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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

在文檔中 幼稚園行政手冊 (頁 34-50)

3.1 錄取學生 

1. 為維持幼稚園界別靈活和多元的特性,同時讓家長自由選擇學校,幼稚園收生繼續 以校本處理。就此,所有幼稚園須確保收生機制公平、公正、公開,為所有兒童(不 論其種族、性別、能力)提供平等入讀幼稚園的機會,並遵守本港現行法例,包括有 關平等機會的法例(即《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

《種族歧視條例》)。此外,幼稚園在處理收生事宜上,須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 例》及《防止賄賂條例》等的規定處理,並應參考由廉政公署編訂的《幼稚園校董

及職員行為守則範本》

。 

2. 考慮到年幼兒童的身心發展,教育局認為學童不應同時入讀上午班及下午班。在幼 稚園教育計劃(下稱計劃)下,家長須以「幼稚園入學註冊證」(下稱「註冊證」)/「幼 稚園入學許可書」(下稱「入學許可書」)作 K1 註冊留位之用。教育局會為每名可在 本港接受教育的學童發出一張「註冊證」/「入學許可書」,合資格接受計劃資助的 學童會獲發「註冊證」,如學童不符合資格接受計劃的資助,則會獲發「入學許可書」, 學童可憑「入學許可書」註冊並入讀參加計劃的幼稚園,惟其家長須按註冊入讀之 幼稚園的收費證明書繳付未扣減計劃資助前的全額學費。原則上參加計劃的幼稚園 只可錄取持有「註冊證」/「入學許可書」的學童。如家長已向一所參加計劃的幼稚 園提交其子女的「註冊證」/「入學許可書」和註册費並已完成註冊手續,而該家長 欲讓其子女同時入讀第二所參加計劃的幼稚園但沒打算放棄已註冊的幼稚園學位,

因而未能向第二所幼稚園提交「註冊證」/「入學許可書」,即使家長願意繳付全額 學費,有關幼稚園也不可錄取其子女。簡單而言,所有參加計劃的幼稚園,不論任 何班級,只可錄取持有「註冊證」/「入學許可書」的學童。 

3. 參加計劃的幼稚園須遵守教育局發出的指示、收生安排指引及教育局每年就收生安 排(特別是 K1)發出的通函,包括:   

a.  訂定校本收生機制,包括於收生前已制訂申請及面見程序及甄選準則、面見申 請學童的數目等; 

b.  不應限制派發/收取申請表的數目; 

c.  透過有效的方法預先通知家長索取表格及遞交入學申請的安排,以及校本收生 機制的詳情,並將有關資料及教育局幼稚園幼兒班(K1)收生安排的網頁連結上 載學校網頁。為方便非華語學童家長獲得有關資料,學校應在網頁的主頁當眼 位置設置圖標或簡單的英文提示,讓家長在瀏覽網頁的主頁時能即時知悉如何 獲得英文版的資料。幼稚園亦應在網頁的當眼位置,同時提供教育局幼稚園幼 兒班(K1)收生安排的英文網頁連結(http://www.edb.gov.hk/k1‐admission_e); 

d.  提供中、英文版的入學申請表格、有關申請安排的資料及收生準則等;   

e.  設立有效的溝通渠道,並盡量為非華語學童及家長提供協助;及  f.  如有學位空缺,應繼續錄取不同背景和需要的學童。 

相關指引及常見問題等資料已上載教育局網頁。 

4. 幼稚園可從教育專業、家校合作、學童利益和幼兒照顧等角度作多方面考慮,以訂 定校本收生準則。為釋放本地的潛在勞動力以配合人口政策,全日制/長全日制學額 獲政府額外增撥資源,幼稚園在考慮入讀全日制/長全日制班級的申請時,應優先考 慮需要這類服務的家庭。具體來說,這些家庭包括雙職家庭,以及基於特殊情況需 要全日制/長全日制服務的家庭(例如:須在家照顧殘疾人士的家庭)。幼稚園在公布 收生準則時,應註明有關的考慮因素。 

5. 幼稚園須為所有兒童(不論其種族、性別、能力)提供平等的入讀機會,包括因應非 華語學童的文化習俗與本地並不盡相同而妥善處理他們的入學申請。幼稚園應確保 參與收生程序的人員均清晰了解處理非華語學童和家長申請入學的安排,並予以落 實執行,例如為非華語學童家長提供英語版本的申請表及學校收生指引。 

