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四節 研究者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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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者反思
研究者在進行研究之初,僅抱持著單純的想了解成年未婚媽媽在未婚生育的 路程中,如何做出婚姻與生育的決定、遭遇到哪些困境,以及如何克服此逆境的 過程,以此協助社會工作者在工作過程中能夠提供更同理、貼近的服務。研究過 程中和指導老師、同儕討論以及面臨到「曹小妹燒炭自殺事件」的衝擊,不由得 時常讓我對研究主體有更多的想法與價值觀的拉扯。
進行研究之初,本以為自己對於未婚生育的接受度是高的,隨著閱覽文獻並 與同儕進行討論,發現自己的潛在價值觀,似以「經濟能力」作為標準,認為有 經濟能力的婦女選擇未婚生子並非不可,因此好奇經濟能力不足的人是如何做出 未婚生子的決定。在訪談的過程中,此想法立即遭受挑戰,經濟能力並非最優先 的排序,一位受訪者提到:「有錢不一定快樂,不一定可以給孩子幸福的生活,
但相對的雖然我沒有錢,但我可以盡我所能的給孩子滿滿的愛」。站在研究主體 的角度,我們難以討論「未婚生育」的好壞與對錯,但我們可以看到他們對自己 所作的選擇,背後堅定的信仰與承諾,當然部份受訪者認為對於這個決定不如預 期,而感到後悔或認為當初的決定過於輕率,但每個選擇都代表那一段生命的意 義和價值排序,我們難以批判此種價值選擇的排序與好壞,而我因此也重新反思 自己對於未婚生育的價值觀。
此外,在未婚懷孕的第一階段,經常考驗著研究著本身對於墮胎的價值觀。
在進行研究之前,若自身沒有能力迎接一個孩子到來,應選擇犧牲孩子的生命 權。因此,這樣的價值觀也影響著我的研究,質疑成年未婚媽媽可以給孩子一個 健全的家嗎?抑或受訪者本身在未婚懷孕之時,也深受此問題所困擾。研究過程 中,發現多數受訪者認為「孩子的生命權」是最優先的,即使無法給孩子一個健 全的家庭,但扼殺一條生命的罪惡感,卻永遠揮之不去。在閱覽相關文獻以及與 督導、同儕的討論過程中,我也重新省視自己對於「生命權」的重視,在懷孕之 時成年未婚媽媽除了考量本身的利益外,應詴著站在孩子生命的角度為其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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喚醒大眾對生命權的重視,也許成年人貪圖一時歡愉,尚未準備迎接一個孩子即 發生不孜全的性行為,未婚懷孕則以選擇扼殺孩子的生命作為解決方案,這並非 是對生命負起責任的作法,也未對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
此外,過去在閱覽文獻,理解成年未婚媽媽可能會基於情感因素,想改變與 生父的關係而選擇未婚生育,也透過社會交換理論知道此種評估不見得是一般人 所理解的理性交換,但在面對受訪者基於此種情感因素,還是不禁會思考並挑戰 自己對此作法的贊同與否,受訪者提到:「你不賭賭看,你怎麼知道他會不會改 變?」,事實的確是如此,但我仍然對於用生育來交換情感的理由,感到難以贊 同,尤其在曹小妹事件後,更讓我思考社會工作者在與成年為婚媽媽會談時,應 該帶領案主對此交換關係重新進行檢視,使其了解自身背後的情感因素與非現實 的期待。此外,由於接觸到身為第三者的受訪者,對於孩子都有無限的愛與關懷,
讓我重新反省自己對於第三者的看法,也許利用生育來交換情感或破壞他人感情 是道德所不許之事,但他們對自己的決定亦是負起責任,也未嘗不是一個好母 親,而受訪者中有遭到男性劈腿以及情感角色中的第三者,兩者都為感情投入而 選擇未婚生育,使我重新思考男性的角色在哪裡?也重新思考兩性關係、婚姻與 家庭的責任與承諾在哪裡?
因為生理構造的不同,生育成為女性的天職,但懷孕卻是雙方共同的事,男 性即使不同意生育,後果卻是由女方來承擔。在沒有婚姻的保護傘之下,男性對 於孩子的責任,必頇經由法律來作確認,而成年未婚媽媽往往因為擔憂認領會使 男性取得對孩子相對的權利,而導致不願進行法律訴訟。兩性交往之時,均因相 戀的美好給予承諾或堅信彼此的關係緊密,但實際上當男性不願負起責任時,生 育或墮胎的決定之責卻落在女性身上,而女性也應該重新學習在關係中更能掌握 自己的主體與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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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研究之初至今,我對於婚姻與生育的想法隨著時間以及與成年未婚媽媽的 接觸有許多的轉變。研究過程中,重新看到女性的主動選擇與自主性,那份為了 愛、孩子、自己而努力的過程,以及他們學著在關係中做出自己的選擇,嘗詴和 他人討論,因為這份對孩子的愛與兩性關係中的愛,他們在關係中學會被傷害之 後重新站起來,學著為自己的決定負責,他們的生命故事都一再刺激我有更多的 反思與學習,很感謝他們的分享,也期待閱讀的人可以跟我一起在他們的生命故 事中,找到更多生命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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