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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校園植樹與學林地

第二節 學林地的設置

與校園內植樹一般,校外的學林地有著培養學生「愛林思想」的教育目的。

公學校農業實習地透過旱水田作物,讓學生理解農事產業的趣味與實際技術,位 處平原地的公學校也透過諸此田作有所經濟收入,又可有效推動地方農業改良。

不過,如新莊、泰山等近淺山地帶學校,當地更多的是山林資源,因此公學校便 需考量本身可運用的自然資源,開發「學林地」作為收入管道,並藉以向地方社 會宣導近代化農業。26

公學校設置學林地主要依據學校附近是否有適合的丘陵山林資源,不會選擇 高山陡峭地帶,這是考量學生實習過程中的安全性。27公學校欲設置學林地時,必 須向政府申請無償或有價租賃,另也可向民間租賃。向政府租賃的公學校便會被 公告於總督府或地方公報,且須配合後續紀錄作業。學林地如若栽種由地方廳發 放的苗木,就要有生長狀況的紀錄,此處的規定並非苗木紀錄,而是基於租賃與 授權土地墾殖的關係,而交代政府租金財源,以及經營效果。如大正10 年(1921)

花蓮港廳港公學校(今花蓮縣花蓮市明禮國民小學)開設學林地時,總督府便指 示各項紀錄作業的要求,如下文:

大正十年四月六日附箋御照會之件,如左記以回答:

一、本地為造林實習地,大正四年十月八日即借貸。接受來年造林實習,

其中既丈有餘的植栽成長。

二、地方費所屬土地應與其外地域,紀錄財源 三、重複部分須刪除

四、第一記載通用『造林實習地』」28

26 牧辰二,〈公學校の農業實習(一)〉,《臺灣教育》130(1913 年 02 月),頁 26。

27 渡部春藏,〈學校園の設置を望む〉,《臺灣教育雜誌》45(1905 年 02 月),頁 7-8。

28 「[花蓮港廳蓮港街花蓮港]廳地方費所屬地無料貸下許可及請書(花蓮港廳,花蓮港街,玉里庄,壽 庄,花蓮港公會堂,臺南永寧庄,一ノ瀨涉)」(1921 年 03 月 05 日),〈大正十年十五年保存第九 卷〉,《臺灣總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696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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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引文是總督府回覆給地方廳的批示,其中可見本地是大正四年便已由地 方廳承租,進行造林。文中能夠追蹤六年來林木的生長,便是仰賴每年固定的回 報。土地名稱的使用,此處是作「造林實習地」,這是該校當年除了學林地,另也 承租其他土地作為農業實習地,故統一用實習地一詞。其他文章或檔案仍多作「學 林地」一詞。

其實,學林地的「無償」仍是「有償」的借貸。雖然學林地的租金不一定由 學校支應,卻還是會有如地方廳等其他單位代替支應。明治44 年(1911)之後,

學林地的土地如果是向總督府承租,便必須遵照臺灣官有森林原野貸渡規則。以 20 年為借渡期,需支付依照林木棵數計算的借地費用,原則一棵為 1 厘,並由學 校負責管理林木情況。29

殖產局或地方廳掌控造林作業的細節程度,甚至到單棵樹木死亡都必須多單 位勘驗。這種會勘程序尤其是成年大樹的枯亡情況判定。《興直公學校學校沿革誌》

中明治44 年(1911)為判定宿舍旁一棵榕樹枯死狀況,便有四個單位聯合會勘的 記載:

四月五日,自二月始宿舍境內的榕樹因無名的害蟲繁殖,新芽被食 盡,看似為枯死狀況,...,本日農事試驗場技手新渡戶稻雄與 某位臺北廳技手,以及支廳河內雇來校實際檢查該樹狀況。30

判定一棵樹是否枯死,確實關乎農林技手專業,並非任何一位公學校老師可 以輕易判定。此處的勘驗程序是地方支廳會同學校、臺北廳以及農事試驗場,共 四個單位皆派代表實際到場鑑定,可見學校植樹與造林作業過程亦接受著政府控 管。

29 「臺灣官有森林原野豫約賣渡規則取扱規程」(1911 年 09 月 06 日),〈臺灣總督府府報第 號〉,《臺灣總督府府(官)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71013319a002。

30 新北市新莊區新莊國民小學,《興直公學校沿革誌》,頁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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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地方支應費用,學校保管學校林的方式,更多的個案是如明治37 年(1904)

蕃薯寮公學校(今高雄市旗山區旗山國民小學)個案,以有價方式進行承租:

官有原野地借地願之付 副申

蕃薯寮公學校管理者石橋亨提出,基於愛林思想養成的目的,擬貸 官有原野地,以作蕃薯寮公學校學林地。...31

此案係由地方廳長以公學校管理者身分,提出承租官有原野地的檔案。設置 學林地的理由,便將愛林思想作為教育目的,可知在臺灣此一說法在明治年間便 已出現。檔案當中亦附有學校林及學校位置圖(如圖 4-3),可見學林地的地點並 不會選擇高山陡峭地帶,主要以淺山地帶為主。