6. 如幼稚園的收生程序設立面見,幼稚園必須尊重兒童的發展規律,不應要求兒童回 答和進行超出其年齡層在智能、體能及情緒發展等方面的活動。如幼稚園選擇不面 見全部學童,必須預先通知家長校本收生機制的詳情。 

7. 在面見非華語學童時,幼稚園應按需要為申請人安排傳譯及/或翻譯服務,例如善用 由民政事務總署資助營辦的

「融匯–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CHEER)」

提供的傳 譯及/或翻譯服務;幼稚園亦可接納家長和學童由懂中文的親友陪同會面,協助溝通。

同時,幼稚園應設立有效的溝通渠道,並盡量為非華語學童及家長提供協助。 

8. 所有負責甄選學童的人員,均須申報利益衝突(例如與申請人有親屬關係),有關文 件須妥善保存。若有成員申報有利益衝突,學校須考慮安排其他人進行面見。 

9. 有關收生準則、申請人資料(如申請表格或身份證明文件等)、面見的紀錄(如評核及 遴選的結果等)等有關文件須妥善存檔。幼稚園亦須適時解答家長有關收生安排的疑 問,以及處理相關投訴。 

3.1.1 幼兒班(K1)收生安排   

1. 幼稚園 K1 入學年齡的準則方面,一般三歲的幼兒,身體及心智發展達一定成熟程度,

故兒童足三歲才入學,是比較理想的安排。但由於社會人士一般都希望兒童入讀幼 稚園和小學的年齡可以互相配合,故由 2001/02 學年起,所有在九月入讀幼稚園的

3 ‐ 4   

兒童的最低年齡放寬為兩歲八個月,幼稚園在此原則下可按校本收生機制錄取兒童。

詳情可參考教育局通告第 43/2000 號。 

2. 幼稚園須透過有效的方法(例如:入學申請表格須知、學校收生指引/單張、學校網 頁等)提醒家長,須於 9 月至 11 月期間向教育局申請下一個學年的「註冊證」。同時 將有關資料連同教育局相關的網頁連結一併上載學校網頁。如學童在特殊情況下未 能出示「註冊證」/「入學許可書」(例如學童已獲發「註冊證」,並正就讀參加幼稚 園教育計劃的幼稚園 K1 班,該學童的「註冊證」會由其就讀的幼稚園保管。如因特 殊情況家長欲再次申請於下學年入讀 K1 班(包括於原校重讀)  ),則家長須申請「臨 時註冊信」以作辦理 K1 臨時註冊之用。然而,家長必須於其子女正式入讀有關幼稚 園首天或之前,向該幼稚園提交其子女的「註冊證」/「入學許可書」,該幼稚園才 可讓有關學童入讀。 

3. 幼稚園每年可由 11 月起陸續邀請家長攜同子女進行下一個學年的 K1 入學面見,並 須在同年 12 月下旬或之前公布下一個學年的 K1 收生結果。 

4. 幼稚園須確定有足夠學位才向學童發出錄取通知,錄取通知不應採用「先到先得、

額滿即止」機制,以避免家長輪候或引起誤會。 

5. 幼稚園不應於「統一註冊日期」前要求家長完成註冊手續,又或以任何形式收取註 冊費或其他費用(例如代辦校服、茶點等費用)。 

6. 在「統一註冊日期」後,幼稚園可錄取候補的學童或仍未覓得學位的學童以填補空 缺。如幼稚園在「統一註冊日期」後錄取學生,應通知家長到校辦理註冊手續,但 仍須以「註冊證」/「入學許可書」作註冊留位之用。 

7. 如家長在註冊後打算轉校,須到原先註冊的幼稚園取回「註冊證」/「入學許可書」。

幼稚園應儘快退回「註冊證」/「入學許可書」予有關家長;如家長已取回「註冊證」

/「入學許可書」,幼稚園不需再為有關學童保留學位,亦不需退還註冊費。 

8. 教育局會在「統一註冊日期」約一星期後透過電腦平台收集幼稚園的學位空缺資料,

按區顯示的 K1 學位空缺資料將上載教育局網頁,以協助家長為尚未獲得學位的子女 向個別幼稚園申請入學。幼稚園須按照教育局收集有關資料的日程,適時透過電腦 平台輸入資料。 

3.1.2 錄取由教育局轉介的兒童 

1. 在特別情況下,若參加幼稚園教育計劃(下稱計劃)的幼稚園有學位空缺,而個別兒童 (包括有發展遲緩危機兒童及非華語兒童)在申請入學時遇到困難,教育局區域教育服

務處及幼稚園及幼兒中心聯合辦事處會作適當的轉介。在一般情況下,參加計劃的 幼稚園須錄取有關兒童,讓他們接受資助幼稚園教育。教育局已向參加計劃的幼稚 園提供配套措施,以照顧學童的多元需要,詳見本手冊第 2 章。 

