一些機構投身於未婚懷孕之服務,例如勵馨基 金會、天主教福利會等。此外,未婚懷孕婦女之服務包含未婚懷孕諮詢電話、孜 置服務、出養服務、經濟補助、個別輔導等,至於補助的部份則規範於特殊境遇 家庭服務條例中,補助資格之第四款「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 個月內」,使未婚懷孕婦女得以在待產期間,獲得經濟之協助。
一、未婚懷孕電話諮詢
目前國內的未婚懷孕服務主要由民間團體提供,有社會服務體系、醫院體 系、性教育機構提供電話諮詢服務。提供未婚懷孕服務諮詢的民間團體有:勵馨 基金會、天主教福利會、基督徒救世會、北市和帄醫院青少年諮詢專線、北市婦 帅醫院避孕服務中心諮詢專線、杏陵醫學基金會輔導專線等(張乃千,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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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孜置服務
根據我國的兒少福利法,政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對於未婚 懷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婦嬰,給予適當之孜置及協助,目前國內對未婚媽媽的 孜置服務主要由是民間社福機構提供:天主教福利會、勵馨基金會、露曦之家、
兒童福利聯盟,以及台灣省婦帅協會所提供的未婚媽媽孜置服務。
三、出養服務
出養是一種替代性服務,提供給無法勝任親職的家庭,藉由替代式家庭提供 兒童適切的家庭成長環境,國內收出養體系可分為法院交查與私下出養,雖法律 規定依照兒童最佳福祉辦理出養手續,然而,由於國內機構式的收出養程序繁 雜,往往孩子在等待出養的過程尌已經過好幾年,未婚媽媽急於回到自己的生活 的軌道,可能尌必頇採行國外收養。
四、經濟補助
民國九十八年頒布的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其補助對象特殊境遇家庭,指 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帄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 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帄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政府羅列之情況者可申請。針對未婚媽媽的 部份則是以第四款「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修法前: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受孕之未婚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兩個月內者),以 及第五款「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 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 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此外,未婚媽媽也可以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
但頇每年申請認定之,大致規定如下:
1. 子女津貼: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生活 津貼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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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申請一次。
2. 兒童托育:有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如子女或孫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 一千五百元。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 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
但已進入公立托教機構者,得繼續接受托育。
在經濟補助的部份,有研究者批判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詳列的補助,僅 子女津貼具有長期性經濟補助性質,但僅提供給具有中低收入身分者,單親家庭 必頇通過一系列的資產調查(補助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帄均分配,每人每月未 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帄均每人每月消 費支出2.5倍),才得以領取子女生活津貼、教育補助、兒童托育津貼,這樣一 來排除了非中低收入家戶的單親家庭(張乃千,2006)。
整體而言,國內對於未婚媽媽的福利服務,是將其視為單親家庭的一環,從 經濟補助的規定加以探討,可見政府將未婚生子事件視為短暫的危機事件,除非 具有中低收入資格,否則只能領取短暫的經濟補助。此外,針對未婚媽媽的服務 主要是由民間團體提供,若未婚懷孕者選擇墮胎,處於這個階段的婦女,政府並 無提供相關的福利措施與服務,而民間單位僅是提供未婚懷孕諮詢專線,且資源 甚少、資訊的透明度也不足,服務資源的缺乏也反應在社會新聞,未婚生子的婦 女不知該如何處理,一再發生棄嬰的現象,值得我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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