圖4-3、明治 37 年蕃薯寮公學校及學林地 大圈處為學校所在,小圈處為學林地位置。

資料來源:「蕃薯寮公學校學林用地トシラ官有原野貸渡ノ件認可」(1904 年 06 月 14 日),〈明治三十七年永久保存第五十八卷〉,《臺灣總督府檔案》,國 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985014。

31 「蕃薯寮公學校學林用地トシラ官有原野貸渡ノ件認可」(1904 年 06 月 14 日),〈明治三十七 年永久保存第五十八卷〉,《臺灣總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98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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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為大正3 年(1914)苗栗公學校等 10 校37先與殖產局簽訂負責管理苗 栗一堡的官有原野地,進行樟樹造林事業。新竹公學校(今新竹市東區新竹國民 小學)等便希望比照前案,租賃靠近客雅溪地區的竹北一堡官有原野地(圖4-4), 以相思樹進行造林。此區塊本來已有部分民間相思樹造林作業,但荒廢已久,故 在辭退相關承辦人員後,於大正8 年(1919)連同州廳保管林部分區塊,賣渡交 由新竹公學校等14 校經營管理。

此案即可探討造林地移轉之下會出現多少「損失」呢?對於承接造林原野地 的學校,又將獲得多少經濟收益?首先,學林地的成本支出項目有苗木費、苗木 運送費、測量設置費、整地費、管理費,部分案件還需負擔土地租賃費。苗木費 的節省管道有完全依賴農會、殖產局苗圃或地方州廳提供。如表4-1,造林除了設 置成本以外,實際收益多寡也影響學校選擇植栽。若以相思樹造林純收益金額為 1315 圓 45 錢,比對當時公學校平均年收入為 4,868 圓看似收益頗多,但其實已經 過28 個年度計畫,平均給每年收益不過 46 圓 98 錢;只見收益最高峰的第二十八 年收入316 圓 8 錢,也不過佔公學校平均年收入的 6%左右。38

37 苗栗公學校等十校,為苗栗公學校、後壠公學校、公館公學校、鶴仔崗公學校、雞隆公學校、

銅鑼灣公學校、通霄公學校、苑里公學校、三叉河公學校、卓蘭公學校、大湖公學校,共計10 所公學校。

38 臺灣總督府民政部學務部學務課,《臺灣總督府學事第九年報》(臺北市:臺灣總督府,1913), 頁21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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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學校造林支出收益評估表

造林項目 相思樹 幼年樟

設置費(圓) 3 3 70 3

苗木搬運費(圓)* 1.8 1.8 1.8

土地租賃費(圓)* 84 84 84

整地費(圓) 6.75 6.75 6.75 植付費(圓) 11.7 16.65 222.41* 11.25 手入費(圓) 40.5 27 3677* 27 管理費(圓) 124.8 600 124.8

首穫年目(年) 5 15 7

終穫年目(年) 28 35 15 25

首穫收益金(圓) 29.7 750 45

終穫收益金(圓) 316.8 2400 5472 1800 支出金總額(圓) 280.55 739.2 3969.61 258.6 收益金總額(圓) 1596 3500 5472 1935 純益金額度(圓) 1315.45 2410.8 1502.39 1676.4 註*:

1.樟腦植付費為 15 年間復判樹木品質費用

2.樟腦手入費為樟腦木材收成 9600 斤製成樟腦及樟腦油人力成本(焚夫)費

資料來源: 本田茂吉,〈學林に就きて〉,《臺灣教育》134(1912 年 12 月),頁 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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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4、新竹廳竹北一堡香山坑庄,青草湖庄新竹公學校等 14 校 豫約賣渡許可重複地圖

資料來源:「豫約賣渡許可地名義變更ノ件(新竹公學校、外十三校)」(1922 年 03 月 01 日),

〈大正十一年永久保存第二十八卷〉,《臺灣總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

00003291004。

61 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739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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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校園外則規劃了農業實習地,水池以及展示給學生及地方民眾,優良農作物 生長狀況的模範作共同園。

雖然該校沒有設置學林地,但是在模範作共同園左側,規劃了苗木園。麻園 公學校的師生會在苗木園裡,操作造林計畫中薪材三年輪作的收穫作業,收穫後 的薪材也在販賣之後作為學校財產收入。42以這個案例說明,即表示雖然經濟收入 是學校設置學林地的設置動機,不過樹木移栽或造林實習的執行,各校對於技術 或愛林思想的教育目的,並沒有因為只求收入而有所馬虎。

在學林地當中,林學知識還是會在老師帶領學生移栽時講述帶過,在此對於 學校經濟以及地方產業都是相對經濟取向的園地,卻也在實際的栽植教學中,奠 基學生未來農林技術升學或出社會的方向。

圖4-5、大正 11 年麻園公學校校地配置略圖

資料來源:新竹州,《敎育論文集》,頁357。

42 新竹州,《教育論文集》(新竹,新竹州,1922),頁 382-385、419-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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