3.1.3 學生資料紀錄   

1. 幼稚園應設立完善的學生紀錄制度。幼稚園應備存適當的學生紀錄,並須適時將紀 錄更新,及以方便提取的方式保存。處理學生個人資料時,學校須確保收集資料的 目的和方式、資料的使用、資料的保安及查閱等方面,均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的規定。 

2. 幼稚園應將學生每天的出席及缺課情況,詳細地記錄在學生點名冊內。根據《教育 規例》第 90 條的規定,學校須將每一班級學生的出席情況按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所批 准的形式,正確地記錄在點名冊,並將該冊備存。   

3. 幼稚園在幼稚園教育計劃(下稱計劃)下獲發的資助以合資格學生的就讀紀錄計算。

參加計劃的幼稚園,須在學年初指定時間內呈報該學年 8 月(若 8 月開課)或 9 月份 更新的合資格學生資料(例如新生、退學、轉課程、整月缺課或更新註冊證)。至於 在學年期間學生資料的變動,幼稚園須在個案出現後 7 日內透過

「統一登入系統」

(如 有需要,使用標準表格)向教育局呈報,詳情可參考教育局發出的有關通告/指引。

教育局亦會不時派員到學校查核幼稚園所呈報的學生資料,是否與就讀學生相符,

例如查核幼稚園為學生保管的「幼稚園入學註冊證」的正本、查閱學生出席紀錄冊 及點算各班學生。 

4. 一般而言,如學童整月缺課(即缺席某月的所有上課日),教育局不會發放該學童該 月的資助,幼稚園可向家長收取該月的全額學費(即未扣減政府資助前的學費)。幼 稚園應與家長保持溝通,讓家長知悉整月缺課的學費安排。如有特殊情況(例如因病 而整月缺席),在家長向學校提供充分的理據和有效的證明文件(必須包括該月的所 有上課日)後,學校可向教育局提出申請,教育局會按個別情況考慮酌情處理。但如 學童整月缺課涉及旅遊的因素,個案一律不作考慮。 

5. 持有「入學許可書」的學生並不符合資格獲發資助。為準確記錄參加計劃的幼稚園 的學生資料,幼稚園亦須向教育局呈報持有「入學許可書」的學生的就讀資料。 

3.1.4 學生資助計劃 

1. 為確保兒童不會因經濟困難而未能接受幼稚園教育,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轄 下的學生資助處會繼續推行幼稚園及幼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學費減免計劃),為成功

3 ‐ 6   

通過入息審查和有經濟需要的家庭提供學費減免(設有 100%、75%或 50%三種減免幅 度)。

2. 按照現行做法,學生資助處會將學生資助計劃綜合申請表格預印,並寄予在本學年 獲學費減免的家庭。至於其他學童(即在來年入讀幼稚園幼兒班(K1)或升讀幼稚園低 班(K2)和高班(K3)但沒有在本學年獲學費減免的學童),學生資助處會邀請幼稚園協助 派發綜合申請表格及相關文件。有關詳情可參考學生資助處網頁。

3. 除了減免學費,政府也為通過入息審查並符合學費減免計劃資格的幼稚園學童提供 就學開支津貼(設有 100%、75%或 50%三種幅度),以支付學童的幼稚園教育和學習 的開支。津貼額與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下為幼稚園學生提供的就學開支(例如課本、文 具、校服、雜項及一筆過的小額開支)的津貼額一致。若家長有意申請就學開支津貼,

請學校協助提醒家長必須在綜合申請表格選擇申請此津貼。若學童在學年內毋須繳 交學費而不用申請學費減免計劃,家長亦可為幼稚園學童申請就學開支津貼。學生 資助處已公布學費減免計劃和就學開支津貼的相關安排,並會請幼稚園協助轉告家 長有關的安排。

4. 政府將向每名於 2019/20 學年符合資格領取學生資助處須經入息審查學生資助的學 生提供一次過 2,500 元的津貼,以支援學生的學習需要。合資格的學生毋須就有關 津貼另行遞交申請。學生資助處預計於 2019 年 9 月起陸續透過銀行自動轉帳向合 資格的申請人發放這項津貼。

 

在文檔中 幼稚園行政手冊 (頁 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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