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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製作健康兒童的工廠-學校中的衛生教育

第二節 學校醫護人員的設置

學校中有一群專業的醫護人員對全校兒童的健康狀況進行監察與維護。學校 醫負責檢查全校兒童的身體狀況,學校看護婦負責砂眼的點眼治療、對虛弱兒童 投以甘油改善體質等較為簡單的護理工作。1930 年代以後,開始有小公學校設 置學校齒科醫;戰時下,隨著小公學校改制為國民學校,為了改善過去學校看護 婦的不足,學校中增置「養護訓導」一職,加強對全校兒童的看護。兒童在這群 醫護人員的照料下,得以在學校生活中獲得完善的健康保護。

以下將分別從學校醫(校醫)、學校齒科醫(學校牙醫)、學校看護婦(校護)

以及養護訓導(校護)在學校衛生工作中所扮演的角色進行討論。

26 臺中師範附屬公學校,《健康教育の実踐》,頁 175。

27 臺中師範附屬公學校,《健康教育の実踐》,頁 182-183。

28 臺南市港公學校,《本校學校衛生の實際》,頁 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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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醫職務規程」中,公學校學校醫職務內容準據小學校的情形,其要項如下:

第一條 小學校中設置學校醫。

第二條 學校醫為公醫、開業醫或是從事醫務的臺灣總督府醫院職員中由廳 長囑託之。

第三條 學校醫視察該學校衛生事項,向學校長申告其狀況。

第四條 學校醫於視察學校之際發現罹病之兒童,就其病症像學校長申告治 療或是缺課、休學的處置。

第五條 學校醫依據明治四十三年四月府令第二十九號臺灣小學校兒童身 體檢查規程,對兒童進行身體檢查,並將結果記於該校準備身體檢 查記錄票。

第六條 學校醫在學校附近有傳染病發生之際,應向學校長申告必要的預防 消毒法。

於前項之情況若認為有必要休業時,再報告其休業預定日數。

第七條 學校醫就衛生上必要之事項應向廳長或學校長申告。32

學校醫來源有三,分別是公醫、開業醫或是從事醫務的總督府醫院職員。日 治之初,學校醫的來源主要為公醫,並且以日人為主,不過隨著明治 32 年(1899)

新設醫學校陸續培養了許多臺籍畢業生,有越來越多的開業醫,因此學校醫的來 源不僅限於公醫,也有不少是由在地的開業醫師出任。

學校醫除了負責兒童的身體檢查外,尚需注意學校衛生相關事項,諸如傳染 病之防治,或是針對患病的學生兒童向校長提出建議處置方式。此外,學校醫需 與校長共同進行學校衛生事務商議會、參與各地舉辦的學校醫研討會,或與在父 兄會上進行衛生演講。33

32 〈臺灣小學校學校醫職務規程〉,訓令第 72 號,《臺灣總督府府報》,1910 年 4 月 19 日。

33 《臺灣總督府學校生徒及兒童身體查統計書》(臺灣總督府民政部學務部,1919 年),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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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 11 年(1922)公布「臺灣公立學校醫囑託及執務相關規則」。學校醫正 式資格改為具有根據醫師法或是臺灣醫師令醫師執照者,並詳細規定學校醫的執 務內容。主要有五大要項:

1. 負責學生兒童的身體檢查。

2. 每月一次以上,在上課時間中到校進行學校衛生事項相關的調查,諸如:

校地、校具衛生,職員學生的健康狀態,或是飲用水等檢查事項。

3. 學校醫作為學校長諮問學校衛生意見之對象,並且監察該校之傳染病豫 防情況。

4. 學校醫在學校長的請求下,必須對學生兒童或是家長進行衛生相關的演 講。

5. 學校醫所調查之事項、執務狀況、申告建議內容等應該要記入學校醫執 務日誌,並提給校長。34

從學校醫職務要項中可以窺見,每年兩回的身體檢查數據成果,繫於學校醫 的診察,是總督府直接掌握兒童身高等發育情況的重要來源。學校醫定期每個月 到校視察衛生情況,可確保學校衛生平穩發展,加上不定時的舉行演講,宣導衛 生事項,提供專業的衛生知識,使兒童注意身體保健。簡而言之,總督府設想的 學校醫,是監控學校衛生發展,與確保兒童發育無礙的關鍵。

關於學校醫執行職務情況試以吳新榮為例說明。吳新榮為臺南人,昭和 7 年(1932)畢業於東京醫學專門學校,回臺後接手叔父吳丙丁於佳里所開設的佳 里醫院,並熱心於文學創作以及參與地方公共事務。昭和 11 年(1936)受囑託 為七股公學校、後港公學校、土城子公學校,以及七十二分公學校的學校醫。35

34 〈臺灣公立學校醫ノ囑託及執務ニ關スル規則〉,《臺灣總督府府報》,府令第 14 號,1922 年 2 月 26 日。後為擴大原本僅針對公立學校而設的學校醫令,至官、私立學校以及幼稚園都得 適用,於是在昭和 15 年(1940)發佈「臺灣公立學校學校醫改正之件」,學校醫職務內容不 變。

35 從吳新榮日記中可窺見,吳新榮自 1936 年起開始擔任七股公學校、後港公學校以及土城子公 學校的學校醫,於 1940 年增七十二分公學校,不過就吳新榮日記來看,僅能確定吳新榮自接 任七股公學校以及七十二分公學校後,即持續到 1944 年為止。至於土城子公學校與後港公學 校在日記中分別只提及到 1938 年與 1939 年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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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新榮在日記中提及受囑託為學校醫是份沒有薪資的工作,他將這份工作視為是 社會服務,可以貢獻鄉里,亦將作為學校醫視為一種榮譽。36

吳新榮每年五月會到這些公學校替兒童進行身體檢查,花費的時間為一個到 兩個半天。擔任學校醫多年後,因熟練身體檢查的步驟與流程,吳新榮在一個半 天即可完成一所學校全體學生的身體檢查。37吳新榮擔任七股公學校校醫的時間 最長,直到昭和 19 年(1944)。於日記中,吳新榮特別提到七股公學校兒童罹患 砂眼的情況嚴重,不過就他多年的檢查成果,明顯感受到該校學生兒童體位正在 進步,38或許可以證明學校推廣體育衛生運動有成。

從吳新榮的例子可見,學校醫實際執行的工作主要為檢查兒童身體與參與學 校醫會議。秋季身體檢查的項目依照規定只要進行身高、體重、胸圍、坐高與營 養等簡單的發育測量即可,因此很多情況是由學校教職員代替學校醫為兒童進行 測量。相對的,春季身體檢查除了身高、體重基本測量外,尚需進行脊椎、視力、

聽力、牙齒等的檢查,或是診斷有無疾病,需要學校醫專業的醫學能力,因此在 吳新榮的例子中,學校醫在一年 2 回的身體檢查中,僅於春季檢查時到校為兒童 服務。

雖然學校醫實際施行職務內容,與總督府設計的學校醫職務要項有落差,不 過因為身體檢查攸關總督府掌握兒童身體健康狀況的正確度,是學事年報兒童發 育數據的來源,故總督府須藉助學校醫的專業進行診察,基於醫學專業,學校醫 為兒童的發育、疾病的進行檢查的工作,是學校教職員無法取代的。

總督府認為提升學校衛生關鍵在於學校醫可以發揮多大成效。因此,十分重 視學校醫問題。在臺灣教育會主辦的「全島學校衛生研究會」,以及臺灣學校衛 生會總會上都曾針對學校醫的問題進行討論。

36 在學校醫設置辦法中規定每年需給學校醫相當的津貼,不過從昭和八年(1933)起開始出現 未給學校醫補助津貼的情況。臺灣總督府文教局,《臺灣總督府學事第三十二年報》(臺灣總督 府文教局,1935 年),頁 314-316。

37 吳新榮著、張良澤總編撰,《吳新榮日記全集》(臺南市:臺灣文學館,2007 年),1938 年 5 月 23 日。

38 吳新榮著、張良澤總編撰,《吳新榮日記全集》(臺南市:臺灣文學館,2007 年),1939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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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如何提升學校醫成效,於第一回全島學校衛生研究會上,學務課技師皆 吉質與各地衛生技師討論的結果,不約而同認為提升學校醫的津貼有助於學校醫 投入更多時間於學校衛生的推展。39據現有資料比對 1920 年代與 1930 年代學校 醫的待遇,昭和 6 年(1931)公學校校醫平均每年的津貼為 42.7 元,小學校校 醫為 37.1 元,到昭和 12 年(1937),公學校與小學校校醫的年津貼分別為 49.3 元與 44.3 元,40金額確有增加,然受限記載全島學校醫平均年津貼的學事年報僅 出刊至昭和 12 年(1937),此後學校醫年津貼是否有更明顯的改善則不得而知。

二、學校齒科醫

日本內地在 1930 年代出現「學校齒科醫」為全校兒童的口腔把關。日本內 地齒科醫師會,基於「口腔與全身健康有密切關係」,強調牙科醫學的重要性,

他們認為一般學校醫的牙科專業知識不足為兒童進行牙齒檢查與治療,因此促使 日本政府發佈「學校齒科醫及幼稚園齒科醫令」。昭和 6 年(1931),此舉影響臺 灣齒科醫師會,也向總督府提出重視兒童的牙齒保健,發佈學校齒科醫令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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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 年代臺灣齒科醫師會自發性的於學校舉辦演講,宣傳兒童牙齒保健,

對學童進行口腔檢查,選出健全且優良牙齒的兒童,給予獎賞進行表揚。42 昭和 9 年(1934)臺灣齒科醫師會派代表拜訪文教局長安武直夫,請願關於 發佈學校齒科醫令一事,43並於昭和 14 年(1939)自發性結成「臺灣學校齒科 醫會」,進行學童牙齒保健的研究與演講。

臺灣各級學校學生患有齲齒者人數年年攀升,其中內地人的情況又比臺人嚴

39 〈全島學校衛生研究會〉,《臺灣教育會》351(1931 年 10 月),頁 102-105。

40 《臺灣總督府學事第三十年報》(臺灣總督府內務局文教課,1933 年),頁 172-173;《臺灣總 督府學事第三十六年報》(臺灣總督府文教局,1940 年),頁 324-325。

41 〈第八囘臺北市齒科醫師會定期總會報告〉,《臺灣齒科月報》33(1931 年 3 月)頁 23;〈臺 灣齒科醫師會第拾五囘定期總會報告〉,《臺灣齒科月報》35(1931 年 5 月),頁 20;〈臺中州 齒科醫師會定期總會〉,《臺灣齒科月報》41(1931 年 11 月),頁 27。

42 〈各地ムシ齒豫防デー概況〉,《臺灣齒科月報》37(1931 年 7 月),頁 21-24;〈六月四日ム

42 〈各地ムシ齒豫防デー概況〉,《臺灣齒科月報》37(1931 年 7 月),頁 21-24;〈六月四日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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